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5期
海外公司的“子承父业”
作者:刘 冰
欧洲:第一代是创始人,第二代在企业工作但一般不直接接班,而是由一个年长的“老臣”短暂接力、辅佐后再交给第二代。等到第三代、第四代,那时公司已经公众化了,继承人也已经“由富到贵到雅”,不愿意从事企业管理,成为单纯的“食利阶层”。
美国:继承人辅导队。据说,在美国的家族后代,一般在未继承家产前,就会被托付给一个由教师、律师、公关人员、保安组成的团队,长期服务。
日本:实行养子制度。从17世纪开始,日本企业界一直有“养子当家”的传统。为防止嫡系子孙不肖导致家业衰败,很多家族企业都早收德才兼备的养子以继承家业。日本三井集团自17世纪创业历时300年不衰,不乏养子之功,仅1900年至1945年,总管家等29位家长中就有6位养子,如丰田汽车第一任社长、松下电器创始人松下幸之助传位的对象就是养子。
(分尔忧摘自《中华工商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