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汉穆拉比王法典



  《汉穆拉比王法典》
  〔古巴比伦〕汉穆拉比 著

  汉穆拉比王法典

  安努那克之王,至大之安努,与决定国运之天地主宰恩利尔,授与埃亚之长子马都克以统治全人类之权,表彰之于伊极极之中,以其庄严之名为巴比伦之名,使之成为万方之最强大者,并在其中建立一个其根基与天地共始终的不朽王国......
  当这时候,安努与恩利尔为人类福祉计,命令我,荣耀而畏神的君主,汉穆拉比,发扬正义于世,灭除不法邪恶之人,使强不凌弱,使我有如消马什,昭临黔首,光耀大地.
  我,汉穆拉比,恩利尔所任命的牧者,繁荣和丰产富足的促成者,为尼普尔完成一切,使天地交泰,且成为埃.库尔光荣的保护者;
  我,常胜之王,使埃里都复兴,并使埃.阿布苏的祀典归于纯正.
  我,四方的庇护者(?),表扬巴比伦之名,使吾主马都克衷心喜悦,并常日参拜埃.沙吉刺;
  我,王者之贵胄,新之所立,曾使乌尔富足,且为忠顺之祈祷者,使埃.奇什尔格尔丰饶;  我,忠于沙马什的强有力的合法之王,曾巩固西巴尔之根基,使爱伊墓上复盖绿草,并兴建埃.马拉神庙,使之有如天宫;
  我,饶恕拉尔沙之战士,曾为自己同盟者沙马什而兴修埃.巴巴尔;
  我,赋予乌鲁克生命并授与其人民以充足水源之君主,曾兴建埃.安努,并为安努与伊丝塔积聚财富;
  我,国境之天盖,曾结集伊新离散的人民,使埃.格尔马赫神庙更加丰裕;
  我,众王之统治者,萨巴巴之堂兄弟,曾保卫基什城之住宅,修饰埃.米特乌尔沙格,使之灿烂辉煌,并确立伊丝塔大典,关怀呼沙格卡拉马神庙这座御敌的堡垒(?);
  我,其愿望有其友伊拉为之执行,曾使库塔城巩固,并为米斯兰增强一切;
  我,冲击敌人的勇猛的金牛,图图之钟受者,曾使波尔西帕愉悦激动,且时常关怀埃.斯达;
  我,众王之神,聪明睿智,曾扩大第尔巴特耕地,并使强大的乌拉什的谷仓充盈;
  我,握有智慧女神妈妈为之装饰的王笏及王冠,曾确立克什[奥皮斯?]的疆界,并使宁都所需的食品美丽而洁净;
  我,睿智无伦,曾确定拉格什及吉尔苏的牧场及饮水场,掌握埃.宁努的大量祭品;
  我,俘获敌人,为至高的喜爱者,曾实行哈拉布神谕的预言,使伊丝塔衷心喜悦;
  我,明哲之君主,其祈祷为阿达得所知,曾使彼特.卡尔卡尔[?]城战士阿达得之心平息,并使埃.乌格尔格尔的一切均有其应有的秩序;
  我,赋予阿达布以生命之王,为埃.马赫庙之庇护者;
  我,众王之君主,无敌之战士,曾赋予马什堪.沙布里穆城以生命,使埃.米斯兰有丰足之饮水;
  我,实行一切计划的贤明的统者;曾庇护灾难之中的马尔恭人,使他们有足够的住所,且对于提高我的王权的埃亚与达穆格尔伦都,则规定永远进献纯洁的祭品;
  我,众王之首,曾凭其创造者达干之力征服幼发拉底诸城镇,保护米拉及图图尔的人民;
  我,荣耀的君主,使伊丝塔容光焕发,曾为宁那苏规定其所需的洁净食品,在兴难之际曾援助过自己的臣民[?],使其在巴比伦能安居乐业.
  我,人民的牧者,其事业为伊丝塔之所喜悦,曾把丝塔安置在通卫亚克得中央的埃.乌尔马什;
  我,使公道发扬,以正值的办法管理各部落,曾恢复亚述城的仁慈的庇护女神;
  我,扑灭(??)尼尼微的埃.米什米什火焰(??)之君主,使伊丝塔的名字增辉.
  我,荣耀者,忠于诸大神,苏穆.拉.伊鲁之后嗣,新.穆巴里特之强有力的继承人,不朽之王族,强大之君主,巴比伦之太阳,光明照耀苏美尔及亚克得全境,四方咸服之王,伊丝塔之喜爱者.
  当马都克命我统治万民并使国家获得福祉之时,使我公道与正义流传国境,并为人民造福.自今而后:  第一条 倘自由民宣誓揭发自由民之罪,控其杀人,而不能证实,揭人之罪者应处死.
  第二条 倘自由民控自由民犯巫蛊之罪而不能证实,则被控犯巫蛊之罪者应行至于河而投入之.倘彼为河所占有,则控告者可以占领其房屋;倘河为之洗白而彼仍无恙,则控彼巫蛊者应处死;投河者取得控告者之房屋.
  第三条 自由民在诉讼案件中提供罪证,而所述无从证实,倘案关生命问题,则应处死.
  第四条 倘所提之证据属于谷或银的条件,则应处以本案应处罚之刑.
  第五条 倘法官审理讼案,作出判决,提出正式判决书,而后来又变更其判决,则应揭发其擅改判决之罪行,科之以相当于原案中之起诉金额的十二倍罚金,该法官之席位应从审判会议中撤消,不得再置身于法官之列,出席审判会议.
  第六条 自由民窃取神或宫廷之财产者应处死;而收受其赃物者亦处死刑.
  第七条 自由民从自由民之子或自由民之奴隶买得或为之保管银或金,或奴隶,或女奴,或牛,或羊,或驴,或不论何物,而无证人及契约者,是为窃贼,应处死.
  第八条 自由民窃取牛,或羊,或驴,或猪,或船舶,倘此为神之所有物或宫廷之所有物,则彼应科以三十倍之罚金,倘此为穆什钦努所有,则应科以十倍之罚金;倘窃贼无物以为偿,则应处死.
  第九条 自由民遗失某物而发现其失物在另一自由民之手,倘占有此失物者云:"此物由一卖者售与我,我在证人之前买得",而失物之主亦云:"我能提出知道此为我物之证人",则买者应领到售此物之卖者及购买时为之见证之证人;而失物之主人亦应提出知此为其失物之证人.法官应审理他们的案件,而交付买价时为之见证之证人及知此失物之证人,皆须就其所知,声明于神之前.卖者为窃贼,应处死;失物之主应收回其失物,买者应从卖者之家收回其所付之银.
  第十条 倘买者不能领到出售与彼之卖者及买时作证之证人,而仅失物之主提出知其失物之证人,则买者为窃贼,应处死;失物之主应收回其所失之物.
  第十一条 倘失物之主不能领到知其失物之证人,则彼为说谎者,犯诬告罪,应处死.
  第十二条 倘卖者已死,则买者可从卖者之家取得本案起诉之五倍的赔偿费.
  第十三条 倘此自由民所提之证人不在近处,法官可予以六个月以内的期限.倘在六个月中不能领到证人时,则彼为说谎者,应受本案应得之刑罚.
  第十四条 自由民盗窃自由民之幼年之子者,应处死.
  第十五条 自由民将宫廷之奴或婢,或穆什钦努之奴或婢,带出城门外者,应处死.
  第十六条 自由民藏匿宫廷所有或穆什钦努所有之逃奴于其家,而不依传令者之命令将其交出者,此家家主应处死.
  第十七条 自由民于原野捕到逃亡之奴婢而交还其主人者,奴主应以银二舍客勒酬之.
  第十八条 倘此奴隶不说其主人之名,则应带至宫廷,然后调查其情形,将其交还原主.
  第十九条 倘藏匿此奴隶于其家而后来奴隶被破获,则此自由民应处死.
  第二十条 倘奴隶从拘捕者之手逃脱,则此自由民应对奴主指神为誓,不负责任.
  第二十一条 自由民侵犯他人之居者,应在此侵犯处处死并掩埋之.
  第二十二条 自由民犯强盗罪而被捕者,应处死.
  第二十三条 如强盗不能捕到,被劫者应于神前发誓,指明其所有失物,则盗劫发生地点或其周围之公社及长老,应赔偿其所失之物.
  第二十四条 倘生命被害时,公社与长老应赔偿其亲族银一名那.
  第二十五条 任何房屋失火,前来救火自由民觊觎屋主之财产而取其任何财物者,此人应投于该处火中.
  第二十六条 里都或巴衣鲁奉王命出征而不行,或雇人以自代,此里都或巴衣鲁应处死;代之者得其房屋.
  第二十七条 里都或巴衣鲁为王役而被捕为俘[?],此后其田园交与其他代服军役之人,倘彼归返其乡里,则应归还其田园,由彼自行担负军役.
  第二十八条 里都或巴衣鲁为王役而被捕为俘[?],而其子能服军股者,应以田园予之,由其代父服役.
  第二十九条 倘其子年幼,不能代父服役,则应以田园之三分之一交与其母,由其母养育之.
  第三十条 里都或巴衣鲁因其义务繁重,离弃其田园房屋,其后他人取其田园房屋而代之服役,已届三年,倘彼归而要求其田园房屋时,不得交还之.取其田园房屋而代其服役者应担负军役.
  第三十一条 倘彼离去仅一年即归,则应交还其田园房屋,由其自服军役.
  第三十二条 里都或巴衣鲁于王命远征时被捕为俘[?],塔木卡为之赎还并送至其居地,倘其家有物可以取赎,应自取赎;倘其家无物可以取赎,应由其地之神庙为之取赎.倘其地之神庙无物为之取赎,则应由宫廷取赎之.其田园及房屋不得作为赎金.
  第三十三条 倘德苦或卢布图取得"强制征募的兵士"或在王命出征时使用代人服役的雇佣兵而派遣之,此德苦或卢布图应处死.
  第三十四条 德苦或卢布图占取里都之所有物,伤害里都,以里都为雇佣,在法庭审判中将里都交付更有力之人,或占有国王赐予里都之物者,此德苦或卢布图应处死.
  第三十五条 自由民从里都购得国王所赐予之牛或羊者,应丧失其银.
  第三十六条 里都.巴衣鲁或纳贡人之田园房屋不得出卖.
  第三十七条 徜自由民购买里都.巴衣鲁或纳贡人之田园房屋,则应毁其泥板契约,而失其价银.田园房屋应归还原主.
  第三十八条 里都.巴衣鲁或纳贡人不得以其与所负义务有关的田园房屋遗赠其妻女,亦不得以之抵偿债务.
  第三十九条 如田园房屋系由其自行买得,则彼得以之遗赠其妻女,亦得以之抵偿债务.
  第四十条 神妻.塔木卡或负有其他义务之人,得出售其田园房屋.买者应担负与其所买田园房屋有关之义务.
  第四十一条 自由民以自由的财产换取里都.巴衣鲁或纳贡人之田园房屋,且加付价额时,里都.巴衣鲁或纳贡人仍可以回到自己的田园房屋,并可以收取其所加付的价额.
  第四十二条 自由民佃田以耕,而田不生谷,则彼应以未尽力耕耘论,应依邻人之例,以谷物交付田主.
  第四十三条 倘不耕耘而任田荒芜,则彼应依邻人之例交付田主以谷物,并应将其所荒芜之田犁翻耙平,交还田主.
  第四十四条 自由民租处女地三年,以资恳殖,但怠惰不耕,则至第四年时应将田犁翻.掘松.耙平,交还田主,并应按每一布耳凡十库鲁之额,以谷物交付田主.
  第四十五条 自由民以其田租与农人佃耕,并将收取其田的佃金,而后阿达得淹其田或洪水毁水毁去其收获物,则损失仅应归之农人.
  第四十六条 倘彼非收取佃金,而系按收成的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出租田地,则田中之谷物应由农人与田主按约定比例(?)分之.
  第四十七条 倘农人于第一年劳动未曾获利,而云?"我将为自己耕田",则田主不得违反其意;其田只应由此农人耕作,至收获时依契约收取谷物.
  第四十八条 倘自由民负有有利息的债务,而阿达得淹没其田,或洪水毁其收获物,或因旱灾,田不长谷,则彼在此年得不付谷与债主,而洗去其文约;此年利息亦得不付.
  第四十九条 倘自由民从塔木卡取银,而给塔木卡以适于耕种之谷田或芝麻田,而告之云:"田由君种之,田之所生谷或芝麻,务收割而自取之;,倘[塔木卡之]农人于田植谷或芝麻,则收获之时,田中所生之谷及芝麻,应仅由田主取之,而以谷付塔木卡,以偿向彼借取之借银之利息,以及塔木卡所付耕田之费用.
  第五十条 倘彼所交付以还债者为已种之谷田或已种之芝麻田,则田中所生之谷或芝麻,仅应由田主取之,而以银偿还塔木卡本息.
  第五十一条 倘彼无银偿还,则可以谷或芝麻,依王家规定之比价交与塔木卡,以还向彼所借之银及其利息.
  第五十二条 倘塔木卡之农人不于田中生殖谷物或芝麻,其契约亦不得变更.
  第五十三条 倘自由民怠于巩固其田之堤堰,而因此堤堰破裂,水淹[公社之]耕地,则堤堰发生破裂的自由民应赔偿其所毁损之谷物.
  第五十四条 倘彼不能赔偿谷物,则应将彼本人及其[动]产交出以售银,[此银]应分与[公社]耕地之谷物为水所毁损之人.
  第五十五条 自由民开启其渠,不慎而使水淹其邻人之田,则彼应按照邻区之例,以谷为偿.
  第五十六条 自由民放水,水淹其邻人业已播种之田,则彼应按一布耳凡十库鲁之额,赔偿谷物.
  第五十七条 倘牧人未与田主商议放羊吃草事,未通知田主而饲羊于田,则主人应刈割其田,除此之外,应由不通知田主而饲羊于田之牧人按每一布耳凡二十库鲁之额,以谷赔偿田主.
  第五十八条 当羊离开牧场[?]而全部畜群[?]都被拘留在城门内之后,倘牧人仍纵羊于田,且饲羊于田,则牧人应看守其饲羊之田,并在收获时以每一布耳凡六十库鲁之谷物,赔偿田主.
  第五十九条 倘自由民不通知园主而砍伐自由民园中之树木,则应赔偿银二分之一名那.
  第六十条 倘自由民以田地交与种园者培植果园,而种园者培植果园,将于四年中将果园培成,则至第五年,园主与种园者均分;园主应先选取其自己的一份.
  第六十一条 倘种园者未将田地完全培成果园,而留一部分未种,则未种部分应属于种园者应得之份.
  第六十二条 倘种园者未将给彼之田培成果园,如其为已恳之地,则种园者应就该地抛荒年数,按邻区之例,赔偿田主以佃金,并须将田地加工整修,以之交还田主.
  第六十三条 如其为处女地,则彼应将田地加工整修,交还田主,并按每年每一布耳凡十库鲁之额,赔偿谷物.
  第六十四条 倘自由民以果园交与种园者培植[枣椰树],则种园者于其掌管该园期中,应以果园收入的三分之二交与园主,而自取三分之一.
  第六十五条 倘种园者未将果园培植,而收入减少,则彼应照邻区之例交付果园之佃金.
  第六十六条 倘自由民向塔木卡借银,塔木卡追索债款,而彼因无物可还,将其已培植之果园交与塔木卡,并告之云:"请取园中之枣,以还你之银",则此塔木卡不得同意.园中之枣仅应由园主收取,并按照契约规定,偿还塔木卡之本银及其利息,园中剩余之枣仍归园主所有.
  第六十七条 倘自由民建筑房屋,而与之并列......
  (以下阙文三条)
  ......应交他......
  第七十一条 倘[自由民]以谷物.银或[其他动]产购买本为邻人所有而与赋役有关之房屋,则彼应丧失其一切付出之物,房屋应还原主.倘此房屋与赋役无关,则彼可以购买;彼可以用谷物.银或[其他]动产购买之.
  (以下阙文六条)
  第七十八条 倘居住房屋之自由民以全年之租金交与房主,而房主于未满期前令房客迁出,则房主因迫使房客于未满期前迁出房屋,应丧失房客与彼之银.
  (以下阙文九条)
  第八十八条 ......应按其邻人之例归还与彼.
  第八十九条 倘塔木卡以谷或银出贷,定有利息,则每一库鲁[彼可取谷一百卡,以为利息],倘贷与白银,定有利息,则每一舍客勒又六塞,以为利息.
  第九十条 倘自由民举债,定有利息,无银还债,又仅有谷物,则按照国王规定,塔木卡仅应按每一库鲁凡一百卡计算,取谷以为利息.
  第九十一条 倘塔木卡不遵守规定,在谷一库鲁取利一百卡.银一舍客勒取利六分之一舍客勒又六塞之外,又提高利息而取之,则彼应丧失其所贷付之物.
  第九十二条 倘塔木卡贷谷及银,定有利息,而后仅[?]取利息[......]谷及银,则此无利息[......].
  第九十三条 [......]或[......],所取者,不表示减少[债额],亦不立补充文约,或将利息并入本金,则此塔木卡应按其所取之债额加倍退还谷物.
  第九十四条 倘塔木卡贷谷或银,定有利息,贷出之付,以不足重之秤计银,以不足量之器计谷,收取之时,以超重之秤计银,以逾量之器计谷者,此塔木卡应丧失其所贷付之物.
  第九十五条 倘塔木卡贷谷或银,定有利息,而监察人,则彼应丧失其所贷付之物.
  第九十六条 倘自由民从塔木卡借谷或银,而无谷或银以还债,但仅有其他动产,则彼得在证人之前将彼所有任何之物交还塔木卡,塔木卡不得拒绝,应接受之.
  (以下阙文一条)
  第九十八条 ......应处死.
  第九十九条 倘自由民以银与自由民合伙,则彼等应在神前均分其利益.
  第一百条 塔木卡以银交与沙马鲁经营买卖,令其出发,而沙马鲁应在旅途中[......]使委托彼之银获利,倘沙马鲁于所至之处获利,则应结算所取全部银额之利息,而后应计算自己的日期,以偿还塔木卡.
  第一○一条 倘在所到之处曾获利,则沙马鲁应按所取之银,加倍交还塔木卡.
  第一○二条 倘塔木卡以银贷与沙马鲁而不计息,而沙马鲁于所至之处遭受损失,则彼应以全部本金归还塔木卡.
  第一○三条 倘所运之一切于中途被敌人劫去,则沙马鲁应指神为誓,并免偿还责任.
  第一○四条 倘塔木卡以谷物.羊毛.油或任何其他资财交与沙马鲁出售,则沙马鲁应结算银价,交还塔木卡.沙马鲁对其交付塔木卡之银应取一个盖章的文件.
  第一○五条 倘沙马鲁对其交付塔木卡之银,疏忽而未取盖章的文件,则此未给有盖章文件之银不算帐.
  第一○六条 倘沙马鲁从塔木卡取到银后,在塔木卡前坚不承认,则塔木卡应在神及证人之前证实沙马鲁领银之事,而沙马鲁应按其所取之银三倍交还塔木卡.
  第一○七条 倘塔木卡托付沙马鲁以某物,沙马鲁已将塔木卡所给彼之一切交还塔木卡,而塔木卡不承认收到沙马鲁所给之物,则此沙马鲁应在神及证人之前揭发塔木卡,而塔木卡因对沙马鲁抵赖之故,应按彼所收回之全数,六倍偿还沙马鲁.
  第一○八条 倘卖酒妇不受谷以为西克拉之费,而按超重的砝码收银,而西克拉之定率量比之谷物之定率量为低,则此卖酒妇应被检举,投之于水.
  第一○九条 倘犯人在卖酒妇之家聚议,而卖酒妇不报捕此等犯人,送之宫廷,则此卖酒妇应处死.
  第一一○条 神妻或精姊不住于修道院中者,倘开设酒馆或进入酒馆饮西克拉,则此自由女应焚死.
  第一一一条 卖酒妇赊卖其酒[?]六十卡者,至收成时应收谷五十卡.
  第一一二条 倘自由民于旅途中将银.金.宝石或其所有的[其他动]产,交付另一自由民,托其运送,而此自由民不将受托之物交至所托之地,而占有之,则托物之主应检举其不交托之物之罪,此自由民应按全部交彼之物之五倍以为偿.
  第一一三条 倘自由民对另一自由民有谷或银之债权,不通知谷物主人,即从谷仓或谷场取去谷物,则此自由民因其不通知谷物主人而擅从谷仓或谷场取谷,应被检举,彼应全部交还其所取之谷,且丧失其全部[货款].
  第一一四条 倘自由民对另一自由民并无谷或银之债权,而拘留其人质,则彼应赔偿每一为质之人银三分之一名那.
  第一一五条 倘自由民对另一自由民有谷或银之债权,并拘留其人质,而为质之人以命运而死于取之为质者之家,则此不足以作控诉之根据.
  第一一六条 倘人质因遭殴打或虐待,死于取之为质者之家,则人之主人应检举塔木卡之罪;倘[被取为质者]为自由民之子,则应杀其子,倘为自己民之奴隶,则被应赔偿银三分之一名那,并丧失其全部[贷款].
  第一一七条 倘自由民因负有债务,将其妻.其子或其女出卖,或交出以为债权,则他们在其买者或债权者之家服役应为三年;至第四年应恢复其自由.
  第一一八条 倘彼交出奴或女奴以为债权,则塔木卡可以继续将[他或她]转让,可以将[他或她]出卖;不得起诉请求将[他或她]收回.
  第一一九条 倘自由民负有债务,将其曾为之生育子女的女奴出卖,则女奴之主人得以银还塔木卡,而赎回自己的女奴.
  第一二○条 倘自由民将其谷物交存于自由民之家,而藏谷发生缺少情事,或屋主开仓擅取谷物,或根本否认曾藏谷其家,则谷物之主人应对神宣誓,证明其谷物,此屋主应将彼所擅取之谷加倍交还谷物主人.
  第一二一条 自由民藏谷于自由民之家,每年每库鲁之谷应交纳五卡之仓租.
  第一二二条 自由民如将银.金或不论何物,托自由民保藏,则应提出证人,证其所有交付之物,并订立契约,方可托交保藏.
  第一二三条 倘彼托交保藏时并无证人及契约,而其交藏之处否认之,则此不能作为起诉之根据.
  第一二四条 倘自由民系在证人面前将银.金或不论何物,交付自由民保藏,而此[代为保藏]之自由民否认其事,则彼应受检举,并应加倍交还所有彼所否认之物.
  第一二五条 倘自由民将某物交托保藏,而其所藏之处或因损坏,或因失窃[?],其所藏之物与屋主人之物一起遗失,则此因疏忽而使交藏之物遗失之屋主,应对财物之主人赔偿其[交藏之物].屋主得追寻其所遗失之一切,并自窃贼处索回失物.
  第一二六条 倘自由民本未失物,而云:"我失物",并诬[?]其邻人,则其邻人应对神发誓,检举其并未失物,而此自由民应按其所要求之物,加倍交给邻人.
  第一二七条 倘自由民指摘神姊或自由民之妻,而无罪证者,则此自由民应交与法官,并髡其鬓.
  第一二八条 倘自由民取妻而未订契约,则此妇非其妻.
  第一二九条 倘自由民之妻与其他男人同寝而被捕,则应捆缚此二人而投之于河.倘妻之主人保存其妻之生命,则国王亦将保存其奴隶之生命.
  第一三○条 倘自由民强奸尚未接触其夫而仍居其父家的自由民之妻而被获者,此自由民应处死,此妇免究.
  第一三一条 倘自由民之妻被其夫发誓诬陷,而她并未被破获有与其他男人共寝之事,则她应对神宣誓,并得回其家.
  第一三二条 倘自由民之妻因其他男人而被指摘,而她并未被破获有与其他男人寝之事,则她因其夫故,应投入于河.
  第一三三条 倘自由民被捕为俘,而其家有养活资料,则其妻应......并保存自己财产,不应入他人之家,如此妇不保存自己财产而入他人之家,则应受检举,投之于水.
  第一三四条 倘自由民被捕为俘,而其家并无养活资料,则其妻得入他人之家;此妇无罪.
  第一三五条 倘自由民被捕为俘,而其家并无养活资料,于是妻入他人之家,且生有子女,而后其夫回来,觅得其妻,则此妇应返其前夫处;子女则属其父.
  第一三六条 倘自由民离弃其公社而逃亡,而后其妻入于他人之家及此自由民归而欲取其妻,则因彼憎恨自己的公社而逃亡,逃亡者之妻不应返其夫之处.
  第一三七条 倘自由民意图离弃曾为之生子之妾,或曾使之有子之不育妇女,则应将此妇女之嫁妆归还,并应给她一部分田园及[动]产,使她能抚养子女.至她已将子女抚养成人,则应就给予其子女的全部财产中,以相等于一继承人之一份给她,而后她得嫁与她所喜爱之夫.
  第一三八条 倘自由民离弃其未为之生子之[元]配,则应给她以相当于其聘金数额之银,并将其从父家带来之嫁妆归还,而后得离弃之.
  第一三九条 如无聘金,则彼应给她以银一名那,作为离婚费.
  第一四○条 如彼为穆什钦努,则彼应给她银三分之一名那.
  第一四一条 倘自由民之妻居于自由民之家而存心他去,处事浪费,使其家破产,其夫蒙羞,则她应受检举,倘其夫决定离弃之,则可离弃之;在其他去时,其夫得不给她任何离婚费.倘其夫决定不离弃之,则可另娶他妇,而此妇应该留夫家,作为女奴.
  第一四二条 倘妻憎恶其夫,而告之云:"你不要占有我",则应就其邻人调查其事.倘她贞洁无过,而其夫经常外出,且对之凌辱备之,则此妇无罪;她得取其嫁妆,归其父家.
  第一四三条 倘她不贞洁而常他往,使其家破产,其夫蒙羞,则此妇应投于水.
  第一四四条 倘自由民娶不育之妇,此不育之妇给其夫以女奴,因而生有子女,而此自由民欲图纳妾,则不应许可此自由民纳妾.
  第一四五条 倘自由民娶不育之妇,她未使彼有子,而彼欲纳妾,则此自由民得纳妾,并带之进入其家;此妾不应与不育之妇平等.
  第一四六条 倘自由民娶不育之妇,她给其夫以女奴,女奴生有子女,而后此女奴自视与其女主人平等,则因她生有子女,其女主人不得将她出卖;女主人得将她加以奴隶标记,而列之于其余女奴之中.
  第一四七条 倘她未曾生子,则其女主人得将她出卖.
  第一四八条 倘自由民取妻,妻病癞[?],而彼欲另娶,则彼可另娶,惟不应离弃其病癞之妻;此妻得居彼所建之屋中,彼应赡养其妻,以终其生.
  第一四九条 倘此妇不愿居其夫之家,则彼应将她从父家带来之嫁妆归还,她可以离去.
  第一五○条 倘自由民以田园房屋或其他[动]产赠与其妻,而给她以盖章之文约,则其夫死后,其子女不得对她起诉,作任何请求;母亲得将其身后之物授予其所钟爱之子,唯不得以之授予其兄弟.
  第一五一条 倘居于自由民之家之妇,为使其夫之债权人不至将她扣押,曾与其夫立约,使之给她以有关文书,则此自由民于娶妇前倘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扣押其妻.与此相同,倘此妇人于夫家前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亦不得扣押其夫.
  第一五二条 倘在此妇人于自由民之家后彼等负有债务,则彼等共同对塔木卡负责.
  第一五三条 倘妻因其他男人而杀其夫,则应受刺刑.
  第一五四条 倘自由民淫其女,则应将此自由民逐出公社.
  第一五五条 倘自由民将一新娘许配其子,其子已与之发生关系,此后他自己奸淫之,而被破获,则应将此自由民捆缚而投之于水.
  第一五六条 倘自由民将一新娘许配其子,其子未与之发生关系,而他自己奸淫之,则他应赔偿她银二分之一名那,并归还他从父家带来的一切财物,而后她可以嫁与任何喜爱她之丈夫.
  第一五七条 倘自由民于其父死后淫其母者,则两人均处焚刑.
  第一五八条 倘自由民于其父死后淫其生有子女之后母[?]而被破获,则应将此自由民逐出其父[?]之家.
  第一五九条 倘自由民将聘礼送至其岳家,交付聘金之后,见其他妇女,而谓其岳父云:"我不娶你之女",则女子之父得占有其送来的一切财物.
  第一六○条 倘自由民将聘礼送至其岳家,交付聘金,而后女子之父云:"我不将吾女给你",则彼应加倍归还一切致送与彼之物.
  第一六一条 倘自由民将聘礼送至其岳家,交付聘金,而后其女诽谤之,于是岳父告妻主云:"你忽娶吾女",则彼应加倍退还一切致送与彼之物;而其友亦不得娶此妻.
  第一六二条 倘自由民娶妻,妻为之生有子女,而后此妇死亡,则其父不得提出索还其嫁妆之要求;其嫁妆仅应属于子女.
  第一六三条 倘自由民娶妻,妻未使其有子女,而后此妇死亡,如岳父将此自由民之聘金退还,则此妇之夫不得请求此妇之嫁妆,其嫁妆仅应属于其父之家.
  第一六四条 倘岳父未将聘金退还,则彼应从此妇之嫁妆中扣除其聘金,而将嫁妆归还其父之家.
  第一六五条 倘自由民以田园房屋赠与其所喜爱之继承人,且给他以盖章之文书,则父死之后,兄弟分产之时,此子应取其父之赠物,此外诸兄弟仍应均分父家之财产.
  第一六六条 倘自由民已为其诸子娶妻,而未为其幼子娶妻,则父死之后,兄弟分产之时,应就父之家产中,除此未娶妻之幼弟应得的一份外,再给以婚姻聘金之银,使之娶妻.
  第一六七条 倘自由民娶妻,妻为之生有子女,而后此妇死亡,妇死后彼之取妻,妻亦生有子女,则后来父死时,诸子不应依母而分产;彼等应各取其母之嫁妆,而均分父之家产.
  第一六八条 倘自由民欲逐其子,而告法官云:"我将逐吾子",则法官应调查其事,如子未犯有足以剥夺其继承权之重大罪过,则父不得剥夺其继承权.
  第一六九条 倘子对父犯有足以剥夺其继承权之重大罪过,则法官应宽恕子之初犯;倘子再犯重大罪过,则父得剥夺其继承权.
  第一七○条 倘自由民之配偶为之生有子女,其女奴亦为之生有子女,而父在世之日,称女奴所生之子女为"我之子女",视之与配偶之子女同列,则父死之后,配偶之子女与女奴之子女应均分父之家产;当分产时,配偶之子得优先选取其应得之份.
  第一七一条 倘父于生前未称女奴为之生育子女为"我之子女",则父死之后,女奴之子女不得与配偶之子同分父之家产.女奴及其子女应解放,配偶之子女不得要求将女奴之子女变成奴隶.配偶取得自己之嫁妆及其夫所给且立有遗嘱确定赠与孀妇之赡养费,并居于其夫之住宅,享有此一切以终其身,但不得以之出卖;至她身后,仅归其子女所有.
  第一七二条 倘其夫未给她以孀妇之赡养费,则应归还其嫁妆,并应就其夫之家产中给以等于一继承人之一份.倘其子女对彼虐待,欲逐之出家,则法官应调查其事,并处罚其子;此妇不应离其夫之家.倘此妇欲去,则她应将其夫所给孀妇赡养费留给其子女,而取其父家之嫁妆,并可以嫁与其所喜爱之丈夫.
  第一七三条 倘此妇在其所往之处为其后夫生有子女,而后此妇死亡,则她之嫁妆应由前夫及后夫之子女均分之.
  第一七四条 倘彼未为其后夫生有子女,则其嫁妆仅应由其前夫之子妇得之.
  第一七五条 倘宫廷之奴隶或穆什钦努之奴隶娶自由民之女,此女生有子女,则奴隶之主人不得要求将自由民之女所生之子女作为奴隶.
  第一七六条 倘宫廷之奴隶或穆什钦努之奴隶娶自由民之女,当他娶她时,她曾由其父家带来嫁妆以入于宫廷奴隶或穆什钦努奴隶之家,后来他们同居之后,既成家,且有[动]产,而后宫廷之奴隶或穆士钦努之奴隶死亡,则自由民之女应得自己之嫁妆,而所有从同居后由其夫及她自己所得之物,应分为两份,奴隶之主人得其半,自由民之女为其子女亦得其半.倘自由民立女未有嫁妆,则所有自同居后由其天及她自己所及之物亦得之物,应分为两份,奴隶之主人得其半,自由之女为其子女亦得其半.
  第一七七条 已有幼年子女之寡妇,倘欲入他人之家,则非通知法官,不得前往.当其入他人之家时,法官应调查其前夫之家事,并应将其前夫之家委托其后夫及此妇,并向他们索取文书.他们应保存房产.抚养幼年子女,并不得将家具出卖.购买寡妇子女之家具者将丧失其银;[子女之]财产应归还其主人.
  第一七八条 父以嫁妆给予神姊.神妻或神妓,交立有文书,而在写给她的书中,倘未载明她得将其身后所遗,任便赠与,且未许其自由支配,则在父死之后,她之兄弟取得她之田园,并应按照她应有之份额,给她以谷物.油及羊毛以供应之,倘她之兄弟并未按照她应有份额给她谷物.油及羊毛以供应之,则她得将其田园交与她所认为适当之农人,其农人应供养之.她得享用田园及其父所给她之一切,终其一生;她不得以之出卖或抵偿他人;她的继承份额仅应归于她之兄弟.
  第一七九条 父以嫁妇给予神姊.神妻或神妓,并立有盖章之文书,在写给她的文书中,倘载明她得将她身后所遗,任便赠与,许其自由支配,则父死之后,她得将她身后所遗,任便赠与;她之兄弟因此对她不得提出任何控诉.
  第一八○条 女为修道院中之神姊或为神妓,倘父未给她以嫁妆,则父死之后,她得从父之家产中取得等于一继承人之份额,并享用之,终其一生.至她后所遗,仅属于她之兄弟.
  第一八一条 父以神姊.庙妓或庙贞女献神,而未给她所嫁妆,则父死之后,她得从父之家产中取得一继承份额之三分之一,并享用之,终其一生;至她身后所遗,仅属于她之兄弟.
  第一八二条 女为巴比伦马都克之神姊,倘父未给她以嫁妆,未写给她以盖章文书,则父死之后,她得按兄弟之标准从父之家产中取得其继承份额之三分之一;她不担负义务;马都克之神姊得以她身后所遗,任便赠与.
  第一八三条 倘父给予其妾所生之女以嫁妆,并为之择配,立有盖章的文书,则父死之后,她不得再从父之家产中取得其份额.
  第一八四条 倘父未给其妾所生之女以嫁妆,且未为之择配,则父死之后,她之兄弟应依照父家之可能性给她以嫁妆,而遗嫁之.
  第一八五条 倘自由民收养被遗弃之幼儿为子,并将其抚养成人,则[他人]不得向法院申诉请求归还此养子.
  第一八六条 倘自由民收养幼儿为子,而在收养之时,彼已认知其父其母,则此养子得归还其父之家.
  第一八七条 服役宫廷之阉人[?]的[养]子,神妓之[养]子,[他人]均不得向法庭申诉请求归还.
  第一八八条 倘任何手工业者以幼儿为养子,并以其手艺教之,则[他人]不得向法庭申诉请求归还.
  第一八九条 倘收养者未以其手艺教之,则此养子得归还其父之家.
  第一九○条 倘自由民抚养其所收养之幼儿,但未将其视同自己之子女,则此受养育者得归还其父之家.
  第一九一条 倘自由民抚养其所收养之幼儿,至其成家生子之后,欲将此养子逐出,则此子不应空手离去;抚养彼之父应就其财产中给他以继承份额的三分之一,而后他可以离去;但养父可不以田园房屋予之.
  第一九二条 阉人[?]之[养]子或神妓之[养]子倘告抚养彼之父母云:"你非吾父"或"你非吾母",则彼应割舌.
  第一九三条 倘阉人[?]之[养]子或神妓之[养子]获知其父之家,因而憎恶抚养彼之父母,而归其父之家,则彼应割去一眼.
  第一九四条 倘自由民以其婴儿交与乳母,而此婴儿死于乳母之手,乳母并不告知其父母而易之以他人之小孩,则她应受检举,因其不告小孩之父母而易以其他小孩,她应割下乳房.
  第一九五条 倘子殴其父,则应断其指.
  第一九六条 倘自由民损毁任何自由民之子之眼,则应毁其眼.
  第一九七条 倘彼折断自由民[之子]之骨,则应折其骨.
  第一九八条 倘彼损毁穆什钦努之眼或折断穆什钦努之骨,则应赔银一名那.
  第一九九条 倘彼损毁自由民之奴隶之眼,或折断自由民之奴隶之骨,则应赔偿其实价之一半.
  第二○○条 倘自由民击落与之同等之自由民之齿,则应击落其齿.
  第二○一条 倘自由民击落穆什钦努之齿,则应赔偿银三分之一名那.
  第二○二条 倘自由民打地位较高者之颊,则应于集会中以牛皮鞭之六十下.
  第二○三条 倘自由民之子打与之同等的自由民之子,则应赔银一名那.
  第二○四条 倘穆什钦努打穆什钦努之颊,则应赔银十舍客勒.
  第二○五条 倘自由民之奴隶打自由民之子之颊,则应割其一耳.
  第二○六条 倘自由民在争执中殴打自由民而使之受伤,则此自由民应发誓云:"吾非故意殴之",并赔偿医药费.
  第二○七条 倘此人因被殴而死,则彼亦应宣誓,如[死者]为自由民之子,则彼应赔银二分之一名那.
  第二○八条 倘[死者]为穆什钦努之子,则彼应赔银三分之一名那.
  第二○九条 倘自由民打自由民之女,以致此女坠胎,则彼因使人坠胎,应赔银十舍客勒.
  第二一○条 倘此妇死亡,则应杀其女.
  第二一一条 倘彼殴打穆什钦努之女,以致此女坠胎,则彼应赔银五舍客勒.
  第二一二条 倘此妇死亡,则彼应赔银二分之一名那.
  第二一三条 倘此妇死亡,则彼应赔银二分之一名那.
  第二一四条 倘此女奴死亡,则彼应赔偿银三分之一名那.
  第二一五条 倘医生以青铜刀为自由民施行严重的手术,而治愈其病者,或以青铜刀割自由民之眼疮[?],而治愈其眼者,则彼应得银十舍客勒.
  第二一六条 倘[病者]为穆什钦努,则彼应得银五舍客勒.
  第二一七条 倘[病者]为自由民之奴隶,则奴隶之主人应给医生银二舍客勒.
  第二一八条 倘医生以青铜刀为自由民施行严重的手术,而致此自由民于死,或以青铜刀割自由民之眼疮[?],而损毁自由民之眼,则彼应断指.
  第二一九条 倘医生以青铜刀为穆什钦努之奴隶施行严重的手术,而致之于死,则彼应以奴还奴.
  第二二○条 倘彼以青铜刀割其眼疮[?],而损毁其眼,则彼应以银赔偿此奴买价之半.
  第二二一条 倘医生为自由民接合折骨,或医愈肿胀[?],则病人应给医生银五舍客勒.
  第二二二条 倘[病者]为穆什钦努之子,则彼应给予银三舍客勒.
  第二二三条 倘[病者]为自由民之奴隶,则奴隶之主人应给医生银二舍客勒.
  第二二四条 倘牛医或羊医为牛或羊施行严重的手术,而医愈之,则牛或羊之主人应以银六分之一舍客勒作为其报酬.
  第二二五条 倘彼为牛或羊施行严重手术,而致于死,则应赔偿牛或羊之主人以其买价之四分之一[?].
  第二二六条 倘理发师未告知奴隶之主人而剃去非其奴隶的奴隶标识者,则此理发师应断指.
  第二二七条 倘自由民欺骗[?]理发师,而理发师剃去非其奴隶的奴隶标识者,则此自由民应处死而埋[?]于其门内;理发师应宣誓云:"我非有意剃之",免负其责.
  第二二八条 倘建筑师为自由民建屋完成,则此人应以建筑面积一沙计银二舍客勒的标准,对建筑师致送报酬.
  第二二九条 倘建筑师为自己民建屋而工程不固,结果其所建房屋倒毁,房主因而致死,则此建筑师应处死.
  第二三○条 倘房主之子因而致死,则应杀此建筑师之子.
  第二三一条 倘房主之奴隶因而致死,则他应对房主以奴还奴.
  第二三二条 倘财物因而遭受毁损,则彼应赔偿其所毁损之全部财物;且因所建之屋不坚而致倒毁,彼自己应出资重建倒毁之屋.
  第二三三条 倘建筑师为自由民建筑屋而其工程不固,致墙壁倒塌,则此建筑师本人应出资将墙壁加以修缮.
  第二三四条 倘船工为自由民建造容积六十库鲁之船,则此人对船工应致送银二舍勒以为报酬.
  第二三五条 倘船工为自由民造船,而施工草率,致船当年即发生漏水或其他缺陷,则船工应将此船拆毁并以自费重造坚固之船,交还船主.
  第二三六条 倘自由民以其船租与船工,船工不慎,致船沉没或毁坏,则船工应以船赔偿船主.
  第二三七条 倘自由民雇用船工,并租赁船舶,船上装载谷物.羊毛.植物油.枣椰子或任何其他货物,而此船工不慎,致船沉没或船上之物毁损,则船工应赔偿其所沉没之船及船上所载全部被损毁之财物.
  第二三八条 倘船工致船沉没,但复起之于水,则彼应以银赔偿船价之半.
  第二三九条 倘自由民雇用船工,则每年应付彼价物六库鲁.
  第二四○条 倘逆流之船撞沉顺流之船,则沉没之船人应对神宣誓证明全部船上之损失,而撞沉顺流之船的逆流之船应赔偿船只及船上之全部损失.
  第二四一条 倘自由民取牛为质,则彼应赔银三分之一名那.
  第二四二条......二四四条 倘自由民租赁[牲畜]为期一年,则彼应给牲畜主人四库鲁谷以为耕牛之租金,三库鲁谷以为乳牛[?]之租金.
  第二四五条 倘自由民租牛,因不慎或殴打而致牛死亡,则彼应以牛还牛,赔偿牛之主人.
  第二四六条 倘自由民租牛而折断牛足或割断牛颈之血管,则彼应以牛还牛,赔偿牛之主人.
  第二四七条 倘自由民租牛而损伤其眼,则彼应以相当于牛价之半之银赔偿牛之主人.
  第二四八条 倘自由民租牛而折断牛角,割去其尾或损伤其鼻孔,则彼应以相当于牛价之五分之一之银赔偿牛之主人.
  第二四九条 倘自由民租牛,而牛为神所击而死,则租牛之人应对神宣誓,免其责任.
  第二五○条 倘牛行于街道,抵触自由民致死,则此不足作为起诉的根据.
  第二五一条 倘自由民之牛有抵触之性,邻人以此告之,而此人既未钝其角,又未系其身,如牛抵自由民之子而致死,则彼应赔偿银二分之一名那.
  第二五二条 倘[死者]为自由民之奴隶,则彼应赔偿银三分之一名那.
  第二五三条 自由民雇佣自由民在其田地上做工,以犁[?]与牲口托付之,并立约责其耕种土地,倘此自由民偷窃种子或饲料.并在其手中破获,则应断其指.
  第二五四条 倘彼将犁[?],据为己有[?]或使牲口劳累过度,则应赔偿谷物之差额,因为他仅锄地而未耕耘.
  第二五五条 倘彼以自由民之牛出租,或盗窃种子,以致田地荒芜,则彼应受检举,当收获之时,彼应按每一布耳凡六十库鲁之标准赔偿谷物.
  第二五六条 倘彼无力偿付彼所应偿之物,则应用牲口将彼撕裂[?]对此田中.
  第二五七条 倘自由民雇佣耕者,则彼每年应给以八库鲁之谷.
  第二五八条 倘自由民雇佣赶牛者,则彼每年应给以六库鲁之谷.
  第二五九条 倘自由民从[公社]耕地盗窃灌溉工具,则彼应以银五舍客勒赔偿灌溉工具之主人.
  第二六○条 倘彼盗窃皮桶[?]或锄头[?],则应赔银三舍客勒.
  第二六一条 倘自由雇佣牧人牧放牛羊,则彼每年应给以八库鲁之谷.
  第二六二条 倘自由民[......]牛或羊以[?][......]  第二六三条 倘彼丧失托其牧放之牛或羊,则应以牛还牛,以羊还羊,偿还其主人.
  第二六四条 倘为人放牧牛羊之牧人,收领雇金且已表示满意,而牛羊之数减少,或增殖率减低,则彼应按成约交付增殖数额及收入.
  第二六五条 倘为人放牧牛羊之牧人不诚实,交换标记,或出卖牲口,则应受检举,彼应按其所盗窃之牛羊数,十倍偿还其主人.
  第二六六条 倘畜栏与神发生关系或狮子噬食动物,则牧人应对神剖白其事,畜栏之主人对彼应加宽恕[?].
  第二六七条 倘牧人不慎,致畜栏中发生白血病[?],则牧人对于畜栏中因发生白血病[?]而遭受之损失应以牛羊赔偿主人.
  第二六八条 倘自由民租牛打谷,则其租金为谷二十卡.
  第二六九条 倘彼租驴打谷,则其租金为谷十卡.
  第二七○条 倘彼租羔羊[?]打谷,则其租金为谷一卡.
  第二七一条 倘自由民租牛.车辆及赶车者,则彼每日应付谷一百八十卡.
  第二七二条 倘自由民仅租车辆,则彼每日应付谷四十卡.
  第二七三条 倘自由民雇用佣工,则自年初至五月,每日应付银六塞,自六月至年终,每日应付银五塞.
  第二七四条 倘自由民雇用手工业者,则每日应给报酬.  第二七五条 倘自由民租赁[顺流之船],则其每日之租金为银三塞.
  第二七六条 倘自由民租赁逆流之船,则其每日之租金为银二又二分之一塞.
  第二七七条 倘自由民租赁容积六十库鲁之船,则彼每日应付银六分之一舍客勒以为租金.
  第二七八条 倘自由民购买奴婢,未满月而该奴即患癫痫[?],则买者得将其退还卖者而收回其所付之银.
  第二七九条 倘自由民因购买奴婢而涉讼,则诉讼仅由卖主负责.
  第二八○条 倘自由民在敌国买到自由民之奴婢,回国之时,奴婢为其原主所辨识,如此奴此婢为本国子女,则应无偿而予以解放.
  第二八一条 倘为外国子女,则买者应对神说明其所付之银,则奴婢之原主得以相应之银交与塔木卡而赎回其奴婢.
  第二八二条 倘奴隶告其主人云:"你非吾之主人",则此主人应证实其为自己的奴隶,而后其主人得割其耳.
  此为确立真正福祉及仁政于国内的常胜之王汉穆拉比所制定的公正的法律.
  我,汉穆拉比,无敌之王.我未尝蔑视恩利尔所赐予之黔首,而马都克委我以牧养黔首之任,我亦未尝疏忽,我为黔首寻见安全之居地,解决重大之困难,以光明照耀彼等.我以萨巴巴及伊丝塔所赐与我的强大武器,以埃亚所赋与我的智慧,以马都克所授与我的威力,驱逐上下之敌,消弥纷争,使国家得享太平,人民栖息之所有所庇护,而无惊恐之虞.我受命于伟大之神明,而为仁慈之牧者,其王笏正值:我之恩泽广被于吾城,我保护苏美尔与亚克得之人于我的怀抱,赖吾庇护女神及其诸兄弟之助,我得以和平统驭世人,以我的智慧保护之.
  为使强不凌弱,为使孤寡各得其所,在其首领为安努与恩利尔所赞扬之巴比伦城,在其根基与天地共始终之神庙埃.沙吾剌,为使国中法庭便于审讯,为使国中宣判便于决定,为使受害之人得伸正义,我以我的金玉良言铭刻于我的石柱上,并置于我的肖像亦即公正之王的肖像之前.
  我为凌驾于众王之上之王,我的言辞超群出众,我的威力莫可与敌.依天地之伟大法官沙马什的命令,我的正义必能照耀于世,遵吾主马都克旨意,我之创制必无人可以变更.在我所爱的埃.沙吉刺中,我的名字必将永被追思.
  其有涉讼的受害的自由民,务来我的肖像亦即公正之王的肖像之前,诵读我所铭刻的石柱,倾听我的金玉良言,使我的石柱为彼阐释案件,使彼获得公正的审判,使其心胸得以[自由]呼吸而大声[?]言曰:"吾主汉穆拉比,诚人类之慈父;彼遵守其主马都克之言,为马都克上下征讨取得胜利,以悦其主马都克之心,永远为人群造福,并以公正统治国家".使彼以至诚在我主马都克及我女主萨帕宁特之前为我祝福,而保护神.女保护神.埃.沙吉剌之诸神以及埃.沙吉剌之庙砖,皆将按日在我主马都克及我女主萨帕宁特之前赞许彼之心意.  此后千秋万世,国中之王必遵从我在我的石柱上所铭刻的正义言词,不得变更我所决定的司法判决,我所确立的司法裁定,不得破坏我的创制.
  果其人明达,能以公正治理其国,则彼务须崇敬我在我的石柱上所铭刻的言词.愿此石柱昭示彼以统治之道,以我所决定的司法判决,以我所确立的司法裁定,使彼能以公正之道统驭黔首,为彼等作司法判决,为彼等作司法裁定,以消灭其国中不法与奸宄之徒,赐与其人民以福祉.
  我,汉穆拉比,接受沙马什真理[?]的公正之王.我的言词卓越,我的功业无双,惟于愚者或徒劳无益,而于智者则荣耀昭然.
  果其人崇敬我在我的石柱上所铭刻之言词,不废除我的司法判决,不曲解我的言词,不变更我的创制,则其人如我,亦一公正之王.愿沙马什使其王笏永存,使其得以公正之道牧养其人民.
  倘其人不崇敬我在我的石柱上所铭刻之言词,蔑视我的诅咒,不畏神灵的谴责,废除我所决定之司法判决,变更我的创制,磨灭我所铭刻的名字而刻入自己的名字,或对此诅咒心怀畏惧而唆使他人为之,则不论其为帝为王,为城邦之长,或为其他任何有尊称之人,愿众神之父,赐我统驭之权的伟大的安努,剥夺其贵为王者的光辉,断其王笏,诅咒其命运;愿决定命运而其命令不可更改且尝光大我的王权的主神恩利尔,使其祸起萧墙,消弭无术,而终趋灭亡,注定其统治动摇,国祚短暂,饥饿连年,天日无光,死不旋踵,并以有力之言宣布其城市毁灭,其人民离散,其王位灭绝,其姓名及国号无传;愿伟大的圣母宁里尔,她的语言在埃.库尔备受尊重且为我的谋略的诚挚的赞助者,当恩利尔之前,在审讯及判决之中,使其案件败诉,愿圣母借吾主恩利尔之命令使其社稷倾覆,其人民绝灭,其生灵如水之流逝;愿对命运的决定具有最高权力的伟大的主宰,无所不知且使我延年的神中之圣埃亚,剥夺其理智与才能,使其陷于昏愦之境,塞其河水之源,使其田土不毛,万民无以为生;愿主宰生灵的天地大法官.我所信赖的主神沙马什,毁灭彼之王国,使其司法之权无由执行,使彼迷失路途,使其军队动摇,当彼祭祀占卜之时,赐彼以王统根绝.国家灭亡之恶兆,并使恶兆立即应验.愿沙马什在上界使其生命绝灭,在下界使其灵魂干涸;愿上天之主.其圆轮[?]照耀于诸神之间并为我的创造者之神新,剥夺彼之王冠与王位,使其身罗深重的罪孽与严厉的惩罚,且永不脱离其身,今彼统治之日月岁时俱在叹息悲哀之中结束,使其统治之负担沉重,注定彼之命运,虽生犹死;愿肥沃之主.天地之灌溉者.我的盟友阿达得,剥夺其天上之雨水与河源之洪流,使其国因饥饿穷困而亡,怒吼于其城市之上,使其国境洪水泛滥,土地成为丘墟; 愿伟大之战士,在右侧前进的埃.库尔之长子萨巴巴,在战场之上毁灭其武器,使其白昼变为黑夜,使其遭受敌人之蹂躏;愿这我的武器开辟道路的战争与战斗之女主.爱护我的统治的仁爱的庇护女神伊丝塔,在其盛怒之下,心怀愤懑,诅咒彼之王位,使其善事变成恶事,在战争与战斗之场中毁灭彼之武器,赐之以叛变与暴动,使其战士丧生,血染尘埃,积尸成堆,遍布荒野,而不加宽恕,使其披枷带锁,为敌国之囚;愿众神之中雄勇有力.赐我以胜利的无敌的战士民尔格尔,以其伟大的威力焚烧其人民,如身躯,折其关节如毁土佣;愿万方崇高的女王.生我的圣母宁都,灭绝彼之后嗣,使其继承无人,并使其人民绝子灭孙;愿安努之女.在埃.库尔为我祝福的宁卡拉克,使其关节发生重病.恶疾与痛苦万状的痈疽,医生不知其病源,绷带不能平息其痛楚,有如致命之创伤,其患实无根治之方,当彼一息尚存之时,使彼为其刚强武勇[之日趋衰竭]而悲痛;愿伟大的天地之神,一切安努那克,神庙之保护神,埃.巴拉之庙砖,共同以可布之咒语,诅咒其本人,诅咒其子孙,诅咒其国家,诅咒其战士[?],诅咒其人民及其军队;愿恩利尔以其金口玉言,大声诅咒之,并立使诅咒降临其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