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5年第8期

重新审视校规

作者:张 锐




  校规的制定和遵守不能以牺牲人性为代价,否则,它就失去了意义。
  
  学校是学生获取人类知识、经验、文化的重要场所,一个人最初的学习都要在学校里进行,制定校规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这种学习和成长的有序性。然而,如果学生在走出课堂,离开学校时变得讨厌教育、厌恶学习的话,那就说明我们的教育失败了。虽然,学生厌学的原因有很多,但学生体验不到学校生活的乐趣恐怕是最主要的原因,其中的关键更多的还在于我们的一些冷漠的校规。
  谁有权利制定校规
  学生是成长中的人,校规最终要落实到学生身上才能发挥作用,这需要学生认可、接受校规,并内化为自己的规则意识,不断规范自己的行为。因此,在校规的制定上应该体现学生的内在需求,关注学生的内心需要,让学生参与校规的制订。但是,人们对校规通常是这样认识的,校规是学校中的重要规定,理应由学校的领导或权威的教师来制定,以保证校规的规范性和要求的可行性。
  当然,由教师制定校规本身并没有什么不妥。但是应该看到,教师是权威性很强的群体,这种权威和对自己的过分自信使得教师很难真正了解学生,常使得很多教师无视学生的存在,习惯于按自己的意志来定夺是非标准、制定管理的要求,更多地从成人的角度出发要求学生必须遵守。其实,在青少年的生活中,实际上存在着一个与成人世界不同的世界,青少年是这个世界的主人。虽然我们成人曾经历这一世界,但一旦离开这个世界,就认为儿童世界里儿童的行为不免幼稚好笑,甚至感到荒诞离奇、不可思议,于是便以成人的想法、规则去要求、训练甚至是束缚儿童。透过现行的某些校规,不难看出,尽管我们高举着“人文”的旗帜,尽管呼喊着“关爱”的口号,但是在具体的操作中,我们的领导和教师,把“规则”视同儿戏,缺乏严格的规则意识,在制定规则时表现出很强的随意性,嘴一“吧嗒”,校规就出台。而这些规定大多是出于对学生学业成绩的过高预期,他们期望通过校规来约束学生的学习行为,提高学生的学业成绩,即使是一些常规性的规定,其出发点也常常仅停留于保证学习的秩序。在这种随意性的规定中,我们的领导和教师缺少的是对学生主体地位的重视。
  从学生的角度说,不同的生活背景和社会环境造成了他们不同的心理需求,他们了解自己的内在需求,他们知道自己需要什么样的制度,因此,理论上更应该由学生参与校规的制定。虽然这样会有很多不合理的地方,也不一定全部符合现实和社会的要求,但在学生参与校规制订的过程中,学校和教师可以从中清晰地了解学生的内在需求,使我们的校规能有人性。即使校规全部由教师来制定,至少应该全面征求学生的意见,更好地体现出学生的意愿。这样,校规才能符合学生的需要,学生才会愿意接受,自然,也会自觉地遵守,并可能有好的效果。
  应该看到,教育绝不仅仅是捧上一张张高一级学校的录取通知书,而是捧出一个个有鲜明个性的活生生的人;教育绝不仅仅是追求百分之多少的升学率,而是追求每个学生的生动、活泼、主动的发展;教育绝不仅仅是汇报、总结、评比时的数据,而是教师与学生共度的生命历程、共创的人生体验。这需要我们慎重地出台一些校规,全面地看待我们的校规、反思我们的校规。
  如何看待遵守校规
  有了校规自然是为了让学生遵守,校规遵守得如何,在某种程度上反映着学校的管理水平,制约着学校的教学质量和学生的发展。因此,大多数学校在管理中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维护校规的尊严和权威,并且针对学生的“不良表现”采取控制、围堵、惩罚的办法,出了很多力,但往往效果并不理想。
  应该看到,当校规不能符合学生的发展实际时,这样的校规很容易与学生的心理需求产生一定的距离,因此,学生面对这样的校规时常会以不合理的方式来应对我们的制度,外化为行动上的一种无言的抵触和自觉与不自觉的反抗,于是有些学生就会违反纪律、不听话。遗憾的是,在管理中,大多数教师总是把眼睛死死地盯住学生所采取的不合理的方式上,很少或根本没有考虑这不合理的方式背后有多么简单、多么正常又是多么合理的要求。大多数教师的思想深处存有这样的观念,校规是不会有错的,只有学生是不成熟的、是不能控制自己的,因此会违反纪律,是需要管理和惩罚的。其实,当校规本身就存在问题时,任何纪律性的规范、约束、管教、控制,甚至强制性的措施都是难以见效的。
  在具体的管理中,校规的落实大多要通过班级管理这一途径,为了达到预期的效果,绝大多数班主任会让班干部记录学生的不良表现,甚至安插部分学生来记录,以达到了解学生遵规守纪的情况。教师喜欢学生打的“小报告”:谁打烂了教室的玻璃,谁在背后说老师的坏话……表面上看,教师了解了违规的学生和违规的问题,便于针对这些不良行为采取各种“有效”的处罚措施,能够保证校规的落实。这里需要反思的是,校规的落实是为了什么?如果校规的落实不能从人性的角度出发,不能培养起学生的人性,即使学生遵守了校规,我们就能达到教育的目的吗?从人性的角度上说,这种管理方式实际上是亵渎了同情、善良、与人为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人间美好的感情。一方面我们憎恨打“小报告”的人,另一方面我们又无时不在培养着打“小报告”的人,结果,更多的学生走上社会后,对上司唯唯诺诺,没有独立的人格,这不能不归之于我们的教育。
  由此,我想到了澳大利亚的法律规定,如果证词会对婚姻关系造成损害则不被采信。同样,在美国法律中,为亲人隐瞒罪行,也不被认定有罪。虽然,从惩治犯罪的角度说,最知情的人隐瞒亲人的罪行势必会增加社会的破案成本,乃至使一些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但这样的规定却坚守住了一条底线:“对任何社会都居极少数的犯罪人群的惩治,绝不能以大多数人的良心沦丧为代价,这是对社会更深刻、更长久的损害。”同样,笔者认为,校规的遵守也不能以牺牲人性作为代价,否则校规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