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5年第5期

责任校对的责任

作者:付敬华




  书籍的校对工作与出版工作相伴相随渊源甚久,人们在宋代图书中已经发现了编辑、校对者的署名,这恐怕就是最早的责任校对了。
  上世纪90年代初至今10余年间,我国的出版社基本上实行了责任编辑制和责任校对制。那么,对一本图书来说,责任校对到底要承担哪些责任?以我个人从事校对工作的体会,深感责任关键在两点:一是守“土”有责,二是守法有责。
  
  守“土”有责
  
  所谓守“土”有责,就是担当责任校对的人员要认真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土”,即岗位。1980年,国家出版局颁布的《出版社工作暂行条例》对校对的岗位职责做了明确的规定:“校对工作应对原稿负责,消灭一切排字上的错误。发现原稿有错漏和不妥之处,应及时提交编辑部门解决。”这项规定对责任校对有两个层面的要求:第一,要对原稿负责,消灭一切排字上的错误,即我们平时所说的“校异同”,这是责任校对最起码的责任。我认为,这也是责任校对必须坚守的阵地;第二,发现原稿有错漏和不妥之处,应及时提交编辑部门解决。就是要求校对要有“校是非”的能力,也就是说,责任校对要有发现问题的能力。这是对责任校对较高层次的要求。
  《图书质量保障体系》规定:“出版社每出一本书,都要指定一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校对人员为责任校对,负责校样的文字技术整理工作,监督检查各校次的质量,并负责复印样的通读工作。”责任校对通常是对书稿进行最后一遍的复阅,即通读。不仅要发现上一个校次遗留的错别字,还应该对所校书稿有一个全面的、技术上的整理工作,有一种整体的观照,包括目录上的标题和页码是否与正文部分的标题和页码相一致、字体字号及格式是否符合版式要求、书眉的单双页位置是否正确、插图插页位置是否正确、章节页占页码的位置是否准确、注释与内文是否对应,等等,都应列入责任校对的职责范围。
  当二校、三校是由多人分别完成的情况时,责任校对的任务就更加繁重,因为,每个人校对的侧重点都有所不同,他们之间一般会产生互补,但也不排除会产生盲点。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责任校对负有对书稿统揽全局的责任,帮助责任编辑拾漏补遗。特别是在目前磁盘书稿越来越多的情况下,我们的参照物已经没有了,这种校是非的能力和水平就显得尤为重要。
  如今,责任编辑与责任校对的责任越来越模糊,越来越难以分清了。在无原稿的情况下,责任校对要付出更多的精力,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知识储备来做校对工作,承担了相当一部分文字编辑的工作。这时,责任校对的责任风险是相当大的。但是,不管有无原稿,责任校对应该坚持有问题“提交编辑解决”这个大的原则。千万不要想当然擅自改动,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守法有责
  
  所谓守法有责,就是作为责任校对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出版方面的规定。2001年国务院颁发的《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出版物的规格、开本、版式、装帧、校对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保证出版物的质量。”国家标准包括《国家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出版物数字的用法》以及《标点符号的用法》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按照这一要求,责任校对看到校样中不符合国家出版物规范的用法,总想大笔一挥——改之,但有些情况下是不能随便改的,例如,文学作品或古籍中的汉字数字就不可以一概改为阿拉伯数字。
  另外,还有一个文字修改权的问题。尽管文字修改权是法律赋予图书出版者的一项权利,但作为责任校对包括责任编辑都不能滥用这项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这条规定引出了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图书出版者不管是编辑还是校对,在行使文字修改权时,不管是文字性删改,还是做实质性的修改,必须要经过作者的许可,也就是说要经作者的授权。因为,图书出版者的文字修改权是由著作权人或作者的文字修改权派生而来的。没有作者或著作权人的授权,任何人无权对作品的文字进行删改,哪怕是一个字、一个标点。那么,便产生了这样一个矛盾:既不能侵犯作者的著作权,又要保证图书的文字质量。笔者就曾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在为某书做责任校对时,发现责任编辑将原稿中的“地”全部改为“的”,如:“十分地触目”、“安详地生活”,等等,甚至一些关键字都给改了,例如:
  原文:“星子极力欲抹去粞留在她心幕上的影像……”
  责编改为:“星子极力欲抹去粞留在她心目上的影像……”
  将“幕”改为“目”,这一字之差,味道显然就不同了,丧失了原作的艺术表现力。作为责任校对,我感到有些不妥,便征询作者的意见,与责编商量后,全部恢复了作品的原貌。从中不难看出,责任校对要做到守土有责易,要做到守法有责就难了。
  综上所述,责任校对要守土有责,主要是从图书出版环节上对责任校对的职业要求,是专业技术层面上的问题,这是作为责任校对必备的素质。而责任校对要守法有责,则体现了责任校对工作的社会责任感和法律意识。只要签上责任校对的名字,就意味着不但要对原稿负责,还要对编辑负责,对作者负责,对读者负责。只有严把图书付印前的最后一道关,把高质量的图书呈现给读者,才不辱我们传播文化、传承历史的光荣使命。
  (作者单位:河北人民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