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现在我们就开始讨论方法的第一部分,这在于有如前面所说,将真观念与别的表象加以区别或分开,保持心灵使不致将错误的、虚构的、和可疑的观念与真观念混淆起来。我所以在这里打算尽量详细讨论这一点,一则想使读者将这个极其重要的区别明了于心,一则也因为有许多人还怀疑真观念,这乃由于他们没有注意到真的表象与所有别的表象间的区别。他们因此就好象那样的人,当他们白天清醒的时候,虽不怀疑他们是清醒的,但是日后于梦中——这是常有的事——又以为他们真正是清醒的,直到他们发现他们梦中的错误时,反因而甚至怀疑他们真正清醒时之为清醒了。这种心境的发生是由于忽略了睡眠与觉醒的区别。
(五一)但是同时我必须声明,我将不在这里根据表象的最近因来解释每个表象的本质,因为这种工作属于哲学范围。而我要讨论的乃仅限于方法所需要的,亦即仅限于讨论错误的、虚构的、与可疑的表象的性质,和如何使我们免除这些表象的方法。所以首先须从事于虚构的观念的研究。
(五二)一切表象不是涉及一个被认作存在之物,即是仅仅涉及一物的本质。而虚构通常总是起于被认作存在的事物上,所以我将首先讨论虚构。我所谓虚构只是指虚构一物的存在而言,至于所虚构之物本身则是人人所已知的或假定是人人所已知的。譬如,我明知彼得已经回家,而虚构他来拜访我,或类此之事。①现在我要问:这种虚构的观念是关于什么东西的?我们可以看出,虚构的观念是关于可能的事物的,而不是关于必然或不可能的事物的。
①请参看下面所说关于我们已经明白认识的假设的一些话。该处的虚构是说,这些被假设的东西存在于星球之中。
(五三)凡一物的存在包含矛盾,则此物便谓为不可能;凡一物的不存在包含矛盾,则此物便谓为必然;凡一物之存在或不存在,按其本性,均不包含矛盾,则此物便谓为可能,但事物存在的必然性与不可能性都依赖于我们所还不知道的原因,所以我们才可以虚构它的存在:如果它的存在的必然性或不可能性所依赖的外因为我们所讅知,则我们便不能对它有所虚构。
(五四)由此可见,对于上帝或全知的存在,我们决不能有所虚构。②因为,即如关于我们自己,我既已知道我存在,③我决不能虚构我存在或不存在。同样,我决不能虚构一匹象可以穿过针孔。又如当我知道上帝的本性时,我也不能虚构他存在或不存在。①同样,对于本性包含矛盾的幻想也不能有所虚构。
②按“对于上帝或全知的存在,我们决不能有所虚构”,各种译本(包括格布哈特德译本及俄文译本在内)多译成“若有一个上帝或全知的存在,则他决不能虚构任何东西”。兹根据帕洛克及马丁努等关于斯宾诺莎的著作的解释和每人丛书的英译本这样译出。试细看上节和本节的文字就可以知道要这样译才妥当。——译者
③因为,这种对象一被确知之后,便明白呈现于前,所以只须举出一个例子就够了,用不着别的证明。同样,不可能的东西也只须稍加研究,便可确认为虚妄,俟下面讨论关于本质的虚构时,便可更为明了。
①注意:有许多人说他们怀疑上帝的存在,但他们却只知道有上帝的名词,或误将一种虚构认作上帝,而这种关于上帝的虚构与上帝的真正本性是不相符合的,这点下面在适当地方,我将加以说明。
从以上所说看来,足见我们这里所谓虚构并不能涉及永恒的真理。②
②我立刻就要说明何以对于永恒的真理不能有任何虚构。所谓永恒的真理即是这样的真理,这真理如果被肯定就决不会被否定。譬如,“上帝存在”便是一个基本的永恒的真理,但“亚当在思想”便不是一个永恒的真理。而幻想不存在是一个永恒的真理,但亚当不在思想就不是永恒的真理。
(五五)但是在进行讨论虚构以前,我将顺便指出,一物的本质和他物的本质间的区别与一物的实在或存在和他物的实在或存在间的区别是一样的。所以当我们由一般的存在去认识某一个存在——譬如说亚当——时,与为了认识亚当的本质而去探讨存在一般的性质,以便对于亚当的存在加以最后的界说,乃是一样的。所以对于一个存在的观念愈宽泛,则对于它的观念便愈模糊,而且愈易于将此观念指给任何事物;反之,对于一物的观念愈特殊,则对于它的观念便愈明晰,而且愈难于因疏忽自然的法则,而误将此观念指给本身以外的别的事物。这点很值得注意。
(五六)现在可以进而考察许多常被一般人认作虚构的东西,但是我们却明知这些东西并不象我们所想象的那样虚妄。譬如,我虽然知道,地球是圆的,但是并没什么东西可以阻止我对人说地球是一个半圆体,好象上面刻有花纹放在盘中的半边苹果,或说太阳绕地球而行,和类此的话。我们只消细察这种说法,便知道它与地球是圆形的说法,并无不合之处。但是我们首先必须注意,我们从前可能曾陷于错误,并且我们现在已经意识到我们的错误了;甚且我们可以相信,或至少揣想,别人也是——或也会与我们陷于同样的错误的。所以我说,只要我们看不出什么不可能性或必然性,我们就可以虚构。因此当我对人说地球不是圆形……时,我仅是回忆起我从前曾经有过的错误,或者我也许会陷入的错误。而后来我虚构,我以为听我谈话的那人还有这种错误或还会陷入这种错误。所以,正如上面所说,我虚构这点,因为我看不出什么不可能性或必然性。但是假如我真地看出不可能性或必然性时,那我决不能虚构,而且只能说,我曾经试图虚构罢了。
(五七)现在还剩下由于辩争问题而提出的假设,必须略加讨论,而这些假设有时又以不可能的东西为对象。譬如,当我们说:假如这支正燃着的蜡烛并没有燃着,或假如它在某一想象的空间燃着,或者在一个没有物体的地方燃着。类此的假设我们是尽可任意提出的,但那最末一个假设显然是不可能。虽属如此,而这里却并无虚构。因为在第一个假设里,我只是在记忆中回忆起没有燃着的另一支烛①(或者设想在我面前燃着的蜡烛,没有火焰),所以当我看着这支正燃着的蜡烛时,只要我没有注意到它的火光,我便以为它是那支无火光的蜡烛。在第二个假设里,我只须从思想里将围绕着蜡烛的许多事物抽掉,而让注意力单集中于蜡烛的本身;于是我便可以推知,蜡烛本身决没有包含有消灭其自身的原因,所以如果没有任何物体围绕着它,则这支蜡烛及其火焰仍将保持不变。所以这里的各个例子都不是虚构,而是真实而且单纯的肯定。②
①后面当我们讨论到关于本质的虚构时,便可明了,虚构并不创造或供给心灵以新的事物,但只能使那已在头脑中或想象中的东西在记忆中回想起来,而心灵便混淆不清地同时去注意一切东西。例如,我们记忆中有树木和说话的印象,当心灵对这两个印象混淆不清时,便会假想树木在说话。关于存在一观念,也是相同,尤其是有如前些所说,存在被一般地认作“有”或“物”时,最易于应用到同时浮泛于记忆中的一切事物。这一点特别值得注意。
②这种说法同样可以适用于人们提出来解释某种符合于天体现象的运动的假设,但是这种假说虽然可以应用来解释星球的运动,却不可以据此去推定星球的本性。因为星球的本性也许很不相同,特别是因为可以设想许多别的原因来解释星球的运动。(五八)现在进一步讨论单独涉及本质的虚构,或者涉及同时具有某种实在或存在的本质的虚构。关于这点,首先必须注意的,就是心灵所知愈少,而所感觉愈多,则它虚构的可能性必定愈大,反之心灵所知愈多,则其虚构的可能性也必定愈小。譬如,当我们正在思想时,我们不能虚构我们是在思想或不在思想;同样,当我们知道物体的性质时,我们不能虚构一个无限大的苍蝇;或又如当我们知道灵魂的性质时,①我们决不能虚构,说灵魂是四方形的,虽说是一切意思均可用语言表达出来。但有如上面所说,人于自然所知愈少,则愈容易多多虚构;如树木说话,人在转瞬之间就变成石头或变成泉水,鬼魂出现在镜子里面,无中生有,甚或神灵变成野兽,或转成人身,以及其他类此的东西,不可胜数。
①人把每于记忆中回想起“灵魂”二字时,同时总会形成一个有形体的意象。当两个意象同时并呈于他心中时,则他自然容易以为他在想象或虚构一个有形体的灵魂,因为他不能分别名字与实物的区别。希望读者现在不必急于去驳倒这种错误,如果读者试仔细留意这里所举的例子和下面所说的,就会觉得用不着去辩驳了。
(五九)有的人或许以为虚构只受虚构的限制而不受知性的限制;换言之,当我形成了虚构的观念,并依我的自由意志确认此虚构的观念以某种形式存在于自然中后,从此我便不复能设想它以别种方式而存在了。譬如,我曾“虚构”——姑且顺着他们说——物体的性质为如何,曾依我的自由意志使我自己相信这一物体实如我所虚构那样,那末,我便不复能虚构——譬如说——苍蝇有无限大;同样,我既虚构灵魂的本质是什么样子,我便不复能虚构灵魂为正方形之类。
(六○)但是对于这种说法必须更加研讨。第一,他们如果不否认获得一些知识的可能,则他们必须承认有获得一些知识的可能。如果他们承认有获得一些知识可能,则凡他们所说的关于虚构的话,必定仍然可以适用于知性。如果他们否认获得一些知识可能,让我们这些自知我们具有一些知识的人,试看他们究竟是什么意思。他们说:灵魂不能感觉或知觉其自身以及任何存在的东西,但是它只能感觉或知觉那本身既不存在,也不存在于任何地方的东西。这就是说,灵魂只能凭其自己的力量创造出与实际事物毫无关系的感觉或观念。因此他们差不多把灵魂认作上帝。他们更进一步说,我们或我们的灵魂具有一种自由,可以限制我们自己或我们的灵魂,甚或它自身的自由。因为当灵魂既虚构一些东西并且承认它们存在后,则它便不能再想象或虚构别的东西了,而且为它最初的虚构所限制,灵魂不能再想象些与它正相反对的东西了。这样一来,他们为了维持他们的虚构起见,便不能不全盘承认我刚才所举出的那些妄诞的东西了。这实在值不得烦劳我们提出证明加以驳斥。
(六一)对于他们那些无意识的话,且不用去理会,我们只须注意从他们所说的话中去寻出有补于我们所讨论的问题的真理,这就是:①当心灵注意对虚构的或本质上自相矛盾的东西,加以反复思索,以求了解,而推出依理应有的结论时,便很容易发现它的错误。但是假如这个虚构之物,按其本性说是真的,则当心灵注意到它,以便了解它而推出它所包含的真理时,则心灵就可以顺利进行而无滞碍。同样,正如我们刚才所明白见得,对于谬误的虚构加以检讨,则知性立刻就可以指明其虚妄之处,以及从其中推出的不通的结论。
①我的说法虽然好象是从经验中细绎而来,但是因为我还没有加以证明,也许会有人认为毫无足道。所以这里附加证明,以作要求得到证明的人的参考。天地间既然没有违反自然规律的东西,既然万物的生成都依照,一定的规律,所以每一事物必定有其一定的结果,据此可见,心灵既得到一物的真观念,必定要进而客观地形成那物的结果的观念。请参看下面讨论错误观念的地方。
(六二)所以只要我们对于一物有了明白清楚的认识,我们实在用不着害怕有什么虚构。因为如果我们偶尔说人转瞬间即变成了禽兽,这只是异常空泛的说法罢了,在我们心中还没有形成概念,换言之,还没有形成观念或主词及宾词的联合呢。因为如果有了这样一种概念,那么,我们必须立即去寻求如何或何以致此的原因与经过。足见在说那话时,我们对于主词以及宾词的性质,都还未曾注意到。
(六三)再则,只要第一个观念不是虚构的,而所有别的观念都是从它推论出来的,则过于匆促的虚构作风便将渐渐消失了。还有一层,虚构的观念决不能清楚明晰,而总是混淆的,而且一切的混淆,都由于心灵对于整个的或者由许多部分组成的东西只知道其一部分,而不能辨别已知与未知,此外复由于心灵同时注意一个包含许多成分的东西而不加辨别。因此可以推知,第一,如果一个观念的对象是简单的,则这个观念必然清楚明晰;因为对于简单的东西,我们不能知其部分:不是知其全体,便是毫无所知。
(六四)由此可知第二,如果将一个许多部分组成的东西,在思想中分析成为最简单的部分,各个加以研讨,则一切混淆皆可消除。又可知第三,虚构的观念决不是简单的,而是自然界中许多的事物和动作的混淆的观念凑合而成的,或可更妥当地说,是由于同时考察这些多数的不同的观念而并未经过理智的承认。①因为如果虚构的观念是简单的,那就必定会是清楚明晰的,而且应该是真的了。如果虚构是明晰的观念组合而成,则这个组合体也必定会是清楚明晰的,而且应该是真的了。譬如,我们既然知道圆形的性质和方形的性质,则我们决不复能联合两个观念而构成一方圆形或方形的灵魂之类。
①注意:就虚构的本身而论,与梦并没有多少区别,只是在梦中没有当我们清醒时借感官所感觉到的外来原因。因此有人推论,说:在梦寐的时候所有的现象,并不是由外面的事物刺激起来的。但是我们立刻就要指出,错误是醒人的梦:如果错误到了某种强度便称为梦呓。
(六五)我们现在可以再简略地作出推论,并且看一看,何以我们用不着害怕虚构会与真观念混淆起来的道理。因为就我们前面所说的第一种虚构而论,虚构的对象既然已经明白认识到,我们也已经见到,这种被明晰认识的东西以及其存在的自身即是一种永恒的真理,对于这种东西,我们是决不能虚构的。但是如果所虚构的东西的存在不是永恒的真理,则我们只须比较那个东西的存在和它的本质,并同时注意自然的秩序,便可以辨别其真妄。至于说到第二种虚构,即我们所谓由于心灵同时考察自然界许多不同的东西和动作混淆在一起的观念,没有经过理智的承认而形成的虚构,我们也已经见到,一个极简单的东西,是只能明白认识而不能虚构的,同样一个复合的东西,若我们分别注意构成这个复合体的各简单部分,也是不能虚构的,甚且关于这些东西我们即使欲虚构一些不真实的动作也是不可能的;因为我们同时必须探究该项动作所以发生的状况及原因。
(六六)上述各点既已明了,现在我们可以进而研究错误的观念,以便考察其何以发生,并可看出我们应如何谨防,才可以不致陷入错误的表象。我们既然已经研究了虚构的观念,则这两件事已不复很难。因为虚构的观念与错误的观念间并无别的区别,除了后者还须以〔意识的〕承认为前提,换言之,有如前面所指出那样,当〔错误的〕表象(repraesentanima)发生时,我们实在寻不着任何原因,如象发生虚构时那样,可据以推知这些表象并非起于外界事物:因此错误的观念实无异于醒着或睁开眼睛作梦。所以错误的观念,无论关于——或可以较妥当地说——无论涉及本质已经知道的事物的存在,或是涉及事物的本质,都与虚构的观念恰好相同。
(六七)凡涉及存在的错误观念,可用与改正虚构观念相同的方法去加以改正。因为如果这些被认识的事物的本性包含必然存在,则对于这类事物的存在我们决不会陷于错误。但是如果一物的存在,不象它的本质那样,是一个永恒的真理,反之,它的存在之必然性或不可能性均依赖外因,则我们必须采取上面所说的处理虚构的方法去处理它,因为改正虚构观念与改正错误观念的方法是相同的。
(六八)至于说到另外一种错误的观念,即涉及本质或者又涉及动作的错误观念,这类表象必定永远是混淆的,而为自然界许多事物不同的、混淆的表象所组成,例如,相信树林、图象、禽兽、以及其他事物中皆有神灵;相信有种种物体,一经组合,可以构成理智;相信死人能够思想、走路和说话;并且相信上帝可以受骗之类。但清楚明晰的观念是决不会错误的。因为清楚明晰地把握着的事物的观念,或者是简单的观念,或者是由简单的观念组成的,换言之,就是从简单的观念推绎出来的观念。只要一个人知道什么是真理或什么是知识,同时并知道什么是错误的性质,他就能够见到最简单的观念不会有错误。
(六九)至于说到什么是构成真理的形式①,无疑的,真思想与错误思想的区别不仅在于外表的标志,而主要的乃在于内在的标志。因为,如果一个建筑师形成一个正确的建筑物的观念,即使这个建筑物从来没有存在过,甚至将来决不会存在,他的思想仍然是真的,而且不论这建筑物存在与否,他关于建筑物的思想仍是同一的思想。反之,譬如有人说彼得存在,但他又不知道彼得存在,则这个思想,就说这话的人而论,便是错误的,也可以说,即使事实上彼得真正存在,这话也不是真的。“彼得存在”这话是真的,惟有说这话的人确实知道彼得存在。
①按这里所说的“真理的形式”以及下面第七十一节所说的“思想的形式”的“形式”都应作“本质”、“实质”解。下文所谓“内在的标志”就是指形式而言。形式在斯宾诺莎书中一般都是指本质、实质,而不指表面的“外表标志”。——译者
(七○)由此可知观念的自身就具有某种真实的东西,可据以辨别真理与错误。对于这种真实的东西我们必须加以探究,庶几可以寻得一个最好的真理的规范——因为我们曾经指出,我们必须遵循一个真观念的规范以规定我们的思想,并且我们曾经说过,这个方法是,一种反思的知识——且可借以知道知性的特性。但我们不能说真观念与错误观念的区别,在于真思想能认识事物的第一因(primacausa),虽说由于能够认识事物的第一因,它便与错误的思想大有区别,有如上面所解释那样。因为思想之所以称为真,乃由于它客观地包含着某种原则的本质,而这个原则乃是在自身内并通过自身而被认识,是没有原因的。
(七一)所以真思想的形式必定在思想自身内而不依赖别的东西;并且它不承认所知的对象为原因,而必须依靠知性自身的力量和性质。因为如果我们假设知性认识一个从来没有的新东西,如有许多人对于尚未创造万物以前的上帝的理智所具的观念(这种观念显然不能起自对象)而从这个观念正确地推演出许多别的观念,则所有这些思想将必完全是真的,且不为外界事物所决定,而仅依靠知性自身的力量和性质。所以构成真思想的形式,必须于思想自身中去寻求,而且必须从知性的本性里推演出来。
(七二)现在为了详细研究此点起见,试建立一个真观念于我们心目中,这个真观念的对象,我们十分确切知道,仅依靠我们思想的能力而没有在自然中的对象。因为在这样的观念里,从上面所说的看来,我们更可以容易研究我们所要研究的。例如,要构成一个圆球的概念,我可以随意假设一个原因,说由于一个半圆形绕着它的中心旋转,并由于它的旋转就构成了一个圆球。这个观念无疑是真的,虽然我们明知在自然界里没有圆球是这样形成的,但这个观念仍然是真的,而且是形成圆球的概念最容易的方式。但必须注意这个观念承认半圆形可以旋转,这种说法,如果不与圆球的观念联合,或者不与决定这种旋转运动的原因联合,或者一般讲来,让这种说法孤立起来,都会是错误的。因为那样,心灵就会仅注意半圆形运动的说法,而运动一观念既不包含在半圆形的概念之中,又不起于能够产生运动的任何原因的概念之中。所以错误起于对某种事物有了某种认识,而这种认识又不包含在我们对于某种事物所形成的概念之内,犹如动或静之于半圆形。由此可知,简单的观念必定是真的,例如动、静、量等简单的观念。无论这些简单的观念所确指的是什么,它们所包含的内容正与概念相符合,而不能超出其范围。所以我们可以随意形成简单的观念而没有陷于错误的危险。
(七三)现在剩下的问题,只在于探究凭什么力量我们的心灵能够形成简单的观念,并且这种力量可以扩张到什么限度。因为研究这点有了收获,就可以容易见到我们所能达到的最高知识。当然,这种力量毫无疑义地是不能扩张至无限度的。因为如果我们对于任何事物有所肯定,而这种肯定又不包含在我们对于这物所形成的概念之内,这显然表示我们的认识有了缺陷,或者我们有了片断的或割裂的思想和观念。因为我们已经看到,半圆形的运动这一观念如果孤立在心中,便是错误的,但如果和圆球的概念联合,或和任何决定它运动的原因的概念联合,它便是真的观念。因此,如果最初看来,真的或正确的观念之形成乃基于能思维的存在的本性,那么,无疑的,不正确的观念之发生,乃是因为我们是一个能思维的存在的一部分,而我们的心灵有时是全部地,有时仅是部分地为它的思想所构成。
(七四)但说到这里,还有一点必须注意,这一点于讨论虚构时虽不值得提出,但实足以引起极大的错觉:这就是当有一些东西既在想象中又在知性中,这就是说,它们是清楚明晰地被认识着;因此只要我们不把明晰的与混淆的区别开,则确定性或真观念就会同不明晰的观念混淆起来。例如,有一些斯多葛派人,也许因听见“灵魂”这个名词,又听说灵魂是不灭的,这他们只是在想象中模糊地觉得如此;他们又想象着且同时也知道精微的物体可以穿透一切物体,但本身又不是任何物体所能穿透。当他们同时想象着这几种观念时,兼之又以为这些观念都具有公理般的确定性,于是他们便确实相信心灵就是这种精微的物体所构成,而这些精微的物体是不可分的,等等。
(七五)但是我们可以不受这种说法的迷惑,如果我们能够努力对一切表象依照一个真观念的规范加以考验,并且如篇首所说,对于从传闻和泛泛经验得来的表象,特别小心提防。再则,这类的错觉乃起于对事物的认识过于抽象。因为我既然认识一物的真对象,则我决不能应用它的概念于别的事物上面,这是不言而喻的。最后,错觉的起源由于我们不能了解整个自然的原始成分,因此我们进行研究时,便没有适当程序,误将自然与抽象原则混淆起来,这种抽象原则,本身虽是真的公理,但一经误用,则我们就会陷于混乱,并愿倒自然的法则。如果我们进行研究时,尽量减少抽象,且从原始成分着手,亦即尽量往后追溯,从自然的泉源或本源处着手,那么对于这类的错觉,我们实在用不着害怕。
(七六)至于说到自然的本源的知识,我们更完全用不着害怕会与抽象的概念混淆不清。因为一个抽象的概念,正如一切一般的概念那样,它在我们知性中所概括的远较构成这一概念的内容并真实存在于自然中的个别事物更为广泛。再则,自然中有许多事物,其间的差别可以说是异常细微,几乎为理智所不能分辨,因此对于这些事物如果加以抽象的认识,便很容易将它们相互混淆起来。但是自然的本源,我们下面便可知道,既不能抽象地或概括地认识,且在知性中所包括的范围,又不能超出它在实在中所占据的领域,而且与变灭无常的事物也毫无相似之处,因此只要我们具有真理的规范,有如上面所说,实不致有陷于混淆的危险。这个本源就是唯一无限的存在,①换言之,这就是整个存在,②在它以外,更没有存在。
①这种存在并不是表示神的本质的属性,我将于我的哲学中指出。(按斯宾诺莎意谓这种存在即是神或自然的本身,不是神的属性。参看《伦理学》第一部分关于神、实体的界说。——译者)
②这点已于上面证明。因为这种存在如果不存在,乃决非我们所能设想;如是则心灵所能认识的东西将较自然所具有的东西为多,这据上面所指出,乃是错误的。
按别的版本都作“因为这种存在如果不存在,它就决不能被产生”,意思不清楚,兹依格布哈特德文本译成“因为这种存在如果不存在,乃决非我们所能设想”。这与斯宾诺莎著《伦理学》第一部分第十一命题的第一个证明所说的正相符合。——译者
(七七)以上都是关于错误观念的讨论。现在还必须研究可疑的观念,这就是说,还必须研究什么可以引起我们怀疑,并且同时如何可以破除这种怀疑。这里我是指心中的真正怀疑而言,并不是指我们随处可从看见的一些人,口头上所说的怀疑,而究其实他们心中却毫无所疑。对于这类人的医治,不属于这里所研究的方法课题之内,或许应属于成见的研究和校正的范围。
(七八)人心中没有任何怀疑是起于被怀疑的对象本身。换言之,如果心中只有一个观念,不论这观念是真的或妄的,均不会引起怀疑,也不会引起确信,但仅仅是一种感觉。因为这个观念的自身,除了是一种感觉外,更不是别的。而怀疑之起乃由于有另一个观念,但这个观念又不够明晰清楚,可以使我们对于所怀疑的东西,下一确定的判断。这就是说,引起我们怀疑的观念必定不是清楚明晰的观念。例如,假如有人或由于经验,或由于别的原因,从来没有想到过感官有时会欺骗人,他就决不会怀疑究竟太阳比表面看起来为更小或更大。所以乡下的人一听见太阳远比地球为大时,常不免表示惊异。但是当他们一经反思感官的欺骗性,①便会发生怀疑;经过怀疑后,如果我们对于感官有了真的知识,并且知道远距离的东西是如何经过感官的功能而呈现于我们前面,则一切怀疑都会消释。
①这就是说,他也知道感官有时欺骗人、但是他只是模糊地知道如此,因为他不知道感官如何欺骗人。
(七九)因此,我们不能借口称天地间有一个欺骗人的上帝,能使人对于最确定的东西发生错觉,因而对于真的观念便加以怀疑,除非我们对于上帝没有清楚明晰的观念;这就是说,除非我们思索我们关于万物本源的知识时,不能找到任何东西足以教导我们,使我们清楚地认识,上帝并不是一个欺骗者,就象我们思索三角形的性质时,我们清楚地认识到,它的三内角之和等于两直角那样。但是当我对于上帝有了明晰清楚的知识,象我们对于三角形的知识那样,则一切怀疑便都可消除了。并且因为,当我们获得了三角形的知识时,虽说我们并不确实知道究竟有没有一个太上的欺骗者在欺骗我们,我们仍然能够达到对三角形的清楚明晰的知识;同样,虽说我们并不确实知道究竟有没有那样一个太上欺骗者,我们也能达到对上帝的清楚明晰的知识,但是只要我们一旦获得了这样的关于上帝的知识,象我上面所说,它就足够消除我们对于一切清楚明晰的观念的任何怀疑。
(八○)所以,如果我们能依照正当次序进行研究,首先研究应该首先研究的东西,不要割裂事物的联系,并且在没有解答问题以前,知道如何规定问题的性质和范围,那么,我们所获得的观念便全是最确实的,换言之,全是清楚明晰的了。因为所谓怀疑不是别的,即是心灵对于事物的肯定与否定的保留,如果不是由于对某些东西的无知,使其对于所要认识的东西缺乏完备的知识,则心灵将必毫不迟疑地加以否定或肯定。由此可见怀疑的发生总是由于我们对于事物的研究没有依照正当的次序。
(八一)以上就是我约许在方法的第一部分所要讨论的。为了不要省略任何关于知性和它的能力的知识起见,我将简略地讨论一下记忆与忘记。关于这个问题最值得注意的,就是有了理智的帮助和没有理智的帮助,都足以使记忆力坚强。就前一点来说,一物愈易理解,便愈易记忆,反之,愈难理解,便愈易忘记。例如,许多没有关联的字杂凑在一起,比较同样的字,排列成一个故事,便难于记忆多了。
(八二)但是没有理智的帮助,有时也可以使记忆力坚强:想象力或者所谓共同的官能为某种个别的物体所刺激而起的力量,就可从促使记忆力坚强。我说“个别的”,因为想象永远只可为个别的事物刺激起来。例如一个人单是读一篇浪漫小说,只要他不读同性质的别的小说,他必定记忆得较完全些,因为那一篇小说可以单独活跃在他的想象中。但是假如我们读了几种同类的小说,我们将会同时想象着各种小说的内容,而容易混淆起来。我又说“物体”,因为想象只可为有形体的物体刺激起来。现在既然有了理智的帮助和没有理智的帮助,均可使记忆力坚强,由此可以推知,记忆与理智必有区别,就理智本身而言,既不包含记忆,也不包含忘记。
(八三)那末,究竟记忆是什么呢?记忆不是别的,即是头脑对于印象的感觉,并且有一定的时间观念伴随着这种感觉。①这一点由回忆也可以看出来。因为在回忆中,心灵回忆到过去的感觉,但是不把它认为在连续的时间中。所以对于这一个感觉的观念,不是感觉在时间中的持续,换言之,不是记忆。但究竟观念本身是不是会由于记忆而受到歪曲,在我的哲学中将可看见。假如有人觉得这说不通,他只须细思上面所举的关于读小说的例子,就可以知道,一物愈独特便愈容易记忆。而且一物愈容易理解,也愈容易记忆。因为对于最独特且可充分理解的东西,我们必定能够记忆而绝不致忘记。
①如果感觉的时间不确定,则对于那物的回忆即不完全;此点已为每一个人所熟知。因为,为了加强我们对于听来的事物的信念起见,我们常常问这事是在什么时候什么地方发生的。虽然观念的自身在心中有其时间性,但我们总是习于借某种运动为尺度去规定它的时间,而运动这一观念又是借想象的助力所构成,所以我们还未看看见有属于纯粹理智的记忆。
(八四)现在我们已经指出真观念与其余的表象的区别,并且已经指出虚构的观念、错误的观念等等,如何起源于想象,换言之,如何起源于某种,可以说是偶然的不相连属的感觉,而感觉又并不是出于理智的力量,乃是起于外界的原因,即按照身体,在醒时或睡时,受种种不同的刺激(motus)①而起。总之,无论你对于想象采取什么看法,但是你必须承认想象与理智不同,而且必须承认心灵由于有了想象便处于受动地位。但是这并无关紧要,只要我们知道想象是无确定性的,心灵由于想象而受动,并且同时知道如何借理智的助力,我们可以不受它的束缚。因此读者幸勿惊异,以为我在没有证明身体和别的必然事物存在以前,就在讨论想象,讨论身体以及身体的性质。因为我已经说过,这些都无关紧要,只要我们知道想象是无确定性的,使心灵处于受动地位,等等就行了。
①“刺激”拉丁文为motus,一般译为运动。下文第九十一节提到“身体的偶然的刺激”,与此相同。各种英文译本皆直译作motion(运动),只有格布哈特德文译本译作“Anregungen”及“Erregungen”,都是“刺激”的意思。这里采取德文本的译法。——译者
(八五)我们已经指出:(一)真观念是简单的或由简单的观念构成的,(二)真观念能表示一物怎样和为什么存在或产生,(三)真观念的客观效果在心灵中,与其对象的形式本身相符合。这与古人所谓真知识是基于由原因推出结果的说法是相同的,不过,就我所知,他们决不是象这里所理解的那样,即认心灵遵循一定的规律而活动,就好象一个精神的自动机。
(八六)由此看来,在开端所能容许的范围内,我们曾经获得对于我们的知性的知识和真观念的规范,因此我们已不复害怕会将真观念与错误的或虚构的观念混淆起来。并且我们也不会惊异,为什么我们能了解许多并不属于想象的东西,为什么有许多想象中的东西又与理智大相违反,而另外有许多想象中的东西却与理智互相一致。因为我们知道想象所以产生的过程,想象所依照一些的法则,——但大异于理智的法则——而且心灵因为想象的关系成为受动。
(八七)由此足见那些对于理智与想象不加精确区别的人,是如何容易陷入极大的错误!如认广延(extensio)居于一定的地点,必定是有限的,广延的各部分是真实地各个不同的,并且认广延是万物原始的而且是唯一的基础,它有的时候所占的空间较别的时候为多,诸如此类的错误,完全与真理相违背,我将于适当地方另加阐明。
(八八)至于名词既是想象的一部分,换言之,我们所以能虚构许多观念,皆由于我们因身体的特种状态,模糊地在记忆中连缀名词所致。所以无疑地,名词,和想象一样,如果我们稍不注意,即可以引起许多重大的错误。
(八九)不但如此,文字的排列既是任意地依照民众的了解力的程度为准的,所以它们只是表示事物在想象中的情况的符号,而不表示事物在理智中的实质。从我们对于只在理智中不在想象中的东西常常给以否定的名称,如无限、无形体等的事实看来,我这种说法,显然是明白无疑的。而且有许多事物本来是肯定的,也是用否定的名词来表示,如称之为非创造的、非依附的、无限的、不朽的等等。因为对于这些负名词的反面,远为易于想象,所以最先为古人所想到,而占有正的肯定的名称。我们肯定或否定许多事物,因为语言的性质容许我们肯定或否定,而不是事物的本性容许我们那样作。假如我们不明白这个道理,很容易把错误的东西当作真的东西。
(九○)此外还另有一个引起混淆的最大原因,足以阻止知性的自己反省,也必须避免。这就是如果我们对想象与理智没有加以区别,我们便会以为愈易于想象的东西愈为明晰,并且以为我们所想象的东西就是我们所理解的东西。因此我们把本来是在后的放在前面,把本来是在前的东西放在后面,将研究的正当次序颠倒,以致不能获得任何正确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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