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7年第5期

“二里头四期为夏遗民文化”置疑

作者:尚友萍




  【关键词】夏商文化分界;夏遗民文化;迁夏社;封夏公
  【摘要】在夏商文化分界的讨论中,“夏遗民文化”的提出引人注目。这种观点虽然主张夏商文化分界于二里头三、四期之间,但同时认为二里头文化一至四期皆为夏文化,惟第四期是进入商初的夏文化。这种观点早在上世纪80年代初提出,到如今不乏响应者,还有专家将其提高到理论层面加以研究,可见其影响力之大。本文作者认为,这一结论不但与事实不符,而且缺乏理论依据,商汤灭夏的时间应在二里头文化四期末,二里头四期文化并不是夏遗民文化,夏商文化的分界在二里头文化四期末至二里冈文化下层早段之间。
  
  学界关于夏商文化分界的争论,并不因为《夏商周断代工程1996~2000年阶段成果报告(简本)》的公布而结束。就二里头遗址而言,目前学界存在以下四种不同意见:1、分界于二、三期之间;2、分界于三、四期之间;3、分界于四期早段与晚段之间;4、四期以后才是夏商文化分界[1]。对于第二种意见,其中有的学者并不是主张三期以前为夏文化,四期开始为商文化,而是主张一至四期全部为夏文化,惟第四期是进入早商阶段的夏文化,他们称之为夏遗民文化。早在上世纪80年代初期就有学者提出了这一见解。如田昌五先生说:“我认为该遗址(引者按:指二里头遗址)的一、二、三、四期均属夏文化。惟第四期当在夏朝灭亡之后,绝对年代应是商初。”[2]近年出版的由考古界专家撰写的《中国考古学·夏商卷》延续了这一见解。著者认为:“二里头文化主体是夏文化,惟其第四期(至迟晚段)已进入商代早期,它的特征以继承二里头一至三期传统为主流,又吸收了部分商文化及少量岳石文化因素,应视为商代初年的夏遗民遗存。”[3]“夏朝灭亡后一段时间,二里头遗址范围内仍有夏族人在那里居住。故此,我们认为二里头四期至迟其晚段应是商代初年夏遗民的遗存,或称‘后夏文化’。”[4]这一见解在学界不乏赞同者,有专家还将其提高到理论层面加以研究,可见其影响之大。然而这一见解是值得商榷的。笔者现将自己不成熟的意见写出来,向各位专家请教。
  《逸周书·王会解》记周成王成周大会:“堂下之右,唐公、虞公南面立焉;堂下之左,殷公、夏公立焉。”其中唐公乃唐尧之后,虞公乃虞舜之后,殷公乃殷商之后,夏公乃夏禹之后。在这里,夏公当作贵宾被邀参加盛会,是否说明夏族人在当年原封不动地保留下来了呢?当然不是,这只要看一下殷商亡国后殷民的遭遇便可了然不惑。首先,先秦时期的分封既“授土”又“授民”,所授之民的主要来源是亡国之民,因为亡国之民的身份只是胜利者的战利品。比如周克商后,就曾以殷民六族——条氏、徐氏、萧氏、索氏、长勺氏、尾勺氏封伯禽于少之墟,以殷民七族——陶氏、施氏、繁氏、氏、樊氏、饥氏、终葵氏封康叔于殷墟(《左传·定公四年》)。其次,被迁往他处,受专人治理。如“成周既成,迁殷顽民”(《尚书·多士序》;“三亳阪尹”(《尚书·立政》)。
  关于“三亳阪尹”,学界有不同理解,需要多说几句。“三亳阪尹”,是指三分亳地之民,迁往三个地方分别进行管理——这里所说的“亳地”实即名亳的晚商都城。东汉郑玄就是这样解释的:“汤旧都之民服文王者,分为三邑,其长居险,故言阪尹。盖东成皋,南辕,西降谷也。”(《尚书正义》)吕思勉先生对这三地有考证:成皋,汉县,后之汜水(今属河南荥阳县);辕,山名,在今河南偃师县东南;降谷,即《后汉书·郡国志》谷城县之函谷[5]。应该说郑玄的解释切合《立政》文义。而晋皇甫谧以为:“三亳,三处之地,皆名为亳。蒙为北亳,谷熟为南亳,偃师为西亳。”(《尚书正义》)并把这三地指派为商朝开国之君商汤的三个都城(《帝王世纪》),这与《立政》文义已经毫不相干。总之,“三亳阪尹”与“成周既成,迁殷顽民”,做的是同样性质的事情:强迫殷民离开原住地,到新的地方接受异族统治。
  另外,胜利者也把一部分殷民分封给殷商王族,以保证商族的祖先祭祀。成周大会上的殷公,就是刚刚被周成王封于宋的微子启。周初的封国起初都很小,正如孟子所说:“天子之制,地方千里,公、侯皆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凡四等。不能五十里,不达于天子,附于诸侯,曰附庸。”(《孟子·万章下》)由此可知,封给微子的殷民数量并不大。先秦是万邦时代,国家之间的互相征伐有灭国和服国两种方式。《逸周书·世俘解》云:“武王遂征四方,凡憝国九十有九国,……凡服国六百五十有二。”按照《吕氏春秋·观世》的记载,“周之所封四百余,服国八百余,今无存者矣”,所说服国的数量更多些。春秋时,仅晋献公一代就“并国十七,服国三十八”(《韩非子·难二》)。灭国(憝国、并国)是绝其祭祀,有其土地和人民;服国是在保留其祭祀的前提下,以其为附庸。无论灭国还是服国,交战双方都要举行一定的仪式,仪式的核心内容是战败国首先要承认自己的奴隶身份,然后听从发落[6]。这就是说,战败国国民身份的改变是必不可免的事,这其中包括原身份为农村公社社员甚至贵族者,要变成隶农;而原为隶农者改换新主人,更是必然的事。
  尧、舜、禹、汤、文、武是古代主流意识共同尊崇的圣人。文、武能这样对待商族人,难道商汤就没有这样对待夏族人吗?《吕氏春秋·慎大览》云:“汤立为天子,夏民大悦,如得慈亲,朝不易位,农不去畴,商不变肆,亲如夏。”商汤果真能逃脱当时时代形成的法则,像一个圣诞老人那样对待被他打败的殷民吗?显然不能。请看事实。
  《尚书序》云:“汤既胜夏,欲迁其社,不可。”社是祭祀土地的场所,也代指被祭祀的土地神。“左祖右社,面朝后市”出自《考工记》,从而说明这是周朝的制度。由此我们知道,面对朝堂的左面是宗庙,右面是社坛。夏商时期只有夏社和亳社的记载。我们推测夏商时期社坛的位置,也应在距朝堂不远的地方。这就是说,夏社就建在二里头夏都。商汤为什么非要迁夏社呢?这一点,我们从后世商之亳社的遭遇可窥其奥秘。《春秋·哀四年》有“亳社灾”,《公羊传》作“蒲社”,云:“蒲社者何?亡国之社也。社者,封也。其言灾何?亡国之社盖掩之,掩其上而柴其下。”《礼记·郊特牲》云:“天子大社,必受霜露风雨以达天地之气也。是故丧国之社屋之,不受天阳也。薄社北牖,使阴明也。”“亳”、“蒲”、“薄”,古相通也。由此看来,“屋之”是为了阻断其与天地之气的贯通,以象征其国的灭亡。而“屋之”是后世周对商之亳社的办法,商汤当时的办法是要“迁”夏社,——这个迁字有讲究。夏朝已被推翻,哪里还是夏都?迁不过是拆除的隐晦说法罢了。“不可”说明遇到了阻力,没有拆成。今本《竹书纪年》在汤即位的当年,有“始屋夏社”的记载。看来,商汤在夏社没拆成的情况下,采取了“屋之”的折中办法。我们有理由得出这样的结论:“亡国之社屋之”的办法,应该源于商汤。
  遭遇迁夏社、屋夏社这些变故的夏族人,面对着汤为天子,果真会“夏民大悦,如得慈亲”——高兴得像见到亲爹亲娘一样?果真“朝不易位”——就连“一朝天子一朝臣”的事也没有发生?果真“农不去畴,商不变肆”——农人、买卖人该干什么干什么,好像什么事都没有发生?还说什么“亲如夏”——夏桀之民视殷商人如同夏族自己人一样亲切。显然这是痴人说梦。所谓的二里头四期是夏遗民文化的见解,正是以这种虚拟的历史为立论的依据。换句话说,如果不能保证夏族人按自己的方式一如既往地生活下去,又怎么能保证二里头四期文化的特征“以继承二里头一至三期传统为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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