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4期

“一捆矛盾”的变脸

作者:吴子林




  毫无疑问,我们正处于怀疑主义甚嚣尘上的时代,国内文艺学界的反思可谓“热闹”非凡。然而,仔细考量之后,却不能不令人生疑:不少学者怎么现在连一些最基本的“常识”都不讲了呢?更奇妙的是,有的学者似乎一夜之间竟判若两人,莫非这就是“后现代转折”的必然结果?
  我们不禁要问:作为一个文艺理论工作者,难道不再需要一个相对稳定的思想与写作的立场了吗?因为,一种没有立场的思想与写作方式,其结果很可能造成了学术思想的瘫痪,而侵蚀了我们时代的生机。在我看来,对于文艺理论工作者,在其有生之年里,如果想要有所作为的话,首先必须有力地阻拒反本质主义的思潮,然后倾其心力以探究文学的奥秘所在。
  其实,坚守本质主义的立场,并不意味着放弃任何带有批判眼光的严谨态度,相反,我们要把这种态度推衍到极限。为此,任何理论的反思都必须面向实际、实事求是,而不是囿于书斋,把先入为主的理论置于现实之上,并不顾一切地让现实服从自己的理论。可是,如此浅显的学理,在具体的学术研究中却难以落到实处。这不能不让人感慨万分。
  这几年来,围绕着文艺学研究走向的反思,都涉及到对于文学本质问题的认识。对此,学界有两种极端化的路向:一是“超前式”的,一是“倒退式”的。前者从反本质主义立场出发,提出了“文学性的扩张”,力主文艺学的“扩容”、“越界”,以文化研究取代传统的文学研究。这些传统文学理论研究的“叛逆者”,将文化研究引入文学理论,本意是为了文艺学的新生而另开“法门”,以救弊补偏。但是,由于严重忽视或遮蔽了我国文学和现实问题的特殊性,而不无“稗贩”西学之嫌,它理所当然受到了文艺学界原则性的阻击与批评。饶有意味的,则是近来出现的一种“倒退式”的研究路向,其代表主要是北京大学的董学文教授。
  自2005年迄今不到一年的时间里,董教授仿佛憋足了劲,质疑新时期以来业已成为人们理论共识的“审美意识形态”说;其反复论述的观点是:马克思从没有把文学界说为“意识形态”,文学应归属于一种“社会意识形式”,而不宜定义为“审美意识形态”。
  董教授对于文学“意识形态”论是素有研究的。他长期从事马克思主义文艺学的研究,出版过一系列的著述。以前笔者但闻其名,却从未认真拜读过其大作。因闻其夫子自道:“我在前些年的个别论著中也采用过类似的提法(指“审美意识形态”——引者注)。”于是,我产生了极大的好奇心。因为依了我的本性,是特别佩服那些敢于不断挑战自我、超越自我的学者的。于是,就到图书馆翻检出了董教授的著述。试想想:董教授呕心沥血研究了几乎一辈子的学问,到了晚年才发现自己在关键学术问题上弄错了,这难道不值得人们深思吗?因此,如果能从董教授学术思想的“蜕变”中揭示其心路历程,对于如何更好地建设中国的文艺学,一定是极有借鉴意义的。
  抱了这个想法,就开始读书学习了,边读边做笔记,最后竟疲惫不堪,因为我发现董教授此前竟是一贯主张文学意识形态论的,并不像他所言仅是“个别”论著而已。本来是到书山“寻宝”的,没想到却空手而归,真是何其憾也!
  我们还是先来看看董教授的学术思想轨迹——
  1982年,董教授指出:“马克思是把艺术当作一种特殊的意识形态看待的”;又说,“马克思是完全注意到人对世界的艺术掌握是必须通过具有美的属性的物质形式来体现的。”
  1983年,董教授说:“正确地说明作为生产的艺术和作为意识形态的艺术之间的辩正关系,是马克思美学和文艺学研究中面临的重大课题。”
  1984年,董教授在一篇论文里说:“马克思和恩格斯在人类思想史上第一次摆正了文艺在社会结构和意识形态领域的位置,从而为无产阶级文艺理论奠定了稳实的基础。”
  1988年,董教授撰文批评了只承认文学是意识形态,而不承认文学是意识形态与非意识形态的结合,即与“非理性”、“无意识”等现象的结合的做法;他认为,“文学艺术的特殊性在于它是整体意识形态性和局部非意识形态成分的集合体。我们只有创立文学艺术的意识形态属性和非意识形态因素相结合的理论体系,才能完成马克思主义文艺学当代形态的创造和建设”;“文学艺术的特殊性在于它是意识形态和非意识形态的集合体……承认不承认、坚持不坚持文学艺术的意识形态和非意识形态的结合,同样是个‘原则问题’”。
  1989年,董教授更明确地说:“科学的文艺观从来是把文艺看作是现实生活的审美反映,看作是一种特殊的意识形态形式。”同一年,董教授甚至还将鼓吹文艺的“非意识形态论”者作为“顽固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的人”加以批判。
  1994年,董教授出版了《毛泽东和中国文学》一书,其中谈到马克思、恩格斯如何建立了上层建筑的意识形态的理论,谈到列宁的文学“党性原则”反映了“新时代的意识形态领域的新特点”,高度评价毛泽东“把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理论推进了一步”,指出“毛泽东所论述的文化是‘当作观念形态的文化’,那么,文学和艺术势必也在这种文化表述之内”。
  显然,文学作为一种特殊的意识形态的认识上,在董教授的论著中是一以贯之的。2002年,董教授在其所著《文学原理》一书里,则接受了“文学审美意识形态”论,指出:“由文学的特殊意识形态性质,可派生出来的文学问题是丰富多样的……总而言之,文学作为一种社会审美意识形态的形式,这是文学本体构成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2005年,董教授在其主编的《西方文学理论史》中观点开始发生奇怪的变化了,他说:“对于马克思主义来说,艺术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它是社会意识形式的一部分,即复杂的社会知觉的一部分。……这种特殊的知觉方式,与观察世界的主导方式有关,或者说与一个时代的‘社会精神’、意识形态有关。”
  在2005年的一篇论文里,这一观点得到了进一步的阐述。董教授认为,“审美意识形态论”是错误的:其一,“马克思本人就从来没有直接或间接地说过文学是某种‘意识形态’”;“马克思……严格使用的是‘社会意识形式’和‘意识形态的形式’两个概念,用来指称他所要说明的对象……前者是对应于与现实基础联系密切的‘上层建筑’的,后者对应的实际上是自然科学”;“‘意识形态’在经典作家那里主要是指抽象化的思想,……凡是‘意识形态’,就都属于‘观念’和‘思想体系’的范围”。其二,“要求‘审美’性和‘观念’性因素融合的机制,最好的办法是把‘意识形态’概念换成‘社会意识形式’概念,把‘审美’性、‘意识形态’性和其他相关特性,都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的属性”。
  于是,这位长期从事马列文论注释与阐释工作的董教授,就一下从主张“马克思是把艺术当作一种特殊的意识形态看待的”,转成了主张艺术“是社会意识形式的一部分”。那么,他是怎样完成这种“转化”的呢?
  2006年,在接连不断的论文里,董教授反复表明:“意识形态”是一个总体性概念,是“由法律思想、政治思想、道德观念、宗教观念、艺术观念、哲学思维等组成的综合思想体系”;“只有那些‘现实地存在’的‘观点’,才是意识形态”;他还指出,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中的术语die Gestalten des Bewusstseins “直译是‘意识诸形态’,其实就可以理解为‘意识形态’”。这样,便把“意识形态”概念换成“社会意识形式”了。
  其实,Gestalten又可译为“形式”,因此,“意识诸形态”即“社会意识形式”,它与“意识形态”(Ideologie)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是无法相互置换的。董教授自己就说过,“社会意识形式”一词是“中性的”,而“意识形态”则摇摆在“肯定与否定之间”。看来,董教授学究式地从《哲学词典》或《辞海》中找诸种概念的“定义”,从概念到概念,结果自己都“晕”了;而且,稍有些常识的人都知道,“意识形态”并没有凝固的定义,它只有一个交织着争论、冲突与悖论的历史。仅仅通过词源学的“考据”和孤立分析,就以为吃透了“意识形态”学说,如此学问做得也忒容易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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