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7年第11期

在同一片蓝天下

作者:刘全礼




  值得强调的是,我国现有教师教育体系还没有系统地包含特殊教育部分,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被分割成泾渭分明的两个系统。教师的职前职后培训都没有系统地包含特殊教育知识内容,资格证书的获得与考核都很少或根本就没有包含特殊教育成分。因此,普通中小学教师不能够很好地适应课堂内特殊需要儿童的学习需求,科研院所中的教育研究者、教育学博士生与硕士生也忽视对特殊教育的基本了解,认为那是特殊教育工作者的事情。殊不知,相关研究已经证明:一个自然的普通班级里约有1/4-1/3的学生有不同类型与程度的特殊教育需要。忽视这部分学生的教育理论与实践必然是不完整的教育理论与实践。
  尽管近年来反对片面追求升学率、提倡素质教育的呼声与力度都比较高,但我国现行的教育体制受传统文化中的精英教育模式影响比较大,我们的教育,仍然过分强调竞争、考试、升学率;社会大众以及家长对学校、学生追求升学率的要求还相当高。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很小一部分的优秀学生能够得到较好的发展,多数学生(不仅是那些具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也包括成绩较差的正常儿童)的发展要求都很容易遭到忽视。这种以考试与升学率为中心的教育体制是与全纳教育、教育公平的目标相违背的,学生的潜能和独特需要不可能在这种体制下得到满足。这显然与“全民教育”“教育公平”“教育平等”的目标相去甚远。包括残疾儿童教育在内的特殊教育的实施不仅仅涉及特殊教育领域,它与整个国家的教育体制改革紧密相关,也与文化传统的变革、社会大众教育观念的改变有密切联系。
  
  西方国家特殊教育发展的几个特点
  肖非(北京师范大学特殊教育系)
  徐斌(圣爱特殊教育学校)
  
  从世界上出现第一所特殊学校算起,特殊教育的发展至今已超过了200年的时间。在这个发展过程中,特殊教育事业和学科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粗放到精细,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尤其是从20世纪60年代以后,特殊教育问题得到了世界大多数国家尤其是西方空前的关注,各国特殊教育有了跨越式发展,表现出一系列新的特点。
  1、对特殊教育对象的认识越来越全面
  我们知道,早期特殊教育的对象只是身心有残疾的儿童少年,主要是那些身心有明显障碍,有明确的生物学原因的人。教育史上最早出现的特殊学校是聋校和盲校就是一个例证。20世纪以后,特殊教育的对象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表现为一方面从纵向上对特定残疾儿童的障碍程度加以细化,另一方面开始从横向上覆盖残疾儿童以外的所有特殊需要儿童。
  在对特殊教育对象的认识上,早期的学者倾向于把残疾儿童的问题归因于儿童本身,多从生物学的角度进行研究。他们普遍认为,残疾儿童的问题是一种机体的器质性缺陷,即人体解剖生理、神经系统或生物化学方面的异常,因此,对特殊儿童的定义也基本上是以器质性缺陷为标准来确定的。
  近几十年来,随着科学的进步和特殊教育的发展,特殊教育的对象有了扩展,学习障碍、情绪和行为障碍、自闭症等类儿童得到关注。对这些儿童特殊性的界定,仅仅从其本身的身心特征来认识已经远远不够了,还应该同时考虑到个体对环境要求的反映水平。例如,对于情绪和行为障碍儿童如网络成瘾、暴力攻击、品行不端等,过去常把责任归咎于儿童本身,而现在人们更多的从容易使儿童“感染”异常行为的环境影响来归因。这种在特殊性定义中重视环境作用的认识是传统的医学模式向社会生态学模式转变的结果。一个人障碍的有无及程度是由残疾人与其生活环境之间的关系所决定的。当残疾人遭受到文化、物质或社会方面的阻碍,不能利用他人可以利用的各种社会系统时,就产生了障碍。因此,障碍是指与其他人平等参加社会生活的机会的丧失或是这种机会受到限制。事实表明:决定残疾对于一个人日常生活影响的主要因素是环境。如果一个人失去了获得生活基本因素的机会,而这些机会对于社会其他人却是人人有份的,那就构成了障碍。这些基本因素包括:家庭生活、教育、住房、经济和人身保障、参加社会团体与政治团体、宗教活动、亲密关系和性关系、享用公共设施、行动自由以及一般的日常生活方式。
  2、对特殊教育的理解越来越理性
  特殊教育有各种各样的定义方式,也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理解。从过去的“特种教育”“残废教育”“盲聋哑教育”“残障教育”到现在统称的特殊教育,反映了我们对特殊教育本质的认识越来越理性。
  特殊教育首先是有目的地干预。即通过特殊教育,预防、消除或克服那些可能影响甚至阻碍特殊需要者进行学习和全面、积极参与学校和社会生活的障碍。其次,特殊教育是一种经过特别设计的教学。这种特别表现在特殊教育的对象、内容、方式方法、安置环境等方面。“特殊教育是经过个别化制定计划而进行专门化的、强化的、目标导向的教学。当以最为有效和合乎伦理的方式进行实践的时候,特殊教育还表现出以下特征:使用基于研究的教学方法;由对学生表现水平的直接和经常性的测量来引导特殊教育工作的实施。”第三,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是融为一体的。在西方国家如美国、加拿大等,特殊教育这个词通常和“相关服务”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所谓“相关服务”是指交通以及用于帮助残疾儿童获益于特殊教育的发展性、矫正性和其他支持性服务。包括:言语病理学、听力学、心理学服务;物理治疗和职业治疗;娱乐活动;早期干预和儿童期残疾的评估;咨询服务;用于诊断和评估目的的医疗服务;学校健康服务、社会工作服务、父母咨询和培训。现在,人们已经普遍认识到,只有给特殊需要儿童提供专业的、高质量的相关服务,特殊教育的效果才能凸显出来。
  今天,特殊教育就其含意来说,至少应该包含以下内容:(1)它是一种为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特别设计的教学;(2)它的目的在于满足特殊教育需要儿童的各种独特的需要;(3)它是免费的;(4)它应该包括班级教学、身体运动训练(体育)、家庭教学、医院和其他寄宿机构的教学;(4)如果符合前三点要求,它还包括言语治疗和其他相关服务、职业教育。
  3、对特殊儿童权益的保障越来越重视
  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最主要是由于残疾人是社会弱势群体中最困难的人群,残疾人权益的保障,其难度比正常人要大得多。从20世纪初开始,通过立法保障残疾人权益的做法开始起步,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逐步发展。目前,已有132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有关残疾人的法律。
  除了各国各自出台的保护残疾人权益的法律,联合国大会以及下属的国际组织也通过了一系列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文件、决议。比较重要的有:《禁止一切无视残疾人的社会条件的决议》《智力落后者权利宣言》《盲聋者权利宣言》《残疾人权利宣言》《关于残疾人恢复职业技能的建议书》《残疾预防及残疾人康复的决议》《残疾人机会均等准则》《开发残疾人资源的国际行动纲领》,等等。联合国还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对有关文件和决议予以落实,如联合国大会确定1981年为“国际残疾人年”;1982年第37届联合国大会决定1983~1992年为“联合国残疾人十年”,通过《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我国政府予以接受并响应);1983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自1983年起,联大每年都审议《关于残疾人世界行动纲领》的执行情况,并通过决议。
  上述的措施一方面具有法律的预防、教育、干预、强制作用,另一方面改变了人们以前的一些消极甚至错误的观念。现在,越来越多的公众认识到,残疾人作为社会的一个成员,在社会生活、家庭生活和个人生活中,享有与正常人同等的权利;对于一个残疾的儿童而言,接受教育和康复,是其受教育权的基本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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