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1期

国家主权与公民伦理

作者:强世功




  在流行的教科书中,福柯被看作是二十世纪伟大的哲学家和社会理论家,但很少有人关注其政治思想,这或许与整个二十世纪对政治哲学的偏见有关。如果抛开人为设定的学科传统的界限,把眼光转向问题,那么,对自由的探讨可以说是福柯毕生的主题。
  对自由的深切关注,使他把目光投向了对自由构成压迫的现代性机制。诊所、精神病院、学校、监狱等等则成为解剖的对象。他对政治哲学的贡献是:对自由的压迫不是来自传统政治哲学中的国家强制,而是来自更为复杂的、看不见的社会机制,一套权力与知识交织在一起塑造出的机制。这与托克维尔对现代政治的诊断颇为一致,后者意识到现代国家已经把压迫机制承包给社会,由此形成“多数人的暴政”。这样的政治思想彻底解构了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中假定的国家与社会的对立。自由主义政治哲学把社会看作是个人自由的源泉,而把国家看作是自由的敌人,因此其话语必然围绕如何约束国家力量这种“总体性”权力展开。而福柯则把权力视野从国家领域转向社会领域,从宏观权力转向微观权力,即一种到处散布的、毛细血管般的权力;权力的本质不在于占有,而在于运用;权力的运用与知识的运用不可分割,由此构成“知识—权力”。这样的权力观使我们看到,自由主义所假定的作为自由渊源的社会已经变成了自由的敌人。
  如果跟随福柯返回到“自由”这个出发点,就会发现,这种权力理论给我们思考自由问题带来了更大的困惑。如果说现代人处在纪律社会或者圆监体制下,处在到处弥散的、毛细血管般的“知识—权力”的规制中,那么自由如何成为可能?在纵横交错的微观权力线的背后,有没有一种相对稳定的、控制着微观权力的、可把握的权力机制呢?传统政治哲学中关心的“总体性权力”对于福柯的微观权力又有什么意义呢?如果说现代人自由的丧失是源于现代社会对个人的这种“知识—权力”的主体塑造,那么,真正的自由人如何成为真正的主体?怎样才能塑造一种不同于纪律社会的自由主体?
  福柯晚年有两项未完成的研究。他把目光从现代逐渐转向了古典,试图在探讨现代纪律权力的起源中,寻找解决问题的思路。第一项研究就是关于“性史”的研究。在这项研究中,福柯不是把自由放在权力的对立面,而是放在权力关系中,探讨复杂的权力关系如何塑造自由人的伦理。在他看来,自由并不是对权力的反抗,因为任何对权力的反抗本身只能激活权力本身,而不能消除权力。在自由与权力的辩证关系中,福柯把自由理解为一个人与自我的关系,通过这种伦理关系来抵消权力支配,使自由在权力关系中成为可能。由此,性爱、友谊、家庭这些日常的伦理实践构成自由的要素,一个人由此能够看护自己的灵魂,成为自由的主体,即自己成为自己的主人。
  第二项研究是关于“治理术”(governmentality)的初步探索,其素材不再是诊所、监狱之类的社会主题,而是领土、安全、人口之类的国家或政治范畴。这项研究使得福柯从具体的“权力线”深入到德勒兹所谓的“配置”(dispositif),即由各种“权力线”构成并使这种权力线成为可能的整体装置。可以说,这是一种机器,一种体制,甚至可以说某种宏观权力。如果说古典配置的核心概念是君权,那现代纪律社会的配置究竟围绕什么展开呢?在晚年关于“治理术”的研究中,福柯试图通过对西方十六世纪到十八世纪权力配置的转型,展现现代权力配置的核心主题。
  在福柯看来,古典配置以君权为中心,一个想把国家治理好的人,首先要学会如何治理自己的财产,如何治理家业,然后他才能成功地治理国家。然而,十六世纪以来,治理术的转型导致了整个配置的变化。首先,原来属于家政管理的经济问题变成了国家的政治实践,导致治理手段和艺术的重大变化,特别是伴随治理任务的变化导致行政机构的持续膨胀,整个治理艺术围绕“国家理性”组织起来,治理的工具不仅是法律,还有一系列多种形式的手法,比如统计、精神病院、监狱等。其次,治理艺术的变化导致治理对象也从原来君主对臣民的治理,转向了对领土和人口的综合治理,主权概念的出现使主权首先对领土,然后对居于其上的人口行使。最后,主权概念的兴起,使得治理的终极目的发生了变化,古典治理的目标是实现“善”,而现代的治理就是服务于主权,行使主权。这种治理术的全面转型构成了现代政治中主权、纪律与治理的三角关系,微观的治理技术不但没有弱化主权,反而使得主权更有力,并借助复杂的治理技术完成了对纪律社会的塑造。
  福柯晚年的研究分别从古典与现代、个人伦理与国家主权这两个纬度上探索自由问题。受福柯权力技术和治理术思想的影响,我的《惩罚与法治》就是探讨一九七六——一九八二年间新型刑事惩罚技术的出现与国家治理术的转型。原来计划把后来刑事惩罚中新的技术实践,比如“严打”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也纳入进来。但是这项研究最终停了下来。在反思上世纪九十年代学术界最流行的后现代主义、价值不涉的社会科学和新制度经济学所弘扬的自由主义(这三者的精神实质其实是完全一致的)中,我的《科斯定理与陕北故事》,对新制度经济学中的科斯定理进行了反思。文章的核心是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宪政问题,但我将其放在财产法和自由交易的背景下来讨论,把财产权与国家主权勾连起来。从这篇文章开始,我从法律社会学研究转向对国家主权的思考。其时,我和赵晓力组织了一个美国宪法判例的阅读和翻译小组,接着我又去哥大法学院访问,把美国宪法作为自己研究主权和宪政问题的起点。
  在对主权问题的思考中,我重新注意到了福柯对治理术的研究触及到了宪政的核心问题。福柯明确指出,现代配置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主权对法律的征用。流行的自由主义宪政理论认为,并不是主权征用了法律技术,而是法律驯服了主权。那么,究竟是主权征用了现代法律技术,还是法律技术驯服了主权?
  自由主义宪政理论之所以把宪政看作是主权的驯服,根源在于把权力看作是一种道德上的“恶”。阿克顿勋爵的名言就是“权力即腐败,绝对的权力即绝对的腐败”。为此,自由主义者发明了一系列法律技术来解决权力“恶”的问题,这就是众所周知的“三权分立”理论,这种分权理论通过美国的宪政实践发展出“制约平衡”学说,尤其是通过司法审查的实践,将宪政问题从政制问题(constitution)变成法律问题(constitutional law)。正如托克维尔所言,在美国所有的政治问题最终会转化为法律问题。这虽然是一种夸张的说法,但却反映了自由主义宪政理论的基本思路,即政治问题的技术化、法律化或司法化。这样的趋势当然迎合了法律人共同体的口味。美国宪政之所以走向这条法律化的道路,也与美国法律共同体在美国政治结构中的强大实力有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理解为什么最高人民法院二○○一年的针对齐玉苓案的一个简单“批复”引发了法学界关于“宪法司法化”的大讨论。
  在这样的背景上,我们很容易把美国宪法简单地等同于联邦最高法院的宪法,注意集中在形形色色的判例上,而忽略了这些技术化的讨论背后所包含的政治内容,以及这些内容与美国的政党政治和社会变革的关联。如果说人们把政治问题当作法律问题来讨论的时候,我恰恰希望还原这些法律讨论背后的政治内容,把法律人从简单化技术中解放出来,而要看到这些法律判例要解决的是一些政治问题。我在对美国宪法的三篇读书札记中,通过对司法审查的政治学基础的讨论,试图展现美国建国当年面临的政治难题。
  通过对宪法问题的分析,我们就会明白,法律征服主权仅仅是现代政治的表象,而其实质恰恰是主权征用了现代法律技术。正是利用法律的程序性、形式合理性,主权展现了它最为丰富的一面。马克思说主权展现它“虚伪”的一面,福柯说主权展现了精巧的一面,这种精巧不仅展现在法律技术方面,而且展现在纪律之类的微观权力中。换句话说,正是由于“社会”、“法治”、“宪政”这些现代概念,主权才改变了其原初形式,变得无所不在。这令人想起斯特尔夫人的名言:“自由是古代的,而专制才属于现代。”当然,我们无须对这种“铁牢笼”的命运感到悲观,而陷入到批判理论的路径中。事实上,政治从来没有被技术化或法律化,主权也从来没有被法律所征服,否则我们无法理解十九世纪和二十世纪的革命运动,也无法理解洛克所谓的反抗权,正是这个权利可以颠覆整个宪政秩序,将主权以活生生的方式展现出来。事实上,主权在本质上依然属于人权,不是君主的主权,就是人民的主权。现在宪政秩序主张捍卫人权,但却希望驱除主权,这怎能不自相矛盾呢?因此,对于现代宪政秩序而言,大众民主和革命一直是两个难以处理的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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