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经济分析》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蒋兆康先生译出了中文本。这部兼教科书与学术专著于一身的作品初版于1973年,本书是它的第3版(现为第4版——译者注)。它将经济理论运用于对法律制度的理解和改善。本书将主要的讨论集中于美国(现实的)法律制度。这种法律制度具有许多与众不同的特征,它包括了大量的“普通法”立法。普通法是由法官自己制定的作为案件审理的副产品的法律,而不是由立法者或宪法制定者制定的。但是,本书参照美国法律所解释和阐述的基本原则,对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也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本书的主要命题是:第一,经济思考总是在司法裁决的决定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即使这种作用不太明确甚至是鲜为人知;第二,法院和立法机关更明确地运用经济理论会使法律制度得到改善。这两个命题初看起来好像具有高度的意识形态性质,但其实并非如此。全书只是在以下意义上运用经济学:将经济学看作是一种理性选择理论——即诉讼所要达成的理性选择,换句话说,也就是以最小可能的资源花费来达就预期目标的理性选择,从而将省下的资源用于经济系统的其他领域。无论一种法律制度的特定目标是什么,如果它关注经济学中旨在追求手段和目的在经济上相适应的学说,那么它就会设法以最低的成本去实现这一目的。
对于将经济学运用于许多看来似乎远离经济系统的活动——如,犯罪、起诉、离婚、意外事故、反种族歧视法等等,国外的读者可能会感到非常惊讶。但美国的经济学界却对“经济学”一词有着非常广泛的理解——这与我在上面提出的作为理性选择理论的经济学界定是一致的。美国的经济学家还倾向于相信,人们在其大多数活动领域内的行为是理性的,这种理性化行为不仅仅限于市场交易。所以,非市场行为经济学在本书中得到了显著的表述,而且除了其对法学研究的运用外,它还将使读者领略这一现代经济学的重要领域。
最重要的是,本书认为,我们可以通过运用不同于法官和其他法律专业人员所运用的术语——尤其是经济学术语--来考察问题,从而确定法律的结构、目的和一致性。对于中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专业,我知之甚少;但在美国的法律专业人员中却存在着这样一种趋势;他们将法律看作是一个逻辑概念的自主体,而不是一种社会政策的工具。经济学的考察能使法学研究重新致力于对法律作为社会工具的理解,并使法律在这方面起到更有效率的作用。我坚信,对于任何一个试图探究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这一基本问题的社会和学者团体而言,法律经济学是一种极为有益的理论视野。
理查德·A·波斯纳
1991年8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