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7年第11期

聚焦“教育不公”

作者:一 民




  表现之二,官僚主义必然按行政级别配置学术资源。大学,本应是现代文明的孕育之地,是科学和人文精神的“发动机”,可是,今日的大学,“结茧”为衙门的躯壳。大学,本应以其学术水平的高低论短长,实际上是人为地以行政级别论高低,按级别配置学术资源。一些教授“变身”成老板,其中介便是行政职务,通过这种行政职务,双方的转换才能顺利进行。
  表现之三,官僚主义必然导致盲目铺摊子。突出体现在大学城建设、博士点申报等方面。某地大学城占地7.3平方公里,投资达50亿元,大兴土木有那个必要吗?2005年全国各高校申报增设2700多个二级学科博士点,是原有1900个博士点的140%,其资源浪费是显而易见的。一些高校为了赢得厅局级领导的支持,不管其学问如何,聘为教授,还可以带研究生。这不是官僚化的表现吗?
  表现之四,官僚主义导致三个环节的教育腐败行为难以抑制。严重的教育腐败现象多发生在教育局长、校长等有实权的人身上,主要原因就是对权力的监督制约不力。升学考试、招生录取、新生入学三个环节,成为教育腐败的高危点。据上海教科院提供的数据,2006年全国查处的各种违规收费中,地方政府行为占34.61%,学校自身行为占49.74%,社会有关部门向学校乱摊派和搭车现象占15.65%。
  表现之五,官僚主义必然导致入不敷出,财务恶化。据《2006: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高校的贷款最高估计达2000亿元。“2004年全国普通高校校办产业统计分析报告”显示:2004年全国高校校办产业的回报率仅为17.53亿元。在教育机构官僚主义的体制下,中国大学成了高危行业。
  
  教育公平政策的四大要义
  
  教育公平作为国家的基本教育政策,其要义有四:
  要义之一,公平教育的机会,是现代社会公民基本人权的体现。因为社会公平包括第一层次的机会平等和第二层次的收入公平。机会平等的最低要求是每个公民都有接受教育、尤其是义务教育的机会,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人人平等的起点,更是现代社会公民基本人权的体现。没有底层的教育公平就实现不了社会的公平。试想一下,一个从小就应享受教育权尤其是义务教育权的人,因教育不公,从一开始就被剥夺了平等的权利,对他而言还谈得上什么后来的机会平等和收入公平?实证分析表明:个人的人力资本积累是其劳动力市场收益和绩效的重要决定因素,而教育是使人们获得基本能力的最主要手段。因此,教育资源的公平配置是最大的问题。
  要义之二,教育公平会缓解收入差距扩大问题。有关研究表明,全国不同行业劳动力的平均受教育年限与工资收入之间具有高度相关性,二者的相关系数为0.74。同时,收入差距的不平等进一步促成了城乡居民接受教育的机会不平等。而且,收入较高居民的后代获得的教育水平一般会高于收入水平较低居民的后代所获得的教育水平,从而由人力资本决定的收入分配会产生代际效应,使得居民间的收入差距继续扩大。教育公平则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收入差距继续扩大的趋势。
  要义之三,中国社会绝不能为了少数人的精英教育而牺牲大多数人的教育公平。试想:如果不顾教育公平,单方面追求所谓的卓越,将带来更大的不公平,社会必将失去平衡的基础。就目前的中国而言,由于地区差异、城乡差异、性别差异等因素,已经造成了基础教育中就学机会和入学条件的不公平。在教育机会的起点均等都难保障的情况下,社会大众就会对未来失去希望。正因此,中国的教育政策必须为社会大众提供一个底线公平,然后享受充分资源追求下的个人卓越。正是在这个前提下,个性化、多样化的教育才能在中国生根落地。
  要义之四,促进教育公平是政府公共政策的基本职能。保障教育是现代政府最重要的基础性职能。美国在1993年出台的《美国教育法》把教育的公平性和质量标准作为联邦政府教育政策和教育项目的核心指导思想。为此,国家应建立补偿弱者的政策机制,对处境不利者提供平等竞争的条件以及资金上的保证,促进公平,这是政府公共政策的基本职能。
  
  化解教育“八大不公”之策
  
  首先,改革自上而下的任命制。教育机构回归其本性,取消行政级别,以教师为根,以学生为本,实现教师治校的回归。将教育机构的运行彻底与行政职务的调动升迁脱钩,全力防止行政力量对教育机构的非法干预。
  其次,破除行政化评价体系,坚持社会化导向。以长期教学质量和科研能力的提升作为高校业绩的主要评价标准。一个学校的声望,一个科研成果水平的高低,一个专业是否具有国际水平,这个学校能不能招博士生,应该由民间学术团体通过科学的机制,由社会来评价,而不是由一些行政部门进行干预和组织评比。
  再次,强化教育的公共性,加大对教育的投入力度。下决心确保国家教育财政支出占GDP的比例稳中有升。改革义务教育拨款制度,使其真正面向贫困地区;非义务教育,应拓展渠道,向民营开放,但需要政府用“看得见的手”强化教育的公共性。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限制公权,杜绝权学之间的交易,建立教育公平的法律基础。一个较好的法律体系至少应该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政府制定有关法律法规,使个人、学校及其他机构免受侵害,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二是使教育机构不受政府随意性行为之侵害,破除寻租和腐败行为;三是建立一个可以预见的司法体系,尤其是重点保护弱势群体受教育的权利,继而使全体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以此提高中国公民的整体素质。
  (摘自2007年9月11日《中国经济时报》插图:董苇)
  ■责编:唐 河 (本文编号: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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