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书的论述从分析集团行为中的矛盾现象入手。一般认为,具有相同利益的个人或企业的集团,均有进一步追求扩大此种共同利益的倾向。因此,美国政治学科的许多学者长期以来都认为:具有共同政治利益的公民会组织起来进行议会的院外游说活动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全体人民中的每一个人均可归属于某一个或几个这样的集团,从而这些相互竞争集团所施加的压力汇总起来就决定了政治活动的进行。同样,他们还相信,如果工人、农民或消费者遇到垄断势力侵犯他们的利益,他们可以通过代表其利益的组织(工会或农会)来干预市场或要求政府采取保护政策,从而最终消除这种威胁。从更大范围看,一般认为整个的社会阶级将代表其成员的利益而行动;当然,这种观点中最突出的代表就是马克思的论点: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资产阶级控制了政府并使之为本阶级的利益服务,但当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的剥削加剧到一定程度,而且其伪装被揭露之后,工人阶级就会起来革命以捍卫自己的利益,并建立无产阶级专政。总之,如果属于某一集团或阶级的个人之间的共同利益足够大,同时他们又都意识到了这一事实,则该集团或阶级将在某种程度上按照其共同利益采取行动。
如果我们深入推敲一下上述假设所包含的逻辑,则不难发现这种论断无疑从根本上是错误的。设想一群消费者都认为某一商品价格的上升是由于某种可恶的垄断集团或税收所引起,或者一批工人意识到自己的工资低于应有的水平。试问:在此情况下,倘若一位消费者试图抵制此种垄断或去说服议员提出减税的议案,或一位工人试图组织罢工行动或争取议会通过最低工资法案,则其最有利的行为准则为何?如果这位消费者或工人花费几天时间和若干金钱来发起一次抵制活动,或组织一个工会,或向议员进行游说以争取更有利的立法,则他或她将牺牲一部分时间与金钱,那么,这种牺牲的收获是什么?作为个人而言,其收益往往是微不足道的。他最多也只能使原有的状况稍微改善一些。在任何情况下,他只能取得其行动收益的一个极小份额。这种集团利益的共有性本身就意味着:任何个人为此共同利益作出的牺牲,其收益必然由集团中的所有成员所分享。上述抵制行动、罢工或院外游说的成功,将为该集团的每一成员带来价格或工资上的利益,从而在一个大的集团内,作出牺牲换取集体利益增长的任何个人,都只能获取此利益的极小一部分。由于任何集体利益都将为集团内每一成员所分享,因此,对争取此利益毫无贡献的成员将与为此作出牺牲的成员获得同等利益。即使乔治对争取集体利益并不积极或根本不感兴趣,他也将同样坐享其成;因此,如果不存在上节内未提到的其他因素,则合乎逻辑的结论只能是:集团行为根本不可能发生。于是,这种显然矛盾的现象就是:任何大型集团,如果其成员都是有理智的人,就不会为其共同利益采取行动。我们在以后还要讨论:在何种特殊情况下这一逻辑不能成立。
有关这种矛盾现象的详细分析,读者可以参看拙作《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该书阐明了美国所发生的历史事实,完全可以系统地支持这一论断(其中考虑了该国全部有势力的利益集团);作者所了解的其他国家的个别事例也全部符合这一逻辑。由于本书是《集体行动的逻辑》(以下简称《逻辑》)一书的续篇,而且大部分内容是前书论断的应用,因此,拟对本书进行认真评论的读者最好也参阅《逻辑》一书。对于不愿花费过多时间去阅读《逻辑》以及只准备略读本书的读者,作者将在本章前一部分扼要地重述一下《逻辑》一书的主要论点,以便他们理解本书后续部分;但在本章的其余部分中,则不拟继续重复《逻辑》一书的内容。
(二)
《逻辑》一书内的发现之一就是:从本质上看,各种机构的活动,如工会、行业集团、农会、卡特尔、国会的院外集团等(甚至一些无固定组织形式的共同利益集团),对其成员所提供的利益与国家为其人民所提供的利益性质相似。这些团体的集体利益(或集体商品),如果对其中一人有利,则必然会对其中的一层人或全体成员有利。政府在法律、社会秩序、国防或防治污染的措施将有利于全国或某一地区的所有人民,农会通过院外游说活动争取到减税措施也将有利于生产该种农产品的所有农民。同样,如前所述,工会赢得的工资增加也将有利于这一行业的所有工人。总之,每次院外游说活动所取得的立法或法令上的变革将为一层人提供共享的利益,而每一企业集团(即“卡特尔”)在市场或工业中所采取的提高价格的行动,当该种商品的供应量受限制时,必然会使所有经销商在高价出售中获利。
如果一方面是政府与企业集团运用其政治权力或市场权力,而另一方面其产品属于公共福利或集体的商品,这些产品理应有利于该集团或阶层的所有成员;因此,这两类机构也将同样出现前述逻辑上的矛盾现象:即这类集团的服务对象,即个人或单位企业,一般不会主动地为支持该集团的活动而作出牺牲。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如果仅仅考虑自愿与个人有理智的行为这两个因素,则无论是政府或卡特尔(以及院外游说活动)都不可能存在,除非这些个人有其他的动机,而不仅是为了分享这些活动所产出的集体福利。当然,世界上处处都存在着政府,而且经常进行着院外游说活动和建立卡特尔组织的行为。如果上述论断正确,结论只能是:政府与其他机构的存在并不依赖于它们的公共服务,而是依靠其他的因素。
对于国家政府而言,上述论点在《逻辑》一书写成之前就已被人阐述过:政府不是靠公民的自愿贡献而是靠强制性的税收来支持的。公众对这种强制往往并不太反感,因为多数人可能直觉地感到:集体利益既不能在市场上自由购买,也不会有任何机构会自愿资助,只能靠征税来支持;正如以上所述,每个人从自己向政府支付的份额中只能取回极少数量的政府服务,但毫无例外地可以享受由他人所支付的任何数量的政府服务。
对于通过政治的或市场的行动为其成员提供集体利益的其他机构而言,其情况不像政府那样明显易见,但也并不难理解。这类机构,特别是其中的大型机构,一般都不是依靠所提供的集体利益取得其会员的支持,而是由于它们有机会获得一种特殊的手段,即作者所谓的“选择性刺激手段”。选择性刺激手段系指该机构有权根据会员有无贡献来决定是否向其提供集体利益。
选择性刺激手段可以采用反面的惩罚或正面的奖励;譬如说,可以对不向集体利益作贡献的个人进行惩处或停止其权利。当然,国家税收是采用反面的选择性刺激手段的,因为凡属逃税的个人将受到补税与罚款的双重惩处。在现代民主社会中最著名的利益集团组织——产业工会——在很大程度上也是靠反面的选择性刺激来取得支持的。在强有力的工会中,大部分会费来自工会工厂、会员工厂或代理人工厂,在其中的工人或多或少被迫或自动地交纳会费。此外,还可以通过非正式的手段达到同样目的;美国钢铁工会的前主席大卫·麦克唐纳(David
McDonald)描述过该工会早期曾经采用过的一种手段。他写道,这种手段
“称为‘形象教育’,这是比较文雅的说法;实际上,更确切地说,就是采用工人纠察队收费。办法非常简单:由工会的区分部挑选一批收费员,一般都选身材魁梧的会员,手持锹把或垒球棒站在工厂门口,在工人上班时盘问他是否交纳了会费。”
正如麦克唐纳所谓“纠察队收费”办法一样,在罢工时采用工人纠察队阻止工人复工也是工会所必需的一种反面选择性刺激手段;虽然一个有群众基础而且地位稳固的工会所采用的纠察手段一般是非暴力的,这是由于所有工人都意识到工会有能力控制工厂的雇佣权,从而不敢违抗工会的旨意。但在工会运动早期的工会则不然,在工会与反对工会的雇主或反对罢工的工人之间,曾发生过无数的暴力冲突。
某些反对工会的人争辩说:由于许多工会会员是通过麦克唐纳所描述的方式被迫入会的,或由于受雇于法定的工会工厂而不得不加入工会的,因此多数工人并不想成为工会会员。塔夫脱-哈特莱法案规定:政府应组织公正的投票,以决定工人是否自愿加入工会。根据前述公共福利原则一节内所阐明的理由,即使非自愿交纳会费的工人也会投票赞成强制他交纳会费的工会(一般均以压倒多数票赞成),因此塔夫脱-哈特莱法案就以其毫无意义而寿终正寝。
工人一方面不愿交纳会费,但另一方面又投票赞成强制他交费的工会;正如纳税人一方面投票赞成提高税率,另一方面在私人事务上又尽可能设法逃税一样。根据同样的逻辑,许多行业公会通过隐蔽的或公开的强迫手段招收会员(例如,在建立了排他性律师团的各州内,律师必须参加该团体才许开业)。对于院外集团及某些类型的卡特尔也是如此,例如,有些政治家利用巧妙的方式迫使一些官员向他们提供帮助。
正如《逻辑》一书中多次举例说明那样,正面的选择性刺激也是颇为常见的,虽然它们容易被人忽视。美国农会就是一个典型。许多强有力的美国农会会员之所以入会,是由于他们的会费可以由农业组合的额外红利中代交,或会费自动进入农会保险公司作为预付的保险金。城市中许多团体也采用类似的正面选择性刺激手段征收会员,其中会员的利益包括优惠的保险政策、出版的便利、按团体票价购票,以及其他只有会员才能享受的个人利益。工会的会员申诉程序一般也带有正面选择性刺激,因为工会积极分子的申诉往往受到额外的重视。企业机构与院外集团政治势力间的合作往往为企业带来税收或其他方面的利益,而为企业利益所进行政治活动产生的宣传效果以及相应的信息又会使企业的活动得到更多的公众关心与信任,从而获取更大利润。由此得到的超额利润,又可用来作为正面选择性刺激,以招聘更多人员从事院外活动。
(三)
对于小型集团,或某些由社会关系密切的人士所组成的各种小集团的较大“联合体”,拥有另一类反面与正面的选择性刺激手段。许多人显然很重视与他们社会联系密切人士的友谊与尊敬。在现代社会生活中,除了罕见的死刑判决外,单独监禁被认为是最残酷的惩罚。因此,由于未能履行对集体的义务而受到谴责甚至被摒弃在社交圈以外,有时会成为一种非常重要的选择性刺激因素。有一个极端的例子,就是当英国工会活动家拒绝和某一与工会不合作的同事对话时,就将他“逐出社交界”。同样,以某种公共利益为目标的社交团体,对于为该事业作出牺牲的个人给予特殊的荣誉或尊敬,从而给这些个人以一种正面的选择性刺激。由于多数人显然乐于与志同道合的、易于相处的和德高望重的人士相交往,而且往往愿意与他们所特别尊敬的人相处,他们一般倾向于唾弃那些逃避集体义务而尊敬那些为集体作出牺牲的成员。
这种社交性的选择性刺激手段可能是强有力而且易于实现的,但它们受制于某些条件。如前所述,它们很难适用于大型集团,除非这种大型集团系由许多开展社交活动的小集团联合组成。但一般不大可能把大部分以集体利益为目标的大型集团划分为若干小型的、能在其中开展社交活动的子集团,因为多数人没有足够的时间来保持与一大批朋友或熟人的联系。
在某些享受集体利益的团体中,这种社交的选择性刺激作用还受到其成员社会地位不同的影响。从日常的观察可知,绝大多数的社交性团体都是由社会地位相同的成员组成的,而许多人不愿与社会地位较低或文化修养较差的人进行交往。甚至吉普赛人或其他异教徒的团体也都是由趣味相投的人们组成,尽管他们与圈外人的习俗完全不同。在某些享受公共福利团体中,由于其成员的社会地位相去悬殊,尽管这种团体的人数可能很少,这种社交性的选择性刺激也毫无作用。
在组织与维持那些由社会地位不同成员组成的团体时,所产生的另一个问题就是:很难对于其中集体利益的性质以及换取这种福利的代价这一类问题取得一致意见。甚至当某一团体的成员对该团体的集体利益在性质上、数量上及如何获取的方式上的意见完全一致时,前节所述的支配集体行动的矛盾现象的论点仍然全部有效。如果由于社会地位差异等种种原因而使成员之间关于集体利益本身的意见又发生分歧时,则采取集体行动的可能性将会更小。在此情况下,如果要组织集体行动,则必需为采纳与协调这些不同的观点而付出更高的代价,特别是对该团体或组织的领袖们的要求更为苛刻。对于下面即将讨论的极小型团体,情况有所不同。在极小的团体中,意见分歧有时反而成为一种加入该组织追求某种集体利益的动力;因为持不同意见者认为:通过自己的参加,可能对该组织的政策及集体利益的性质产生影响,从而实现自己的主张。但对于大型团体,这种考虑不能成立,因为任何个人的意见都无法影响大型团体的政策。
当涉及集体利益问题时,特别难于取得一致的同意;这是由集体利益的性质所决定的——只要有任何集体利益,必然要分配给该团体的所有成员——同时,相应团体中的每一成员所获得的利益将按同样比例增加或减少,而且所有成员都只能无选择地接受该团体提供的任何种类与数量的集体利益。例如,一个国家不论其中公民的爱好与财产有多大差别,都只能奉行同一种外交与国防政策,而且[除了在罕见的“林达尔(Lindahl)均衡状态”以外]一个国家内部决不会对执行外交与国防政策的开支达成一致意见。这就是所谓“财政当量”’的论点以及严格的“最优分隔”‘与“财政联合”模型的明确含义。在由个人组成的联合会中,对集体利益持不同要求的成员将会引起更严重的问题;这些团体不仅要妥善处理这类分歧意见,而且还要找出足够强烈的选择性刺激手段,将各种心怀不满的成员维系在团体之内。
总之,如果某一团体成员的水平比较接近,试图组织集体行动的政治活动家就比较容易成功。同样,如果政治领导人想维持一种有组织的或共同的行动,则将力图通过教育与组织手段使其队伍变得更为整齐。其原因在于:一方面由于任何团体中成员的社会地位的均匀性都将有助于发挥社交性选择刺激手段的作用,另一方面它将有助于取得一致意见。
(四)
有关集体利益的信息及其计量本身也是一种集体商品。设想某大型组织中的一个普通成员考虑应花费多少时间来研究该组织的政策或领导状况。这一成员为此花费的时间愈多,则投票赞成此组织的更有效的政策与领导的可能性愈大。然而,该普通成员本人仅能从该组织的更有效的政策与领导的效益中取得极小份额:总起来说,其他成员将几乎取得全部效益,因此,并无动力推动该普通成员自愿花费足够多的时间为集体的利益而研究该组织的政策。如果所有成员都被迫花费更多时间来研究如何改进该组织的工作,则他们显然将获得更大利益。在一个大国举行全国性选举时,投票人的行为中表现得特别明显。投票人花费时间去研究政治问题及候选人情况以便决定如何投票是最符合其个人权益的,由此所获得的利益等于投票结果对投票人价值的差额与他所投的一票对选举结果发生影响的概率之乘积。由于普通投票人的一票对选举结果的影响微不足道,因此投票人当然会对公共事务“有理智地漠不关心”。但有时关于公共事务的信息是如此有趣,以致使人感到获得此种信息本身就有一种价值——这是上述典型公民对公共事务“有理智地漠不关心”的唯一最重要的例外。
从事某几类特定职业的人可以由获取有关公共事务的特殊信息而取得巨大的个人利益。例如,政治家、院外活动家、新闻记者和社会科学家等就可以从这种或那种公共事务的信息中赚取金钱、权力或威信。有时公共政策的特殊信息会为股票或其他市场带来额外利润。与此相反,普通的公民将发现:无论他研究任何公共事务或集体福利问题,都不会为他的个人收入或生活机遇带来任何利益。
院外活动的有效性也可用公民缺乏公共事务知识加以解释。如果全体公民都取得并消化了所有有关公共事务的信息,则他们决不会被宣传或说教所欺骗。如果全体公民拥有充分的信息,所选出的官员就不可能接受院外集团的奉承而秉照后者意见办事:因为选民们会洞察自己的利益是否被人出卖,从而在下一次选举时使不忠实于自己的代表落选。正如院外活动家为特殊利益集团提供公共服务一样,这类活动的有效性可以用公民缺乏公共事务知识来解释,而这种知识的欠缺原因又在于对公共福利的信息及其计量本身也是一种公共的商品。
掌握公共事务知识所获得的利益一般也是分配于整个集团甚至全国公民的,而不属于花费力量获取这种知识的个人所私有——这一事实可以解释许多其他的现象。例如,用它可以解释为何出现“人咬狗”这种新闻价值准则。如果观看电视新闻与阅读报纸完全为了获得最重要的公共事务信息,那么就只能发表有分量的消息而忽略对公共事务并不重要的离奇事件;然而,与此相反,多数人所喜爱的却是消遣娱乐性的报导以及奇谈趣闻。根据同样理由,报刊乐于报导惊险曲折的悬案与风头人物的桃色新闻,而不太重视对复杂的经济政策与公共问题的定量分析。政府的官员们虽然并未为纳税人的钱袋做点好事,但照样可以飞黄腾达;而一旦犯了一个够得上新闻价值的出格错误,很可能倾刻之间身败名裂。耸人听闻的声明、招摇过市的抗议与翻天覆地的游行,乍看起来似乎这些过火的行为会触怒它们所想争取的公众从而产生相反的效果,但根据上述逻辑来解释,就可以发现这些行动的目的在于故意制造爆炸性的新闻,从而唤起公众重视它们所呼吁的利益或理由,否则他们的意见就会无人知晓与关心。甚至有一些被认为毫无意义的孤立的恐怖主义行动,也可由此解释其动机:它们是一种引起公众注意的有效手段,如果没有极端行动,按常理这类问题是必然被忽视的。
上述论点还可以帮助我们理解现代民主国家中某些显然矛盾的现象。在所有主要的西方发达国家中,个人所得税都是十分明确地采用累进制的,但法律中的漏洞使愈富裕的纳税人逃税的机会愈多。为什么根据同一部宪法产生这样两种截然相反的法律后果呢?由作者看来,所得税的累进制是家喻户晓的重大原则与政治上争议的焦点,绝大多数选民对此都非常明白;因此,从争取选票的角度着想,政治家们必定支持采用相当大幅度累进税率的政策。至于所得税法律的细节问题则很少有人明白,因此其中往往反映了有组织的、一般属于更为富裕的少数纳税人的利益。有一些西方发达国家还推行了医疗保险及医疗补助计划,这些显然是为了减轻中低收入阶层医疗费用的负担;但执行与管理这类计划的结果却是大大增加了富裕的医生阶层和提供医疗条件的其他阶层的收入。这种相互矛盾的结果同样可以用上述逻辑加以解释:在众所周知的和政治上有争议的重大政策问题上迎合享受医疗福利的广大群众心理,而在制订执行医疗计划所需的许多细节方面,则主要照顾提供医疗条件的组织中一小批人的利益。
普通公民不愿花费时间去研究集体利益问题,这一事实也有助于说明若干无法解释的个人行为:即个人对集体利益事业的贡献问题。对于没有读过本书的人,本章所述有关集体行动的逻辑是难于理解的;但如果理解了这种逻辑,则本章开头提出的所谓“矛盾”现象就毫无神秘之处,而且读者也不会在一开始接触这一概念时产生怀疑了。这种选择个人行为的逻辑,虽然不见经传,但早已在人们的实践中体现;但这并不意味着人们都能理解这种逻辑,甚至未必能直觉地或实用主义地认识它。特别是当个人对集体作贡献时所付出的代价很小时,他根本不会去考虑是否值得作此贡献,甚至不屑于直觉地进行判断。如果某个人了解到他为集体利益付出的代价微不足道,则他必然不愿意再烦神去考虑自己得自集体利益中的收获是否比所贡献的更少。由于所有有理智的个人都会认为这种收获数量太小以致于不值得对它进行考虑,更不用说去研究如何使之极大的问题了。因此实际情况必然如上所述,即个人将不加考虑地就作出自己的贡献。
由这种对待公共福利代价与利益之比的计算,可以有根据地预言:凡个人的贡献微不足道时,即令没有选择性刺激手段,大型集团中的个人往往也会自愿地作出贡献;但当一个人付出的代价提高时,这种自愿行为一般就不会发生。换句话说,当个人赞助集体利益行为的代价相当小时,发生这种行为的前景是不易确定的,可能会发生,也可能不会发生。但当此种代价提高时,则肯定不会发生。由此可以发现:不少人会毫不迟疑地花上一点时间在他们自己所支持的抗议书上签名、或者在讨论中发表自己的意见、或投票选举他们所赞成的候选人或政党。如果此种论断正确,则同样可以发现:不会有很多人愿意年复一年地向自己所加入的大型集团付出大量代价以赞助某项集体利益。凡属有理智的个人,都会在多次捐赠大量款项或花费大量时间之前,想一想这种牺牲能收到什么效果?如果此人是大型集团内分享集体利益的一名普通成员,他定会发现自己的贡献对于集体利益的影响是微不足道的。因此,按本理论预测,个人所作的贡献愈大,其自愿行动的可能性将愈小。
(五)
甚至当个人所作贡献的代价接近理智分析的上限时,仍然有一些因素会促使人们自愿作出贡献而无须依靠选择性刺激的手段。首先,如果从集体行动获得利益的个人或企业为数很少,就会出现这种情况。假定在某一工业部门只有两个规模相同的企业,不允许第三个企业加入此部门。同时假定:产品价格的提高以及有利的立法将使两个企业同时获得利益。于是,高价格与有利的立法就成为寡头垄断工业独享的集体利益,这对有两个企业的工业也同样有效。显然,这两个寡头均处于同样的地位,即:如果限制产量导致价格上涨,或进行院外活动争取到有利的立法,都将使每一企业获得总利益的一半。倘若这种争取集体利益行动的成本与收益之比相当低,即使一个企业单独承担全部活动费用,其所获得总利益的一半仍然远高于活动费,从而可以取得净利益。因此,当集团中分享集体利益的个人或企业数量足够少,而争取集体利益行动的成本-利益比又相当低,则用不着有选择性刺激手段,也很可能发生自愿赞助集体利益的行动。
当集团内的成员为数很少时,成员之间也很可能进行谈判并一致同意开展集体行动——这时每一成员的行动就会在集体利益中产生明显的后果,同时也会影响其他成员采取相应的行动;这样,每一成员就会受到一种刺激去采取某种行动策略,即考虑其自身的选择对其他成员行动选择的影响。一个集团内各成员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使各成员产生了为其共同利益而进行谈判的动机。实际上,如果这种谈判的代价是微不足道的,则各成员显然愿意不断谈判直至使集体利益最大化为止。这便是我们所谓的“集体最优结果”,或如经济学家所谓的该集团的“帕累托最优”结果。上例中由两个企业组成的集团达到这种最优态的可能方式之一就是双方各承担集体行动费用的一半,即每一企业在任何涉及共同利益的行动中均付出一半费用,并分享其所获利益的一半。这样,争取共同利益的行动就获得了动力,直至集体行动的效益极大化为止。然而,在任何谈判中,每一方均有一种争取本身利益极大化的动机,而且倾向于在不能如愿以偿地取得自己期望的利益份额时,以抵制共同行动来要挟对方。这样,谈判的结果很可能达不到集体利益极大化,甚至会否决全部集体行动。正如作者在另一篇文章内所述,这种结论表明:在不用选择性刺激手段的情况下,“小型”集团比较容易采取集体行动。在某些类型的小型集团中(“特权”集团),一般都事先允诺向其成员提供某些公共福利。尽管如此,即使在最有利的环境中,也不能肯定其成员是否同意采取集体行动,而且集体行动的结果也是难于预料的。
虽然上述情况的某些方面比较复杂,而且不确定性较大,但集团的大小与集体行动的难易及其规模之间的联系却十分明显——可惜这种联系目前还很少为人所了解。如果再以两企业组成的集团为例,假说双方未能就共同行动或其收益的极大化达成任何协议。在此情况下每一企业仍将获得其单方面行动所得利益的一半,因此仍然有一种刺激会推动企业为其自身利益而采取单方面的行动。当然,在此情况下,该集团将损失采取集体行动时可能获得利益的另一半,因此单方面行动不可能取得集体利益最优化的结果。若假设该集团内还包含第三个同等规模的企业,则任一企业的单方面行动,均将三分之二的利益损失在该集团之外,而采取行动的企业仅能获取集体利益的三分之一。按此类推,若集团由一百个同等规模的企业组成,则单方面行动的收益有99%损失于集团之外,而采取行动的企业仅能收获集团利益的百分之一。显而易见,若大型集团中有成千上万个企业,则在缺乏选择性刺激的情况下,企业采取集体行动的刺激变为微不足道,甚至为零。
虽然上例中所引用的由规模相同的企业组成集团纯属假设,但却能十分直观地说明:在其他条件完全相同的情况下,凡由集体利益中获利的个人或企业数目愈多,则参加集体行动的每一个人或企业所分得的利益份额愈小。这样,在不采用选择性刺激的情况下,集团的规模愈大,则对于集体利益采取行动的动力愈小。因此大型集团比小型集团更难于为集体利益采取行动。如果参与分享集体利益的个人或企业数目增加,则该集团内原有的成员所分得的利益份额必定减少。这一现象与集体利益的相对大小无关。
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中对上述结论作了清楚的阐述,其中的一部分摘于本页注脚内。在较完整的证明中,可以发现前节的假设(即企业规模相等的前提)是不必要的(虽然作者认为此种假设有助于直观地阐明问题)。企业规模的差异,或者更准确地说,各企业或个人愿意为集体利益的边际数量付出代价的差异,是相当重要的;这一点可用于解释诸如“小企业剥削大企业”这一类矛盾的现象。但这些问题对于本书的论断并不重要。
如果在一个集体内要通过讨价还价来求得集体利益的最优数量,则参与讨论的人数,也就是这种讨价还价的成本,将随该集体规模的扩大而增加。这一现象将加强上述论点。事实上,从日常的观察或客观事物的逻辑可知,在十分庞大的集体内,根本不可能由全体成员进行讨论来协商如何获取集体利益的问题。在本章开始时曾指出,只有小型的团体(或由若干小团体联合成的大团体)能采用社交性选择刺激手段,而且小型团体比大型团体更易于组织。
通过比较若干个集体利益相等但规模不同的集团,可以最好不过地看出上述逻辑的重要意义。在这种集团内,不同规模企业为争取集体利益而贡献的力量不同。假设某集团由100万个人组成,他们将花费1亿美元代价采取集体行动,取得10亿美元的集体利益,其中每一个人平均可分到1000美元。如果上述逻辑是正确的,则假设没有选择性刺激,这个集团就根本没有采取集体行动的可能性。现在假设有同样收益的集团系由五个大企业或五个组织得很好的大城市所组成,则它们在支付1亿美元的成本后,每一企业可以分享2亿美元的集体利益。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不一定发生集体行动,因为其中每一企业都希望别人去承担那1亿美元的成本,而自己一文不出,却坐享2亿美元的纯利。然而,通过拖延时日的相互协商,就很可能达成采取共同行动的协议。在此情况下,即使五个企业中的任何一个单独支付全部行动的成本,它仍然可以获得1亿美元的净利润;而且五个企业之间进行协商的费用也不会太高。因此,或迟或早,它们将会达成集体行动的协议。在上例中所假定的企业数量虽然是随意虚构的,但现实社会中经常出现类似的情况,可以找出无数事例来说明“小型”与“大型”集团的鲜明对比。
如果我们考虑不同大小的管辖区(如小城市或大的国家)内的院外集团或卡特尔的行为时,也可以看出以上论断的重要意义。在一个小城市中,市长或市议会可以受到少数几个抗议人或花费几千美元的说客的影响。在这种城市内只要几家公司就可能控制某一行业;而且,如果该城市距离其他市场较远,则这几家公司就可以达成建立地区性卡特尔的协议。然而,在一个大的国家内,要想影响政府的政策,就必须花费大得多的资金,而且要想建立一个有效的卡特尔就必须联合为数众多的企业;除非这些企业规模巨大,否则参加合作的企业数量必多。现在假设前述大型集团内的100万个人分布在10万个城市或管辖区内,从而每一城市或管辖区平均有10人左右,此外还有与前例中比例相同的其他利益集团的公民。再设集团行动的成本-利益的比也与前例相同,即所有管辖区内的总利益为10亿美元或每一管辖区1万美元,同时所有管辖区内耗费的成本为1亿美元或每一管辖区1千美元。于是,毫无疑问,许多管辖区内这10个人,或其中的几个人,都乐于支付这1千美元的行动总成本来取得每人1千美元的利益。这样就可以证明: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较小的管辖区内每个人参加集体活动的概率较大。
取得集团利益的欲望强烈程度不同,也可以从另一方面证明这一逻辑。一小批狂热的追求者比一大群漠不关心的个人更易于联合起来为集体利益采取积极行动。假设在集团内仅有25个人,每人可以获得1千美元的集体利益,在此情况下他们采取集体行动的可能性就远大于包含5千人而每个人仅能分到5美元集体利益的另一集团。在历史上一小批狂热的信徒所创造的奇迹就是这一逻辑的极好的证明。
(六)
本章的论断表明:具有选择性刺激手段的集团比没有这种手段的集团更易于组织集体行动;较小的集团比较大的集团更易于组织集体行动。在《逻辑》一书内已举例证明在美国的情况下是正确的。但此论断是否适用于其他国家尚待进一步研究。不过这些国家组织机构的建立情况已能证明此理论的正确性。在所有的主要国家内,凡不具备选择性刺激手段的人群都不可能建立任何集团组织——广大的消费者并没有“消费者组织”,数以百万计的纳税人也没有“纳税人组织”,为数众多的低收入阶层并没有“贫民组织”,而经常存在的大量失业者也没有任何组织代表他们的利益。这些人群是如此分散,以至于没有任何非政府机构能将他们聚集到一起。在这一点上,他们与大工厂或矿山的工会会员不同,后者可以用纠察队的手段强制他们服从工会组织。对于前者也没有任何正面的刺激手段可以给其中的每个人以某种集体共享的利益。与此相反,在所有的国家内,高等职业的社会地位以及每一行业内有限的开业人数使得这类行业的组织非常普遍。不仅如此,公众认为这类行业组织具有认可其会员具备从事该职业资格的权威,而政府也支持这种舆论,因此这些组织实际上拥有非常强烈的、决定性的选择性刺激手段。同样,各个国家,各种工业内的大型企业也往往能组成行业协会或类似的机构。在一个城市或社区内往往也会发现少数较小的企业组成类似的机构。
然而,即使按本章的理论不可能形成的组织确实不存在,但那些理论上可以成立的组织是否一定存在,还取决于不同的社会和历史时期。我们将证明:对于本书所讨论的国家,这一事实具有极大的重要性;而这就是以下各章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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