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6年第8期

洋人的“权利”我们的“分”

作者:吴 思




  编者按:
  关于如何判断社会进步,每个人都能有自己的认识,如物质生活、技术水平、生产方式等等。但是有人看来,重要的标准是人的自由程度。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对共产主义的设想也是“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可是,“自由”(freedom)、“权利”(right)这些外来词汇的译名和意义在中国却屡遭质疑,尤其是“权利”,不仅和“权力”一词发生音义纠缠,而且造成了它完全是西方舶来品的错觉。善于创造词汇的高手吴思却告诉我们:“right”译错了!它更好的译名应该是“权分”。“权分”不仅可以避免“权利”与“权力”语音不分的麻烦,而且还能在国人面前呈现出深厚宽广的历史空间。吴思说,他并没有奢望能够撼动“权利”这个译名的百年大树,但他相信“权分”却可以显示传统中国文化土壤中与“right”相关联的因素,开启了理解该词的新思路。无论“权分”能否像作者创造的“潜规则”、“血酬”那样流行,作者的论述确实具有启发性。
  且看吴思怎么说“权分”。
  
  一、“right”的各种译名
  
  假设我们生活在晚清。西洋人出了一道填空题,要求用一个汉语词表达如下意思:
  “一种正当或合法的要求——拥有或获得某物,或以特定的方式行为举止。”(《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第六版,“right:a moral or legal claim to have or getsth or to behave in a particular way.”)
  我在脑子里搜索。要求得到某个东西或某种优待,这种要求不仅合法,还合乎道德,争执之中,我该怎么说呢?我将大声叫道:“这是我的——!”我的什么呢?选什么词好呢?我选“分”。“这是我的分!”
  面对这道填空题,各路高手百年来各执一词,可惜与我的选择全不搭界。
  1839年,林则徐的翻译袁德辉选择了“道理”。(王健,2001)
  1862年,美国传教士丁韪良选择了“权”。有时觉得不确切,便添上“利”字,造了一个新词:“权利”。
  1870年前后(明治初期),日本人也选用两个汉字,造了一个新词:“权理”。(李贵连,1998)
  1886年前后,康有为选择了“原质”二字。(金观涛刘青峰,1999)
  1899年,严复选了一个汉字:“直”。他还造了两个新词:“天直”和“民直”。
  1933年,胡适也选用两个汉字,造了一个新词:“义权”。胡适说:“其实‘权利’的本义只是一个人所应有,其正确的翻译应该是‘义权’。”(《民权的保障》,原载1933年《独立评论》第38号)
  1992年,夏勇选了一个老词:“利权”。他认为:“现代汉语里的‘权利’一词,依笔者之见,准确地讲,应该写成‘利权’,即‘利之权’。”(夏勇,1992,第29页)郭罗基在1999年2月接过这个话题,写出《“权利”应是“利权”》一文,引起了一场讨论。
  与上述各种选择比较起来,“分”字既顺口又深厚。由俗到雅,从古至今,我们是怎样谈论“正当权利”的?——我向来安分守己,不提非分要求,你不能太过分了,贪图分外的好处。你要给自己“拔分”,我也不能“跌分”。我享受的待遇并未逾分,合乎我的名分……这些表达方式都活在我们的口头笔下。
  当然也有毛病。《现代汉语词典》把“分”解释为“职责和权利的限度”,权利与义务是混在一起的。不过,我们可以围绕着“分”字添字造词,设法区别。例如,以“权分(第四声)”指理应享受的“权利”,以“义分”指理应承担的“义务”。“义分”一词甚至无须新造,南朝萧统的《文选》里便有,意为合乎道义之分。
  
  二、“权利”和其他译名的缺点
  
  众所周知,丁韪良杜撰的“权利”成了标准译法。
  丁韪良(W.A.P.Martin,1827~1916),土生土长的美国人,毕业于美国印第安纳州大学,23岁时到中国,在宁波传教十年,熟悉汉语。1864年出任京师同文馆英文教习,1869年升任总教习。1898年京师大学堂成立,丁韪良以二品顶戴出任总教习。用现在的话说,人家是北京大学分管教务的首任副校长,享受国家部级干部待遇。
  1862年,丁韪良动笔把美国人亨利·惠顿写的《万国公法》译成汉语,必须给英文“fight”找一个确切的译法,他时而译为“权”,时而译为“权利”。
  丁韪良的译法很快传入日本,被广泛使用,又回流中国。(李贵连,1998)西洋的概念,经过西洋人的翻译,又作为东洋的概念二次进口,这个概念在诞生和早期发育阶段,一直没有接上中国本土的地气,水土不服的症状至今也未根除。
  作为译界高手,严复对“权利”二字感觉特别不舒服。1902年,严复致信梁启超,讨论Rights的译法:“Rights一字,在前三年,始读政理诸书时,即苦此字无译,强译‘权利’二字,是以霸译王,于理想为害不细。”(邓文初,2004)“以霸译王”的批评相当准确。王道讲究仁义,霸道只问利害。“权利”二字联用,无论在字面上,还是在古人已有的用法中,都没有仁义的影子。人家在欧美老家原本是“一种正当或合法的要求”,到了中国,竟换成满脸的权势和利益。
  如何是好呢?严复告诉梁启超,他偶然在《汉书》中读到“朱虚侯忿刘氏不得职”一句,意识到“职”字可以作为rights的译名。但又苦于职字含有“duty”(义务)的意思,恐怕混淆,便放下了。后来,读到《诗经》中“爰得我直”一语,有注释说“直”当读为“职”,他坚定了信心,便把rights译为“直”,或译为“民直”和“天直”。
  严复进一步论证说,rights本身就有直的意思,直线,直角,都用到right。西文以物象之正,通民生之所应享,天经地义。“权利”那种本非固有,靠力征经营得来的意思就差远了。(邓文初,2004)
  严复并没有坚持到底。在后来的译作中,他经常使用“权利”的译法。其中的原因,大概是“直”或“职”,以及“民直”和“天直”,不如“权利”简明顺口。谁会在争吵中大喊:“这是我的直”?严复用力太猛,追到了东周时期对直字的偏僻用法,距离当代中国人的语感未免遥远。
  严复的药方虽然不理想,他感觉不舒服并没有错。丁韪良本人也感到“权利”二字不顺眼。1877年译完《公法便览》,丁韪良在凡例中写道:“公法既别为一科,则应有专门之字样。故原文内偶有汉文所难达之意,因之用字往往似觉勉强。即如一‘权’字,书内不独指有司(即官府——引者)所操之权,亦指凡人理所应得之分,有时增一‘利’字,如谓庶人本有之权利,云云。此等字句,初见多不入目,屡见方知不得已而用之也。”
  有意思的是,丁韪良在此也以“凡人理所应得之分”解释权利。他既然想到了“分”字,又给出了如此精当的解释,为何不顺着这个思路想下去,另造一个以“分”字为核心的新词呢?《万国公法》第二卷第17页,丁韪良译道:“凡自主之国,制律定己民之分位、权利、等情,并定疆内。”第23页:“自主之国……皆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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