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3年第2期

多元化、法制化与民办教育

作者:张洋生




  “有人说:公办校是亲儿子,民办校是干儿子。手心手背都是肉,在我看来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都是一样的,都承担着社会的公益事业,都在为培养孩子做出巨大的贡献。何况民办教育的真正起步与发展比较晚,我们应该给特别的她以特别的爱和呵护。”“我想,民办学校只要求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的待遇,应不为过。”当苏州市副市长朱永新在主席台上说出这番话时,赢得了全场民办教育工作者热烈的掌声。
  与会者还特别关注“假民办”现象。这种在当地名校中孵化出来的“假民办”除了收费是民办以外,其他方面全是公办,小到收“议价生”,大到开办计划外的“二级学院”。用名校品牌、国有资产、在编名师武装起来的“假民办”已经成为各地民办学校的强有力的竞争对手。这样的做法不仅人为地制造了不公平竞争,而且很容易滋生出腐败。
  二是政府与民办学校的关系。
  有专家指出,这同样存在着关系不清的问题,表现在有些地方政府要么管了不该管的事情,使本地区的民办教育处于受歧视的地位;要么把本来应当管的却放任自流,造成民办教育的无序竞争,甚至违法乱纪。因此着眼长远,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亟需一个公平、公正、透明的依法行政、依法办学的良好的外部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促进法》还对政府有关部门对民办学校的管理职能作了具体的规定,在多项条款中给予民办学校在内部管理体制的确定、机构设置、学校法定代表人确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校长和教职工的选聘、工资待遇、教学课程的设置、教学内容和方法的确定、资产管理与使用、证书的发放、收费标准的制定等方面的办学自主权。《促进法》规定,对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中小学,国家应当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广东信孚教育集团董事长信力健在为集团旗下的民办学校争取“国民待遇”的过程中感慨很多:“由于没有相应法律的保证,我们在实际办学过程中,确实遇到了一些政策方面的制约和个别政府官员的阻挠,比如学校几乎每年都要接受近10个政府部门的审查,而教育局往往拿着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红头文件加以对照,说我们违反了一些规定。这在公办学校可能并不多见。”
  这些只是从行政手段上来制约民办教育,而更为严重的是,一些地方政府因为看到民办教育可以收费的政策,就直接由政府出面,由教育局长出任董事长,参与民办教育的“办学竞争”。
  与会者认为,政府在民办教育发展中的任务应当是制定发展规划、标准和规则,创设发展的政策环境和维护发展秩序。要努力建立政府有效管理民办学校的体制和体现多元化与规范化相结合的民办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有效运行机制。
  有人说:“立法应站在中立者的立场,不光对投资者有权利和义务的要求,对政府也应有权利和义务的要求”。
  全国人大常委、民办教育工作者联谊会副主席毛昭晰说:“政府官员应提高自己的认识。作为监督机关如各级人大,应对那些管理民办校的机构加强监督,因为有的民办校确实受到了一些不是很公正的待遇。”
  广州现代教育研究中心研究员张铁明说,发展民办教育,首先要规范政府行为。在很多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延续着传统的管理办法,基本上是全程管理、全方位管理。现在要办一个民办学校,土地的申请、配套费的减免、师资、收费包括教育教学、课程设置、学生评价、招生都是由政府掌握的。我认为政府管理民办学校要依靠中介机构的完善,有三类中介机构:一类是研究执行性的,为政府的宏观决策提供咨询;第二类是鉴定、评价性的机构,这也是现在比较缺乏的,这与民办学校的督导评价有关;第三是民办学校的行业协会,通过行业自律管理来规范民校的办学行为。
  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民办教育研究所金辉在题为《政府主导与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报告中主张,要突破体制性障碍,倡导政府主导的“六大要务”:第一要务是在不同的教育阶段,确立民办教育比例规模的宏观发展目标。并在相应的教育阶段,确定“公退民进”的发展策略,引导民间资本投资教育。第二要务是不断健全和完善民办教育审批的行政规程和规章,提高申请举办者的资格准入标准,健全办学许可证制度等。第三要务是针对民办教育机构在名称、广告、招生和收费等“多发性”规范办学问题,健全和完善跨部门的行政管理规程和规章,建立民办教育机构的诚信档案,定期向公众发布公告,引导学校诚信办学,取信于民。第四要务是要区别民办教育机构的不同类型,对民办教育机构开展全面清产核资工作,重点是对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各种形式的“改制学校”开展清产核资工作,进而通过政策创新,引导民办教育机构健全和完善学校的资产责任制度。第五要务是要对不同类型的“民办学校”制订不同的分类引导政策。对私立学校,多种所有制产权结构的学校,国有资产参与举办的学校等等,要从产权制度、体制改革等角色制订分类引导的政策,促进不同类型民办教育机构的健康发展。第六要务是要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行政负责人的政策法规培训和管理业务培训。要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相关的政府部门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计划和建设部门等参与,从事教育与培训的事业单位主办,对民办教育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开展“依法办学、以德立校”的专业培训。
  
  多元化:
  民办教育的发展走向
  
  社会需求越来越多元化,中国的教育也应该越来越多元化。
  陶西平在闭幕式上的讲话中指出:民办教育的生存与发展有赖于适应市场需求的多元化,民办教育规模的扩大有赖于投资主体和投资方式的多元化,民办教育的生机与活力有赖于办学体制与机制的多元化以及办学特色的多元化……因此,在坚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的前提下,推进民办教育的多元化是民办教育发展方式的大趋势。多元化要求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包容,相互吸收,相互借鉴,共同发展。民办教育的诞生是与时俱进、教育创新的产物,民办教育的发展仍然必须坚持与时俱进与不断的教育创新,只有不断的教育创新才是形成多元化的动力。
  一是通过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吸引资本。
  朱永新说,在中国现阶段,政府的一个非常明智的选择应当是积极地推进教育的多元化,主动吸引政府以外的资金来投入教育应是必然的抉择。事实上,现在政府以外的资金实在是太多太多了,试想每年投在股市上的资金是多少?!如果教育也可以搞股份制,老百姓可以购买教育股票,中国的教育将有更大的活力和希望。中国现已有了第一家教育上市公司,我希望还能有更多的教育公司上市,从而推进教育集团化、品牌化的运作。
  上海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院长张民选在会上引用了“第三条道路”、“混合经济”的理念。这种理念促使我们逐渐放弃“非公即私”和“私胜于公”的概念,淡化意识形态的争论,转而把希望寄托到寻找和尝试各种中间型办学体制和机制上。这种理念为各种“亦公亦私”、折中、包容与多样——混合型机制的办学体制和教育财政机制提供了良好的生态环境和生长条件。教育对未来的国际竞争和包容性社会都是至关重要的。扩大教育规模和教育参与程度,国家就必须扩大社会的责任和成本的分担(财政混合),就必须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教育。
  二是通过办学特色的多元化以适应市场需求的多元化。
  专家指出,民办教育、私立教育有其存在和发展的独特价值,发展民办教育的真正目的是增加教育供给方式的多样性和选择性。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承认了利益驱动机制,而且在更深的层次上唤醒了人们的主权意识,为人们的自由选择提供了条件。民办学校在某种程度上满足了人们选择教育的需要。其实,民办教育是市场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产物,它从诞生那天起,就注定其办学类型应该是多样化的。有一项调查表明,“在湖南省2984名被调查者中,72.8%的人所学的专业是社会急需而公办学校又不能满足的专业”。除了不同的专业设置之外,民办学校还提供了不同的教育条件、就读形式和特色课程等等,因此,民办学校的类型也不能单一化。
  目前我国民办学校尤其是基础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办学类型都是一种模式:大多走的是一条学术型办学的道路,即把升入高一级的学校作为教育目标,片面追求升学率。办学者不应该拘泥于单一的学术模式,而应该瞄准市场和社会的需要,既办特色学校、精品学校,也办普通学校或替补学校、补习学校。一份介绍国外私立教育类型的资料,把学校的类型分为五种:学术型学校、社会型学校、工艺型学校、发展型学校、补习型学校。民办学校类型的多样化有助于决策者认识到民办学校不一定在质量上胜过公办学校。同时,政府对不同类型民办学校进行督导评价时,应该有不同的标准,而不应一刀切、一律化。
  责编:薛农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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