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1期

“底边”的叙事

作者:范 可




  今年五月间,在乔健先生的推动和主持下,台北世新大学汇聚了来自两岸三地的学者,召开了以“底边阶级的传统与现代” 为题的学术研讨会。“底边阶级” 是乔先生近年来提出的重要概念,它所指涉的群体,许倬云先生在为这次研讨会所做的主题演讲里有精妙的概括,谓之曰“法礼之外”。当然,法礼之外,无法无天,那是过去的现象。而且,即便在过去,也不是所有的底边阶级者都敢于无法无天。我对称之为底边阶级者素无研究,但少不更事时的一些印象,还是引发了我的一些思考,引来了这篇文字。
  我在厦门鼓浪屿长大。儿时的我,常在夜幕降临时趴在轮渡码头的栏杆上,望着小小的避风坞里的点点星火出神,那是渔火。一簇簇的火光是一条条的小船,当地人把那东西称“阔头”,还戏称小船上的男男女女为“讨海仔”。大人告诉我,他们是“蛋民”,和我们是一样的人,只不过生活在水面上,叫他们“讨海仔”很不礼貌。他们称自己为“讨海人”。“仔”和“人”判然有别。闽南话里的“仔”既表示亲昵又有鄙夷之意,完全视情境而定。这些“讨海人”的小船出不了远海,只能就近渔捕。他们中的有些人还从事水面短途运输,用小舢舨运载客人和货物,摇橹往返。
  后来,家搬到厦大。邻近的厦门港在一九四九年以后渐渐发展成“讨海人”集中居住的社区。那时我已经知道,“讨海人”原先是不能上岸居住的。而且,传统的水面生活“习性”(habitus) 也使他们从未作如此想。到了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尽管当地人提及“讨海人”时有戏谑的言语,但观念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变。其时,靠近福建的舟山渔场资源尚丰,海洋捕捞效益很好,渔民们生活相当富足,许多陆地的姑娘也因此愿意嫁给讨海的小伙子。
  这些生活在闽粤沿海和内陆水面的蛋民,曾是地方上历代文人墨客热衷的话题。由于各种歧视性的记载和浮萍般的水面生活特点,政府在上世纪五十年代时曾对蛋民进行民族识别调查。尽管国家的社会政策惠及少数民族,然而,大概是惨痛的历史际遇,蛋民群众并不愿意接受与主流社会人口有别的特殊对待。蛋民的经历提供了一个有意义的族群性个案:一旦一个族群被污名化(stigmatized) ,只要可能,其成员会否定自我,转而认同于践踏他们的主流群体。蛋民长期以来为社会所歧视,当能理解那些贴附在他们身上的各种标签和名称。在很长的时期内,对蛋民的排斥和践踏并不仅仅来自某一个阶级,而是来自整个主流社会。
  
  阶级、身份与“法礼之外”
  
  由“底边”出发,我们首先涉及到两个说法,阶级与社会。谈到阶级,我们总会想到马克思。简单而言,马克思通过对生产资料和财产的占有程度,以及人身依附关系的分析来界定阶级。共产党则通过将社会的人口划分为不同的阶级,来分别确定依靠、团结、打击的对象。马克思大概不会想到,阶级划分在中国革命的过程中被用到了极致。 他所不看好的农民阶级在中国革命中被改造成革命的主力军。革命时期的国民党人和共产党人都曾竞相在法礼之外的底边社会里活动。
  我们之所以能用“阶级”来指这样一群特定的人,是因为这一群人由于历史和社会的原因,一直被框定在特定的、被认为是不体面甚至丢人的职业结构里,因此受到来自社会各方面的歧视与凌辱。他们被排除在社会迁升的可能性之外。但就福柯意义上的权力而言,他们虽然生活在社会边缘,却同样受到权力的监控与宰制。他们被嵌入社会的底层无法自拔,就是来自当权者的法律规定。而谈及“底边社会”时,我们会考虑某些人群的集合,尽管他们内部形成某种类亲属结构,却可以处于社会法礼之外,权力经常对他们也感到无奈;主流社会也许在骨子里看不起他们,却也惹不起他们,这就是所谓的会道门组织。他们可以勾结官府横霸一方。对此,许先生的演讲里多有提及。所以,把“底边阶级”用到这类群集时,可能产生语义上的混淆。但两个概念无疑有所重叠,我们因此能根据语境交叉使用。
  与阶级相关的概念“身份”(status)一直是人类学和社会学上的重要课题,因为它直接表明一定社会结构中人的不同地位,体现了各个历史时代的特质。考虑到主观的因素,韦伯认为,阶级构不成社区。所以,他宁可用“身份集团”(status group)。在他的眼里,“阶级意识”不容易在同一阶级的个人中萌生,因为阶级毕竟是根据一些客观的经济标准来划分,但意识到自己在社会中的身份地位则很自然。它可以通过习俗、生活方式和既定的态度来表现。这些,都建立在“社会估断”的基础上。
  既然底边阶级被权力所宰制,那是否还可以说他们被排除到法礼之外呢?如果考虑到法礼包含了天理伦常的意思,那我们便可做如此想。传统中国的统治秩序如家庭伦理的延伸。在历史上,政府权力似只达县一级,但国家权力意志却可以通过“教化”过程,即教育的普及,以及对地方神的敕封,在地方上建立统治秩序。科举制度的确立是国家统治意识形态得以渗入基层社会的关键之举。它培育出整个乡绅阶层,这些人的存在使得国家利益得以维护。他们不仅成为国家权力与地方社会之间的缓冲环节,而且他们存在的本身就是国家意志的表达。他们的成功使他们成为地方上的精英,因此也成为地方上一般民众仿效的榜样。这是闽南乡间历史上劝学成风的重要原因。葛兰西说,意大利乡间的教师、医生、教士等实际上扮演了国家的角色,道理就在这里。
  劝学背后的动力是传统的慎终追远的理念。这种源自对先人的缅怀的情感,在儒家那里被充分强调,成为体系化的说教。宋明理学的兴起,更使这一传统儒家的说教达到顶点。费孝通和李亦园先生将中国文化的动力归结为“光宗耀祖”,很恰当地归纳了这一理念的精神。然而,在过去,并不是任何人都有资格公开表达缅怀先人之情。对祖先祭祀是一种体现身份的特权。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统治者不允许庶民祭祖。祭祀的程序是一种规制,构成了礼制的核心部分。因此,一般人只能在家中设祭,但不得祭祀远祖,更不得建立宗祠。这在明清律法中都有规定。 虽然,官方法律对民间祭祖和立祠的限制自明中叶起便形同虚设,但建祠立制之风的盛行仍与教育的推行与普及并行不悖。正因为统治阶级规定的等级制度使拥有宗祠祭祀远祖成为特权和象征资本,人们才会想方设法地去拥有它们。然而,从事“贱业”的底边阶级成员却被禁止参与科举,身份也就无由迁升,这是他们与庶民的最大区别。庶民可以通过考取功名,改变身份,从而合法地祭祀,实现儒家的伦理实践,所以身份迁升的阶梯对他们是开放的。而不能参与科举,则意味着身份低于庶民,自然也就无由祭祀先人,伦理纲常在理论上也就与之无关。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他们处于“法礼之外”。这与韦伯有关身份区隔的论说同样道理。他说,身份区隔(status distinction)的保证不仅来自习俗和法律,而且还得益于仪式(ritual)。科大卫先生为本次研讨会所做的主题演讲亦指出,在传统中国,构成正统的主要不是法律,而是礼仪。于是,“法礼之外”,自是底边。
  
  权力话语中的底边阶级
  
  “法礼之外”,还使我们联想到中外相类现象之间的某些差异。印度的种姓制度和以前的美国、南非等国的种族隔离制度,也都是制造底边阶级和底边社会的制度。然而,在他们那儿,是底边阶级者构成底边社会。中国历史上的状况则不太一样,组成底边社会的成员,并不一定出自底边阶级。中国历史上的底边阶级对主流社会而言,不啻为“放逐者”和“不可教化”者。
  印度社会的“种姓”,以及欧洲、美国、南非等国家曾有过的相类群体,则在传统上或制度上被严格地嵌入到如杜芒(Louis Dumont) 所谓的homo hierachicus(人的等级)。杜芒似乎认为,将人口划分梯级也许是人类认知天性所致。但社会经济背景无疑是这种梯级分类形成的前提。也许是权力话语中缺乏某种“来自天然”的解释吧,中国历史上多有“自甘堕落”到底边社会,甚至底边阶级者。许先生演讲中所提之唐人,宋元明清话本,小说、戏剧中的人物多为此类。虽然底边社会与底边阶级并非全然一回事,但也正因为底边阶级是为“化外”,史上当也有人出于某种考虑而加入其中。有关蛋民来源的一些说法似可证明存在过这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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