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6年第2期
我的“公民”观
作者:冯务中
一个真正的公民,应该将自由、平等、博爱、和谐、幸福、人权、民主、宪政、法治、和平这些人类共同创造的普世性价值看作是自己的个人目标并正确理解之。
公民向往自由,但是不将自由理解为为所欲为,而是理解为群己权界。
公民向往平等,但是不将平等理解为人人相等,而是理解为机会均等。
公民向往公平,但是不将公平理解为以牙还牙,而是理解为以直报怨。
公民向往正义,但是不将正义理解为善恶有报,而是理解为人我双赢。
公民向往博爱,但是不将博爱理解为市惠于人,而是理解为自愿奉献。
公民向往和谐,但是不将和谐理解为一团和气,而是理解为各得其所。
公民向往幸福,但是不将幸福理解为衣食无忧,而是理解为自得其乐。
公民向往人权,但是不将人权理解为自我之权,而是理解为人人之权。
公民向往民主,但是不将民主理解为为民做主,而是理解为由民做主。
公民向往宪政,但是不将宪政理解为宪法之政,而是理解为限权之政。
公民向往法治,但是不将法治理解为依法治国,而是理解为法度之治。
公民向往和平,但是不将和平理解为没有敌人,而是理解为没有敌意……
古希腊智者学派的大哲普罗泰哥拉有一句名言:“人是万物的尺度,是存在物存在的尺度,也是非存在物不存在的尺度。”在存在论的意义上,这句话是大有问题的;但是在价值论的意义上,这句话有其合理性。同时我们要问,什么是社会的尺度?关于这个问题的回答可以很多,但在当代中国政治哲学的角度上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可以说:公民是社会的尺度,是一切合理的社会现象之所以合理的尺度,也是一切不合理的社会现象之所以不合理的尺度。换言之,凡是那些使人成为真正公民的现象都是合理的现象,凡是那些使人背离真正公民的现象都是不合理的现象。
一个人要成为雅典城邦的公民就必须做如下的宣誓:“我们将永远为这个城市神圣的理想而奋斗,无论个人还是集体;我们将不断地增强公共责任感,尊敬并遵守该城市的法律;我们将把祖上留给我们的城市更多、更好、更美丽地传给我们的后代。”如果我们将其中的“城市”改为“国家”,这段话亦可以作为我们今天的公民仪式的宣誓,尽管这段宣誓并不全面。
英国社会学家斯宾塞说:“在所有人实现自由之前,没有人能够真正地获得自由;在所有人实现安全之前,没有人能够真正地获得安全;在所有人实现幸福之前,没有人能够真正地获得幸福。”对于一个真正的公民来说,为别人的自由和权利而奋斗,其实也就是为自己的自由和权利而奋斗。
在马丁·尼莫拉牧师的墓碑上写着这样的碑文:“当初他们(指的是德国纳粹法西斯)屠杀共产党,我没有作声,因为我不是共产党。后来他们杀犹太人,我没有作声,因为我不是犹太人。再接下来,他们杀天主教徒,我仍然保持沉默,因为我也不是天主教徒。最后他们开始对付我的时候,已经没有人为我说话了。”对于一个真正的公民来说,不能漠视暴政对于他人的侵害,因为在暴政之下,包括自己在内的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无辜的罪人。
海明威在他那部著名的长篇小说《丧钟为谁而鸣》的扉页上,引用英国十七世纪玄学派诗人约翰·堂恩的诗歌:“谁都不是一座岛屿,自成一体;每个人都是广袤大陆的一部分。如果海浪冲刷掉一个土块,欧洲就少了一点;如果一个海角,如果你朋友或你自己的庄园被冲掉,也是如此。任何人的死亡都使我受到损失,因为我包孕在人类之中。所以不要问丧钟为谁而鸣,它为你而敲响。”对于一个真正的公民来说,他会把他人和社会看作是自己的同胞,把他人和社会的命运看成是和自己命运密切相关的整体。
伟大的法国历史学家托克维尔在其伟大的著作《旧制度与大革命》中说:“只有自由才能在这类社会中与社会固有的种种弊病进行斗争,使社会不至于沿着斜坡滑下去。事实上,唯有自由才能使公民摆脱孤立,促使他们彼此接近,因为公民地位的独立性使他们生活在孤立状态中。只有自由才能使他们感到温暖,并一天天联合起来,因为在公共事务中,必须相互理解,说服对方,与人为善。只有自由才能使他们摆脱金钱崇拜,摆脱日常私人琐事的烦恼,使他们每时每刻都意识到、感觉到祖国高于一切,祖国近在咫尺;只有自由能够随时以更强烈、更高尚的激情取代对幸福的沉溺,使人们具有比发财致富更伟大的事业心,并且创造知识,使人们能够识别和判断人类的善恶。”诚哉斯言,自由是公民的生命,追求自由是公民生命的意义所在。
可爱的哈姆雷特有一个疑惑:活着还是死去?在当代政治哲学的语境中,这个问题可以置换为公民还是臣民?政治的主体还是政治的客体?政治的参与者还是政治的旁观者?我们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是:前者而非后者。
古老的希腊德尔菲神庙上有一句名言:认识你自己。在现代性的语境之中,所谓“认识你自己”最主要的就是要认识到你自己是一个公民。即使你现在并不是一个真正的公民,但是你要有成为一个真正公民的勇气和意识。
永远的苏格拉底有一个永远的“苏格拉底问题”:一个人应该怎么活着?而现在我们可以肯定地回答道:一个人应该作为公民而活着——作为一个真正的公民而活着。
(荐自2005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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