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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监督“文化公众人物”

作者:朱健国




  此文非常尖锐地批评了本刊,其真实的“痛心疾首”,可看出作者的天性。朱同志所言极是,我们是认账的。期望各方胆大的稿子快些寄来,以帮助我们改掉胆小的毛病。
   ·本刊·
  
   1、“文化公众人物”新观念
  
  “时维九月,序属三秋”,9月总是令文人有新关注的月度——2003年9月,北京市一家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件“文化名人”为原告的名誉权纠纷一案时,一反习惯,判决那“文化名人”败诉——“原告关于被告侵犯其名誉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熟悉案情的律师向我介绍,这一判决的深层理由是:中国公众人物的监督法则正在加速与国际惯例接轨,中国公众可以先监督“文化公众人物”,最终监督包括“公共官员”在内的全体“公众人物”。
  先监督“文化公众人物”?——!我对这一新观念颇为认同。
  据我所知,所谓“公众人物”,就是指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或社会知名度的人物。在西方,公众人物最初专指“公共官员”,尔后随着社会价值取向的多元化,随着现代经济、社会、文化产业的发展,一些社会非政治领域的行业的著名人物也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人物,如文化明星、商业明星成为“文化公众人物”、“商业公众人物”,其言行对社会的影响力和感召力,远高于一般民众。因此社会要求,这些公众人物的言行不但要合法,而且要符合社会道德规范,要成为道德的楷模和榜样;因为“只有私人意愿与公共意志完全一致的人才是有道德的人”(卢梭语),有道德的“公众人物”才能执掌和行使好国家公权,发挥有利于社会健康发展的社会影响。所以,在现代化国家,各种“公众人物”的个人隐私都是受限制的,必须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公众人物不道德的私生活,即使其不愿意公开,媒体也可以公开予以披露而不构成隐私侵权(如克林顿风流事件)——现代法律认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要受到一定的限制,这是他们要作为社会精英和公众人物所应付出的代价。任何利益的获取都会有风险与交易成本,通往“公众人物”的利益大道也概莫能外。这符合公正原则和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客观需求。
  然而“中国特色”往往使中国的某些规则与国际准则慢半拍。虽然神州大力鼓励百姓举报各级“公共官员”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但由于“中国特色”的国情制约,中国一直没有建立“公众人物”监督法;直到近年,首部《中国民法典草案》中才加上了“第一百五十七条”——“以社会公共利益进行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为目的,公开披露公众人物的隐私,不构成新闻侵权”——这一条虽然还有待“慎重考虑”后再提交审议,使中国人对“公共官员”立法全面监督,像自由披露克林顿绯闻一样披露中国公共官员的丑闻,还要等待时日;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中国民法典永远不会写入“公众人物”监督法,既然首部中国民法典草案中有过“公众人物”监督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说明这个目标已列入中国法治探索计划,人们完全可以从非敏感地带进行实验探索而积累经验——比如,先从“文化公众人物”监督起。
  当今中国社会已进入“眼球经济”时代,谁能吸引“公众眼球”,谁就将名利双收。而“文化公众人物”,不管是主观努力(钻营)成为的公众人物,还是“时势造英雄”,客观造成的公众人物,都吸引了公众的眼球,从而对自己增添了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一句话,“文化公众人物”是一种通过形形色色方法吸引公众注意力而获取种种利益的公众人物。
  既然“文化公众人物”的利益来自公众,那么公众对自己有意无意中投资(以注意力投资和文化经济行为投资)的公众人物理应有股东似的监督权:这个公众人物获取我们尊重、注意的行为是否真实、正义?如果其中有诈,我们就有必要通过媒体进行质疑、监督,降低他们的社会声誉,减少他们利用公众注意力获利的可能。这种质疑,由于质疑者常常相对“文化公众人物”为弱势,可能一时无法自己完成全面调查,只能分析可疑现象,举例尚无确证的传闻(以供有关部门进行彻查),这种只提供有一定依据的疑点的舆论监督,完全合情合理合法。更重要的是,只要我们将对“文化公众人物”的监督深入下去,往往会去皮见骨地监督到“公共官员”或“商业公众人物”(在中国,没有“公共官员”或“商业公众人物”作后台的“文化公众人物”,实在是极少)。所以,对中国“文化公众人物”的监督其实也就是监督“公共官员”等“公众人物”的前奏。章太炎先生在《诸子学略说》中说过:“古之学者多出于王官”,“儒家者流,盖出于司徒之官”,反过来今天可说,“司徒之官”多出于文化人——而今各级官员都已“大学化”、“知识化”,都与“著名作家”、“经济学家”之类的“文化公众人物”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自然,要健康地开展对“文化公众人物”的监督,首先要准确界定什么样的人物算是“文化公众人物”。影视、体育明星系“文化公众人物”是无疑的,其他人则可以采用评价商标无形资产的方法——以其在媒体中出现的频率为知名度量化标准:假若百万次以上即可为“文化公众人物”,那么一个有著作发行100万册或在媒体出现100万次名字的人即须接受公众监督,其隐私权将比普通人小许多。(“公共官员”则不受此标准影响,只要是“公共官员”,就在被公众监督之列。)
  或许有人会质疑:文化人为什么要与“文化公众人物”过不去?“先监督文化公众人物”,会不会又要使中国文化人像“文革”时一样变为“臭老九”?其实这完全是两码事。新中国历次“政治运动”对知识分子的打压,并非百姓和文化人对“文化公众人物”的监督,而是“上头”和极左体制对全体知识分子的政治迫害,它是以“阶级斗争为纲”的“一言堂”下的“莫须有”和“指鹿为马”。而今日的“文化公众人物”,只是全体文化人、知识分子中极少的一部分人(可能只有十万分之一),其中真正有思想有学问的“文化公众人物”又只占现有“文化公众人物”的百分之一左右。因为在空前市俗化的今天,一流的思想者、学者、作家反而没有市场,往往蛰居隐居,既不媚俗,也不媚“主流”,对“文化公众人物”的利诱拒之千里惟恐不远;多数“文化公众人物”只是因媚俗换来一时之“人气”而形成的“泡沫名人”。今日对“文化公众人物”的监督,正是为了去其“泡沫”纯洁“文化公众人物”群体,其监督者是来自民众与弱势者,其监督方法是在现代法治文明的轨道上进行。从20世纪30年代的经验来看,尽管当时“文人相轻”极甚,但对当时真正的“文化公众人物”胡适、鲁迅等不仅没有伤害,反而“玉汝于成”;被舆论监督淘汰下去的只是一些本不该成名的三流“文化公众人物”——“尔曹身与名俱灭,不废江河万古流”!
  
  2、“恶人先告状”吓倒批评者
  
  诚所谓“万事开头难”,新世纪对“文化公众人物”的监督,近些年遭遇了相当大狙击。其突出表现是“恶人先告状”——一些“文化公众人物”纷纷“拿起法律武器”进行“法律苦旅”,将勇于监督批评“文化公众人物”的弱势者告上民事法庭,扬言“让他们倾家荡产”。而且株连九族,谁支持监督者,就将谁也一并告上;即使不便告入法院,也要通过“行政手段”,或找上级“打招呼”,或请名流施压力,或者电话传真信件天天不断缠死你——让监督者、批评者没法正常工作生活。
  此外,一些“文化公众人物”还善于大造“革命舆论”,把正当的公众监督诬为“自由骂”,甚至要将其与“资产阶级自由化”相联,企图借政治高压将公众监督“打翻在地再踏上一只脚”。
  应该说,在某一段时间内,“捣鬼有术也有效”,很多媒体为省麻烦,都不敢多发对“文化公众人物”的批评了。最为典型的例子就是《文学自由谈》杂志近年来的日渐软弱。
  创刊已近20载的《文学自由谈》多年特立独行,勇往直前,独创“不推敲人际关系,不苛求批评技法,不着眼作者地位,不体现编者好恶,不追求整齐划一,不青睐长文呆论”的选稿“六不思路”,独树一帜,成为活跃中国文坛的一条鲶鱼——无论是文学大师还是文坛新贵,一样在《文学自由谈》上被村野草民指名道姓“自由骂”。有人统计,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九十年代出名的文化人,无一不在《文学自由谈》上挨过“骂”。但是,近年来,《文学自由谈》的“杀气”已大不如前,虽然“本刊选稿六不思路”还是每期照样印在“封二”,但尖锐批评稿大幅度减少,代之而多的则是“茶座”、“闲话”、“书评”、“文讯”一类“你好我好他也好”的文人应酬。以2003年4期(总93期)为例,这一期竟取消了每期必有的“直言”批评专栏,发“文讯”4篇,“闲话”4篇,“解读”(多为颂扬性书评)8篇,此外就是学术性的“思考”与“茶座”。 这一期里,只有一二篇拐弯抹角的批评文章,连几年来一直热讽凌厉的“特约”,也开始“有骂无力”。如果《文学自由谈》这样“转变”下去,我看刊名应改为《伪文学自由谈》或《文学自由颂》才是——中国已有太多的专发“茶座”、“闲话”、“书评”、“文讯”一类的报刊,《文学自由谈》就来点真正的“自由评”吧!“严肃”的、学究的文学评论杂志,中国也已多得要“牛奶往海里倒”,《文学自由谈》何必又挤着去装高雅、扮学术、学斯文?现实生活原汁原味的“门外文谈”或“引车卖浆者”言,只要言之成理,持之有据,不是人身攻击,何妨多多益善?真正的《文学自由谈》,每期至少要有六成文章是可让人对号入座,“坐”了之后又痛得直跳的“直言”才是。如果说这样办刊会有人斥责为“浅薄”,那就不妨“浅薄”,中国有那么多“以震其艰深”的学究刊物,有那么多“费厄泼赖”、温良恭俭让的主流媒体,就保存《文学自由谈》这一份不抹“文化口红”的“浅薄”又如何?百花齐放,“浅薄”也是一花——谁又断定这一“浅薄”不是大雅若俗、大智若愚?!
  只要《文学自由谈》坚持做“一本由名人奠定品牌,由非名人保持锐气的刊物”,即使一些“恶人先告状”的“文化公众人物”再翻些“花花肠子”,他们也将最终无可奈何。这些人应该知道,成为“文化公众人物”虽是一个收益很高的投资活动,但“高处不胜寒”,“声名所累不胜烦”,自古高利润必有高风险,高收益投资背后必有严格的公众监督。世上没有免费午餐,“文化公众人物”一定要付出“吾日三省”、如履薄冰的高成本。否则,只会身败名裂,名财两空。
  一切权利都须监督。像监督贪官污吏一样先监督“文化公众人物”,只会使中国出现真正的文化大师——今日中国的“文化公众人物”就好像是殷商时代最初的儒,它是一个广义的,包括一切方术之士的“儒”,经过公众监督后,才会逐渐筛选如春秋战国后经过历史选择转型的“儒”:有“祖述尧舜,宪章文武,宗师仲尼”智能的狭义的“儒”,有“对现状发问,挑战常规,启发思路,冲击思想的麻木”的“社会的牛虻”——现代公共知识分子。
  “汝为君子儒,无为小人儒”。愿《文学自由谈》成为先监督“文化公众人物”的先锋——将中国“文化公众人物”中的“小人儒”淘汰出局,同时防止“君子儒”堕落为“小人儒”。
  愿先行监督“文化公众人物”新风吹遍长城内外、大江南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