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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 在一个自由的国家每人都可以自由思想,自由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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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人的心也和人的舌头一样容易控制,每个国王就会安然坐在他的宝座上了,强制政治就没有了;因为每一个人就要按统治者的意思以规定他的生活,要服从统治者的命令,以评定一件事是真的或是假的,好的或是坏的,公道的或是不公道的。但是我们已经说过(第十七章),人的心是不可能完全由别一个人处治安排的,因为没有人会愿意或被迫把他的天赋的自由思考判断之权转让与人的。因为这个道理,想法子控制人的心的政府,可以说是暴虐的政府,而且规定什么是真的要接受,什么是不真的不要接受,或者规定什么信仰以激发人民崇拜上帝,这可算是误用治权与篡夺人民之权。所有这些问题都属于一个人的天赋之权。此天赋之权,即使由于自愿,也是不能割弃的。
我承认,我们对事物的判断,有很多情形是偏执不公的,并且达到几乎不能相信的程度,所以虽不能直接由外界来控制,却很可以随另一个人的话而转移,说他是为那个人所统治,也是恰当的;但是虽然这种影响是很大的,却从来没有大到使这样一句话不能成立,这句话就是,每个人的理解力是他自己的,脑子之不同有如上颚(思想之不同有如嗜好)。
摩西不是由欺骗,而是由于非凡的德性,深深地得到了一般人的倾服,以为他是超人,相信他是借神的灵感来说话与行事;但是,即使是他,也不能免于有人出怨言与对他有不好的看法。别的君主们是更不能免于此了。可是这种无限的权力,如果是真有的话,必是属于一个君主,不属于民主政治。在民主政体,所有的或大部分的人民集体握着权柄。这件事实,人人都能明白。
所以,一个君主的权力无论是多么没有限制,无论大家心中是多么信赖君主之权是法律与宗教的代表,此权却永远无法使人不依自己的智力以下判断,或不为某种情绪所影响。的确,君主有权把所有在各方面意见不完全与他相合的人以敌人对待;但是我们不是讨论其严格的权利,而是讨论其应该如何行动。我承认他有权极其暴戾地来统治,因极其无足重轻的缘故把人民处死,但是有正确判断力的人是不会承认他能这样做的。不特如此,因为这类的事情对于治权自身不能无极大的危险,我们不承认其有绝对的权能(因此,也就是绝对的权利),能做这些事情,因为君主的权利是为他的权能所决定的。
这样说来,既是人都不能放弃他的判断和感情的自由,既是每个人因为有不能割让的天赋之权,是他自己的思想的主人,所以,思想分歧矛盾的人,若强迫他们只按最高当局的命令说话,是不会没有可悲的结果的。就是极有经验的人也不知道怎么缄口如瓶,更不用说一般大众了。人的普通的弱点是把他们的计划告诉给别人,虽然是有需要保持缄默。所以政府剥夺个人吐露心里的话的这种自由,是极其严酷的。如果允许人有这种自由,这算是温和的政府。可是我们仍然不能否认言论可以有损于权威,正和行动一样;所以,虽然我们现在所讨论的自由不能完全不给人民,无限制地给予这种自由则是极其有害的。所以,我们现在必须研究,究竟能够并且必须给予到多大限度,而不危及国家的安宁或统治者的权势。我在第十六章之首曾经说过,这是我的主要的目的。
从上边所给的关于国家的基础的解释看来,可见政府最终的目的不是用恐怖来统治或约束,也不是强制使人服从,恰恰相反,而是使人免于恐惧,这样他的生活才能极有保障;换句话说,加强他生存与工作的天赋之权,而于他个人或别人无损。
政治的目的绝不是把人从有理性的动物变成畜牲或傀儡,而是使人有保障地发展他们的心身,没有拘束地运用他们的理智;既不表示憎恨、忿怒或欺骗,也不用嫉妒、不公正的眼加以监视。实在说来,政治的真正目的是自由。
现在我们已经明白,形成一个国家,立法之权必须委之于全体人民,或人民的一部分,或委之于一个人。因为,虽然人们的自由的判断是很有不同的,每人都以为只有他自己通晓事事物物,虽然感觉与言论完全一致是不可能的,若是个人不放弃完全依自己的判断以行动之权,是无法保持安宁的。这样说来,个人放弃自由行动之权,而不放弃自由思考与判断之权,是对的。没人能违反当局而行动而不危及国家,虽然他的想法与判断可以与当局有分歧;他甚至可以有反对当局的言论,只要他是出于理性的坚信,不是出于欺骗、忿怒、或憎恨,只要是他没有以私人的权威去求变革的企图。
举例来说,若是有一个人说,有一条法律是不合理的,所以应该加以修改;如果他把他的意见呈给当局加以审查(只有当局有制定与修改法律之权),并且同时绝没有违反那条法律的行动,他很对得起国家,不愧是一个好国民;可是如果他责备当局不公,鼓动人民反对当局,或是如果不得当局的同意,他谋乱以图废除这条法律,那他就是个捣乱分子与叛徒。
所以我们知道,如何一个人可以就其所信,发为言论,或用以教人,而不损及他的统治者的权威或公众的安宁;就是说,把影响行动的立法之权完全委之于统治者的手中,不做违背法律的事,虽然他这样常常是不得不逆着他自己的确信或所感而行。
采取这种做法可以无害于公正与尽个人的本分,而且是一个公正尽本分的人要采取的。我们已经说过,正义是有赖于当局的法律的,所以凡干犯当局的众所承认的法令的人,不会是公正的,而对义务最为认真,如我们在前章中所说,是表现于维持公众的平安与宁静;如果每人想怎么样就怎么样,公众的平安和宁静就不能维持;所以一个人与国家的法律相背而行也就是不尽本分的,因为如果这种做法普遍起来,国家必然会随之灭亡。
所以,只要是一个人遵守他的统治者的法律而行,他就决不违反他的理智,因为遵从理智,他已把控制他的行动之权从他自己的手里交付给统治者之手。这种学说我们可以从实际的风俗上得到证实。因在一个大小列强的会议中,计划很少大家都能一致通过,可是决议大家却都协力执行,不论是他们赞成的或反对的。但是我且回到我的正题。
从关于一个国家的基本概念中我们已经发见,一个人可以如何运用他的自由判断,而不危害最高的政权。根据相同的前提,我们也不难断定,什么意见是有危险性的。显而易见,有危险性的意见是有些意见,其性质使割让自由行动之权的契约归于无效。举例来说,一个人主张最高之权对他无权过问,或者主张应该不践诺言,或者主张每人应该想怎么样就怎么样,或者主张一些与此性质类似,完全与以上所说的契约相反的学说,这都是有危险性的,不是由于他的意见与判断本身,而是由于所牵涉到的行动;因为主张这种学说的人毁弃了他暗中或公开与他的统治者订定的契约。别的一些意见不牵涉到违反契约的行动,如报复、忿怒之类,不是有危险性的,除非是在某种腐败的国家内,在那里,迷信的野心家不能容忍有学问的人,极得一般人的欢迎,以致他们的话比法律更为人所重视。
但是,我并不否认,有些学说表面上只是有关抽象的真伪的,可是主张与发表这些学说的动机是不好的。这一个问题我们已经在第十五章中讨论过,并且说过,理智仍然应该是没有拘束的。有一条原则,就是一个人之忠于国家,有类于其忠于上帝,只应根据其行动加以判断,也就是说,根据是否爱人。如果我们根据这条原则,我们深信,最好的政府会容许哲理思辨的自由,正不亚于容许宗教信仰的自由。我承认这种自由有时或许引起一些不便,但是有过什么问题解决得那么完善,相对不会发生弊端呢?凡企图以法律控制事事物物的人,其引起罪恶的机会更多于改正罪恶。最好是承认所不能革除的,虽然其自身是有害的。有多少害处是起源于奢侈、嫉妒、贪婪、酗酒等等,虽然是罪恶,可是这些都为人所容忍,因为是不能用法律的规定来防止的。鉴于思想自由其本身就是一种德行,不能禁绝,则如何更应予以许可呢!而且,我即将指出,其流弊不难由管理世俗事务的当局来遏制,更不用说这种自由对于科学与艺术是绝对必须的,因为,若是一个人判断事物不能完全自由,没有拘束,则从事于科学与艺术,就不会有什么创获。
即令自由可以禁绝,把人压制得除非有统治者的命令他们都不敢低声说一句话;这仍不能做到当局怎么想,人民也怎么想的地步。因此,其必然的结果会是,人们每天这样想,而那样说,败坏了信义(信义是政治的主要倚靠),培养可恨的阿谀与背信,因此产生了诡计,破坏了公道。
强制言论一致是绝不可能的。因为,统治者们越是设法削减言论的自由,人越是顽强地抵抗他们。自然抵抗他们的不是贪财奴,谄媚人的人,以及别的一些笨脑袋。这些人以为最高的超度是把他们的肚子填满,与踌躇满志地看着他们的钱袋。抵抗统治者们的人却是那些因受良好的教育,有高尚的道德与品行,更为自由的人。人们普通的天性是最容易愤慨把他们相信不错的意见定为有罪,愤慨把使人敬上帝爱人的思想定为邪恶;所以他们随时都可以誓不承认法律,阴谋反抗当局,认为有这种目的在心以鼓动叛乱与滋长任何种罪恶不是可耻的,倒是光荣的。人的天性既是如此,所以制裁人的意见的法律对于心地宽宏的人有影响,对于坏人没有影响,不足使罪犯以必从,而是激怒了正直的人;所以这种法律之保留是对于国家有很大的危害的。
不但如此,这种法律几乎永远是没有用处的。因为认为被禁的意见是正确的那些人不可能遵守这法律;而那些已经以为那些意见是错误的人,把这种法律当做一种特权,洋洋得意,以致即使后来当局想废止这项法律,也没有方法做到。
除此以外,尚有我们在第十八章中讲希伯来历史的一些点。
最后,由于教会当局对于神学上繁复的争论用法律来做决定,教会中产生了多少党派!若是人不是惑于希望法律与当局站在他们那一边,希望在喝采的大众的众目睽睽之下压倒他们的对手,希望得到荣耀的地位,他们就不会这样恶毒地竞争,心中也不会有这样的怒火了。理智与日常的实例都给我们以这样的昭示,因为这类的法律指定每人要相信什么,禁止任何人说与此相反的话,写与此相反的文章,其通过制定为法律是对不能容忍开明的人的忿怒所给的慰解或退让。那些人用这样严苛不正当的办法,能够很容易地把大众的专诚变为忿怒,随意指向任何人。
与其通过无用的法律削损国家,使有才能的人不能见容,不如把群众的怒火加以遏制,不是更好得多吗?这种无用的法律只有崇尚道德与爱好艺术的人才会犯的。把正直的人士像罪犯似的加以流放,因为他们有不同的意见无法隐蔽,一个国家的不幸还能想像有甚于此的吗?我是说,人没有犯罪,没有作恶,只是因为他们开明,竟以敌人看待,置之死地,警戒恶人的断头台竟成一个活动场,在那里把容忍与德性最高的实例拿来示众,加以治权所能想到的污辱,还有比这个更有害的吗?
自知是正直的人并不怕人按一个罪犯把自己处死,不怕受惩罚;他的心中没有因做了丢脸的事而起的那种恼悔。他认为为正义而死不是惩罚,而是一种光荣,为自由而死是一种荣耀。
这种人之死有什么用处,所显示于人的是什么呢?他们为大义而死,这是懒汉与愚人所不知道的,是好乱的人所恨的,是正直人所爱重的。从这种光景我们所得的唯一的教训是要奉承迫害人的人,不然就要与被害者同其命运。
如果不把表面的附和认为高于确信,如果政府要握权握得牢,对煽动分子不被迫让步,那就必须得容许有判断的自由,这样人们才能融洽相处,无论他们的意见会有多大的分歧,甚至显然是互相矛盾的。我们深信这是最好的政治制度,最不容易受人攻击,因为这最合于人类的天性。在民主政治中(我们在第十六章中已经说过,这是最自然的政体),每人听从治权控制他的行动,但不是控制他的判断与理智;就是说,鉴于不能所有的人都有一样的想法,大多数人的意见有法律的效力。如果景况使得意见发生了变更,则把法律加以修改。自由判断之权越受限制,我们离人类的天性愈远,因此政府越变得暴虐。
为的是证明这种自由不会引起烦扰(统治权的行使很难遏制这种烦扰),并且为证明人们的行动不难使之不越常轨,虽然他们的意见有显著的不同,最好是举一个例子。这样的例子就在目前。阿姆斯特丹城在最繁盛为别人景仰中收获了这种自由的果实。因为在这个最繁荣的国家,最壮丽的城中,各国家各宗教的人极其融睦地处在一起。在把货物交给一个市民之前,除了问他是穷还是富,通常他是否诚实之外,是不问别的问题的。他的宗教和派别认为是无足轻重的。因为这对于诉讼的输赢没有影响。只要一教派里的人不害人,欠钱还债,为人正直,他们是不会受人蔑视,剥夺了官方的保护的。
反过来说,当抗议的人与反抗议的人之间的宗教上的争议开始为政客们与国家揽到手里的时候,就形成了党派,充分证明有关宗教和企图解决宗教争端的法律其策划意在挑动者为多,改善者为少,并且此种法律产生了极度的放纵。不但如此,前边说过,派别不起源于爱真理,爱真理是礼让与温文的源泉,而是起源于过度的争权之念。从所有这些点看来,真正提倡分派的是那些攻击别人的著作,鼓动好争吵的大众作乱以反对那些著者的人,而不是那些著者自己,那些著者,大致说来,是为有学问的人而著述,只诉之于理智,这是明如晨星的了。事实上,真正扰乱和平的人是那些在一个自由的国家中想法削减判断的自由的人,对这种自由他们是不能擅作威福的。
这样我已证明:Ⅰ.剥夺人说心里的话的自由是不可能的。Ⅱ.每人可以许以这种自由而不致损及统治权的权利与权威,并且只要人不专擅此种自由到一种程度,在国中倡导新的权利或一反现行的法律而行,每人都可以保留此自由而不致损及统治者的权利。Ⅲ.每人可享受此种自由而无害于公众的安宁,并且不会由此发生不易遏制的烦犹。Ⅳ.每人可以享受此自由而无害于其效忠。Ⅴ.对付思辨问题的法律是完全没有用处的。Ⅵ.最后,给人以这种自由不但可以无害于公众的安宁、忠诚、以及统治者的权利,而是为维护以上诸项,给予这种自由甚至是必须的。因为当人们设法取缔这种自由,不但使行动(只有行动能干犯法律)而且也使人类的意见受到法律的制裁的时候,其结果不过是使受害的人表现为一个殉道者的样子,所引起的是怜悯和报复之情,不是恐怖。这样就败坏了正直与信义,鼓励了谄媚者和叛徒。宗教心强的人得到了胜利,因为对他们的怨恨之心已经让了步,关于他们所宣扬的学说,他们已经得到了国家的核准。因此他们自己僭越了国家的威权与权利,毫不迟疑地说他们是直接被上帝选定的。他们的法律是神圣的,而国家的法律则是属于人的,所以应该听从上帝的法律,那就是说,听从他们自己的法律。人人一定都看得出,这种情形对于公众的福利是没有好处的。因此之故,正如我们在第十八章中所说,一个国家最安全之道是定下一条规则,宗教只是在于实行仁爱与正义,统治者关于宗教的事务之权与关于世俗的事务之权一样,只应管到行动。但是每人都应随意思考,说他心里的话。
这样我已完成了在这篇论文里我给我自己所定的任务。其次只须请人注意一件事,就是,我所写的没有丝毫我不极其愿意呈之于我国的统治者加以检查与认可;其中如有什么他们断定以为是与法律抵触或对于公众的福利有害的东西,我甘愿撤销。我知道我是一个人,因为是人,是不能免于错误的。但是我已极加小心防止错误,并且是力图与我国的法律、忠诚、道德完全不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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