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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上的恐怖主义:刺杀和劫持(下)

作者:李 零




  三、劫持
  
  劫持,也叫绑架,古代有两种说法,一种叫“持质”,一种叫“劫质”。“持”是用暴力挟制,“劫”是用暴力胁迫。两个字合在一起,意思是说,把“质”抓起来、扣起来,作为交换条件。
  中国古代的“质”是什么?这个问题值得讨论。“质”这个字,有一个含义,是对等或折合,并包含对质、验证的意思。用现在的商业术语讲,就是抵押(作动词)或抵押物(作名词)。抵押物可以是财宝,也可以是人。比如劫匪绑票的“肉票”就是换取赎金的人,现在叫“人质”。
  抵押,在人类的交往、交换中非常普遍。俗话说,半斤换八两,人心换人心。人心怎么换?总得有个礼物或凭信。比如,两个情人,解个荷包,送把扇子,叫定情物,同时也是凭信。礼仪往还,互送见面礼,也是人之常情。这种见面礼,主要是玉帛、马匹。西周金文中的土地交易,很多都是为了换这类东西。过去,郭沫若引鼎,说五个奴隶只能抵“一匹马加一束丝”,太残酷(《关于奴隶与农奴的纠葛》)。其实,现代的很多马(如英国和香港地区的跑马)也比人值钱。
  中国古代的商业活动和“质”的概念有密切关系,商业契约叫“质剂”,管理市场的官员叫“质人”。推而广之,一切抵押物和凭信物也都是“质”。如双方盟誓,起誓的约言,就是一种“质”。奴才投靠主子,叫“委质为臣”,“委质”的“质”字(亦作“贽”),即上面说的见面礼,也是一种“质”。古代的各种交往,都少不了见面礼。孔子收学生,要交一束干肉。相闺女娶媳妇,也要纳徵送财礼。“礼”这个东西,谁都喜欢,但也是约束。很多礼物都是抵押。
  古人用人作抵押物,那是家常便饭。如古代军人出征,照例要把父母、老婆、孩子留在家里,就是皇上手里的人质。汉将李陵兵败浚稽山,被匈奴俘获,全家被杀,就是汉武帝撕票。明将吴三桂守山海关,李自成劝他投降,也是利用崇祯留下的人质,不答应,他老爹的人头就挂在了城墙上。入清做藩王,儿子娶康熙他姑姑,留在京师,表面很风光,也还是人质,一旦起兵造反,照样撕票。还有,大家更熟悉的,就是城下之盟,除输财货,竭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还有和亲和质子,接受对方的“礼遇”。玉帛女子都是“质”。我们的概念,和西方简直一模一样。劫持,英语叫kidnap,本来的意思是拐小孩。人质,英语叫hostage,本来的意思是主人的待客之礼。他们的hostage to fortune,是听天由命,随时可能失去的东西,特别是指老婆、孩子和珍宝,我们叫“室家之累”。
  这是劫持的概念。
  如果发生劫持,古人怎么办?这是我最关心的问题。
  《唐律疏义》卷十七规定:
  诸有所规避,而执持人为质者,皆斩。部司及邻伍知见,避质不格者,徒二年(质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者,听身避不格)。
  疏:议曰:有人或欲规财,或欲避罪,劫持人为质。规财者求赎,避罪者防格。不限规避轻重,持质者皆合斩坐。“部司”,谓持质人处村正以上,并四邻五保,或知见,皆须捕格。若避质不格者,各徒二年。注云“质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听身避不格”者,谓贼执此等亲为质,唯听一身不格,不得率众总避。其质者无期以上亲及非外祖父母,而避不格者,各徒二年。
  律文的意思是,对劫持者要毫不手软,见着就抓,抓着就杀。劫持者,不管是用人质换取赎金,还是以人质为掩护,对付抓捕,也不问其原来的罪行大小,只要是干这种事,一定要处以斩刑。当地居民组织的负责人,还有左邻右舍、亲戚朋友,凡虑及人质安全,故意回避躲闪,不敢抓捕罪犯者,要判徒刑两年(只有人质的某些亲属,即属于“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者”的本人,可以不在此列)。
  在这一规定中,擒杀劫持者是惟一目的,人质的安全可以忽略不计。
  清代研究法律的专家沈家本认为,汉律可能也有相应的规定。他举了四个例子:
  (一)《汉书·赵广汉传》:“长安少年数人,会穷里空舍,谋共劫人,坐语未讫,广汉使吏捕治,具服。富人苏回为郎,二人劫之。有顷,广汉将吏到家,自立庭下,使长安丞龚香叩堂户晓贼曰:‘京兆尹赵君谢两卿,无得杀质,此宿卫臣也。释质,束手,得善相遇,幸逢赦令,或时解脱。’二人惊愕,又素闻广汉名,即开户出,下堂叩头。广汉跪谢曰:‘幸全活郎,甚厚。’送狱,敕吏谨遇,给酒肉。至冬当出死,豫为调棺,给殓葬具,告语之。皆曰:‘死无所恨。’”
  案:这是西汉的例子,被劫者是富人苏回,原来的目的是劫财,但苏回为郎,又是“宿卫臣”。广汉化解危机,并非全恃武力,还靠个人威望,攻心夺志,示朝廷命官不可杀,杀则罪重;释质,反可获得宽大优待,活着有酒肉,死了有棺材,说不定碰上特赦,还能幸免一死。其感化非常有效,出言亦守诚信。
  (二)《后汉书·顺帝纪》:“阳嘉三年,益州盗贼劫质令长,杀列侯。”
  案:这是劫地方官。
  (三)《后汉书·桥玄传》:“玄少子十岁,独游门次,卒有三人持杖劫执之,入舍登楼,就玄求货,玄不与。有顷,司隶校尉阳球率河南尹、洛阳令围守玄家。球等恐并杀其子,未欲迫之。玄目呼曰:‘奸人无状,玄岂以一子之命而纵国贼乎!’促令兵进。于是攻之,玄子亦死。玄乃诣阙谢罪,乞下天下:‘凡有劫质,皆并杀之,不得赎以财宝,开张奸路。’诏书下其章。初自安帝以后,法禁稍弛,京师劫质,不避豪贵,自是遂绝。”
  案:这是绑小孩求赎金,纯粹一小事,出名是出在桥玄的大义灭亲。桥玄把自己的孩子给害了,还向皇上进言,说“凡有劫质,皆并杀之,不得赎以财宝,开张奸路”。这是当时对付绑票的办法。
  (四)《三国志·魏志·夏侯传》:“夏侯字元让,沛国谯人,夏侯婴之后也。年十四,就师学,人有辱其师者,杀之,由是以烈气闻。太祖初起,常为裨将,从征伐。太祖行奋武将军,以为司马,别屯白马,迁折冲校尉,领东郡太守。太祖征陶谦,留守濮阳。张邈叛迎吕布,太祖家在鄄城,轻军往赴,与布会,交战。布退还,遂入濮阳,袭得军辎重。遣将伪降,共执持,责以宝货,军中震恐。将韩浩乃勒兵屯营门,召军吏诸将,皆案甲当部不得动,诸营乃定。遂诣所,叱持质者曰:‘汝等凶逆,乃敢执劫大将军,复欲望生邪!且吾受命讨贼,宁能以一将军之故,而纵汝乎?’因涕泣谓曰:‘当奈国法何!’促召兵击持质者。持质者惶遽叩头,言‘我但欲乞资用去耳’!浩数责,皆斩之。既免,太祖闻之,谓浩曰:‘卿此可为万世法。’乃著令,自今已后有持质者,皆当并击,勿顾质。由是劫质者遂绝。”注:“孙盛曰:案《光武纪》,建武九年,盗劫阴贵人母弟,吏以不得拘质迫盗,盗遂杀之也。然则合击者,乃古制也。自安、顺已降,政教陵迟,势质不避王公,而有司莫能遵奉国宪者,浩始复斩之,故魏武嘉焉。”
  案:这是劫将军。传言“国法”、“国宪”,可见避质不击,是违法行为。韩浩所为,受到魏武嘉奖,一是拒绝求赎,二是击贼不顾质,这是汉法和唐法都强调的东西,现在的说法是“绝不与恐怖主义妥协”。上条云“初自安帝以后,法禁稍弛,京师劫质,不避豪贵,自是遂绝”,此条亦云“由是劫质者遂绝”,这都是夸大其词。沈家本说得好:“史虽云劫质者遂绝,亦但戢一时耳。”人类反恐反了几千年,总也反不完,要想毕其功于一役,那是谈何容易,布什总统说了,长期着吧。
  这是我们中国人的办法。换了有“大和魂”的日本人,方法更简单,肉票自个儿就把自个儿撕了,于名节无亏,还不给政府找麻烦。
  此外,我们还可讨论一下,在古人眼里,劫持是一种什么样的罪行。中国古代法律,李悝《法经》和汉《九章律》都以《盗》、《贼》为首。《盗律》的对象是盗窃财物罪,《贼律》的对象是人身伤害罪。上面说的刺杀,很明确,那是属于《贼律》。但劫持不一样,它虽有暴力挟持的特点,有时还真的把人质给杀了。但它和前者不同,杀人不是最终目的。古代劫持的多数,主要是求赎,为的还是钱,所以古人把它归入《盗律》的范围。《晋书·刑法志》说“旧律”的《盗律》,其所列罪名原有“劫略”、“恐”、“和卖买人”,“劫略”是抢劫财物罪,“恐”是敲诈勒索罪,“和卖买人”是买卖奴隶罪。“持质”是此类的补充规定,本来属于“科”,特点是“劫召其财”。它最接近的是“恐”,即敲诈勒索。这些罪行和《贼律》的罪行有交叉,所以《魏律》把它们分出来,立为《劫略律》。
  一般的绑票,劫人是为了劫财,比如绑大款的老婆、孩子。但政治性的劫持不一样,它是以人质为政治筹码,跟政治对手讨价还价,比如曹沫劫齐桓公,要求的是齐国侵占鲁国的土地。这就是政治性的劫持。汉代劫官员,有些也是出于政治目的,但上面说的例子,地位还不够高。汉代末年,贼人特多,大家就连天子、公卿都敢劫。比如,读《三国演义》,大家都知道,张让、赵忠等宦者,李、郭汜等军人,他们劫持的就是天子、公卿(见《后汉书》的《董卓传》和《宦者列传》)。那时的时髦话是“挟天子以令诸侯”,“挟天子”也是劫持活动。很多人都以为,只有白脸曹操这么干,其实这是那时的流行思想。
  中国历史上的政治劫持例子很多,但最有戏剧性的一幕,是项羽拿刘邦他爸当人质。《汉书·项籍传》说,楚汉相持,汉军畏楚,躲在山顶上,项羽架口大锅,说你给我下来,不然的话,我就把你老爹给煮了。项羽的办法太阴损,刘邦的办法也流氓。他说,我和你受命怀王,结拜兄弟,我爸就是你爸,如果你非煮你爸,就“分我一杯羹”吧。
  中国古代不懂人权,“击贼不顾质”,老婆、孩子可以不管,上级、首长可以不管,老爹的肉都敢拿来分着吃,这是我们可以批评他们的地方,但现代人不也讲“不妥协”论吗?不妥协的结果,还是常常“顾”不了“质”。因为虑及人质安全,要钱(或其他条件)要命的矛盾比古代还大。更何况,现代人看重人命,实有高低贵贱之分。天下穷人的命,古代不值钱,今天也不值钱。天下富人的命,古代值钱,今天也值钱。美国人的命和伊拉克人的命就是不一样。恐怖分子跟美国赌命,关键就是不对称(实力不对称,人命也不对称)。看看美国有名的反恐电视剧《二十四小时》吧,Jack爱老婆爱孩子,爱得要死要活,很能体现“家庭至上”的美国价值观,只要老婆、闺女被绑(导演是成心让她俩动不动就被绑架),他就什么都答应,刺杀总统都行。这和中国古代的“不妥协”论正好相反。怕死不怕死,道德上的优劣是一回事,战术上的优劣是另一回事。这里关键是,拼命的事,躲也躲不过,怕死的碰上不怕死的,怎么办?这才是问题所在。有此考虑,我曾设想,假如恐怖分子把布什他爸(老布什)给绑了,布什该怎么办(中国方法不行,日本方法也不行)。
  与刺杀相比,劫持更有头脑(商人头脑),它比刺杀更老练,有更多的权谋在其中(以命换命,一直有价值计算)。现代欧美人的怕死(不怕自己死,还不怕别人死吗)是其下手之处。谈也不行,打也不是,拖延时间,假谈真打,是惟一对策。
  然而,惟一的对策也是最容易看透的对策。
  
  四、扬汤止沸,何如釜底抽薪?
  
  恐怖主义是当今世界的一大灾难,一大悲剧,数量惊人的平民丧生其中,受害最大的是老百姓。它的原因究竟在哪里?或曰“斩草除根”的“根”在哪里?所有人都在思考,我也在思考。
  对比中国历史上的例子,回到文章的开头,这里做一点总结。
  在“恐怖主义一锅粥”里,我们是否还可以理出一点头绪?我想,透视古今,从批评的角度反观,也许倒能明白一点。试试吧。
  第一,人们对恐怖主义的批评,最基本的一点,是它使用暴力,搞议会政治的人肯定不在其中。但搞议会政治的人,他们用投票表决,对外发动战争〔案:学者多把美国的民主和战争对立起来,说是美国反对了美国自己,我不同意〕,对内进行镇压,并不能改变其暴力的性质,而且照样会出恐怖主义。比如希特勒就是民选的总统。暴力当然可以是单向的,但更多是对等行动,一个巴掌拍不响。
  第二,暴力有合法和不合法之分。比如警察使用暴力就合法(当然也要按法律规定来使用),流氓使用暴力就不合法(注意:警察可以约流氓掐架,挨个收拾),这很简单。但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国际警察,即使有国际法庭和联合国,照样是很多事情管不了。联合国本身就是强权政治的产物,枪杆子里面出公理(“凡尔赛和约”和“雅尔塔协议”,都既是战争结束的果,也是重起衅端的因)。美国可以随心所欲,想搭理了就搭理它,不想搭理了就叫它玩蛋去。国际间的暴力使用,谁是“警察”,谁是“流氓”,其合法性该由谁来解释,这一直是大问题(当然美国是以“国际警察”自居,而且定义了“国际流氓”)。强权政治还是支配一切。国内的暴力使用,也不见得都是一清二白(如自古所谓的“贼”、“匪”定义,要照蒋介石解释,共产党就是“匪”,反过来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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