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7期

足球与法律

作者:郭树理




  冉-马克·博斯曼(Jean-Marc Bosman)是一名比利时足球运动员,一九九○年,在他与比利时列日俱乐部(SA Royal Football Club of Liege)的服役合同即将届满之际,列日俱乐部给他开出续约合同,合同规定博斯曼今后的报酬为每月三万比利时法郎,比前一合同中每月十二万比利时法郎的报酬少了很多,于是博斯曼不愿与列日俱乐部续约。俱乐部按照比利时足协的有关规则,将博斯曼列入了足协准备转会的球员名单中。根据当时欧洲足球界的转会制度,合同到期的球员转会,接纳的俱乐部必须向球员原所属俱乐部支付一笔转会费用。列日俱乐部对博斯曼开出的转会费是一千一百七十四万三千比利时法郎。
  法国的敦刻尔克队俱乐部(US Dunkerque)与博斯曼洽商后,表示愿意招募他,并与列日俱乐部进行谈判。一九九○年七月二十七日,两个俱乐部达成口头协议,列日俱乐部同意将博斯曼租借给敦刻尔克队俱乐部一年,但博斯曼需要向列日俱乐部支付一年的转会费(名为“租借费”),一共一百二十万比利时法郎。在敦刻尔克队俱乐部与博斯曼签订书面合同之后,由于两个俱乐部之间就租借费的具体支付方式发生争议,列日俱乐部没有向比利时足协申请博斯曼去法国踢球的许可证书,敦刻尔克队俱乐部因此没有支付该笔转会费,并于一九九○年八月三日宣布取消与博斯曼签订的球员合同,博斯曼转会未果。
  根据比利时足联当时的转会规则,列入转会名单的球员,要么转会,要么就接受原俱乐部开出的续约合同,否则转会期满后,任何俱乐部都不能接纳他。由于博斯曼最终没有接受列日俱乐部开出的新合同,所以他将处于失业状态。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博斯曼在一九九○年八月六日,将列日俱乐部告上了比利时法庭,后来又将比利时足协和欧洲足联追加为被告。
  博斯曼起诉的理由是,根据一九五七年创建欧洲经济共同体的《罗马条约》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经一九九二年建立欧洲联盟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及一九九七年的《阿姆斯特丹条约》修订后的条文为第三十九条),任何一个成员国的劳动者都有权在欧盟各成员国之间自由流动,平等就业。被告要求转会费的行为限制了自己在欧盟成员国内自由就业的权利。而被告欧洲足联与比利时足联提出的抗辩理由是:转会费规则的设立是为了维护足球运动项目的利益,转会费规则可以防止弱小俱乐部的优秀球员流失到大俱乐部去,以至于俱乐部球队实力的差距越来越大;转会费制度还可以鼓励各俱乐部培养青年球员,防止各俱乐部辛苦培养的青年球员被其他俱乐部随意挖走。
  比利时法院受理了此案。根据欧盟实践,各成员国法院审理案件时,如果涉及欧盟条约的解释问题,各成员国法院可以向欧洲法院请求咨询,要求欧洲法院就欧盟条约及法令的解释问题发表初步裁决,比利时法院因而向欧洲法院请求初步裁决。除了博斯曼起诉的转会费问题之外,比利时法院还请求欧洲法院对欧洲足联的“3+2规则”,即,各支俱乐部最多只允许拥有五名外国球员,而在一场比赛中,每队最多只能同时安排三名外国籍球员上场参赛的规则——是否也违反了《罗马条约》,在欧盟不同成员国公民之间实施了歧视的问题——进行解释,因为比利时法院认为这一问题也与博斯曼的命运相关,尽管当事人自己并未提出来。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五日,欧洲法院的初步裁决做出,认定俱乐部在与球员合同到期后要求转会费的行为,确实违反了《罗马条约》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劳动者自由流动的权利”(a worker’s right of free movement)。此外,欧洲各国足球俱乐部严格限制其他欧盟国家球员人数的规则(“3+2规则”),亦被宣布为违反《罗马条约》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自由就业、禁止国别歧视的原则。法院认为被告提出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为防止优秀球员与青年球员流失,完全可以采用其他的办法,无须采用转会费与限制外援人数的手段。
  欧洲法院的判决似乎宣告了原告博斯曼的胜利,然而,当欧洲法院的这一初步裁决返回到比利时原审法院后,该案件却因比利时国内的司法程序问题陷入了僵局,一直拖延至一九九八年。无奈之余,博斯曼只好寻求与被告在法庭外进行和解。事实上早在一九九五年欧洲法院的判决之前,被告就曾向博斯曼开价三千万比利时法郎(约九十万美元),要他申请撤诉,但博斯曼当时没有同意。几年之后,博斯曼因无法承担这场旷日持久的诉讼给他带来的麻烦。于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与被告签下了和解协议:比利时足协同意向博斯曼支付赔偿金一千六百万比利时法郎。这场拖了八年的官司终于画上了句号。
  博斯曼案件主要涉及《罗马条约》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劳动者自由流动的权利”的问题。事实上,它还涉及另外一个法律问题——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的问题。欧洲法院在审理该案时,不仅审查了《罗马条约》第四十八条所规定的“人员自由流动”的问题,还审查了《罗马条约》第八十五条和第八十六条(现在的条文是八十一条和八十二条)规定的“禁止限制竞争行为”与“禁止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这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即比利时俱乐部限制博斯曼向国外俱乐部转会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国外俱乐部的不正当竞争?
  但是,在博斯曼案件中,欧洲法院最终适用的是《罗马条约》第四十八条,欧洲法院亦表达了对足球市场运作中的不正当竞争问题〔例如欧洲足联(UEFA)作为欧洲职业足球的行业协会,是否拥有市场独占地位?是否滥用了其市场优势地位?〕的关注。因此在博斯曼案件审理完毕之后,直接负责欧盟内部垄断与竞争事务的欧盟委员会立即着手处理有关欧洲足球界的反不正当竞争问题。在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九日,欧盟委员会向欧洲足联指出,其必须遵守《罗马条约》的相关条款,并特别提到了欧洲足联的有关规则违反了《罗马条约》的第八十五条。
  事实上,欧洲法院通过博斯曼案件所确立的——合同期满后的球员可以自由转会到其他欧盟成员国的原则,不仅适用于原欧盟成员国家,还可以适用于不是欧盟成员的几个国家——冰岛、列支敦士登与挪威,它们是原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的成员,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国家与欧洲共同体(欧盟前身)国家之间有一个建立“欧洲经济区”(European Economic Area,简称EEA)的协议,根据这个协议,欧洲法院在自由贸易与人员自由流动问题上所做出的判决,对所有EEA国家均适用。
  另一方面,博斯曼在欧洲法院的胜利,打开了一个潘多拉魔盒——很多传统的足球游戏规则,如转会制度、俱乐部合并规则、球票销售体系、电视转播权制度等等,都将面临司法的挑战,事实之一就是潮水般的投诉与诉讼涌到了欧盟委员会与欧洲法院面前。仅欧盟委员会在一九九九年调查处理的涉及反不正当竞争的足球案件就有五十多起,内容从俱乐部主场的跨国迁移问题,到一九九八年世界杯球票销售问题,不一而足。
  足球界人士开始担心,体育自治从此将受到威胁,传统的足球行业管理机制行将崩溃。国际足联(FIFA)亦开始关注欧盟的动向,他们要求足球行业取得欧盟竞争法的豁免,保持其自治地位。
  由于博斯曼案件后合同届满的球员可以自由转会,欧洲各大牌俱乐部可以轻易地将优秀球员网罗到自己门下,欧洲五大联赛由于优秀球员可以自由加盟,而实力大增。这就削弱了其他欧洲国家的国内联赛。博斯曼的律师让—路易·杜邦说:“我曾经希望这是一个更为平稳的过渡,但现在我们面临的危险是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
  几年来,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博斯曼判决”使得世界顶级联赛发生了巨大的变革,大批合同到期后转会的球员从中获利,成为百万富翁,一些大牌球星则迅速进入了千万富翁的行列,因为俱乐部省下来的转会费大部分都转化为他们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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