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人文集

顾准《顾准文集》

上一页 目录页 下一页


三、商品生产



l

关于商品生产的一般性质,马克思指出:

“使用对象成为商品一般,只因为它是互相独立经营的私人劳动的生产物。……生产者由他们的劳动生产物的交换,才发生社会的接触,所以,他们的私人劳动所特有的社会性质,也要在这种交换里面才显现出来。”①

①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54-55页。

恩格斯指出:商品“生产者的社会联系,是通过他们的生产品的交换来实现的”。②而作为商品生产最高形式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则“在社会化的生产中,统治着无政府状态”。③

② 恩格斯:《反杜林论》,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84页。

③ 同上。

马克思、恩格斯指明,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转变中,生产资料将为社会所占有,商品生产将被消除。这就是说,那时社会将有计划的进行生产,生产的无政府状态将不再存在,社会的生产品将直接用为再生产的生产手段与生活资料,不再是为交换而生产的商品。①

① 参阅恩格斯:《反杜林论》,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85-298页。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一书中批评了杜林的经济公社的幻想。他着重指出,企图在实现“劳动的真正价值”的基础上,让“活的劳动……与劳动的产品相交换”,这时,“劳动力……和它所应交换的生产品一样同是商品”,因此,杜林的方案是企图用商品生产的基本规律,除去商品生产发展成为资本主义生产进程的弊害。这也就是说,像杜林那样,认为社会主义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劳动的“真正价值”,而不是有计划地分配社会劳动于社会生产,有计划地分配社会总产品于积累基金及消费基金,并分配消费品于劳动者之间;其结果,生产的无政府状态将仍继续,分散于私人手中的积累终将吞没公有化了的生产资料,劳动力的价值将服从于近代的工资规律,社会总产品也只有通过交换实现其价值,所谓社会主义不过是一句空话。②

② 同上,第327-336页。

这样,马克思、恩格斯指明了,社会主义是公有制,公有制下面是不存在商品生产的。

2

现在让我们来研究一下,在单一的全民所有制下面,社会仍用“货币”来分配消费品,利用货币进行核算,社会生产是否仍然是商品生产。

骆耕漠同志认为,③只要实行按劳计酬与经济核算,就必须利用货币来分配消费品,产品就必须计价,那就是商品生产与货币经济。骆耕漠同志接着说: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商品及商品生产的定义,“是就一般私有制度下的商品生产而言。……这种商品生产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由于生产资料已转为公共财产,除掉在集体农庄市场上还有极个别的残迹存在外,已经是不存在了。……商品生产有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之上的,也有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之上的。后面这种商品生产,虽然为联合的社会主义生产者所公有,但是他们必须将产品作真正的交换、买卖,即将他们的产品的所有权作真正的转移,那些产品才能算是真正的商品”。①

③ 参阅骆耕漠:《论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必要性和它的“消亡”过程》一文,《经济研究》,1956年第5期。

① 同上,第4-5页。

我们注意到,马克思、恩格斯从未论证过公有制下的商品生产,但这是指单一的全民所有制。说两种所有制并存时,两种所有制都是社会主义生产者,他们之间有商品交换,这种商品生产是特种商品生产,这是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中所指明的。斯大林在那里接着指出:这种商品生产“决不能发展为资本主义生产,而且它注定了要和它的‘货币经济’一起共同为发展和巩固社会主义生产的事业服务”。②(参阅附注)可是为什么两种所有制之间存在着产品交换,就决定了社会主义生产是商品生产?是不是因为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制与全民所有制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呢?同书除在个别地方略为涉及这点外(参阅附注),并没有明确指出这是基本原因。同书曾采取另一个论点,即产品成为商品的原因,是产品所有权的转移。骆耕漠同志认为正是产品所有权的转移,构成公有制下的商品生产。③

② 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5页。

③ 《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没有强调“所有权的转移是产品成为商品的标志”这个论据。该书确认:(一)社会主义生产所以是商品生产,因为存在着两种所有制之间的交换;(二)个人消费品是商品;(三)一般生产资料不是商品。该书写道:

“通过收购和采购而从集体农庄转到国家和合作社手中的农产品和原料,以及在集体农庄市场上出售的农产品,都是商品。国营企业生产的,集体农庄和庄员所购买的工业品(主要是个人消费品)也是商品。既然个人消费品是商品,它们也就通过买卖转入城市居民手中。”(见苏联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第477-478页。)

上面采取的是类推解释法,“既然个人消费品是商品,它们也就通过买卖,转入城市居民手中”,这是就部分[1]个人消费品为集体农庄及其庄员所购买,因而是商品,推及于全体个人消费品都是商品。但同样的类推解释法也能用于生产资料。应用类推解释法,我们也能达到这样的结沦:既然集体农庄购买部分生产资料,因而全部生产资料都采取商品形式。但这种解释法未用于生产资料。该书确认,一般生产资料都不是商品。

[1]实体书加了着重号,本电子书以加粗代替。以下均同此例——CTJ121

可是,所有权概念是一个法律概念,法律关系只能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它本身不是什么经济关系。①社会主义法制承认个人是他所获得的劳动报酬的所有权者,是按劳计酬这种经济关系的反映,承认集体农庄是它的生产资料和产品的所有权者,又是另一种经济关系——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制的反映,两者就不属同一性质。即就个人消费品而言,劳动者用货币工资购买消费品,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是劳动力再生产的一个过程;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是实现他所应领受的社会生产品份额的办法,两者也根本不属同一性质。所以,引用法律关系来解释经济关系,是未必妥当的。

①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69-70页。

3

所以,我们应该试图分析两种所有制之间的经济关系。

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所有制的一种,它是不同于私人——资本主义占有制度的。从分配方面说,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制与全民所有制的区别,表现在:(一)它们的纯收入部分,除税收外,不通过国家预算实行再分配;(二)它们所实现的收入(即产品出售价格的总和,减去生产中所消耗的生产资料的成本), 构成他们自己的劳动报酬和积累基金的限界;并且(三)它们的劳动报酬不是如同工厂工人那样统一规定于国家工资制度中。这个区别,就使集体农庄在生产方面,虽要按国家计划进行,假设它们积累了巨大的经济力量,就会出现一种自发的资本主义趋势,脱离国民经济计划的轨道。但按社会主义各国现有经验来说,还没有出现过这种情况,相反的情况是出现过的,就是农产品收购价格过低,造成农业生产中若干部门的生产低落,生产量与劳动生产力两者同时降低。同样,按社会主义各国现有经验来说,规定正确的农业生产计划与农产品价格,使农业生产得以发展,而又防止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制发生那种自发的资本主义倾向,那是做得到的。

假设一种正常状态,即农产品价格的规定是正确的,集体农庄的生产是按国家经济计划进行的,那么全民所有制和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制下的劳动者的分配原则,都是一个社会主义的原则:按劳计酬。所不同的是:属于全民所有制的劳动者的分配,原则上以全社会为一个核算单位:属予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制下面的劳动者的分配,不是以全社会,而是以这个生产单位本身所创造的价值,划分为积累基金、消费基金,并进一步按照按劳计酬的原则,在劳动者之间分配它可以分配的消费基金。但集体农庄的分配,又以税收、国家银行贷款、国家设立的农机站的报酬标准、工业品与农产品的价格等等,与全社会的国民收入相联系着。因为有这种联系,社会主义国家可以进行一种带有全社会性质的调节,使工农间收入的差别缩小,使农业所获得的基本建设资金适合于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水平。

全民所有制与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制之间的交换是两种所有制之间的交换。交换的价格由计划规定,它反映了全社会的按劳计酬原则,与国家对工农收入间的调节,而不是按照竞争原则进行的,不是生产的无政府状态所自发形成的。因此,我们可以说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所有制中的一个低级阶段,但不能说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制与全民所有制的交换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商品交换,如像马克思、恩格斯所指明的私有制下或资本主义下的商品交换。这种交换,在它不会造成集体农庄自发的资本主义倾向的限度内,本质上与国营企业之间的交换,或国营企业与工人之间的交换(如果那可以称做交换的话)具有相同的性质。

自然,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制的经济本质,并不是每个时期、每种场合都相同的。在某一场合或某一时期,它们的自发资本主义倾向弱一些,或甚至达到接近全民所有制的程度;在另一种场合或另一个时期,自发资本主义趋势强一些,或甚至完全不服从国家经济计划的轨道进行生产或交换。但是,除掉那些徒具虚名的而外,在全民所有制占国民经济极大比重的条件下,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制服从国家经济计划一般是没有问题的。因此,只要它的内部分配关系是社会主义关系,两种所有制之间的关系也必然是社会主义的关系。这种关系,与私有制下两个商品生产者之间的关系是根本不同的。

所以,按照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关于商品生产的性质的理论,难于得出这样的结论:因为社会主义社会还存在着两种所有制,两种所有制间的交换是商品交换,社会主义生产是商品生产。

4

如果承认两种所有制在本质上是相同的,但指明社会主义社会还存在着那种性质改变了的商品交换与货币经济,那么用“特种商品生产”来指明社会主义生产的性质,不能认为是错误的。

困难是在于“特种商品生产”这个定义,不仅与相互进行“商品”交换的两种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性质有关,而且也与“经过流通过程(买卖交换过程)的产品就是商品”这个定义有关。而据说商品流通的存在,又必然要复活资本主义(参阅附注)。按照这个定义,只要产品经过流通过程即买卖交换过程的,它就是商品;不经过买卖交换过程的,它就不是商品。因此,只有在实行产品直接分配时,即废除目前广泛应用着的“货币”这种分配工具,变为采用领物凭证式的劳动券,或者不要劳动券也可以,反正是实行产品直接分配制度时,商品生产才会完全消灭,资本主义复活的危险才会完全消灭。

不难看出,这不是深入分析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以后所得出的结论。这是一个从商品流通的外表所得出的结论。正因为定义从商品流通的外表上得到,所以,阐述这个观点的人,就会依靠所有权的转移这种法律关系的论据,来支持这个结论。

按照这个结论,也还不免产生另外一个理论上的难点,那就是:全社会生产品有的是商品,有的不是商品,完全以其是否经过流通过程为准。可是大家知道,社会生产是一个不断的流,所有社会产品,不论它是生产资料还是消费资料,结局总是变成消费品分配于全体劳动者之间;所有生产品中活劳动的消耗部分是以当年分配的消费品抵偿的(还应该注意,全社会所消耗活劳动的一部分还是作为积累基金而不是全部以消费品来抵偿的。),所消耗的过去劳动部分结局也是以消费品抵偿的,不过抵偿的时间有先后,抵偿的过程复杂得多而已。把这个不能分割的社会生产之流,分割其中一部分称之为商品生产,另一部分称之为非商品生产,于是马克思主义的再生产理论就被支离割裂,无法理解了。

5

归纳上面的分析,不难看出:社会主义各国现在利用货币作为分配工具与核算工具这种制度,如果称之为特种商品生产,以标志其形式上存在货币经济,实质上不同于私有制下的商品生产,是可以的。认为这种制度在单一的全民所有制下也将继续下去,也是正确的。但认为这种商品生产的特征是流通过程(买卖交换过程)的存在,产品所有权的转移,这是可以怀疑的。

同样,由于社会再生产过程是一个不断的流,如果承认有所谓公有制下的商品生产的话,那么,无分消费品与生产资料,也不必追究什么所有权的转移,全部产品既都必须计价,都有商品“外壳”,那就都是商品。如果说,这些产品因为直接是社会产品,不是私人以私人打算生产出来,只有在个人交换下才实现其价值的,因而它们不是商品,那么,无分消费资料与生产资料,它们都不是商品。

至于目前社会主义之所以存在着“商品生产”,应该肯定,其原因是经济核算制度的存在,不是两种所有制并存的结果。两种所有制之间的交换,是不能拿来与私人商品生产者之间的交换类比的。

 思想者自由

CTJ121©2005-2008

上一页 目录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