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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M.布坎南《财产权是自由的守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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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对产生货币收入的财产的私有财产权



    迄今为止,我们所讨论的私人所有权在使个人免受市场冲击方面的功能,仅仅适用于那些直接向所有者生产体现为实物的物品和服务的财产。我特别提到了住房和耐用消费品。这里的意思尚未扩展到向所有者生产货币收入而非直接服务的财产的私人所有权。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差异与地产及不动产和金融财产间的差异并不相同,因为除了实物形式的收入外,一些地产及不动产也生出货币收入。当然,根据定义,几乎所有金融财产生出的都是货币收入而不是直接服务。

    一项金融财产(比如说,一种债券)的所有者,不能直接生产出任何东西,类似于由住宅所有权生产出的住房服务。很显然,对货币收人的要求权的所有权,并不像产生实物收入的财产的所有权一样,同样代表着从市场关系中退出的权利。债券的所有者仍然必须按月支付他的房租,支付他或她的汽车租金,支付到期的电视租金。货币收入要求权的所有权,对个人作为消费或使用最终物品的需求者——买方的地位,并无任何影响。他的由购买物品的交换关系引起的市场冲击造成的潜在脆弱,也无受到影响。然而,在收入轮的供应者——卖方一边,可归诸于财产所有权的货币收入的要求权,必然发挥作用,以减少为购买消费品而出售流通投入的必要性。每月从债券或货币市场账户的利息中挣得100美元的人,在为了购买消费品而出卖劳动力以获取现金收入时,就可少花100美元。我们也可以说,财产的所有者获得收入,有助于他很容易就从市场上购买一批高价值的最终消费品,或使他只需要向市场出售少量的投入。但是,不管怎样,这种收入都必须经过市场来实现。相比之下,直接生产实物服务的财产的所有者,可以免受整个市场流量、从而是由交换关系必然导致的价值转换的伤害。

    在那些生产出由所有者在市场上出卖以换取货币的服务的私有财产,和另一些无需中间销售而直接生产出货币收益的私有财产间,还必须做出进一步的区分。在这两种场合,所有权都产生了一种货币收入流量,它减轻了所有者对向市场出售流动投入的依赖。但是,在易受到超出所有者控制的力量的伤害程度上,还存在着差异。在第一种情形下,——即不动产生产出服务,为获取货币收入,必须出卖服务——就类似的赚钱财产而言,所有者仍易受到市场波动的伤害。在第二种情形下,——即所有权的要求权直接产生出货币收益——所有者易受到货币和物品间交换条件的变化的伤害。当私有财产采取货币的形式,或采取了保障名义货币单位的收益的要求权的形式时,所有者就将是最脆弱。对货币的私有财产权或对货币要求权的私有财产权间的关系,我将在第十三节给出明确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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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J121E书©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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