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6年第1期

米兰达法则

作者:达 闻




  在看美国刑侦片过程中,每当警察对嫌疑人宣布拘捕时,都可听到类似的一段话:“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一切,都将作为你的呈堂证供,你有权请律师在你受审时到场。如果你请不起律师,法庭将为你指派一位。”
   这段繁琐的格式化语言,就是出自“米兰达法则”。
  1963年,美国一个23岁的无业青年恩纳斯托·米兰达,因涉嫌强奸和绑架妇女在亚利桑那州被捕,警官随即对他进行了审问。在审讯前,警官没有告诉米兰达有权保持沉默,有权不自认其罪。米兰达文化不高,这辈子也从没听说过世界上还有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即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这么个玩艺儿。经过连续两小时的审讯,米兰达承认了罪行,并在供词上签了字。
  后来在法庭上,检察官向陪审团出示了米兰达的供词,作为指控他犯罪的重要证据。米兰达的律师则坚持认为,根据宪法,米兰达的供词是无效的。最后,陪审团判决米兰达有罪,法官判米兰达二十年有期徒刑。此案后来被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1966年,最高法院以五比四一票之差裁决地方法院的审判无效,理由是警官在审问前,没有预先告诉米兰达应享有的宪法权利。最高法院在裁决中向警方重申了审讯嫌犯的规则:第一,预先告诉嫌犯有权保持沉默。第二,预先告诉嫌犯,他们的供词可能用来起诉和审判他们。第三,告诉嫌犯有权请律师在受审时到场。第四,告诉嫌犯,如果请不起律师,法庭将免费为其指派一位律师。这些规定后来被称为“米兰达法则”(Miranda Warnings)。
  “米兰达法则”体现的是美国法律中遵循宪法保护人权的原则。虽然它可能会给办案带来一些麻烦,也可能使律师钻法律的空子,然而,法律中的漏洞可以通过正常发展程序予以修补,而有法不依、执法犯法的口子一开,最终会冲垮民主法制的大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