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7年第4期

“反多数难题”不是一个难题

作者:任东来




  
  二
  
  那么,这个看起来并不复杂的问题为什么会变成一个如此引人注目的难题呢?这主要与最近半个世纪美国的宪政发展有关。这期间,最高法院多少偏离了其“无为而治”的传统,开始成为“美国历史上最能动的法院”,不论是沃伦法院自由主义的司法“能动”,还是威廉·伦奎斯特法院(1986~2005)保守主义的司法能动。(Thomas M.Keck,The Most Activist Supreme Court in History:the Road to Modem Judicial Conservatism,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2004)不过,有一点是明确的,那就是这一趋势的始作俑者就是备受自由派人士赞赏的沃伦法院(1953~1969)。
  司法能动是与司法约束相对的。司法是能动还是约束,一种比较简单的理解是,如果法院认可了一项先例,严格地解释了一项立法或宪法条款,宣布有争议的国会立法合宪,就可以视为是“司法约束”;如果它推翻了一个先例,扩展或减少了立法的含义,“重写”了宪法的一个条款,或者宣布某项国会立法违宪,就可以视为“司法能动”。
  在1953年沃伦执掌最高法院以后,美国历史上司法能动最活跃的时期开始了,产生出“发现隐私权”(妇女堕胎权)、进入“政治棘丛”、保护黑人民权、保护刑事被告权利等一系列司法能动的判决。此后,步沃伦法院后尘,伯格和伦奎斯特法院两届法院也不甘示弱。结果,从1953年到2003年的半个世纪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共判决89个国会立法全部或部分无效,其中为期16年的沃伦法院23个,为期17年的伯格法院32个,伦奎斯特法院40个,这比以前同样的时段都多。而且,法官构成的变化对司法能动有着明显的影响,这可从保守派占主导的早期沃伦法院和自由派占主导的后期沃伦法院、以及恰好相反的早期和后期伦奎斯特法院的对比中窥得一斑:
  
  在能动的法院下,司法审查更强调具有立法性质的司法审查形式:“现代最高法院减少了传统上对接近司法权的条件限制,从而使寻求司法保护变得越来越容易”(沃尔夫:《司法能动主义——自由的保障还是安全的威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46页)顺从立法的原则受到了实质性的修改;原来一直用来阻止司法介入的挡箭牌,“政治问题原则”也日益衰落。司法审查全面触及立法的具体内容,而不仅仅限于立法的程序,由此,美国的一些人开始担心联邦最高法院正在成为一个衡量立法者智慧的“超级立法者”。司法审查已渐渐变成“司法至上”(judicial supremacy)。这显然不是美国制宪先贤的本意,也绝非一个民主社会的真谛。
  随着司法能动的加强,美国朝野上下对最高法院的批评越来越多,调门也越来越高。1970年代以后,通常是最高法院支持者的美国知识界开始分化,原有的对最高法院作用的共识开始瓦解。在经历了1960年代“权利革命”和1980年代“里根革命”之后,美国的法律界和知识界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对最高法院司法作用的看法有如此尖锐的对立和分歧。针对一些大法官继续沃伦法院的事业,右翼批评家大声疾呼“帝王司法”(Imperial Judiciary)的到来。哈佛大学著名教授格拉泽(Nathan Glazer)指出,“法院现在真正改变了自己在美国生活中的作用……[它们]比以往更为强大……[它们]违背人民的意志,进入到人民生活中,其深入程度超过了美国历史上的其他时候。”有趣的是,这实际上是借用自由派历史学家小施莱辛格的概念。针对共和党总统尼克松政府的大权独揽,“无法无天”,他有感而发,撰写了《帝王总统》(The Imperial Presidency)一书,指出了美国三权分立政府中执法权独大的发展趋势,并对美国民主制的未来表示忧虑。但在1980年代的保守派看来,真正的“帝王”在最高法院而非白宫,自由派大法官掌控的最高法院才是美国民主制的最大威胁。如果说,1960~1970年代是保守派诅咒沃伦法院是“超级立法者”和“帝王司法”,那末,到了1990年代,则该轮到自由派诅咒和担忧了。
  当保守派大法官开始得势,将司法能动“挪用”于保守的目的时,自由派法律精英则公开表示,“我鄙视现在的最高法院,对其好斗、任性、集权的行为感到厌恶”。一时间,某些激进的左翼和右翼学者,都以民主为由,开始质疑司法审查的必要性。出于不同的目标,两派学者在批评最高法院司法能动问题上却形成了新的共识。对左翼的图施奈特(Mark Tushnet)来说,就是要让公众“更直接和更公开地参与宪法法的塑造”,最终用这一“民粹宪法法”(populist constitutional law)来替代不民主的司法审查。奇怪的是,右派学者、得克萨斯大学的法学教授格拉利亚(Lino Gragli-a),他曾经把图施奈特描述为“自诩的马克思主义者”,这次却赞扬图施奈特限制司法审查的观点,并从州权的角度加以阐述:“废除司法审查,将基本社会政策问题的决定权交回给各州的民众,是我们能够让国家回到政治和社会健康轨道的不二法门”。(Mark Kozlowski,The Myth of the Imperial Judiciary:Why the Right isWrong about the Courts,N.Y.: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2003,pp.12-13)
  
  三
  
  在批评最高法院的合唱声中,虽然不时地回荡着这类废除司法审查的声音,但是,这种声音唯一的作用是唤起人们对最高法院作用的注意,根本不可能动摇已经制度化了的、并且根植于美国民间法律信仰之中的司法审查制度。与历史上批评最高法院的言行相比,这些批评简直就是小巫见大巫。因为在过去的二百多年里,美国最高法院虽然有着显赫的历史,但对它的批评甚至攻击,特别是在一些历史的紧要关头,从来没有一刻停止过。在最高法院的历史中,荣耀和指责甚至可以说是形影相伴。因为最高法院的判决往往是在两种重大利益或基本价值之间进行取舍,失败的一方不是哭诉不公,就是充满怨恨。针对马歇尔扩大联邦权力的判决,托马斯·杰弗逊总统曾经指责马歇尔法院的法官是在偷偷地瓦解美国宪政大厦的“工兵和坑道工”;针对坦尼维护战时个人自由的做法,美国北方舆论大骂他是“南方奴隶制老不死的代言人”;针对休斯法院阻碍新政立法的企图,罗斯福的支持者以“九老院”相讥;针对沃伦法院消除学校种族隔离的判决,美国南方各州发起“弹劾沃伦”群众运动。
  今天,不论是自由派,还是保守派,他们都是打着民意和民主的招牌进行批评。总结起来,他们所有的反对都是建立在一个共同的前提下:最高法院通过司法审查,把手伸得太长了,侵入了政府政治的权力领域,损害了民主的原则。当年杰弗逊的担心:“把法官看作是所有宪法问题的最终仲裁者,将会把我们置于寡头政治的专制之下”,可以说是他们内心的确切写照。历史证明,杰弗逊所担心的这一最坏的结果并没有出现。不过,杰弗逊派学者也有理由相信,正因为有杰弗逊这样的有识之士,不断呼吁人们对最高法院专权的关注;有图施奈特这样一流学者对司法审查的无情批评,才没有出现最坏的结果。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美国司法权的突出,实际上与其民主政治和选举制度的缺陷有关,是对它们的一种矫正。美国立法机构的选举,基本是在特定选区内进行,由两党候选人争夺一个席位。这样一种“只有一个胜利者”的制度决定了代表少数人的政治集团,不能够像欧洲大陆流行的多党制与比例代表制(pmportionalrepresentation)那样参与和影响政治进程。这意味着失败一方的利益在政治进程中可能得不到充分的代表或表达,需要法院的特别保护。因为在多党制与比例代表制中,代表少数人利益的政党,只要在一定范围内获得一定比例的选票,就可以在地方或中央的立法机构中获得相应比例的议席。美国参议院的设立似乎是为了保护少数,但这里更多是地理单位的少数而非阶级单位的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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