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狱,是指因为发表的言论和思想触怒皇帝及朝廷而构成的狱案。文字狱由言论罪发展而来,周代有“防民之口,甚于防川”的典故,见于《国语·周语上》: “周厉王暴虐,国人批评厉王,邵公向他反映说: ‘国人痛苦不堪。’厉王大怒,使卫巫去监视国人,发现有怨言者就上告,立即杀掉他。于是国人都敢怒不敢言,走在路上只以目光对视一下而已。厉王大喜,告诉邵公说: ‘我能够消灭谤言,现在他们都不敢说话了。’邵公说: ‘这不过是被压制了,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大川由于壅塞而溃决,伤人必多。治理百姓也是如此。所以治川河者,用疏导水流的方法,为民者,提倡老百姓畅所欲言。’”春秋时期郑国的改革家子产说: “治理国民就如防川,大水决口,伤人必多,我是来不及救治的,治河不如小决而导出,治民不如让我听见老百姓的怨言,然后对治弊病。”孔子很赞赏子产的态度。这说明,中国古代言论的自由度是很大的。从历史文献看,朝廷钳制民间舆论是法家变法的主要内容。《史记·商君列传》云: 商鞅变法“秦民起初有说变法令不方便的,有说变法令方便的。商鞅说: ‘这都是乱化之民。’尽迁之于边城。其后民莫敢议论法令。”《管子·任法篇》云: “是以官员没有私论,士人没有私议,人民没有私说,皆虚其心,以听命于王,王以公正论,以法制断,故统治天下就不觉得繁重了。”中国老百姓的口受到法律制度的钳制,始于商鞅变法,酷烈于韩非、李斯,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街谈巷议固所不许,腹诽非心亦所不容。秦始皇焚书坑儒,使文字狱正式成为统治者加强其执政能力的基本国策和制度性保障措施。
文字狱主要针对人们在文字著作中,流露出对现状不满的情绪或独立思想的倾向,而加以构造谳狱,“锻炼而周内之”。有时人们的言论触及当朝某方面的特殊忌讳,也难免获罪。文字狱大多以捕风捉影、莫须有而发生和发展,虽然是制度性的钳制言论,但是却没有法律依据可言。在中国历史上,文字狱无代无之,大兴特兴文字狱,则只有秦朝、明朝、清朝等朝代。
清代大兴文字狱有其必然性。首先是外在的必然性,即民族矛盾。清朝以异族入主中原,按汉族文化的传统观念此即所谓“异种称王”,不能算正统。当时一部分明朝士大夫对“异种称王”有着相当激烈的民族敌忾情绪。顺治年间,先有南明各地士大夫领导的武装抗清斗争。南明彻底覆亡之后,民间各处都有许多明朝遗民的诗文集尤其是私撰《明史》的流行,其中有明显的汉族正统思想。许多士人都以气节相标榜,不与清廷合作。清朝统治者为了彻底泯灭汉人的民族意识和民族气节,对汉民族怀念故国思想防范甚严,打击甚酷。然而康熙朝六十余年间,虽有文字狱,但数量不多,文网尚宽,而且主要是民族矛盾问题。与后来的雍正、乾隆两朝极为严厉的文网有显著不同。康熙朝文字狱不超过十起,最大的案件是庄廷《明史》案和戴名世《南山集》案。这两个大案都是因作品中流露出眷念明朝的民族意识而遭到打击。
其次是内在的必然性,即历史原因。文字狱成为朝廷的基本国策始于法家变法时期的秦国,而文字狱一旦成为统治者的基本国策,就会无孔而不入。随着清朝的民族矛盾深化,终而成为文字的不同表达方式的矛盾。此时,批判或不满封建专制主义的异端思想,也普遍产生,民主思想的产生更激化了民族矛盾,同时,民族矛盾和民族斗争又加深了封建专制主义与士大夫独立思想的矛盾,彼此互为因果。雍正帝和乾隆帝必然要以加强封建专制主义执政力度的方式来达到其巩固满族人对统治中国的目的。雍正帝和乾隆帝绝不能容许人们稍有不平则鸣的情绪存在,由于雍正帝继承帝位引人疑议,在民族矛盾上又加上了权力合法性危机,这就造成了他们父子的神经特别敏感,检查态度特别恶劣。如此一来,文字狱又由文字的不同表达方式的矛盾更进一步发展为正常的思想与病态思想之间的矛盾。雍正帝既然把朱元璋的大权独揽的治国方式发展到了极点,其兴文字狱也就较朱元璋更为严厉。而乾隆帝则以好大喜功的态度搞文字狱,已经超出了文字狱本身的定义。他把编定《四库全书》与秦始皇的焚书坑儒有机地熔为一炉,把传统的文化专制主义与个人的病态心理牢固结合起来,文字狱的发生方式特别不可思议。从宏观的角度看中国历史,文字狱之愈演愈烈有其内在的必然性,它是专制主义登峰造极的产物。这种必然性的表现就是文字狱往往由偶然因素发生,常常是由于执政者个人对词义的特殊理解就大兴文字狱,焚书坑儒。在这方面,乾隆帝比雍正帝又进了一步。
下面具体分析几个与权力斗争有关的清代文字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