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5年第4期
“三甲”不是“前三名”
作者:田 澍
用“三甲”排名来源于中国古代的科举。由于明、清两朝是中国科举制度的典范时期,故以明、清为例予以说明。明、清时期士人进入官场的“正途”就是参加科举考试,即进士科考试。当时,参加中央级考试(先会试后殿试)的各省举人考中后被列为“甲榜”,即进士就是甲榜,未考中的举人被列为乙榜。由此便引出了“甲第”、“甲科”等概念。“甲”乃等级之意,“三甲”即三等,即一甲、二甲、三甲三个等级。一甲可以理解为甲科中的第一等,二甲为甲科中的第二等,三甲为甲科中的第三等。在明、清时期,可以把考中进士的前三名状元、榜眼、探花称为一甲或第一甲,但绝不能称为三甲。从第四名开始至100名左右,称为二甲或第二甲。余者统称为三甲或第三甲,约200人左右(清朝人数多于200人)。
由此可见,“三甲”只能有以下两种解释:一为三个等级,即一甲、二甲和三甲;二为第三甲,即第三等级,而绝不可能理解成前三名的涵义。这种把科举时代的“三甲”用来比喻前三名的提法,无论如何是讲不通的,故必须予以纠正,不能听其泛滥。
(盛荣强荐自2004年11月27日《光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