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4年第2期

对反腐败,死型还真是必须的

作者:邵道生




  邹云翔先生写了一篇直接挑战当今对腐败分子实施死刑的檄文,很厉害,也很坦率。不过,说句实在话,本人实在不敢苟同。
  为什么?因为邹云翔先生试图废除死刑的几个根据都是站不住脚的。
  第一,邹云翔先生的主要推论——“如果说……”,只能说是貌似有理,其实经不起推敲。因为,若是邹先生的推理能够成立,那么以下“推理”也是能成立的:“如果说,每判一个贪官的刑,社会就多了一份廉洁的话,那么若是将历年来我们国家将判了刑的贪官的数字加起来,较之那些北欧对贪污罪没有那么多判刑的国家应该说,我们国家最廉洁了。可是事实并不如此……”只是我很有些自知之明,我的这个“如果说……”绝对是个大谬。由此而见,邹先生的“如果说……”算不上是个大谬的话,那么至少也是个小谬。
  第二,人家的“国情”不能等同于我们的“国情”,不能“见好就搬”。
  看得出来,邹先生是非常喜欢那些北欧没有死刑的国家的。好,就依邹先生的,就再来一个“如果说……”即如果我们原封不动将北欧反腐败的那套做法完全搬过来,会怎么样?
  在芬兰流传最广的一句话是:“公务员可以接受一杯热啤酒和一个冷三明治,但如果喝上葡萄酒,那就危险了”。在接受礼品上,法律规定公务员不能接受20欧元(约合人民币195元)左右的礼品;在丹麦,公务员的计划外的出访不能去,人家出钱也不行。如果你敢受贿,搞权钱交易,你十有八九会被开除公职。总之,在北欧国家,一名公务员如果因腐败受贿被揭发,就会被从整个工作、社会生活圈子中剔除,代价极其高昂……
  北欧国家的这些反腐败措施好不好?绝对是好。他们的反腐败措施严不严?绝对严。正因为有这样的又好又严的反腐败措施,所以在透明国际对全世界133个国家和地区的公务员及政治家的腐败程度排名上,芬兰、冰岛、丹麦等国家的得分最高,其中芬兰以9.7分的得分连续第四年成为全球最廉洁政府。
  但是,若是我们将这些国家的反腐败措施完全搬过来执行,哪会怎么样?我想,一个全社会会达成“共识”的是:整个社会的公务员恐怕就会剩得不多了。在我们社会中有几个公务员会有因为“喝上葡萄酒”而担心丢工作的?!恐怕一个都没有。
  我说这个话的意思是什么?人家有人家的“国情”,我们有我们的“国情”,从某种意义上说,刑罚的轻重取决于每个国家的“国情”,而这个“国情”则是该国整个社会发展的沉淀,是过去长时间发展的文化的一种凝聚。在这个问题上同样是急不得,太超前了是要出问题的,总之是:不能“见好就搬”。
  第三,邹先生说的“我国用最严厉的刑罚,却无法达到最佳的廉洁度,与我国廉洁度排名66不成比例的是我国反腐败用刑之重”这句话,有失偏颇,笔者实在不敢苟同。
  中国的刑罚是不是最严厉的?并非。
  其实,看一看中国的刑法,既有被邹先生认为是“最严厉的刑罚”的死刑之规定,但是也有世界上最为“宽松”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这一罪名。即便是贪污几百万、几千万,只要腐败分子咬牙不说,只要执法者不想查个水落石出,也最多判“五年徒刑”。刑法规定到这样“宽松”的程度,恐怕世界上也是极其罕见(也许是笔者孤陋寡闻,毕竟不是学法的)。请问一下邹先生,这样的刑法规定是严还是松?就是凭这一条刑法规定放跑了多少腐败分子?比之于被处以死刑的贪官污吏的数量来说,肯定不是同一个数量级的。
  根据我对腐败问题多年的研究,我还是认为当今社会存在的主要倾向依旧是腐败分子的腐败成本大低,依旧是“打击不力”,甚至我还可以这样肯定:在已经被杀的腐败分予中,一个冤假错案都没有,还有一些腐败分子是该杀的而没有被杀的,还有相当一批腐败分子属于刑罚的漏网之鱼。所以,当今的腐败态势是“前腐后继”,在这样的“大形势”下是很难说得上“最严厉的刑罚”的。
  对于反腐败,邹先生说:“仅仅枪毙李真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其实,这是世人都懂的一个常识性问题,然而我需要补充的是,若是不枪毙李真,留下的问题更大。
  总之,对中国的国情为什么贪官多这样一个腐败原因论问题,我想,既与“中国的权力运作缺乏制约”有关,又与“贪官杀得不够多”(准确地说是与“刑罚不力”)有关。所以,当今反腐败的反法是“权力制约”和“刑罚”这“两手”都要“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