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年第1期


浅谈少数民族宗教信仰与建立社会主义和诸社会的关系

作者:方 忆

教事务,本质上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去管理一个方面的社会事务。执法者要依法,管理者要受监督。在实施依法管理的过程中,既要坚持原则,依法行政,又要注意方法,教育引导。根据现阶段宗教工作的实际。要着重推进单项立法和地方立法,要把加强宗教立法工作和提高立法质量很好地统一起来。按照坚持党的领导,周密充分准备,有计划、有步骤进行的原则,积极稳妥地进行。由于国内外敌对势力的支持,在新疆一些地区非法宗教活动猖獗,利用宗教进行分裂祖国统一的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严重地危害着新疆的稳定和发展。因此,正确的区分和认识正常宗教活动和非法宗教活动,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取缔和打击非法宗教活动,是做好新疆宗教工作,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要保证。
  (三)弘扬宗教道德和宗教文化中有益的成份,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内在动力
  在宗教的社会功能中,宗教道德、宗教文化对社会稳定的促进作用是十分突出的。宗教在我国有着明显的群众性,特别在我国少数民族集中的地区,信教群众是一个相对集中的群体,而宗教对我国各民族的伦理道德和文化都产生过极其深远的影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核心问题是道德建设问题,道德建设的成功与否关系到精神文明建设走向与成效。而宗教道德和宗教信仰是道德建设和伦理教育不可缺少的部分。宗教的教规、教义和宗教道德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相适应的地方,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今天,我国各宗教爱国人士不仅自己做到,而且还要求信徒发扬爱国光荣传统,把爱教与爱国统一起来,把今生与来世结合起来,把维护祖国独立尊严、加强各民族大团结与积极参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紧密联系起来,为现代化建设多做贡献。我们可以看到宗教教规、教义和宗教道德所提倡的很多东西。有利于我们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加强社会主义精神义明建设。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道德观也被宗教信仰者欣然接受。因此,正确认识和弘扬宗教道德中的积极因素,使之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相一致,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内在动力。
  [作者简介]方忆(1979~),女,上海人,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2006级研究生,石河子大学新疆屯垦与文化研究院研究实习员,研究方向:西北地区民族文化与宗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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