首页 -> 2004年第3期

“最后决定权”

作者:张 勇




  党委书记和其他党委委员是什么关系?
  党章说:权力平等,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关系。
  果真如此么?
  因受贿卖官而入狱的吉林省靖宇县原县委书记李铁成,在反省犯罪原因时,则有另外的说法:“我是县委书记,对县委所讨论的问题有最后决定权”。
  听到这种话,我并不感到惊异,因为这种党委“一把手”的“最后决定权”,并非李铁成所独有,甚至带点“普遍性”,虽然它公然违反党章。
  所谓现代政党,既不是私人老板的独资企业,也不是传统帮会,更不是皇上和文武百官的朝堂,而是志同道合者自愿组成的团体;它的决策必须、也只能是少数服从多数,怎么会冒出个“一把手的最后决定权”呢?
  中国的现代政党史,不过百年。查诸历史,在政党中最先搞起“一把手最后决定权”的是孙中山的国民党。国民党的前身同盟会时期,总理孙中山在党内并无“最后决定权”。举例说吧:辛亥革命后,孙中山曾主张以青天白日旗为中华民国国旗,因党内高层多数不同意,孙只得服从多数,乃以五色旗为国旗。1913年组建中华革命党时,孙便开始厌弃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要求党员宣誓“服从党魁”。一直是党内二把手的黄兴坚决反对孙的这种做法,最后不惜放弃党籍以示抗议。到了上世纪20年代初,国民党党章干脆明文规定:对党的中央委员会所讨论的问题,总理“有最后决定之权”。这样一来,国民党的中执委或是中常委会,虽然还顶着个现代政党决策班子的招牌,实际上倒更像皇帝主持的御前会议;委员们不再是一人一票,倒更像文武大臣或是幕僚,虽可七嘴八舌,可在一把手的“圣心独断”面前,却形同“进谏”。孙中山之后,第二个被明文规定授予“最后决定权”的政党领袖,是1943年之后的毛泽东。毛泽东1935年在遵义会议上取得党的实际领导权,靠的就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时在中共党内还没有一把手“最后决定权”这一说,如果有,当时的一把手博古只要小用一下,毛泽东就根本不可能成为后来的“一代天骄”。毛泽东主事之初,也没有“最后决定权”;他处事民主,尊重多数。还是举例说吧:抗战之初,鉴于八路军力量弱小,毛主张只能打山地游击战,可彭德怀、林彪等许多人有不同意见,认为也可打有利条件下的运动战;毛服从了多数,于是就有了后来的平型关大捷。到了1943年,毛泽东正式就任中共中央政治局主席和中央书记处主席。也就是在这时,在党章之外另作了一条规定:主席对书记处所讨论的问题“有最后决定之权”。
  “最后决定权”,会使它的掌有者“决定”些什么呢?孙中山死得早,他逝世时国民党还没有成为全国的执政党,对他,可说的内容不多。至于毛泽东,在拿到“最后决定权”的早期,使用它时还是非常谨慎的。他在给郭沫若的信中写道:“我时时小心,生怕出岔子。”正是因为这种谨慎小心,他领导党打出了新中国。所以应该承认,“最后决定权”有时能“决定”若干好事,特别是在能干的领导者的主事初期。然而“最后决定权”毕竟是一种不受监督的绝对权力,缺乏民主原则所具有的纠错机制,时间一长,它极易诱发掌权者身上的人性弱点,使其“决定”出错事乃至坏事的机率越来越大,而“决定”出好事的机率越来越小。毛泽东自1957年之后,“决定”出的错事一件接着一件,反右、大跃进、反右倾,直至“文革”浩劫。还是那个毛泽东,从“时时小心,生怕出岔子”,到自称“我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闹出一个又一个大“岔子”;这“最后决定权”,把一个曾经英明的领导者的晚年“决定”成这般模样,真是令人唏嘘不已。中国1957年至1976年的挫折,与其说错在毛泽东,不如说错在这个“最后决定权”。
  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不知从什么时候起,我们党各个层次的一些地方党委中,也出现了“最后决定权”的握有者。毛泽东在上世纪60年代初曾批评过地方党委“第一书记专政”,但因为他老人家自己也是如此,所以也就说说算了。这个问题,到今天也没有解决好。“最后决定权”实际上是个权力陷阱,它把一个个曾经做过好事的领导者陷进去,变成做错事甚至坏事的人。比如程维高,据说当初当常州市委书记时,是很谨慎、很廉洁的,可“最后决定权”握久了,到当上河北省委书记时,就变了个人。从这个意义上说,“最后决定权”既是害党之权,也是害官之权。
  如果不从党内决策规则中废弃实际存在的“最后决定权”,一定还会有新的程维高、李铁成掉进这个权力陷阱;连伟大英明的毛泽东都不能抗住“最后决定权”的毒副作用,更何况半点也不伟大英明的程维高、李铁成之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