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年第10期

今秋起全面免除城市义务教育学杂费等8则

作者:佚名




  今秋起全面免除城市义务教育学杂费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7月3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全面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
  会议决定,从2008年秋季学期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继续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
  会议指出,在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基础上,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进一步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对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确保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顺利实施,把好事切实办好。一要完善城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按照预算办理各项支出,严禁挤占、截留、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二要规范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收费项目和标准要经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三要切实解决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问题。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以流入地为主、公办学校为主解决;对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接收条件的随迁子女,要统筹安排在就近的公办学校就读,免除学杂费,不收借读费。四是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照当地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享受补助。
  会议强调,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同时,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农村义务教育支持力度,经费投入继续向农村倾斜,重点加固和改造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增加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的补助,逐步解决好农村义务教育教师待遇和农村留守儿童在校学习生活问题。
  (摘自2008年7月31日新华网)
  
  我国将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2007年5月,《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提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此后温家宝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明确指示,要大力推动国家助学贷款特别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2008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继续以国家开发银行为主承办,同时,鼓励其他银行类金融机构开展此项业务。具体承办银行由各地财政、教育、银监部门与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协商确定。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含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扩大了借款人范围,尤其是增加了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作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将更有利于贷款风险的防范和贷款的回收。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原则上最高不超过6000元,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高校在读学生当年在高校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同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其中,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本省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地方财政负担),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
  (摘自2008年8月25日人民网)
  
  教育部长周济:公办小学初中应按规建设
  
  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东北片会议8月25日在哈尔滨市召开。教育部部长周济在会上表示,严禁学校举债建设。
  周济要求,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高城市义务教育保障水平,各地要重点做好3项工作: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保障教师合理待遇,确保教师的平均工资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二要制定城市义务教育阶段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确保落实到位并逐步提高。逐步使同一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运转水平基本相当。三要在城镇化和城市规划中,统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用地和建设,保证学生就近入学。严禁学校举债建设。加大薄弱学校改造力度,缩小校际差距。
  (蓝天云荐自2008年8月27日中国新闻网)
  
  教育部拟出台幼儿园收费标准暂行办法
  
  针对社会上反响较为强烈的幼儿园高收费问题,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续梅25日表示,教育部对此非常关注,目前正在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准备出台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暂行办法。
  续梅在教育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说,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我国施行的是九年制义务教育,在义务教育阶段不收取学费和杂费。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这个阶段采取的收费政策是合理的经费分担机制,也就是说家长要缴纳一定的费用。
  续梅表示,合理的收费分担机制绝不意味着是高收费,更不意味着是乱收费。目前,教育部正在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准备联合出台一个关于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暂行办法。
  (海之风情荐自2008年8月27日《新民晚报》)
  
  福建鼓励推行社区居民“终身学习卡”制度
  
  到2010年,沿海地区城乡要普遍开展社区教育,山区设区市要重点建设一批国家级和省级社区教育实验区,全省各设区市的城区社区教育居民参与率普遍达到20%以上,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的社区居民参与率普遍达到50%以上;2012年,形成覆盖全省城乡的社区教育网络体系。这是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教育厅等部门近日下发的《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教育的意见》提出的目标。
  福建指出,各地要整合社区各类教育资源,创建社区学院(社区教育中心),形成以社区学院为龙头,街道乡镇社区学校为骨干,社区内中小学、居民小区办学点、村民学校为基础的社区教育三级网络。
  各地要积极开展在职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等的职业技能培训。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社区教育志愿者的作用,根据社区教育工作的实际,在现有的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和教师队伍中统筹安排各县、市(区)社区教育专兼职人员。同时,鼓励社区教育专、兼职工作者通过努力获得相应的社会工作者岗位资格证书。
  另外,福建将进一步完善社区教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鼓励和支持各地推行社区居民“终身学习卡”“终身学习账户”“学分银行”制度,鼓励各设区市积极推行“课题+项目”等有效措施,进一步促进社区教育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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