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6年第8期

古代科考舞弊及其惩治

作者:金 旺




  
  作弊奇书成国宝
  
  有考试必有舞弊。明清科举考试必考“四书五经”,内容极其庞杂,计有30余万字。考官出题更怪,经常是从某一篇文章中抽出几个字或两篇文章首尾相连的一句话(古书竖排版)做试题,考生大脑再发达,也难应付近似刁难的科举考试。作弊风由此渐起,晚清大盛,各种作弊工具应运而生。
  传说中有用于作弊的缩微书籍,但一直无人睹其真颜。
  1997年11月,南京江南贡院博物馆经过4年苦寻,终于觅到传说中的缩微作弊奇书《增广四书备旨》,内容涵盖了《大学》《论语》《中庸》《孟子》四书,及南宋几个大儒学家如朱熹等所作的注释,近20万字。此书长6.5厘米,宽4.5厘米,共计80页。
  寻得此书后,江南贡院博物馆周道祥馆长想:有四书必有五经。1998年11月,缩微《五经全书》重现人间,与《增广四书备旨》佳偶天成。此书长6厘米,宽4.3厘米,体积较《增广四书备旨》小。
  两书均采用德国石印技术,印刷水平极高,字迹小如蚂蚁,但笔画分明,没有丝毫粘墨现象。
  周道祥馆长考证后认为,此书存世极其稀少。从印刷技术角度看,石印技术每雕一个版只能印两份,即每一次只能印两本。何况,印书者还担着掉脑袋的风险,考生考完后,多毁掉此书。侥幸存世,后人也不会轻易示人,因为有个作弊的祖宗总不是一件光荣的事情。
  
  作弊手法五花八门
  
  古今考试作弊原理一脉相承。无非是请人替考、夹带抄袭、送礼换卷、贿赂批卷官、出钱买题等。此类“国粹”有些让人哭笑不得。 且说冒名替考,占人叫“枪替”,代考者唤作“枪手”。晚唐著名词人温庭筠算是很早的“高级枪手”。他替人作弊,叉八次手写定文章,温大名人因此留名“温八叉”。晚清尤其是同治、光绪年间,枪手职业化。光绪某科,河南有个饭店小跑堂郝某,见主人的两位呆公子请枪手做了官,于是偷了主人的钱,买枪手替考,居然从天上打落一顶乌纱帽。郝先生在酒席间吹嘘:“科举是个屁,我一字不识照样当官。”此人后来竟做了主考官,成了一方士子的大宗师。
  枪手进场不易,就又出了个“龙门试卷”,武术上叫“叶底偷桃”:即甲乙二考生,甲卷写上乙生名,乙卷写上甲生名,甲生成绩优秀,但有才无财,收了乙家的钱,在考场里替人打工。
  再说夹带抄袭。科举考试入场前要搜身,从头到脚捏个遍,藏个纸条极其困难,因此,小纸条上抄大段文章,用的是老鼠须,而且得精选韧度极好的鼠须才能写就,江南贡院博物馆做过试验,钢笔、圆珠笔怎么写也写不出那么小且清晰的字。
  还有送关节。科举考试要统一誊录一次,以防考官认出笔迹后手下留情。誊录后无法辨认笔迹,于是考官与考生先约定暗号,做试卷时在卷中标明,谓之“关节”,绰号“关目”。每届科场,送关节者如纷纷路上行人,明码标价,于诗下加一圈者收银一百两,加一黄圈者收金一百两。某年试题为“子谓子夏曰”全章。某考生与考官暗通关节,在八股破题中连用四个“一”字,此生破题:“儒一而为不一,圣人一勉之一诫之焉。”果然高中榜首。
  最奇的作弊术叫“飞鸽传书”,创造者堪称一代作弊的邪派高手。有考生的富人家,平时训练飞鸽送信。大考之年,考生要在考场中吃住九天。夜里,家里把鸽子放进考场,考生把试题写在纸条上,让鸽子带回家。此时,家中已请得若干作文高手,按题写好文章。再写在纸条上,让鸽子送进考场,做的是神不知鬼不觉,偏偏有一个考生是个只会写字不动脑子的笨蛋,抄文章时,居然把“背面还有。四个字也抄在试卷上,泄露了天机,牵连全家受牢狱之苦。
  
  惩罚措施十分严厉
  
  科举出朝廷的栋梁,科考关系社稷的稳定和国运的兴衰,因而对科场舞弊者的惩罚十分严厉;其惩罚措施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是枷号示惩。又称枷号示众。凡临场枪手、冒籍、顶替、夹带、抄袭、传递、不坐本号、不安本分者、劣迹确着者,一经查出,立即由提调带上枷锁在考棚外示众。在“万般皆下晶、唯有读书高”的年代,一个博取功名的读书人在众学子面前带枷示众是非常丢人的惩罚,倘若案犯牵扯两地,本地枷号示惩之后还要到另一地枷号示惩。乾隆五十七年江西巡抚姚芬在奏折中提到:“……告知拿获王致中等各犯,已经奏明,随棚枷号示众。吉安考毕,尚须带赴袁州枷示……”再有重犯者,则可延长枷号时间,
  二是斥革。生员即秀才,是须经童子试考取的功名,一旦违犯考场纪律,生员称号立即被革除。乾隆五十七年四川学政戴均元奏称:“或有招摇滋事之徒,亦叠经访拿,随棚枷号示众,至文武生员内有不安分者,劣迹确著者,即行斥革。”乾隆五十七年湖北学政李长森奏称:“臣自到任以来,据府、州、县教官禀报及经臣访闻者,俱当交地方官秉公讯结,计黜革文武生员六十余名。以劣行注册、严饬教官查察能否改过自新者文武生员四十余名。”
  三是杖责。舞弊情节严重者,要动用刑罚。乾隆五十七年陕西学政周兆基奏称:“……请将杨纯、王允中拟杖责。又,于同州棚内考试邰阳县童生之日……点名时查获童生雷懋迁、钟兆元、雷振华等三名各怀挟文字,请将该童等照例枷杖。各等情,均经臣批饬,严行发落,以示惩儆。”
  四是发配。对冒名枪替、重金雇请、计图分肥、舞弊情节恶劣者,惩罚是发配充军。乾隆五十七年直隶总督梁肯堂奏称:“查李人恒于科试之时胆敢雇请何廷振枪替代考,何廷振辄敢顶名入场……无论有无立约口许虚脏,俱照诓骗已成例,枷号三个月,发烟瘴之地充军。”对于罪责更加严重者,惩罚更重。“李仁恒、杨锡纯、李世同俱照雇请之生童及包揽之人并与枪手同罪例,应各先行枷号三个月,满日发烟瘴之地面充军,仍以极边四千里为限充当苦差,至配所杖一百,折责四十板,面刺烟瘴改发四字。”上述三人,发配、杖刑、刺字,已与命案要犯的惩罚相差无几了。
  (钟应平荐自《东方青年》200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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