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4年第10期
体罚,正在消失的教育之痛
作者:李 茂
作为世界上认可程度最高的人权协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为改善全世界儿童的生存条件提供了法律基础,并为所有缔约国政府制定了确保儿童获得基本需要、保护和自由的最低标准。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19条规定:“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保护儿童在受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任何负责照管儿童的人的照料时,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伤害或凌辱,忽视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剥削,包括性侵犯。”
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都有法律规定哪些惩戒措施会对儿童带来伤害。虽然公约没有特别指出哪些措施适合在家里使用,但却强烈支持家长为儿童提供非暴力的教导。在学校,管理者应充分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废除任何形式可能给儿童带来身体和心理伤害的惩戒措施。
很多国家都发起了废除体罚的各种运动和立法改革。l979年,通过有关禁止体罚的立法,瑞典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全面禁止对儿童实施体罚(包括家庭内的体罚)的国家。在对违法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瑞典政府还提供大量资金支持一个相关的教育运动,并为减少家庭压力和冲突提供各种各样的帮助。瑞典的这一系列举措为其他国家开了一个好头。随后,丹麦、挪威、芬兰、奥地利、塞浦路斯、意大利、克罗地亚和拉托维亚等8个欧洲国家也通过立法废除了体罚。
然而,体罚仍然在不少国家披着合法的外衣。即便在美国,仍有大约一半的州规定,学校对儿童进行体罚合法;除明尼苏达州外,父母或监护人对儿童的“适当”体罚在各州也都是合法的。
何谓体罚?体罚可以定义为,由持有一定权力的人实施的,以惩戒为目的的,给人带来痛苦的身体上的惩罚。典型的就是打孩子,包括用手打,用鞭打和用板子打等。
对体罚后果的研究表明,体罚对所有年龄段的儿童都是无效且危险的。体罚通常会给受罚儿童带来愤怒、怨恨的情绪和自卑。他教给孩子暴力和报复可以解决问题。体罚还会造成儿童对成人的模仿,并使体罚得以无休止地延续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