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5期

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著作权知识应试漫谈

作者:童 辉




  著作权知识一直是全国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的主要内容之一,对应试人员的成绩有重要影响。为了帮助应试人员学习和掌握著作权知识要点,结合近年来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试题,谈谈如何学习著作权知识,希望能对应试人员有所启示。
  
  一、认真阅读资格考试相关学习用书
  
  为配合2005年度全国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和相关单位组织专家出过一本关于著作权知识的学习用书,即《著作权案例评析》。该书是一本讲解著作权和著作权法知识的实用性图书。它将有关著作权理论知识融入对具体案情的细致分析,将抽象的理论与具体的情节联系起来,使相关的知识点经过梳理后汇集在一起。该书紧密联系出版工作实践,着力解析与出版有关的各种著作权法律关系。书中收录的45个著作权案例,都与出版单位的业务活动相关。所选案例均为实践中发生的真实事件,都有法院的裁判文书作为依据。该书虽为案例集,但绝不局限于案例,在案例评析的过程中,作者提炼出著作权法和其他法律与案例有关的“精髓”,这些“精髓”对出版者和作者极为重要。每个案例的“案情简介”、“请你回答”、“评点解析”三部分结构设计亦有助于加强正确理解著作权知识。该书注重的是对案情反映出的著作权法律关系的分析说明,所以尽量突出重点,排除无关信息的干扰。
  应试人员在阅读《著作权案例评析》时,应当着重掌握书中案例分析的思路和方法,特别应当重视案例和著作权法的“结合点”,这些“结合点”往往也可能是“考点”。
  
  二、学习掌握著作权与著作权法基础知识
  
  复习备考时,掌握著作权与著作权法基础知识是关键。应当以我国著作权法为核心,充分理解基础知识。从2005年的考试情况看,以下内容是重点。
  1.著作权的基本知识
  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其权利内容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人身权是指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是指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和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没有保护期的限制。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2.著作权的权利归属
  权利归属问题是著作权法的重点之一。除了应当掌握著作权权利归属的一般性规定外,还应当重点掌握职务作品、委托作品、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1)关于著作权权利归属的一般性规定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2)关于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问题
  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若存在以下两种情形,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①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3)关于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4)合作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3.著作权权利的行使
  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这是行使著作权的一般规定。著作权法规定了几种特殊情况下行使著作权的注意事项。
  (1)演绎作品著作权的行使
  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演绎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处理好这类作品著作权关系的关键是演绎者必须事先取得原作者的授权,演绎作品出版后,要向原作者支付报酬。
  (2)合作作品著作权的行使
  著作权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3)汇编作品著作权的行使
  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对汇编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对汇编者选择作品内容或者作品编排方式独创性的保护。汇编作品同演绎作品一样在行使权利时必须处理好与所选择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关系。
  4.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转让著作财产权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许可使用合同通常包括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还是非专有使用权;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付酬标准和办法;违约责任以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权利转让合同通常包括作品的名称;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转让价金;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违约责任以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至于许可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问题,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国家版权局1999年4月颁布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上述规定标准支付报酬。
  在图书编辑过程中,签订出版合同是不能缺少的环节。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在审稿结束后进行,并应当由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代表出版单位签订。
  5.著作权权利限制问题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两种对著作权人权利限制的方式,即“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在保障著作权人利益的情况下,为了社会公众的利益对著作权人的权利进行适当的限制,也是保证作品广泛传播的需要。
  “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的共同点为使用作品时事先都不需要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但需要注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不同点是,前者不需要支付报酬,后者则须按国家规定在作品使用后支付相应报酬。
  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了十二种“合理使用”的情况。规定了报刊转载、摘编其他报刊上已发表的作品(作者未声明不许转载、摘编使用的)为“法定许可”使用。同时规定,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还有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像制品制作录音制品,也可以适用作品法定许可。
  6.版权贸易的基本问题
  版权贸易包括版权引进和版权输出。版权引进对于学习借鉴国外优秀文化和繁荣社会主义文化有重要意义;版权输出对于实现作品权利人利益最大化和扩大我国文化在全球的影响力有重要意义。版权贸易是以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作为交易物而进行的贸易活动,是一种无形知识产权贸易。在版权贸易中,应当遵守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版权贸易合同也必须满足《合同法》规定的基本要件。
  在版权贸易中引进外国作品,特别要注意引进作品的文化价值,该作品及其作者在海外的知名度以及引进后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三、学会运用著作权知识进行案例分析
  
  学习著作权和著作权法知识,是为了应用于新闻出版业务工作实践。综合性考题是对应试人员理论知识应用能力的检验。在近年的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试题中,都选择了一些著作权案例,要求应试人员进行分析,以考查其运用知识的能力,也是考查应试人员的实践能力。
  在2005年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中级)试题中有一案例,一大学讲师(G),收集报刊上登载的几十个案例,汇编成讲义作教学参考。另一人(H)在此基础上稍加整理编成书稿,署名“G、H”合编,送到一出版社(K)出版。由此引发诉讼。
  本案中涉及“汇编权”、“修改权”、“出版发行权”、“获酬权”等多项权利。同时涉及案例的原作者、大学讲师、H、K出版社等多角关系。
  分析此案例,应当先理清脉络,将主要的著作权关系分清,然后分析各方在著作权关系中的角色和应承担的责任,一层一层剥离开来,事实就清楚了。
  当然,一般在出版单位发生的著作权纠纷中都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出版行政管理方面的规定,当事人在违反著作权法规定的同时,一般都会同时违反出版管理方面的规定,有时候会交织在一起。因此,分析案情时,首先要分清哪些属于著作权方面的,哪些是出版行政管理方面的,要分开分析。有时候考题中会同时出现两个方面的问题,这更是对应试人员综合实践能力的检验。
  
  (作者单位: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责任编辑:耿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