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5期

如何防范著作权纠纷风险

作者:汤腊冬




  在未经许可发表著作权人作品以及歪曲、篡改、剽窃他人作品等类型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著作权人往往将图书出版者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著作权人对于出版者的诉讼请求主要包括停止侵权、停止销售并销毁已经出版的图书、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著作权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在此种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出版者应当对其出版具有合法授权、所尽合理注意义务情况等负举证责任。
  根据侵权法理论,因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应当具备四个要素:存在侵权行为、具有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在一般侵权纠纷案件中,原告应当对存在上述四个要素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即原告应当举证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原告因该侵权行为遭受了损害、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有过错。但是《著作权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将出版者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出版者而不是原告,实行举证责任的部分倒置。
  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尤其是出版者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从理论上看属于内界事实,对其的举证证明相当困难。司法解释将如此困难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出版者,显然减轻了著作权人的举证责任,增加了出版者的负担。有人认为这一规定不公平:出版者除对有合法授权能够举证证明外,对已尽合理注意义务通常很难证明;更何况,行为人歪曲、篡改、剽窃他人作品,应当由行为人自己承担相应的后果,而不应当由出版者为其承担责任。但是,从社会整体利益考虑,由出版者举证证明自己已尽合理注意义务而免于承担法律责任,有利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它体现了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意图。
  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决定了此类案件一旦涉讼,出版者往往会因举证不能而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对于出版者来说,事先做好风险防范工作是至关重要的。笔者认为,出版者应当分别从法律措施和管理措施两个方面加强风险防范,防止自己在著作权纠纷案件中处于不利地位。
  首先,就法律措施而言,必须与著作权人签订规范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即出版合同,并在出版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图书出版有合法授权。出版合同必须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了作者的4项著作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13项著作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该条第二款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就是说,作者许可出版者使用的权利内容只限于这13项著作财产权,在此范围内,许可出版者使用哪些权利,由作者与出版者协商确定。作为出版者,复制权和发行权应是其通过出版合同取得的最基本的权利。同时,在数字出版日益普及的今天,信息网络传播权、汇编权的取得对出版者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出版者还应当根据作品的具体情况就其他权利与作者进行协商,通过出版合同的约定取得尽可能多的权利,以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许可使用的权利性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出版者获得的是专有使用权还是非专有使用权。根据《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出版者必须通过出版合同的明确约定取得作品的专有使用权,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出版社并不当然取得专有使用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第二十四条规定:“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专有使用权的内容由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第二十八条规定:“图书出版合同中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但没有明确其具体内容的,视为图书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一般来说,出版者应通过出版合同取得作品的专有使用权,即要求作者将合同约定的出版作品的相关权利排他性地授予出版者。
  3.许可使用作品的形式。主要指作者许可出版者实现使用权的载体形式,如文种形式(中文简繁体、英文等),纸质图书形式,电子形式,录音、录像制品形式,网络传播形式等。
  4.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与期间。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是指出版者在何种地域范围内以出版合同约定的方式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许可使用的期间是指著作权人许可出版者使用作品的期限。在出版合同中,双方应当明确约定出版者享用专有出版权的地域范围[如中国内地;中国(含内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其他某国家或地区;全世界],并明确使用的期间。
  5.作者著作权及作品合法性保证条款。作者著作权保证条款是指作者对于其著作权无瑕疵的保证性承诺,作品合法性保证条款是指作者对于其作品不含有侵犯他人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等人身权内容的保证性承诺。
  这两个条款的法律意义在于:①这两个条款是出版者对作者权利正当性的提示条款,也是出版者对作者的著作权瑕疵和作品的合法性瑕疵履行合理注意义务的必要形式和记录之一。②这两个条款不是出版社的免责条款,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如果出版物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出版者可就已经履行了相关的合理注意义务提出抗辩,主张免除侵权赔偿责任。③如果出版物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出版者在向被侵权人承担了相应的侵权责任后,可以凭这两个条款向作者追偿损失,行使追偿权。
  6.著作权人交付作品的日期。
  7.出版者支付报酬的标准与办法。
  8.违约责任。违约者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是出版合同必不可少的内容。合同有关违约责任的约定应当公平合理,不但要约定著作权人的违约责任,也要约定出版者的违约责任。就著作权人的违约责任而言,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作品发生著作权纠纷即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违约责任;②作品内容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导致不能出版发行的违约责任;③不能按时交付作品的违约责任;④违反专有性授权的违约责任。对作者的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之后,即使将来出版者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也可以依据出版合同向作者追偿,从而减少自己的损失。
  其次,就管理措施而言,必须加强内部管理,预防著作权纠纷。具体来说:
  1.加强对编辑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增强编辑的合同意识和著作权保护意识。
  2.要求编辑就著作权问题向作者作出明确告知和提示。有些作者对于著作权的问题不够敏感,甚至完全没有意识到自己的作品可能存在著作权方面的瑕疵。作为专业人士,编辑应当尽到告知和提示的义务。为提醒作者注意著作权问题,编辑应当将相关的规定、常见的侵权现象事先告知作者,并就出版合同中有关著作权和作品合法性保证条款向作者作出明确提示,以利于作者对著作权问题保持高度警觉。
  3.加强编辑流程管理,严格执行三审三校制度。加强审校人员的责任心,防止图书审校环节走过场,通过审校流程发现可能存在的著作权瑕疵。
  4.加强编辑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编辑人员的专业化程度。编辑的专业化程度越高,越有可能发现作品中可能存在的著作权瑕疵,从而预防可能发生的侵权问题。
  5.加强档案管理,妥善保管出版合同、审稿记录等原始资料,一旦发生纠纷,这些原始资料将成为重要的证据。
  总之,加强著作权保护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出版者既要保护著作权,也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二者不是对立而是统一的。关键在于出版者必须提高自己的责任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最终实现著作权保护与自身权益维护的统一。
  
  (作者单位:知识产权出版社)
  (责任编辑:赵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