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年第5期
中山王器铭文补释三则
作者:徐海斌
【摘要】本文对中山王墓出土的斧钺铭文“”予以考释,推翻了“丸”不见于出土先秦古文字的说法,也为器主的确认提供了依据;同时对圆壶铭文“上”、“氏”、“隹”等字词作了改读,有助于进一步理解文意。
中山王器铭文自上世纪70年代末公布以来,先后经过十数位学者的深入研究,文意已基本明确,但见仁见智处仍然不少,不识之字、未解之义依旧存在。笔者在学习的过程中略有体会,现择三条于此,敬请方家匡谬。
一、 中山侯
王墓二号车马坑出土一件铜钺,上有铭文曰:“天子建邦,中山侯乍(作)兹军,以敬(警)(厥)。”[1]“”从吴振武先生
释[2],乃斧钺之异称。“侯”后一字学者或隶定为“”,疑“恣”之简省,与中山王圆壶器主很可能是一人[3];或隶定为“ ”,读作“惟”,疑“侯惟”指中山桓公[4];或疑为“忻”字,未予以阐述[5]。
按:诸家对该字的隶定均与原篆不合。中山王圆壶铭文“”作,“”作,二字所从之“欠”、“斤”均与该字上部偏旁不类;中山圆壶铭文另有“隹”作,与该字上部偏旁亦有距离。检《说文·九下》有“丸”作“”,与本铭上部偏旁相对照,除前者竖画间少一点外,二者完全吻合,当是一字。《说文·十二下》载“弹”字或体“”,许慎分析为“从弓持丸”,其意当谓左偏旁象手指中夹有弹丸。从弓、从手指持弹丸反映的正是弹射之本意,只可惜篆形在辗转翻录过程中脱落指间的一点,后人遂不明许慎之意。汉印“丸”作(《汉印文字征》第九·十),犹可见指间之一点。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谓“丸”篆形象“从鸟而首翼未成”,古文字“鸟”、“隹”互通,学者将本铭该旁隶定为“隹”,实与朱氏对“丸”之篆形的误解如出一辙,这反过来也从一定意义上说明《说文》篆文来源有自。目前所见各类先秦文字编中,尚未有收录“丸”或从“丸”之字者,故学者遂谓其不见于出土的先秦古文字[6],希望以后出版的相关文字编能据以补录。“丸”、“桓”古音均属匣纽元部,二者实为同音字,本铭“”可读“桓”,“侯桓”当指中山桓公。《史记·赵世家》:“十年,中山武公初立。”《索隐》引《世本》云:“中山武公居顾,桓公徙灵寿。”桓公是领导中山复国且迁都灵寿的第一位君主,象征君权的铜钺铸以他的王号实属情理之中。
二、郾亡道上
中山王圆壶有铭文:“(逢)郾(燕)亡(无)道上,子之大臂(辟)不宜(义),(反)臣其 (主)。”“上”前之“”字,学者或释“”,训“轻慢”[7];或释“”,训“侮”[8];或以为乃“”之繁文,在本铭读“易”,其意为“反”[9]。
按:三说相权,当以最后一说为优,然“反上”不合于文意。“”后之“上”应破读为“常”。“上”、“尚”古音均在定纽阳部,实为同音字,《诗·魏风·陟岵》“上慎旃哉”,李富孙《异文释》“汉石经‘上’作‘尚’”;《仪礼·乡射礼》“上握焉”,郑玄注:“今文‘上’作‘尚’。”是“上”、“尚”可通之证。而“常”又从“尚”得声,“尚”自可读为“常”,《墨子·非命下》“上帝不常”,孙诒让《间诂》:“常,当读为尚”;《文选·枚乘〈七发八首〉》“常无离侧”,旧校:“常,五臣本作尚。”因此,“上”可读“易常”。“易常”乃古之习语,如《逸周书·史记》“好变故易常者亡”;《韩非子·南面》“不知治者,必曰‘无变古,毋易常’”;《盐铁论·晁错第八》“晁错变法易常,不用制度”;《淮南子·原道训》“是故圣人一度循轨,不变其宜,不易其常,故准循绳,曲因其当,……三岁而改节,六岁而易常”。中山王方壶有铭文“燕故君子,新君子之,不用礼宜义,不顾逆顺”,适可印证本铭“上”当读“易常”;且“易常”与其前之“无道”在结构和意义上均相近,与下文“子之大辟不义,反臣其主”也十分合拍。
三、 民之隹不
中山王圆壶有铭文:“日夜不忘,大(去)型(刑)罚,(以)(忧)民之隹不 (辜)。”“民”前一字诸家多隶定为“”,读“厥”;亦有学者持有异议曰:“于大鼎凡五见,方壶凡二见,均作‘ ’,此形实乃‘氏’之反写。氏于大鼎凡四见,方壶凡二见,均作‘ ’,与上形互为正反。甲骨文书写通例,正反无别,其例不胜枚举,金文亦间或有之。即以平山三器较之,亦复如是,如左既作‘ ’,又作‘ ’,百既作‘ ’,又作‘ ’,故 实为‘氏’之异体。……氏殆‘是’之假,古文字材料中氏与是每互假。”[10]
按:释“氏”之说可从,但读“是”则本句仍然难以读通,“氏”当读作“”或“”。古音“氏”在定纽支部,“帝”在端纽锡部,二者声为一系,韵可对转。“”从帝声,故从“”得声与从“氏”得声之字可通假。《诗·小雅·我行其野》“亦祗以异”,毛传:“祗,适也”;《国语·周语中》“而祗以武”,韦昭注:“祗,适也”;《说文·手部》“”,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假借为”。因此,本铭之“氏民”当读“()民”,指被判有罪的臣民。《汉书·五行志》“天汉元年,发适民”, 颜师古注:“适读曰。”《汉书·武帝纪》“发谪吏穿昆明池”,颜师古注:“吏,吏有罪者,罚而役之。”《集韵·麦韵》:“,或作。”
“隹”,学者以之为语中无义助词,读“惟”或“唯”[11];或以之为动词,读“罹”[12];或亦读“惟”,然释其义为“有”[13]。
按:诚如学者所论,“罹”后多与“殃”、“咎”、“祸”等表不祥意义的词语搭配[14]。本铭“隹”后之“不辜”义为“无罪”,与上述词语义正相反,《书·大禹谟》“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左传·成公十七年》“若杀不辜,将失其民”,《孟子·公孙丑上》“行一不义,杀一不辜,而得天下,弗为也”,均“不辜”之用例。可见,“罹”与“不辜”义不相属,读“隹”为“罹”恐有误。“隹”在本铭当为虚词,读“惟”释“有”可从,《经传释词》卷8:“《书·酒诰》曰‘我闻惟曰’、‘我闻亦惟曰’皆言有此语也,《诗·六月》曰‘比物四骊,闲之维则’言闲之有法也。”
准此,“民之隹不”当理解为“忧虑被处罚的臣民中有无罪而遭冤屈者”,这一释读似乎更合乎文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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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张守中:《中山王器文字编》,中华书局,1981年,第99页。
[2]吴振武:《释平山战国中山王墓器物铭文中的“”和“私库”》,《史学集刊》1982年3期。
[3]a.何琳仪:《战国文字通论》(订补),江苏教育出版社,2003年,第136页; b.容庚:《金文编》,中华书局,2002年,第875页。
[4]张政:《中山王壶及鼎铭考释》,《古文字研究》第一辑,中华书局,1979年,第212页。
[6]董莲池:《说文部首形义新证》,作家出版社,2007年,第259页。
[7]汤馀惠:《战国铭文选》,吉林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40页。
[8]张政:《中山国胤嗣壶释文》,《古文字研究》第一辑,中华书局,1979年,第238页。
[9]何琳仪:《战国古文字典·战国文字声系》,中华书局,2004年,第760页。
[10]张汉之:《古文字琐记》,《考古与文物》1984年6期。
[11]a.李学勤、李零:《平山三器与中山国史的若干问题》,《考古学报》1979年2期; b.同[6],第39页。
[12]a.同[7],第236页; b.徐中舒、伍士谦:《中山三器释文及宫堂图说明》,载《徐中舒历史论文选辑》,中华书局,1998年,第1339页; c.蔡哲茂:《平山三器铭文集释》(下),《书目季刊》1987年20卷4期,第66页。
[13]a.于豪亮:《中山三器铭文考释》,载《于豪亮学术文存》,中华书局,1985年,第53页; b.朱歧详:《中山国古史彝铭考》,台湾大学硕士论文,1983年,第156页。
[14]同[7],第236页。
〔责任编辑:许潞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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