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年第7期

考证例话

作者:朱 正




  考证,就是以科学的态度,科学的方法,求得事物的真相。它属于历史研究的基本功。遇到一个有待考证的题目,应该怎样着手进行,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呢?最基本的一条原则,就是凭证据说话,有几分证据说几分话。证据包括原始的文献,后人的证词,其他的旁证等等。各种证据的权威性并不相同。考证的工作就是要搜集尽量多的有关证据,包括正面的证据和反证,推导出与事实真相相符的结论,同时也有力地否定了反证。这里,我想通过一个具体的事例,通过如何考定一份电报的年份,来说明一下考证的做法。
  下面这篇《新发现的两件有关鲁迅的史料》(作者凌月麟、乐融)刊载在2007年11月15日上海《社会科学报》第6版上。所说的两件资料,一件是汤尔和致蔡元培、王亮畴的电报,另一件是马裕藻致蔡元培的书信。现在只讨论第一件。原文如下:
  汤尔和致蔡元培、王亮畴电报
  汤尔和致蔡元培、王亮畴电报,系用中国电报局信笺,发报局为“MOUK-DEN”(即奉天,今沈阳),右上角印“本局号数4867”。发出时间为“28/12307”(即1月28日,23点零7分),发至NANKING(即南京),从汤尔和当年的行迹来看,这份电报年份应为1929年。蔡元培在电报笺上用毛笔书:“汤尔和来电廿九午到”。电报笺上有横排电报数字符号和还原文字,全文为:
  蔡孑民先生、王院长亮畴兄钧鉴:
  报载鲁迅圣嫌疑被逮,刑讯无供。此人持论虽涉偏宕,然为近代小说名家,不可太得,且究系文人,别无能力。政治日上正规,不宜再有文字大狱,使迂儒悲恸。诸公系国重望,想有同心。可否代为营救,宥其十死。盼复。尔和勘。
  现我们所见的汤尔和这份电报,可谓迄今发现的,鲁迅在上海被捕谣言的最早佐证。
  这份电报原件上载有收发报时间,原电在奉天(今沈阳)发出的时间为28日20时,南京电报局的收到时间是1月28日23时07分,都没有载明年份。文章作者认为,“从汤尔和当年的行迹来看,这份电报应为1929年。”我认为不是1929年而是1931年,于是写了一封短信寄去。这封信登在2007年12月13日《社会科学报》上:
  回应
  贵报2007年11月15日刊出的《新发现的两件有关鲁迅的史料》一文,断定汤尔和致蔡孑民、王亮畴的“这份电报年份应为1929年”,显与事实不符。在1929年,那时并未发生过“报载鲁迅被捕”的事。这份电报其实是1931年1月28日拍发的。不久前的1月17日柔石等人被捕,20日上海《社会日报》即以《惊人的重要新闻》为题散布鲁迅被捕的谣言。21日天津《大公报》又以《鲁迅在沪被捕,现拘押捕房》为题传布这一谣言。汤尔和的这个电报,当是他看到了报纸所刊登的谣言之后拍发的,他和鲁迅并无深交,而且晚年附逆,其人不足道,只是他打电报请蔡、王出面营救鲁迅,这事还是可取的。
  再说,文中所引电文似亦有错字,如“报载鲁迅圣嫌疑被逮”,这“圣”字或系“因”字之误。如将原件扫描刊出,就好辨认了。又,原电对收件人称字而不称名,是表示礼貌。贵报发表,将蔡孑民改为蔡元培了,可是为什么不将王亮畴同样改为王宠惠呢?
  (朱正)
  我这“回应”写得很简短。我认为,只需要写这么多就足够解决这个问题了。汤尔和电报一开头就说:“报载鲁迅……被逮”,要确定这个电报的年份,只要查明在哪一年的1月28日以前不久发生了“报载鲁迅……被逮”的事就行了。我这短信里,破了一个旧说,指出这篇文章说的1929年是与事实不符的,理由就是在1929年1月28日以前,并无“报载鲁迅被逮”的事情。在现出各种详尽的《鲁迅年谱》《传记》中都无此种记载,在鲁迅本人当时所写的日记、书信以及事后写的文章、回忆中,都找不到丝毫痕迹。因此,我就立了一个新说,指出这是1931年的事。1月17日柔石被捕之后,鲁迅致亲友的信函里,不只一次提到报载他被逮的事,足为旁证。例如,1月23日致李小峰信中说:
  昨乔峰言见店友,知小报记者的创作,几已为在沪友人所信,北平且有电来问,盖通信社亦已电传全国矣。其实此乃一部分人所作之小说,愿我如此,以自快慰,用泄其不欲我“所作之《呐喊》,销行至六七万本”之恨者耳。然众口铄金,危邦宜慎,所以我现在也不住在旧寓里了。
  《鲁迅全集》有注。“小报记者的创作”注云:“柔石等被捕后,上海《社会日报》于1931年1月20日登载了署名‘密探’的《惊人的重要新闻》一文,造谣称‘鲁迅被捕’。下文提到的‘所作之《呐喊》,销行至六七万本’等语,即见于该文。”
  又如2月2日鲁迅致韦素园的信,信中说:
  昨看见由舍弟转给景宋的信,知道这回的谣言,至于广播北方,致使兄为之忧虑,不胜感荷。上月十七日,上海确似曾拘捕数十人,但我并不详知。此地的大报,也至今未曾登载,后看见小报,才知道有我被拘在内,这时已在数日之后了。然而通信社却已通电全国,使我也成了被拘的人。
  《鲁迅全集》在“广播北方”处设注:“指1931年1月21日天津《大公报》曾刊登《鲁迅在沪被捕,现拘押捕房》的消息。”这条注释在文字上稍有不够讲究之处,如果说“曾以《……》为题刊登了这一谣言”,似较好。
  这一谣言经通信社通电全国,沈阳的报纸是不是刊登了呢?待查。即使没有刊登,在沈阳的汤尔和在1月28日给蔡元培王宠惠发电报之前,也完全来得及看到上海(20日)、天津(21日)的报纸了。他在电报开头说的“报载……”,就是指报纸上登的这些东西。
  我原来以为我在《社会科学报》上发表的那几句简短的“回应”已经把这问题解决了,谁知道并没有。在上海鲁迅纪念馆编的《上海鲁迅研究》2008年春季号上,第一篇文章就是《新发现的两件有关鲁迅的史料》,我看了文末的附记才知道,《社会科学报》所载的那1200字是从这篇9000字的长文中摘录出来的。附记中说作者已经看到了我那篇简短的“回应”,可是并不接受我的说法,在这篇经过修订发表的全文里,在论点上并无改变,依然坚持1929年说。报上的摘要只举出了“从汤尔和当年的行迹来看”这一条理由,这次发表的全文则举了四条理由。现在就来探讨一下,为什么这四条理由对于证明作者预设的结论,是毫无用处的。为了使读者明了这不是做考证的方法,且把这四条理由逐一作个简要的分析。
  第一个理由,是“从国内历史背景进行分析”。文章引了电文里的“政治日上正规,不宜再有文字大狱”一语,并在引文前加上“全国”二字,表明两位作者懂得了电文所说的是全国的政治形势。可是这段文章里说的,主要是张学良如何“真正控制了东北局势”,这就完全文不对题了。请问:张学良在1月10日处决杨宇霆、常荫槐这一类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