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安民治民,维护皇权




  安民治民,维护皇权

  历史上颇有建树的皇帝,莫不把安民治民作为治国之本。雍正帝也不例外,在他执政期间,对部分“贱民”,雍正帝大胆地开豁其贱籍,使得这些人能更好地从事农业生产,同时松弛了这部分人对封建社会的人身依附关系。雍正帝还十分重视正风俗、厚人伦的社会教化,对崇尚节俭、拾金不昧、乐善好施等行为予以推行与奖励。雍正帝大力推行的安民治民的保甲制,既解决了人口编审问题,又解决了地方治安问题,具有一定的社会积极意义。可以说雍正帝是勇于改革并取得了相应成就的君王。

  广训圣谕,教化民众

  雍正帝作为封建时代的皇帝,在统御万民、自守帝业方面有着独特的智慧。对民众实行“教化”,其最终目的就是为了维护皇权,维持社会的稳定。

  康熙九年(1670年),康熙帝颁行了《圣谕十六条》,其主要内容是:“敦孝弟以重人伦,笃宗族以昭雍睦,和乡党以息争讼,重农桑以足衣食,尚节俭以息财用,隆学校以端士习,黜异端以崇正学,讲法律以警愚顽,明礼让以厚风俗,务本业以定民志,训子弟以禁非为,息诬告以全良善,戒匿逃以免株连,完钱粮以省催科,联保甲以防盗贼,解仇忿以重身命。”它的作用就是让人民安分守己。雍正帝深知它的作用,说它“自纲常名教之际,以至于耕桑作息之间,本末精粗,公私巨细”。雍正帝对此很重视,为了使人们看得更明白,雍正帝让人对其逐条解释,洋洋万言,最后汇编成《圣谕广训》,于雍正二年(1724年)颁行天下。

  为了切实发挥《圣谕广训》的作用,七年(1729年),雍正帝命在乡村设立乡约,凡大乡大村,派约正一人,值月三四人。约正由地方官于生员中挑选充当,政府酌量发给补贴,值月由耆民充任。他们备置两种簿册,一记民间“善行”,一记“过恶”,以便对民人进行表彰和规教。

  雍正帝设立乡约,主要目的是宣讲《圣谕广训》。因此,各个地方对约正的宣讲都非常重视,并且最大限度地将圣谕内容传输给民众。值月宣读,约正用通俗的语言解说,以使听众明白,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提问。讲解完毕后进行善恶二册的登记。在州县,宣讲较为郑重,地方官和绅衿聚集于明伦堂,主讲者在鼓声中登台宣读《圣谕广训》条文。在省会宣讲,仪式是最隆重的,也最为复杂。首先在公堂设香案,文武官齐集,穿着蟒衣,行三跪九叩礼,礼毕赴宣讲所,先由司礼生宣布讲解会议开始,宣讲人到香案前跪拜毕,捧上谕登讲台,由司教老人跪着宣读,司礼生再宣布开讲,宣讲人始行解说。在这个过程中,军民必须全体站立、严肃谛听。由此可见,雍正帝对于《圣谕广训》的宣传力度之大,足以深入民众的骨髓。

  在宣讲《圣谕广训》的过程中,雍正帝特别崇尚节俭。元年(1723年)八月,他训谕百官:“国家欲安百姓,莫先于厚风俗;厚风俗,就得崇尚节俭,禁止奢侈。”在他看来,只有崇尚节俭,才能使社会风俗敦厚,官民才会各守本分,社会秩序才能安定下来。

  为了能使官员起到良好的带头作用,雍正帝下令,文武百官要按品级规定戴素珠,穿马褂,进膳食,用座褥,放引马(高官大吏出行时前导的骑从)。他说大小官员有一定的品级,就有一定的服制,“所以重名器也”,“但近来多不按品级,随便用素珠、踢缨、导马,都是不应该的僭越,因令八旗大臣、步军统领、都察院严行查核,对违犯者即行参奏。”雍正帝规定,四品以上官员,彩礼首饰不能超过8件、食物不能超过10种,五品以下官员递减。举行婚礼,有品之官,只许用6个灯、12名鼓手,只能比一般平民多2个灯,2名鼓手。

  关于丧葬和婚礼的仪礼,在康熙六十一年(1722年)间,雍正帝就要求丧葬“务从简朴,毋得僭妄”,命九卿分别为满汉职官和兵民制定婚丧礼仪。雍正二年(1724年),他又对出殡作出补充规定,因有的地方军民送葬前一天,聚集亲友,设筵演戏,出殡时队列前也演戏,对此,雍正帝严加禁止。五年,雍正帝说用金银殉葬,对死者丝毫没有好处,是极愚昧的行为,应当晓谕劝阻。

  与此同时,雍正帝还提出了一系列的禁止措施,他尤其反对官员自设戏班,二年(1724年)十二月,他指责说:有的官员自设的戏班,用数约有二三十人,一年要开支几千两银子,不但浪费了钱财,影响了公务,还造成了社会的奢靡之风,于是下令禁止督抚、提镇、司道、府官家中设立戏班。雍正帝在道德教化中最喜欢做的一件事就是宣传和奖励拾金不昧行为。雍正帝把这视为“盛世”的标志,自称是“风俗休美之明征,国家实在之祥瑞”。雍正五年(1727年),上驷院奏称,役夫满人六十一发现别人遗落元宝一个,呈报主官。雍正帝令即将此元宝赏赐,并在八旗中宣传;六年,河南巡抚田文镜奏称,农夫瞿世在田间拾银一百七十两,交还原主,并拒收酬谢,他的妻子徐氏也有拾金不昧的精神,支持丈夫这样做。田文静觉得瞿世是很好的宣传典型,便赏给他白银五十两,并且送“士女淳良”匾额,在县中立碑。田文静在给雍正帝的折子中颂扬道这是“圣治淳熙,化及愚夫愚妇”。雍正帝又下令授予瞿世七品顶戴,加赏白银一百两。

  过了一个月,田文镜又报另一起不拾遗金的事件,商丘有一贫民陈怀金,拾到银子24.8两,交还失主,其作为一定是受了皇帝宣传拾金不昧的影响才出现的。雍正帝借此发布上谕,将之抬到“正人心,厚风俗”、“去浇漓之习,敦仁让之风”的高度。此后,各省纷纷效尤,川陕总督岳钟琪报告绿营兵(主要是清军入关后收编的明朝降军和各省改编的队伍,用绿色军旗,故称绿旗兵或绿营兵)兵丁刘子奋在张掖拾银交给原主;鄂尔泰报称云南兵丁李应芳、金贵拾金不昧。雍正帝说这些事出在边疆,更为可嘉,除赏给银两外,给予把总衔,遇缺拨补。直隶巡察御史鄂昌奏报文安县织席民妇卢梁氏拾金不受谢,雍正帝命赏米、布和匾额。磁州(今河北磁县)佃农杨进朝捡银四十两,送交地主,转给失主,也按例给赏。

  雍正帝的做法的确有效,在敦化移风易俗、提高社会风尚方面,无疑是有可取之处的。但由于自上而下各级官员对拾金不昧者给予大肆渲染,授予官职,给予物质和精神方面的奖励,导致出现了弄虚作假以骗取赏金的行为,而地方官吏也借此猎取声名作为升迁之道,到乾隆帝继位,才制止了此类行径。

  乐善好施也是雍正帝实行道德教化的一个方面。他号召百官在各处兴办福利事业,把自己多余的钱财捐助给无力生活的人。雍正二年(1724年),雍正帝在北京彰义门外建普济堂,收养社会上无依无靠的老人、无以为生的病人,由国库拨款作每年的经费,每月派大臣去视察。雍正帝还扩充了北京广渠门内的育婴堂,把它交由顺天府尹负责,除政府拨钱外,京中贵族、官僚、士人和有钱人也纷纷加以资助,收养弃婴。在雍正帝的带领下,一些地方官、士绅、大商人纷纷效仿,建设各种善堂。江西新城知县邵鸿元建成普济堂,山东淄川知县和绅士买地、捐田,也设置了普济堂。江苏苏州府创建锡类堂,为贫弱死者收尸。松江府南汇县绅士朱日成等兴办育婴堂。雍正帝为了使更多的人发扬乐善好施的好风尚,他还对捐资多的人给予物质和政治嘉奖。雍正帝还曾多次发表上谕,说“孔子讲大道之行也,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这些善堂的建立,就是实现孔子讲的“大道”。

  雍正帝崇尚节俭,尊崇儒术,向民众大力宣传《圣谕广训》,鼓励民众乐善好施,兴办福利事业,实行道德教化。这在一定程度上改良了社会风气,使得一些官僚、地主、大商人能够把剥削人民的钱财拿出一小部分来解决少数人的吃饭问题和其他问题,缓和了贫富对立、农民和封建上层对立的关系;在民间还出现了路不拾遗的典型。以教化而使民顺,使雍正朝的政治渐趋清明。

  开豁贱籍,立为良户

  在清代康熙王朝以前统治的民户中,有类别各异的“贱民”,他们分布于各地,从事着为人所不齿的职业。“贱民”在明代或更早的时期即已形成,历代相沿不改。雍正帝在执政期间,对部分“贱民”,开豁其贱籍,变为一般平民,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贱民”主要分为四类,第一类是奴婢,其数量是相当大的,清兵入关时,满族社会已拥有奴隶200万甚至200万人以上,康熙帝进行过壮丁“开户”和“出旗为民”,豁免了部分奴隶,但进行得很不彻底,奴隶的数量还是很大。第二类是佃仆,也就是地主、富户、官僚等家庭以契约合同雇的家庭仆人、仆户。他们的身份比奴婢身份稍高一点,但人身关系也部分隶属主人,也是 “贱民”。第三类是社会上未被承认的一般平民,包括乐户、丐户、惰民、(音dɑn蛋)户、世仆、伴当等等。第四类是雇工人。这四类人同属“贱民”等级, 无社会地位,人身受到歧视。但这四类“贱民”的等级又不完全相同。奴婢的社会地位最低,他们是贱民的最低等第。他们不能与“良民”通婚,他们的子女也为“贱民”;佃仆和主人也存在着人身隶属关系,他们不能参加科举考试,连穿戴都不能与“良民”一致,要穿有“贱民”标志的衣服、鞋子。他们和奴婢有所不同:佃仆为主人服役是按条文规定的,而奴婢是无条件的,佃仆的人身只是部分隶属主人,佃仆有自己的家庭、生活等。乐户、丐户、惰民、户等虽无固定主人,但其法律地位基本上与佃仆相同。雇工人在契约规定的期间内和主人存在着人身隶属关系,契约结束,和原主人的隶属关系也结束。确切些说,雇工人应属于良民与贱民之间的一个等级。雍正帝执政期间,所解放的贱民基本上是第二类与第三类,即佃仆、乐户、丐户等。

  雍正帝以仁义治国,而贱民政策恰恰与仁义不符,况且此项政策也是使社会不安定的因素之一,于是雍正帝决定予以清除。雍正元年(1723年)三月,监察御史年熙上书请除豁山西、陕西乐户的贱籍。山西、陕西乐户的祖先,是明朝永乐皇帝夺取天下时,坚决拥护建文帝的官员。永乐帝登基后,除加害这些政敌本人外,还将他们的妻女罚入教坊司,充当官妓,世代相传,久习贱业。她们想脱离卑贱处境,但因身陷乐籍,政府不准,而且地方上的绅衿恶霸也以她们为蹂躏对象,也不容她们跳出火坑。年羹尧之子年熙在奏疏中说她们是忠义之士的后代,沉沦至此,无由自新,请求雍正帝开豁她们的贱籍,准许她们改业从良。

  雍正帝看到奏折后,很是赞同,于是令礼部议行。王大臣们秉从旨意,说“压良为贱,前朝弊政。我国家化民成俗,以礼义廉耻为先,似此有伤风化之事,亟宜革除。”雍正帝就批准山、陕乐户改贱从良,于元年(1723年)四月发出第一道“豁贱为良”的谕旨 。雍正帝在下令开豁乐户贱籍的同时,又令各省检查,如发现本地也存在类似乐户的贱民,也准许他们出贱为良。

  元年七月,两浙(浙东、浙西的合称,即今浙江省)巡盐御史噶尔泰上奏折请求除豁浙江绍兴府惰民(惰民,不是指乞丐,乞丐本是良民,因破产、灾荒而只得以乞食为生,乞丐之中当然也有惰民存在,而惰民是宋代罪人的后代,已有数百年的历史)丐籍。惰民的身份极其低下,不得列于士农工商四民之中,不得列入民籍,甚至不能穿着四民的服装。他们只能从事为士农工商所不屑的服务性行业,男子只许以捕蛙、逐鬼、卖饼为业,妇女或说媒,或依随良家娶嫁,为人髻冠梳发、穿珠花,或走市巷,成为私娼。可见,惰民同乐户一样,毫无政治权利,没有人格尊严,是受侮辱和压迫的人群。

  噶尔泰在奏折中请求给惰民自新之路,雍正帝命礼部议奏,礼部的部分大臣认为捕蛙、卖饼、说媒等是惰民养家糊口的职业,假如消除其籍,就是不许他们再做这些事,他们反倒无以为生了,不同意消除其籍。雍正帝出于政治上的考虑,认为除籍是好事,能恢复惰民应有的地位和尊严。他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给礼部官员分析当时的形势,这些王公大臣也就不再反对了。雍正帝于是令惰民消籍为良。

  雍正帝在执政期间,还解放了户。户亦称乌户、龙户、獭户等,他们主要集中在广东沿海、沿江,常年生活在船上,以捕鱼、水运为生。户地位卑贱,不能登岸居住。户不敢与平民抗衡,畏威隐忍,跼蹐舟中,终身漂泊。七年(1729年)五月,雍正帝了解到这一情况后,上谕广东督抚,说“闻粤东地方,有一种民户名为户,以船为家,以捕鱼为业,通省河路俱有船。粤民视户为卑贱之流,不容登岸居住,户亦不敢与平民抗衡,畏威隐忍,终身不获安居之乐。深可悯恻。户本属良民,无可轻贱摈弃之处,且彼输纳鱼课,与齐民一体,安得以地方积习,强为区别,而使之飘荡靡宁乎!”

  雍正帝指出,陆地居住的广东人将居船的户视为贱民,这是不合理、不公道的,应该尽快给他们立好良民户口,让他们上岸落户居住,谁也不得歧视他们。并令地方官解决他们的定居、耕种等困难,使他们安居乐业。在广东户豁贱为良的同时,江苏有名的“九姓渔户”也享受同等待遇。九姓渔户据传是陈友谅部属李、袁、林、钱、何、叶、许、陈、孙九姓的后人。朱元璋建国后把他们列为贱籍,他们多在江苏常熟、昭文地区的湖泊中打鱼,常年居住在船上,四季不能登陆,生活异常困苦,雍正帝也下令免去了他们的贱籍,同广东户一样,命令地方官给予安置。

  关于佃仆,即所谓“佃田之仆”,他们对主人来说,具有双重身份:既属租佃主人的佃户,又是田主的奴仆,和主人存在着严格的主从关系。这种佃仆制,在清代许多地区都存在,各地对他们的称谓也不尽相同。如安徽省称之为伴当、世仆、细民、庄奴;广东称之为佃仆、佃童、世仆;湖北称佃仆;此外还有住佃、庄佃、火佃、庄仆、屋仆、地仆、山仆等称谓。佃仆的成因是多方面的,有世代为地主做佃户的;有被欺压、勒迫而为佃仆的;有的是欠了地主的借贷无法偿还沦为佃仆的,等等。佃仆需为主户服役,甚至还会遭受主户鞭打。主仆之分承袭前代,茫然无考。雍正帝认为,这是相沿之恶习,并无上下之分,应开豁为良,命当地督抚查明具奏。安徽巡抚魏廷珍奏请:“嗣后绅衿之家典买奴仆,有文契可考未经赎身者,本身及其子孙俱应听从伊主役使;即已赎身,其本身及在主家所生子孙,仍应存主仆名分;其不在主家所生者,应照旗人开户之例,豁免为良;至年代久远,文契无存,不受主家豢养者,概不得以世仆名之,永行禁止。”雍正帝准其议,一批佃仆被除为良民。

  贱民制度,是遗留了几百年的历史问题。历代封建统治者在维护封建等级制的同时,因不敢过分触动等级制的尊严,因此即使想解决他们的问题,也都是小范围小规模地点滴“施恩”,不敢大刀阔斧地予以豁免。在这个问题上,雍正帝慨然而为,乾纲独断,气魄为历代君主所无。

  同时,雍正帝采取开贱为良的措施,使贱民的地位有了一定的提高,因而具有极高的社会意义。首先,在剔除封建社会中的奴隶制残余方面向前迈了一大步,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其次,它解除了不合理的法律禁令,是贱民获得解放的开始。说得具体一点就是,贱民只要依照政府的条件申请改业从良,就可以按良民的方式生活,一定时期后还可以出仕。如果在与平民发生纠纷时,可以以良人的身份出庭,摆脱了以前那种因是贱民而遭受不应有的歧视和打击的现象。再次,由于豁贱为良,贱民们近百年来内心的积郁得到了舒解,奴性消减了,为田主服役的时间减少了,从而刺激了他们的生产积极性,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最后,开豁部分贱民的贱籍,解除对他们人身的束缚,这适应了封建社会晚期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人身依附关系逐渐削弱的历史趋势。

  推行保甲,约束民众

  保甲制度是中国封建王朝长期延续的一种社会统治手段,它是历代统治者对地方施行统治与管理的常用办法。它的最本质特征是以“户”为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汉代的五家为“伍”,十家为“什”,百家为“里”;唐朝时四家为“邻”,五邻为“保”,百户为“里”;北宋王安石变法时提出了十户为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元朝又出现了“甲”,以二十户为一甲,设甲生。到了清朝,终于形成了与民国时期十进位的保甲制极为相似的“牌甲制”,以十户为一牌,十牌为一甲,十甲为一保,由此建立起了封建王朝对全国的严密控制。保甲是国家以民众居住地为基础,令其按一定规则组织起来的自己管理自己的治安教化组织。

  但在雍正朝实行的保甲法有其特殊意义。二年(1724年)二月,雍正帝颁布《圣谕广训》,其中第十五条为“联保甲以弭盗贼”,他说安民之道在于消弭“盗贼”,而治贼的最有效办法是实行保甲制,让民众互相监察,使奸匪不容窝藏。对此,清代词人、散文家张惠言(1761~1802年)说:“保甲之法,原为保安富户起见。”一语道破雍正帝推行保甲之心。

  清初实行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记注丁口、籍贯、职业。丁口,是政府征发徭役的根据;籍贯关系到人们读书、应试、做官等权利事务;职业,有的不能随意改变。由于民户的人口、家庭都在不断地变化着,户籍调查和登记工作就得不断进行,每隔三年、最多五年就要在全国普查一次。稽查户口时尤其重视核实丁口,所以叫做“编审壮丁”。在编审之年,各省在年终都要将核实的丁口情况报告给户部,如果违限不报,经管官员就要照违限例议处。可见编审户口,是地方政府的重要事务。

  但当雍正帝实行摊丁入亩制度之后,编审壮丁的必要性就大大减弱了。全国的丁银已根据康熙五十年的总数固定下来,全部摊入土地之中进行征收,不必再考虑人口的增减问题,政府对人口的调查和控制,与征收赋税没有什么太大的关系了。而且,每次普查人口,都要兴师动众,花费大量的人力,另外还需要一定的经费,购买纸墨、登记造册、报部,而这些费用又要向民众摊派,这些麻烦事成了官民的一项很重的负担。

  这个问题最早被直隶总督李绂发现,在直隶实行摊丁入亩二三年后,李绂就认为编审制度是多余的,雍正四年(1726年)五月,他向雍正帝上奏:“直隶丁银业已照粮均摊,是以编丁之增损与一定之丁银全无关涉”。他要求停止编审,同时要求实行新的办法,他认为保甲法既能清查户口,又能稽查游民,比编审更好,因此建议严饬地方官推行保甲。于编排保甲时逐户清查实在人丁,自十五岁以上毋许一名遗漏,岁底造册送布政司,汇齐另造总册,具题进呈御览。

  雍正帝看到奏折后,很是高兴,因为他早有这种想法,只是没有落实到行动上。在李绂上奏前半个月,他还发布了实行保甲法上谕。他指责地方官把保甲当作陈规故套,“奉行不实,稽查不严”。针对村落零散、沿海、少数民族地区不宜实行保甲法的特点,指出数家亦可编为一甲,汉化程度较高的苗民、僮民都可编为齐民。他怕地方官依然不卖力奉行,命相关部门制定了相应的奖惩条令。李绂恰在这个节骨眼上上疏,因此雍正帝对这份奏折倍加重视,详细披阅,认为所议“甚近情理”。雍正帝详细写出自己的意见,交给廷臣商讨,广泛征求意见。七月,吏部遵照雍正帝的指示,议定出了保甲条例:(1)十户为一牌,设一牌头;十牌为一甲,设甲长;十甲为一保,设保正。(2)畸零村庄、“熟苗”、“熟僮”(靠近汉族的苗民、僮民),一体编入保甲。(3)地方官不卖力奉行,按情节分别议处。(4)建立民间奖惩办法,对违犯保甲条令的人,若行告发,按被揭发的人数给奖;若为隐匿,予以杖责。雍正帝批准这一条例,命各省通行,限一年内执行完毕。

  编审停止后的保甲法与从前的有本质上的不同,此时的保甲法既包含了户籍调查、登记,又是地方进行治理的方法和手段。自此以后,各省基本上不再搞户口的编审工作,保甲法的实施占据了地方管理的突出地位,把推行保甲制度作为考核地方官吏的重要内容。在这方面,田文镜就是一个模范疆吏。雍正三年(1725年),田文镜抓了推行保甲法的注意事项,要求各州县做好选择捕役、严查窝家、训练民壮、查察寺庙饭店等项事务。四年,他以保甲推行状况衡量属员优劣,唐县知县周瑶“不能勤查保甲,一任捕役纵贼”,并且“诸务废弛”,田文镜就把他参劾。固始县县丞程秉礼署理光山县及息县知县事,“奉行保甲极其谨严”,又能革除地方积弊,田文镜就把他举荐,提升为唐县令。田文镜还称赞老城知县高镗“稽察保甲,亦无盗案”。田文镜的捕务、民壮、保甲相结合的办法,浙江总督李卫也在推行。

  保甲法的实行,也解决了对棚民的安置和管理问题。摊丁入亩后,人头税不再征收,对户口的约束力减轻,一部分在本籍无业的农民,便开始到异地谋生,或开山种地,或做雇工,因为他们搭棚居住,所以被称作“棚民”,实指流民。他们多生活在丘陵地带,江西、安徽、浙江、福建、湖北、陕西、四川等省,居山区者较多。由于生活没有着落,迁徙不定,部分人靠偷盗来维持生活,造成了社会的不安定,有的地方甚至发生过武装起义,引起统治者的高度注意。许多地方官向上级反映,流动人口在地方危害极大,要求上级妥善处理。雍正二年(1724年),户部尚书张廷玉上奏,说浙、赣的一些抢掠事件,是棚民煽惑愚俗,应设法安置。雍正帝下发谕旨,让官员提出意见。三年,两江总督查弼纳、浙闽总督觉罗满保疏奏处置浙、闽、赣三省棚民办法。四年,雍正帝下令用保甲法处理,即按户将棚民编审入册,租地的山主、雇工的雇主,都要对棚民进行担保;愿入籍的棚民一经获准,即与土著一体当差;入籍二十年的可以参加文武生的考试。雍正帝的这一条令刚一颁发,各地督抚纷纷开始落实。李卫和观风整俗使王国栋严格执行条令,把浙江棚民很好地控制起来了,社会治安也得到了改善。

  雍正帝推行保甲制度,是在摊丁入亩新形势下对人民进行的约束,既解决了人口编审问题,又解决了流动人口的安置和管理问题,加强了地方治安管理,稳固了社会秩序,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