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5年第10期

自然惩罚法则

作者:佚名




  一个孩子不爱惜家里的东西,这天又把椅子弄坏了。爸爸毫不留情地让他连续几天站着吃饭,让他体验体验自己的行为所带来的劳累之苦。
  一个孩子很任性,动不动就以摔东西来表示自己的“抗议”。一天因为妈妈没给他买他想要吃的,就把一件新玩具摔坏了,把一本书撕烂了。妈妈更是“强硬”,马上宣布一个月之内不再给他买新玩具和书,若他没有改正的行为则继续延长。
  18世纪法国教育家卢梭认为:“儿童所受到的惩罚,只应是他的过失所招来的自然后果。”这就是卢梭的“自然惩罚法则”,是世界教育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如果孩子打破了他所用的东西,莫要急于添补,让他自己感受到需要它。他打破了自己房间的玻璃窗,让风日夜吹向他,也不怕他因此而伤风;伤风比起漫不经心还要好些。”
  自然惩罚法则的含义是:当孩子在行为上犯了错误时,父母不应对孩子进行过多的指责,而应该让孩子自己承担错误直接造成的后果,给孩子以心理惩罚,使孩子在承受后果的同时感受心情的不愉快甚至是痛苦,从而让孩子自我反省,自觉弥补过失、纠正错误。
  简单地说,自然惩罚法就是让孩子在自作自受中体验到痛苦的责罚,强化痛苦体验,从而吸取教训,改正错误。“自然惩罚法则”的关键就是要让孩子感到受惩罚是自作自受,是应该受惩罚的。
  “自然惩罚法则”的另一种方法是:给机会去试试,如孩子一定要穿那好看但太单薄的衣裙,或适合宴会穿的硬底皮鞋时,就让她穿,结果必然是“太冷了”或者“鞋太滑太硬不能在操场上跑、追不上同学”。总之是让孩子自作自受。
  
  (摘自海豚出版社2005年版《世界上最伟大的教育法则》一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