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2期

讼师、神鬼和山头上的大王

作者:袁瑜(王争)




  子贡问政。子曰:“足食。足兵。民信之矣。”子贡曰:“必不得已而去,于斯三者何先?”曰:“去兵。”子贡曰:“必不得已而去,于斯二者何先?”曰:“去食。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论语·颜渊第十二》)
  “民无信不立”,老百姓在体会不到“信”之所在时,是不能做一个堂堂正正的人的,外在的政治制度也是不能运转的。信哉,斯言。
  但如何维持住这个“信”的状态,这可能是一个文化上的至大至重之问题。就这个作为文化“大传统”、讲求“君子慎独”的儒学的特点来看,其“半宗教半哲学”(按,李泽厚先生语)的特质,具有一个内在的滑坡倾向,如《论语·八佾第三》云:
  子贡欲去告朔之饩羊。子曰:“赐也,尔爱其羊,我爱其礼。”
  作为孔子的高徒,子贡就已经在“礼”的神圣二字上打折扣,竟然要在一只羊的世俗便利问题上违背神圣之义务。这就明明白白地昭示出一种滑坡的趋势。祭祀如此,他事如何?此前的宋襄公“仁义之师”早就是人们的笑料,后来的犬儒马二者流也就顺理成章地出现了。
  这也就难怪在我们的漫长历史中,儒学本身就不断地汲取信仰层面的文化营养,充实自身的存在基础,而与此同时,民间文化也逐步滋养出各式各样的神鬼信仰。从一定意义上讲,这种滋养是成功的,而这样的信仰的影响也是广泛而深刻的,我们的传统因此而传承不息;但是,另一方面,这种缤纷而杂乱的信仰状态又是不成功的,因为盲信本身就意味着不信。所以,在这个样子的诚信母体中——依照前面所提及的逻辑——是不能发展出西方式的“法律”的。法律规则之治应该以社会普遍意义的一定程度上的超越性道德为平台。
  既然没有一个有效的社会文化层面上的诚信机制,那么,我们就要格外地强调个人意义上的操守。圣贤所以极力教训后学“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游于艺”、“汝为君子儒,勿为小人儒”。
  这样,“治人”式的政治运作框架就是历史逻辑与实践的结果,而不是某个帝王的偏好了。不仅是先秦时代的子产者之流所处的环境如此,到春秋决狱的董仲舒时如此,到传统社会的结尾处一直如此。在此中,国法条文本身不会成为一个有机的、相对独立的实体,“法律之治”是行不通的;换句话说,在没有形成一个健全的大制度的情况下,那种试图通过单纯地援引条文行事——如讼师正是从国法律条上做表面文章——的做法是行不通的。就此,清季一部《牧令书》,有如此的表述:
  州县首重刑名钱谷,然其实有不同者。有公式之刑名钱谷,有儒者之刑名钱谷。公式之刑名钱谷有章可守,按法考律不爽而已,此幕友可代者也;儒者之刑名钱谷,则准情酌理,辨别疑难,通乎法外之意,此不可责于幕友也。
  此“准情酌理”之“儒者”,不论从那个角度来看都是“讼师”的对立注脚。一个出于官方,一个来于民间;一个代表礼文化框架内的通融方式,一个极力地在国法律条的规定上做表面的文章。这就是我们传统的讼师的特质。
  纪晓岚的《阅微草堂笔记》有这么一则很是发人深省的奇闻:
  王青士言,有弟谋夺兄产者,招讼师至密室,篝灯筹画,讼师为设机布阱,一一周详,并反间内应之术,无不曲到。谋既定,讼师掀髯曰:令兄虽猛如虎豹,亦难出铁网矣,然何以酬我乎?弟感谢曰:与君至交,情同骨肉,岂敢忘大德。时两人对据一方几,忽几下一人突出,绕室翘一足而跳舞,目光如炬,长毛毵毵如蓑衣,指讼师曰:先生斟酌,此君视先生如骨肉,先生其危乎?且笑且舞,跃上屋檐而去。
  呜呼,濯缨濯足,各得其所。在一个泛滥的场合下,似有濯足纷纷之势,这个“有弟谋夺兄产者”和兵家的兵不厌诈之法如出一辙,而他也许多少有些普通人的影子。
  在结尾处,我有意再强调一下我们传统的道德操守养成机制,和特色的法律运行模式的关系留给今天的影响。中国政法大学的前任校长江平先生,在一次给律师协会的演讲中,曾很是感慨地呼吁:我们今天的律师队伍应该注意养成“治国之道”,要保有一颗“赤子之心”,而不仅仅掌握一些个的法律技术、精干于“服务之道”上。这种服务之道就是孟子所谓的“妾妇之道”吧。江平先生作为今日法学界的泰斗,有此感言,可足儆戒年轻的后来我辈。
  没有一个大的行业操守——以及更大范围意义上的社会操守,就很难形成一个社会进步的中流。律师如此,官僚如此,医疗界如此,教育界如此;缺失了良好的社会操守品格,所有的社会资源都可能被某个群体、某些人改装成他们自己牟利的道具,我们就本能式地养成了“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山头特色,养成了占山为王的山大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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