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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信仰、信神的定义,信仰的基础,信仰与哲学永远分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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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真正了解信仰是什么,最重要的是必须懂得《圣经》不但是适合预言家的智力,也迁就形形色色浮躁的犹太大众的智力。这是凡对于这一点稍加考虑的人都可以看得出来的。因为他们就要知道,一个人若把《圣经》的内容不分皂白都认做是上帝的普遍的绝对的教义,不把书中那些迁就一般人的智力的东西准确地区划出来,就无法不把大众的意见与神圣的教义相混,把人的判断与议论誉之为上帝的教训,把《圣经》的权威用之不当。我是说,谁没有看出来许多宗派的人以矛盾的意见做为神圣的文件以教导人就是这个缘故?他们还用许多《圣经》上的原文以支持他们的主张,以致在比利时这已成为一句成语,意思是说,没有一个异教的人没有一段经文。圣书不是一个人写的,也不是为一个时期的人写的,而是出自脾气不同的许多著者的手笔,写作的时期自首至尾几乎亘两千年,还许比这更要长些。但是我们不因为这些宗派里的人使《圣经》里的话迁就他们自己的意见而责备他们为不敬神。这样说来,原是《圣经》里的话拿来迁就大众的理解力,人人都可以把这些话这样处置,若是他认为这样做关于公正与仁爱的事他就可以更适合地顺从上帝。但是我们却责备一些人,他们不许人以这样的自由,对与他们意见不同的人却加以迫害,认为这些人是上帝的敌人,哪怕那些人的为人是多么忠实与合乎道德。反过来说,他们却爱惜与他们意见相同的人,无论那些人是多么愚蠢,认为那些人是上帝的选民。这种行为是想像所及的最恶劣,于国家最为危险的。
所以,为的是划出个人的自由应该达到的界限,决定什么人要看做是信实的人,尽管他们持有不同的意见,我们必须把信仰与其要素加以界说。我希望能在这一章做到这一点,也要把信仰与哲学分开,把信仰与哲学分开是全书的主要的目的。
为的是适当地进而讲到论证,我们且把《圣经》的主要目的与对象重述一下。这可以作我们明确信仰的标准。
在前边一章里我们说过《圣经》的目的只是在教人遵奉顺从。这一点我想是没人能怀疑的。谁没有看出来《新旧约》只是为达到这个目的的不同的学派,除了使人类兴起自愿的顺从之外别无其他的目的?因为(不重复我在上章中所说的)我要说摩西不想借理智使犹太人信服,而是借契约、誓言、施惠来约束他们;更有进者,他威吓他们如果他们犯法就要受到惩罚,并且许下奖赏,若是他们顺从律法。这一切都不是教人以知识的方法,而是为了使人顺从。《福音书》的教旨只是严切令人有单纯的信仰,即,信仰上帝,崇敬他,这就等于顺从他。这一点是极其分明,我无需征引《圣经》中推崇顺从的一些原文来阐明,这种原文在《新旧约》中是很多的。而且,《圣经》在很多的段落中很清楚地告诉人,为了顺从上帝,人人应该做什么;这件应做的事的全部总结为爱人。所以,不能否认,凡听上帝的命令,爱人如己的人,按律法来说是真顺从,真幸福,而恨别人,置他人于不顾的人,是叛逆顽梗。
最后,谁都可以看得明白,《圣经》不是为有学问的人而是为各时代各民族写的和传布的。所以我们可以确信,除了实行《圣经》的主要的箴言所绝对必须的以外,我们不受《圣经》之命的束缚,一定要信任何事物。
这样说来,这个箴言是天主教的整个的信仰的惟一标准,所有需要相信的教条只应以此为定。这是十分明显的。有一件事也是十分明显的,就是,信仰的所有别的教义只有用理智才能从这个箴言合理地演绎出来,我让大家自己来决定,何以教会中会发生那么许多分裂不合,除了在第七章之首所提议的之外能有什么别的原因吗?因为这些原因我不得不根据我们所发见的基础来把决定教义的方法解释一下,因为若是我不这样做,而把这个问题用寻常的方法来解决,人家说我轻然诺就不算不公平,因为我可以证明,谁都可以把自己喜欢的教义借口说是达到顺从的必要的方法而引到宗教中,特别是关于神的性质的问题,更是如此。
所以,为的是把这件事解释得条理井然,我先从把信仰下个定义做起。根据上边所立的原则,信仰的界说应该如下:
信仰在于对上帝的了解,无此了解则对上帝的顺从是不可能的。顺从上帝这一件事就是暗指了解上帝。这个定义极其清楚,是分明由我们已经证明过的东西而来,所以无需加以解释。其中所含的结论我现在要简短地加以指明。(Ⅰ)信仰单就本身而论不是有益的,其为有益是就其所含的顺从而言,正如雅各在他的《使徒书》第二章第十七节中所说:“信仰离开善行是死的”(参看引文的全章)。(Ⅱ)凡真正顺从的人一定有纯正的使人得救的信仰;因为如果有了顺从,一定也就有了信仰,正如雅各清楚地这样说(第二章第十八节):“离开你的善行单把你的信仰让我看看,我就要用我的善行让你看看我的信仰。”约翰在第一书第四章第七节中也说:“凡爱人的人都是为上帝所生,都了解上帝。不爱人的人不了解上帝;因为上帝就是爱。”我再说一遍,从这些段原文看来,可见我们只能就一个人的事功来判断他是信神的或是不信神的。如果他做好事,他就是信神的,不管他的教义和其余的信神的人的教义差多少。如果他做坏事,尽管他说的没有什么不合,他是不信神的。因为顺从就包含信仰,信仰离开事功是死的。
约翰在上边所引的那一章的第十三节中教人以同样的教义,他说:“我们借此可以知道,我们寓于他之中,他寓于我们之中,因为他已经把他的心灵交给我们,”那就是说,爱。他前此曾经说过,上帝是爱,所以他根据他自己所承认的原则得结论曰,凡据有爱的人就真据有上帝的心灵。因为没人看见过上帝,他推断说,除了借爱他人而外,没人能了解或意识到上帝。而且,除了爱这个性质,(因为我们共享上帝的爱)没人能了解上帝的任何性质。
如果这些论证不能算是定论,无论如何,这些论证说明了这位使徒的意思。但是在同一《使徒书》的第二章第三、第四节中的话更清楚得多,因为这些话把我们的主张究竟何在说出来:“借此我们的确知道,如果我们遵守他的诫命,我们就认识他。凡是有人说,我认识他,而不遵从他的诫命的人就是个说谎的人,他就没有真诚。”
我再重复一遍,由此可见,凡有人迫害受尊敬的、爱正义的人,因为意见不同,而且与他们自己持有不同的宗教上的教义,他们是基督的真正的敌人。因为,凡人爱正义与博爱,我们借此就知道他是信神的人,凡是迫害信神的人,就是基督的敌人。
最后,可知信仰并不要求教义应含有真理,而是要求教义应是虔敬的,就是说应引起遵奉之心;虽然有许多教条,其中不含有丝毫真理,只须信之甚坚,否则,信奉这些教义的人就是不顺从了。因为一个想爱正义与顺从上帝的人如何能把他知道是与神圣的性质不合的东西崇拜为神圣的呢?但是人可以由于头脑简单而犯过失。前已说过,《圣经》并不责备无知,而是责备顽梗。这是我们的信仰的定义的必然结果,其枝节都应自上面所立之普遍原则而出,都应来自《圣经》的明显的目的,除非我们要把我们自己的杜撰混入其间。这样说来,《圣经》明白所需者不是含有真理的教义,而是为达到顺从所不得不有的教义,在我们的心中树立爱人之心,由于爱人之心,我们与上帝合一,上帝与我们合一。
那末,因为每人的信仰之为敬神的或不敬神的,全视其产生顺从或顽强而定,与其是否含有真理无关,又因为大家皆知人的性情是千差万别的,大家的意见不能一致,有些人的意见是如此,有些人的意见是如彼,因此使这一个人发生敬神之心者使另一个人发笑或生轻蔑之心。有上面所述的原因,所以在天主教(或普遍的教)中不会有些教义能在善良的人中发生争议。有些人也许认为这些教义是敬神的,有些人认为是不敬神的,其实这些教义应完全看其所生的结果以为断。
这样说来,属于普遍的宗教的信条只是一些为达到顺从上帝所绝对必须的信条,没有这些信条顺从上帝就是不可能的;至于其余,因为每个人都是他自己的性格的最好的判断者,凡他认为最合于加强他的爱公正之心的,他都应采用。若是如此,我以为在教会中就不会再发生争执了。
现在我不再怕把普遍的宗教的信条或整部《圣经》中的基本的信条列举出来了。其故是因为根据上边所说可知所有这些信条都归于一个教义,那就是,有一上帝存在,就是,最高的存在,他爱正义与博爱,凡欲得救的都必须顺从他,崇拜这个存在在于实行公正与爱人,这些信条不出以下的教义:
Ⅰ.有上帝,也可以说最高的存在,极其公正与仁慈,是纯正生活的模范;凡不知或不信其存在的人都不能顺从他或知道他是一个审判者。
Ⅱ.他是惟一的。无人能疑这个教义为纯乎对上帝虔敬、景仰与爱所绝对必须的。因为虔敬、景仰与爱是源于超于一切别的之上的一。
Ⅲ.他是无所不在的,也就是万物都容纳他。因为若是认为有什么事物可以隐蔽或为他所不知,我们也许怀疑或不知道他那指挥万物的判断是公正的。
Ⅳ.他有最高权统治万物,他凡百施为不是由于被动强迫,而是由于他的绝对的命令与恩惠。万物都必须听命于他,他不须听命于任何东西。
V.崇拜上帝只是在于行公正与博爱,即爱人。
Ⅵ.凡以顺从上帝为生活方式的人都能得救,并且只有这些人得救;其余那些耽溺于快乐之中的人都要沉沦。如果我们不相信这个,就没有理由要顺从上帝而不纵情享乐。
Ⅶ.最后,上帝赦免悔过的人的罪。没有人能免于罪,所以若没有这个信念,都要对得救绝望,并且也没有理由相信上帝的仁慈。凡坚信上帝出于他统御万物的仁慈与恩惠把人的罪恶赦免,因而觉得燃起对上帝的爱,我是说这样的人是真本着基督的精神了解了基督,基督与他合一。
为的是每人,无一例外,可以按上边解释过的律法的规定以顺从上帝,没人能否认信奉所有这些教义比什么都要紧。因为如果忽略这些箴言之中的一个,顺从就归消灭。但是,至于说上帝(即纯正生活的模范)是什么,是火,是精神,是光,或是思想,或是别的,我是说,这与信神完全无关,也就和他如何会是纯正生活的模范这个问题与信神无关一样。无论他之成为纯正生活的模范是因为他有一颗公正仁慈的心,或是因为万物借他而存在,而活动,因此我们借他有所了悟,借他能看到什么是真正的公正与善良,考虑这些问题,各人可以随自己的所好。
更有进者,不管我们主张上帝之无所不在是本质的,还是其无所不在是潜在的;他是用绝对的命令,还是借他的性质的必然以指挥万物;他是像一个君王以发布律法,还是他把律法申明做为永恒的真理;人顺从他是由于自由意志,还是由于神圣命令的必然性;最后,赏善罚恶是自然的,还是超自然的,无论主张什么,信神是不受影响的。这类的问题,如果不是用来助长我们犯更多的罪,或是使我们少顺从上帝,是与信神无关的。我要更进一步主张,各人须把这些信条变通,以与他自己的想法相合,须按他觉得能对于这些信条深信不疑来解释,庶几他更能全心全意顺从上帝。
我们已经指出,在上古的时候,耶教的信仰就是这样启示的,是按着那个时候的预言家和人民的理解和意见启示和写下来的;所以,按同样的道理,每人须使宗教的信仰合于他自己的意见,庶乎他能毫不迟疑,心中没有抵触,接受宗教的信仰。我们已经说过,宗教的信仰需要虔诚甚于真理,并且借着顺从而甦生并虔诚起来。因此之故,只有借顺从人才能是信神的。说理由说得最好的人不一定是最信神的人,最信神的人倒是行仁义最有成绩的人。为的是大家能够和平融洽相处,这种教义对于一个国家是多末有益,多末必需,有多少多大骚乱和罪恶的起因借此可以消除,我请大家自己来判断!
在说下去之前,我不妨说,由于我们方才所说过的,我们不难答复在第一章中我们讨论上帝在西乃山上与以色列人的谈话的时候所提出来的诘难。因为,虽然以色列人所听见的语声不能使他们认为上帝的存在是千真万确,却足以使他们欢欣鼓舞兴起崇拜上帝之心,因为他们已经知道上帝,并且激起他们发生顺从的心。这就是这次显现的目的。上帝并不愿意把他的本质的绝对的属性(他那时候没有启示任何属性)告知以色列人,只是要破除他们的硬心肠,使他们顺从。所以他对他们不是讲道理,而是用号角的声音,用雷电来感动他们。
我尚有余意要说,就是,在宗教的信仰(即神学)与哲学之间是没有连结或密切的关系的。凡对于这两项科目的目的与基础有所知的人,我想是不会对这件事实争议的,因为这两项科目之间正如南北两极一样远。
哲学的目的只在求真理,宗教的信仰我们已充分地证明,只在寻求顺从与虔敬。不但如此,哲学是根据原理,这些原理只能求之于自然。宗教的信仰是基于历史与语言,必须只能求之于《圣经》与启示,这我们已在第七章中说过了。所以宗教的信仰容许哲学的思辨有最大的自由,容许我们对于任何事情爱怎么想就怎么想,不加诃责,只把那些传布易于产生顽固、怨恨、争端与恼怒的思想的人断为是异教徒与提倡分派的人;反过来说,只把那些竭尽智能劝我们履行仁义的认为是有宗教信仰的人。
最后,因为我们现在所说明的是本书最重要的问题,我要千请读者在我说下去之前把这两章特别仔细地读一读,不怕麻烦在心中考量一番。请他假定我之写作不是意在提新奇的事物,而是在革除一些弊端,这些弊端我希望我可以在将来见到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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