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年第7期


浅谈文物保护与社会经济和谐发展

作者:刘燕霞

高全民族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推动社会文明进步与发展有着巨大的作用。文物保护同文学、艺术、出版等其他工作一样,对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对全国人民进行爱国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提高中华民族的文化素质有着重要的意义。文物具有巨大的艺术价值,它从美学的深层次给人以艺术的启迪,陶冶人们的情操,也为艺术史的研究提供珍贵的实物资料。历史学是社会科学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对历史的研究方法中,对文物的研究则是最客观、最真实的方法。保护好文物我们对历史的研究也就有了正确、可靠的依据,甚至对现代科学技术、文化的发展也会给人某种启迪。
  文物和旅游精兵关系最为密切,文物对推动旅游业的发展起着巨大的作用,我市要走发展优秀旅游城市的路子,搞好文物保护工作更为重要,为今后旅游业的发展创造条件。
  因此,要合理利用文物,充分发挥文物的社会教育、借鉴和科学研究作用,建设文化大省就必须对文物进行有效的保护。
  
  (二)文物保护工作的对策及建议
  多年来的文物工作实践告诉我们,只有对文物实施切实有效的保护,才能最大限度地利用文物这一从历史走向现在和未来的载体,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要发展粤西地方特色的旅游业,创出优秀旅游城市,就必须要保护好我市的文物资源,积极实施“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文物工作方针,为实现市委、市府提出的“文化强市”的经济发展路子。创造良好投资环境。因此,必须大力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力度,做到:
  1.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文物工作的领导和支持,把文物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当前,首先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落实“五个纳入”,即:把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这五个纳入是做好文物工作的关键和根本保证。各级政府都应把保护文物视为自己不可推卸的职责,真正将“五纳入”落实到各级政府的工作中去。
  加强文物保护工作是一项社会性的工程,要统筹安排,协调和组织好各方的力量。各级宣传、教育、民政、文化、旅游、文物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要结合各自工作的特点,从不同方面加大对文物保护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的力度。同时,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沟通,加强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推动我市文物保护工作的发展。
  2.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法》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文物保护法》是文物工作的主要依据,它是以宣传为基础,以文物保护为主体,并与刑法等多门法律规范相协调的文物保护法规体系,各级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每个公民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责任,我们要广泛宣传《文物保护法》,使之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加强和提高全社会文物保护的法制观念、意识,加大对破坏文物构成犯罪的打击力度。
  
  (三)制订配套政策,协调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开发的和谐发展的关系
  文物资源是旅游业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旅游资源业的开发在处理好文物保护和旅游开发的关系时,会促进文物资源的深度开发和保护,如果两者关系处理不好,会给文物自身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加快文物的消亡。因此,在处理文物自身保护与旅游的关系上,政府要制订配套政策,对旅游收益进行合理的分配,在充分保护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对文物资源进行适度开发,以供文物保护之用,这不仅是保护文物的需要,也是文物资源被利用的商业回报。对于蕴含着具有珍贵的文物资源的文物保护单位,应以“保护为主”调整和理顺文物保护单位的体制,以利于今后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
  
  (四)重视文博队伍的建设
  要做好文物工作,必须要当地政府按上级要求认定博物馆是全公益性事业单位。加大力度进行人事制度改革,在改革中实事求是是一定好编制,增强文博队伍实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文物工作队伍,各级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队伍的建设,积极创造条件,努力改善文物干部职工的工作、生活条件,稳定文物队伍。对现有的人员要加强在职培训,丰富他们的专业知识,努力提高整体队伍素质。
  在新的历史时期,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积极响应建设文化大省的号召,保护祖国历史文化遗产,弘扬民族历史文化,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文物工作“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保护的同时,使文物保护与社会经济协调和谐发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