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6年第12期

从东京审判到普遍正义

作者:赵京华




  今年是远东国际军事审判即“东京审判”开庭六十周年,整整一个甲子!然而,这场审判远远没有成为历史。东京审判以“破坏和平罪”等罪名对挑起战争的帝国主义法西斯战犯所做的裁决,深刻影响了二十世纪后期至今的历史认识和对战争犯罪的处置方式。但与此同时,由于战胜国主导的法庭所依据的是二百年来殖民主义体系下形成的国际法及其背后的西方文明观,因而也持续引发了对国际法之普遍性乃至帝国主义国家能否审视、裁处“帝国主义”制度的怀疑和反思。也就是说,东京审判所具有的重大历史影响力和诸多缺失,都意味着这是一个远未完成的审判,需要我们不断从多角度进行反思,以加深对现时代的历史、法和正义的思考。
  最近,有一部通俗历史片《东京审判》(高群书导演)在国内公映,它从中国人的立场出发审视战争历史,呼唤正义,为公众提供了一个观察东京审判的中国视角。影片试图透过中国法官梅汝璈力争在庭审法官排序中居于第二位和在是否使用极刑的问题上与欧洲法官争执这两个细节,触及东京审判中的英美法系中心论和亚洲缺席的问题,但可惜的是,影片并未触及到历史的深层脉络。作为通俗历史片,这也是在所难免的。日本作为侵略战争的发动者和战败国,是东京审判的受审方,审判结果对其战后历史发展的决定性影响自不待言,普通国民尤其是知识分子对东京审判的思考更源自切肤之感。一方面,是那些不愿意承认侵略战争历史、拒绝接受审判结果的保守人士,至今仍然用“东京审判史观”、“胜者史观”乃至“自虐史观”来嘲讽和否定那场审判的历史意义;另一方面,也不断有正直的学者和进步知识人从民族自我反省的立场出发,在对东京审判做出客观理智的评价的同时,进一步将思考的重心推进到日本应当承担的战争责任和战后责任上来,从而不仅深化了对历史和法的认识,也在追求普遍正义方面向前迈进了一大步。笔者试通过对东京大学国际法学教授大沼保昭《从东京审判到战后责任的思想》(1997年版)和哲学教授高桥哲哉《历史/修正主义》(2001年版)两书的解读,展示日本知识界对“从东京审判到普遍正义”这一重大问题的反思。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根据盟军最高司令部确定的“条例”于1946年1月成立,5月3日正式开庭,以日本战争发动者即甲级战犯为审理对象,1948年11月12日进行宣判,二十八名被告中除大川周明因病免于起诉,松冈洋右、永野修身于公判中途死亡外,其余二十五名全部被判有罪,其中东条英机等7名战犯被处以极刑。1952年日本接受审判结果并签署《旧金山和约》,由此结束被占领状态而得以恢复国家主权。东京审判与纽伦堡审判的终结标志着第二次世界大战战犯处理的结束。面对史无前例的世界大战浩劫,其在传统国际法普通战争罪名之外提出“破坏和平罪”和“反人道罪”两项新的定罪标准,在短短两年时间内完成审判,不仅伸张了人类正义也推动了世界重归和平状态的进程,具有无庸置疑的历史意义。
  然而,东京审判也留下了一系列的历史遗憾和缺失。例如:一、作为日本军事最高统帅的昭和天皇免于起诉,“国民有义务不服从国家的违法战争命令”这一在纽伦堡审判中得以确立的原则也没有得到贯彻,因此“日本国民”的战争责任并未得到追究。二、“反人道罪”并没有充分落实到具体的审判当中,“南京大屠杀”虽然作为一个独立的单元获得审理,但日军731部队、1644部队以人体试验开发、使用细菌武器;实行“慰安妇”制度,暴力摧残广大女性等等行径却被排除在问罪范围之外。三、日本战争犯罪限定在1928年至1945年之间,此前的殖民主义战争罪行如占据台湾吞并朝鲜等不在审理范围之内,而且法庭问罪的重点显然是在太平洋战争方面,由此引发了同样有殖民主义侵略历史的欧美帝国主义国家能否制裁日本帝国主义的疑问,这涉及到整个西方“文明史观”(东京审判史观)问题。四、对美国在广岛、长崎投掷原子弹的正当性,包括东京大空袭对无辜平民的伤害及苏联撕毁“日苏中立条约”等战胜国方面背弃国际法的问题的质询,都因“没有关联性”而被驳回。而且,审判中没有起用中立国的法官和律师。这些都是日后日本的保守人士抨击东京审判为“胜者审判”的缘由,这也的确涉及到了法律的普遍性原则与战胜国审判的政治目的之间的根本矛盾。五、尤其令人遗憾的是,美、苏、英等战胜国在审判之后的所作所为对东京审判之道义性的戕害,例如苏联出兵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美国侵略越南和英国攻击埃及(苏伊士运河)等事件,使人们不得不对东京审判是否有理由被称为“文明的审判”产生深深的怀疑。
  上述一系列问题,也正是大沼保昭在著作中首先追问的。实际上,在这一系列历史遗憾和缺失当中,确实有相当一部分足以成为试图否定侵略历史和战争犯罪事实的保守人士用来攻击东京审判的根据。然而,在大沼保昭看来,“如果订正的尝试是基于对审判和‘东京审判史观’的攻击,那仍然是在与盟国设定的同一个框架内争论”,这“无论在思想上还是在实际上都不具有建设性的意义”。就是说,我们需要跳出东京审判本身及当时的国际法所限定的逻辑思考架构和世界视野,回到日本近代历史的原点并通过将“亚洲各国纳入视野”,本着“对其他民族负有责任”的立场积极地思考东京审判的问题。这是大沼保昭的思想核心,也是他将对东京审判的反思落实到日本的战后责任论上的关键。因此,他在承认上述问题可以通过讨论加以纠正的同时,从历史和国际法角度对东京审判的合法性和历史意义做出了如下客观的辩护:从既有的国际法观点观之,法庭完全由盟国设立并不违法。国际法承认对普通战争罪进行处罚,这是包括东京审判律师辩护团在内几乎所有人都承认的。因为,普通战争罪就是将抓获的战犯由交战国法庭进行审判和处罚。而东京审判对日本国民的最大意义在于,将数以万计的残酷的战争犯罪事实弄清楚并呈现于日本人的面前,逼使其做出正义与道德的抉择。这也正是日本的战后责任。
  在大沼保昭看来,东京审判的主要问题是对于亚洲的忽视以及当时的国际法对殖民主义体制的容忍。东京审判当初预定由美、中、苏、英等九国法官组成,最后增加印度和菲律宾变成十一国,但即使如此,来自亚洲国家的法官只有三名。若以从九一八事变到日本投降的“十五年战争”期间各国死于战火的人数观之,亚洲各国死亡人数总计高达一千万以上,而美国、澳大利亚等国总计不过三十多万,可见东京审判的法官组成结构是不正常的。其根本原因在于当时的国际法承认传统的殖民主义体制。印度法官巴尔向法庭提交二十五万字的判决书,认为根据法律条文和起诉书内容只能得出被告全部无罪的判定,就是在质疑东京审判所依据的国际法背后的殖民主义体制,而并非如一些日本人所认为的那样,是在强调“日本无罪论”。那么,对于依据笼罩着殖民主义阴影的传统国际法所作出的东京审判,我们应该怎样消除遗憾、弥补缺失呢?大沼保昭提出要“把东京审判作为精神武器”,重新反省日本近代的殖民主义战争历史。第一,正视十五年战争的侵略性质。在以“解放亚洲”为名的大东亚战争爆发之前,日本已是统治朝鲜、台湾等亚洲地区的殖民主义国家,自九一八事变以来的战争是日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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