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封建”的本意




  ——兼论“公社”、“井田”及其影响周朝建立以后,为了稳定新征服的地区,实行大规模的“封建”。所谓“封建”,其本意是“封邦建国”、“封建亲戚”。周朝一共“封建”了七十一国,其中少数是异姓诸侯,多数是周王室的同姓(姬姓)诸侯,目的是“封建亲戚,以藩屏周”——用同姓诸侯构筑一道屏障,来捍卫周天子的中央权威。

  这就是当时所谓“封建”。

  欧洲中世纪有“feudalsystem”或“feudalism”,近代日本学者在翻译时,借用周朝的“封建”一词,译作封建制度、封建主义。于是“封建”的含义发生了异化,现今人们习以为常地说“封建社会”时,已经不再是“封建”的本意了。如果认真加以比较,与欧洲的feudalism时代相似的,是周朝建立以后的四五个世纪。秦朝以后的中国,很难说是feudalism时代。吕思勉《中国制度史》在论述“国体”时,把中国历史划分为三个时代:(一)部落时代,(二)封建时代,(三)郡县时代。他认为,秦以后,由封建时代进入郡县时代,此后虽然出现了“封建的四次反动”,但都是失败的尝试。这种立论,显然是从“封建”的本意出发的。

  “封邦建国”既是巩固和扩大周朝统治的手段,又是贵族内部权力和财产再分配的方式。虽然以姬姓贵族为主,在封建的七十一国之中姬姓占有五十三个之多,但是为了稳定大局,也封建了十八个异姓诸侯。一方面是为了安抚这些有功或有传统势力的异姓贵族,另一方面是为了利用异姓诸侯作为姬姓诸侯的屏障,控制戎狄蛮夷部落,扩大周朝的统治区域。

  既然“封建”是权力和财产的再分配,它必须符合“礼”的规范。周天子的封建诸侯有一套隆重的“策命礼”,以显示天子(即王)与诸侯邦国的联系。在太庙进行的策命礼仪,首先由周天子(即周王)向诸侯授予册封文书,然后由主管国土和人民的大臣向诸侯“授土”、“授民”,意味着把一方土地以及土地上的人民分封给了诸侯,周天子通过诸侯对那些地区实行间接的统治。周天子有权对诸侯邦国进行巡狩、赏罚;诸侯国有义务向周天子述职,并向周天子缴纳贡赋;当诸侯邦国受到外来侵略或发生内讧时,周天子要给予保护或调解。

  周天子把土地和人民分封给诸侯,叫做“建国”;诸侯再把土地和人民分封给卿、大夫,叫做“立家”。这样就形成了金字塔形状的封建体制: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庶民。就天子与姬姓诸侯这一体系而言,封建与宗法有着密切关系。周天子既是政治上的共主(国王),又是天下同姓(姬姓)的大宗。政治上的共主与血缘上的大宗,紧密结合,成为“封建”的精髓。

  政治与血缘的结合,看似牢不可破,其实不然。既然周天子授土授民给诸侯叫做“建国”,诸侯授土授民给卿、大夫叫做“立家”,因此对于士、庶民而言,就有“国”与“家”的对立,他们把自己的宗族称为“家”,只知效忠于“家”,而不知效忠于“国”。这种离心力,是封建制度的致命弱点,导致分裂割据,与中央分庭抗礼。春秋战国的历史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封建的本质是分地分民,与它相联系的,必然是一种领主式的土地关系,具体表现为农村公社与井田。

  西周时的“邑”、“里”,就是农村公社。邑、里奉祀社神的地方称为“社”,于是乎邑、里也称为“社”。它们又与井田相关联,《周礼》说:“九夫为井,四井为邑。”表明农村公社的土地分配方式是井田制。

  农村公社的特点,就是土地公有,共同生产,共同消费。根据民族学家的调查,20世纪初的西双版纳傣族中还保留着农村公社的遗存,与远古时期的情况极为相似。从《夏小正》、《管子》等典籍中,可以依稀看到它的影子。西周的井田制度,根据后人的追述,农村公社的气息是相当浓厚的。由儒家伦理培育出来的政治家、思想家,对它推崇备至,奉为理想主义的土地制度和政治模式。

  孟子生活的时代,农村公社、井田制度已经分崩离析,这使他耿耿于怀。所以当一些国君向他征求治国方略时,他总是说,要施仁政,而“仁政必自经界始”,也就是说,仁政的第一步就是恢复农村公社的井田制度。孟子关于井田制度有这样的描述:“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农田划分成为棋盘状,每家农民必须优先共同耕种“公田”,然后才可以耕种自家的“私田”。由于每家农民拥有同等数量的“私田”,所以过着没有贫富分化的和谐生活。

  领主土地关系的特征,是农奴无偿地替领主代耕公田,然后才可以把自己那块份地(私田)上的收获归于己有。这种方式当时叫做“藉”或“助”。《春秋》鲁宣公十五年“初税亩”,左氏、穀梁、公羊三家的注释都说,在此之前没有“税亩”(征收土地税)这种方式,而是“藉而不税”。所谓“藉”,就是“借民力而耕公田”。由于这种方式愈来愈不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周宣王即位以后,宣布“不藉千亩”,“初税亩”这种新的方式取而代之。井田制终于走到了它的尽头。后来商鞅变法,废除井田制,是顺应历史潮流之举。

  后世儒家学者鉴于土地私有造成的贫富分化,对已经消失的农村公社充满向往、羡慕之情。何休《春秋公羊传何氏解诂》、韩婴《韩诗外传》对公社有许多理想化描述,它除了组织生产之外,还保留着“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助”的集体主义互助习尚,“患难相救,有无相贷,饮食相召,嫁娶相谋”。这种田园牧歌式的美景,多半出于儒家学者对农村公社与井田制度的理想主义回忆。

  这种理想主义与秦汉以来的小农经济形成鲜明的对照。小农经济是以土地私有为前提的,必然伴随土地买卖、兼并,以及贫富两极分化。首先发难的是儒家公羊学大师董仲舒。他对“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深为不满,认为这是商鞅废除井田制度留下的后遗症。解决这一社会问题的药方,就是恢复井田制度。鉴于井田制度一时难以恢复,他提出一个折中主义的方案——“限田”,目的在于“塞兼并之路”,使得富有者占田不能超过一定数量,贫穷者不至于没有土地。在土地可以买卖的时代,“限田”不过是儒家的平均主义理想而已,根本无法操作,化作泡影是必然的。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王莽的带有农业社会主义色彩的改革,重弹董仲舒的老调,再次显示了儒家那种脱离实际的理想主义政治的致命伤。他颁布的“王田令”,是以赞美早已退出历史舞台的公社与井田为出发点的,主张取消土地私有制,把私有土地收归国有,然后按照《周礼》的井田制度模式,实行“均田”——平均分配土地。这种看似很“革命”的主张,其实是历史的倒退。把私有土地收归国有,禁止土地买卖,是企图以国家行政手段向经济发号施令,违背了经济发展规律。因此遭到全社会的一致反对。连农民也不买帐,这是为什么?因为农民是小私有者,他们不愿意自己的私有田产成为“国有”。王莽的“托古改制”以彻底失败而告终,并未使后世的政治家引以为戒。

  有宋一代,小农经济获得了长足发展,伴随而来的兼并盛行,贫富分化加剧。不少著名的政治家、思想家以为是“田制不立”的结果。于是乎,恢复井田制度的议论如沉渣泛起一般,几乎连绵不断。即使被誉为“中国十一世纪的改革家”的王安石,对井田制度也百般美化,他在与宋神宗议政时,建议模仿王莽的“王田令”,“令如古井田”。他的“方田均税法”,似乎是这一主张的第一步。看来王安石与王莽是颇有一些共鸣之处的。新儒学大师朱熹也不见得高明,也主张恢复井田制度。他说:“田尽归官,方可给与民”,“而今要行井田,索性火急做”。所谓“田尽归官”,就是实行土地国有;所谓“索性火急做”,就是不要停留于口头议论,要雷厉风行地实施。

  为什么人们的改革思路始终离不开井田制度,公社的幽灵如此难以摆脱?实在值得深思。

  到了近代,“三农”问题尖锐化,上述思路再一次以高水平的形式重现。

  令人尊敬的民主革命的先行者孙中山,针对“三农”问题的症结——地权不均,提出“平均地权”的主张。如果不为尊者讳,实事求是分析的话,其中颇有一些问题。孙中山的“平均地权”是以土地国有代替土地私有为前提的。极而言之,在孙中山思想中,平均地权和土地国有是合二而一的。在同盟会机关报《民报》发表的党义第四条中,就有“主张土地国有”的规定。胡汉民在《民报》第三号,发表党义六条说明,把土地国有与古代的井田制度相比拟。这种解释有没有违背孙中山的原意呢?没有。

  孙中山曾多次从不同角度阐述他的平均地权思想,对井田制度及王莽改制、王安石变法给予高度评价。他说:

  ——“平均地权者,即井田之遗意也,井田之法既板滞而不可复用,则唯有师其意而已”;

  ——“中国古时最好的土地制度是井田制,井田制的道理和平均地权的用意是一样的”;

  ——“诸君或者不明白民生主义是什么东西。不知道中国几千年以前,便老早有过这项主义了。像周朝所实行的井田制度,汉朝王莽想行的井田方法,宋朝王安石所行的新法,都是民生主义的事实”。

  孙中山以明白无误的语言告诉人们,他的平均地权,他的民生主义,只不过是古已有之的井田制度的再版,因为两者“用意是一样的”。令人惊讶的是,他把民生主义与王莽“想行的井田方法”,王安石的“新法”,排在一个行列里。从中人们不难看出某种一脉相承的传统思想:对公社与井田的赞美与怀恋。公社与井田,以及恢复公社与井田的尝试,竟然成为“平均地权”的出发点,实在是耐人寻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