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最初的语言,也就是说,在人类还没有必要用语言来劝诱群居的人们以前,所使用的最普遍的、最有力的、唯一的语言,就是自然的呼声①。因为它是在紧急情况之下,由于一种本能而发出来的,它的用途不过是在大的危险中求人救助、或在剧烈疼痛中希望减轻痛苦,所以在比较有节制的情感支配着的日常生活中,人们并不常常使用这种呼声。当人类的观念逐渐扩展和增多时,并且在人们之间建立起更密切的来往时,他们便想制定更多的符号和一种更广泛的语言。他们增多了声音的抑扬,并且加上了手势。手势按它的性质来说,有较强的表现力,而它的意义也不大需要预先规定。于是他们用手势来表示那些可以看得见和可以移动的东西,用模拟的声音来表示那些听得见的东西。但是手势除表示眼前的和容易描绘的东西以及看得见的动作以外,几乎不能表示其他事物;光线不足或中间有什么东西阻隔就可以使它失去效用,而且手势与其说是引起注意的,不如说是要求注意的,所以不能普遍地使用;人们终于设法用声音的音节来代替手势,这些音节虽然同某些观念并没有同一的关系,但它们却更适于作为制定的符号来代表所有这些观念。不过这种代替,只有通过全体一致的同意才能成立,这对于那些粗糙的器官还没有经过什么练习的人们来说,是很难实行的①。这种代替,其本身也是难以理解的,因为要获得一致同意就必须说明理由,那么,在制定语言的时候,语言的使用似乎是已经成为十分必要的了。
①参看孔狄亚克:“论人类认识的起源”,第1部分,第1篇,第4章,第35节:有一些“自然符号,或者说自然为使人类表示快乐、恐惧、痛苦等情感而创立的各种呼声”。依孔狄亚克看来,语言即起源于这种“自然的呼声”。但卢梭却认为“自然的呼声”和约定的语言是截然不同的,其间似有不可超越的鸿沟。
①依孔狄亚克看来,最初制造语言的,是具有比较柔软的发音器官的儿童。人类的有节语就是这样逐渐创造出来的。卢梭的看法则与此相反,他假定语言的建立是基于一种公约,所以造成了一个不可克服的困难。卢梭这句话的结尾便是为此而发,他这种说法不禁使人联想到吕克莱斯的话(参看吕克莱斯:“事物本性篇”,V,1027—1045)。普芬道夫也引证吕克莱斯的话,把语言的发明假定为由于神的帮助。对于这一问题,卢梭也找不到其他可能解决的办法。
我们可以这样推断,人们最初所使用的词,比语言已经形成后人们所使用的词,在他们的心灵中意义要广泛得多。而且最初他们不晓得把词句的各个构成部分加以区分,所以赋予每一个词以一整个词句的意义②。当他们开始把主词和宾词分开、动词和名词分开的时候,那已是非凡的天才的努力。名词最初只是一些专门名词,原形动词的现在时态,是动词的唯一时态③。关于形容词④的概念,其发展必定经过了很大的困难,因为形容词,都是一些抽象的词,而对事物加以抽象,是困难而不大自然的活动。
②这个观念也见于毛拜尔都伊的著作里(“关于语言起源和字义问题哲学上的探讨”,第7节)。
③孔狄亚克的著作里也有同样的意见(“论人类认识的起源”,第2部分,第1篇,第9章,第85节)。
④同上(第83节)。对于这一问题,还可参看狄德罗“关于聋哑人的书简”(阿塞札—杜尔讷编“狄德罗全集”,第1卷,第350和362页)。狄德罗对原形动词与卢梭的想法大致相同,但对形容词则与卢梭的说法相反。
最初每个物体,只取得一个特有的名称,不管属性和种类,因为属性和种类是最初创立名词的人所不能区分的;而所有的个体,都孤立地照着它在自然景象里的样子反映在他们头脑中。如果一棵橡树叫作甲,另一棵就叫作乙,因为人们由两件东西所得到的第一个观念,就是它们并不是同一的;人们常常需要很多的时间才能观察出它们的共同点。因此,人们的认识越具有局限性,字彙就越庞杂。这种分类命名的困难是不易解除的①,因为要把万物归纳起来给它们定一个代表种类的共同名称,需要认识事物的共同属性和彼此间的区别,需要一些观察和定义,也就是说,需要比那个时代的人所能有的远为丰富的关于博物学和形而上学的知识。
①孔狄亚克相反地认为没有一个词是为某一个别物体特设的。卢梭却把困难夸大了。
此外,概括的观念只有借助于词才能输入人的心灵中,而理解概括的观念则必须通过词句。这就是禽兽之所以既不能形成这样的观念,也永远不能获得依存于这种观念的完善化能力的原因之一。当一只猴子毫不犹豫地丢下这一个核桃去摘另一个核桃时,我们能认为它具有这类果实的概括的观念并用这类果实的一般形态来和那两个个别的果实相比吗?当然不能。不过它看见这一个核桃,不免就想起它从另一个核桃所得到过的感觉;它的眼睛因为接受到一定的映象,于是预示它的味觉行将尝到一定的滋味。凡是概括的观念,都是纯理智的;稍一掺上想象,观念马上就变成个别的而不是一般的了。如果你想在头脑中描绘一棵树的一般形象,你永远描绘不成功。无论你愿意与否,你必须想象一棵树,矮小的或高大的,枝叶稀疏的或密茂的,浅色的或深色的;如果你想仅仅看到一切树木所具有的共同点,那末,你所得到的形象便不会象一棵树了。认识纯粹抽象的存在物也是一样,或者,只有通过言词才能理解它。仅仅一个三角形的定义,就可以给你关于三角形的一个真实观念,但你一在你的头脑中想象出一个三角形,那就是那样一个三角形,而不是另一个三角形了。而且你不可避免地要赋与这个三角形以可以感到的边线和带有一定颜色的图面。因此,要形成概括的观念,就必须用言词来叙述,那么,就必须说话①。因为想象一停止,精神便只能借助于语言才能继续活动。那么,如果最初发明语言的人只能给他们已经具有的观念一些名称的话,则最初的名词只能是一些专门名词。
①卢梭关于概括的观念的这种唯名论的说法是受了洛克“人类悟性论”(第2卷,第11章和第4卷,第7章第9节)的启发:“在心灵中最初具有的观念是个别事物的观念,对于这些个别事物的理解不知不觉地逐渐上升为少数的概括的观念。这些概括的观念,是因一些可以用感官感知的对象经常出现在人们眼前而形成的,是以用来标示它们的一般名称存在于人们的心灵之中的。”
卢梭比洛克,特别是比孔狄亚克把词和观念联系得更为紧密。依孔狄亚克的说法,词不过是观念的符号:“正如事物的属性不能脱离它所依附的主体而独立存在一样,事物的观念也不能脱离它所依附的符号而在我们心灵中独立存在。”(“论人类认识的起源”,第1部分,第4篇,第1章)
但是当最初的文法学家,用我所不能理解的方法,开始扩大他们的观念和概括他们的那些词的时候,创始者们的无知必然会把这种方法的应用局限于狭隘的范围;并且,起初由于他们不认识属性和种类而过多地增加了个体的名称,嗣后他们又由于不能从存在物之间所有的差别上来考察存在物,因而仅只总结出很少的属性和种类。要把分类工作进行得相当精细,就必须有比他们实际有的还要多的智慧和经验;就必须使用比他们所想使用的还要多的研究和劳力。如果直到今天,我们每天还能发现一些过去一切观察家们尚未发现的新的种类的话,试想应该有多少种类被那些只就最粗浅的外表来判断事物的人们忽略了呢!至于原始的类别和最一般的概念,不用说必然也会被他们忽略了的。比如说,他们是怎样设想或理解物质的、精神的、实体的、语气的、形象的、以及动作的等等的词呢?因为我们的哲学家使用那些词,虽然已经那末久了,他们本人理解这些词都颇有困难,而且他们赋予这些词的观念又都是纯粹形而上学的,在自然界中找不到任何模型。
我暂且中止我的初步探讨,请评判员们暂停阅读,仅就物质名词的创造,也就是说语言中最易发现的部分来考虑一下,语言要能够把人类一切思想都表达出来;要采取固定的形式;要能够当众讲说并对社会发生影响,还有多少路程要走呢!请你们想想,要发现数〔十四〕、抽象的词、过去时①和动词的各种时态、小品词、造句法,要连接词句、要进行推理、要形成言词的全部逻辑,曾经需要多少时间和知识呢!至于我,已被越来越多的困难吓住了,我相信:语言单凭人类的智能就可以产生并建立起来几乎已被证明是不可能的事。我把这样一个难题留给愿意从事这种研究的人去讨论:当初,已经结成了的社会对于语言的建立,抑或是已经发明了的语言对于社会的建立,这二者,哪一个是最为必要呢②?
①这里所说的过去时,卢梭原文用的是希腊文Aoriste,差不多相当于法文动词的有定过去时态。
②所谓“野蛮人是孤独的”,乃是卢梭最基本的假定,这种假定把语言的起源弄得十分神秘。
无论语言和社会是怎样起源的,但从自然很少关心于使人们因相互需要而彼此接近并使人们易于使用语言这一点来看,至少可以证明自然为人准备的社会性③是多么少,而在人们为建立彼此的联系所作的一切努力中,自然对人的帮助又是多么少呢!诚然,在这样的原始状态中,如果说一个人需要另一个人,比一只猴子或一只狼需要另一只猴子或另一只狼更为迫切的话,那是不可想象的事。我们即使承认这个人有那样的需要,那么,什么动机能使另一个人愿意满足他的需要呢;即使那个人愿意满足他的需要,他们彼此间又怎样能在条件上达成协议,也都是不可想象的事。我知道有人常常对我们说,没有象原始状态中的人那么悲惨的了;假如,诚然象我认为已经证明了的那样,只在若干世纪以后,人类才有脱离这种状态的愿望和机会,那我们就应当以此来控诉自然,而不应当以此来控诉自然所已造成的这样的人类。但如果我们对所谓悲惨①一词有正确理解的话,它或者是一个毫无意义的词,或者不过是指一种令人难以忍受的贫困和身体上或精神上的痛苦而言;那末,我很愿意有人能够说明,一个自由的、心灵安宁身体健康的人会遭受什么样的悲惨呢?请问哪一种生活——社会的生活还是自然的生活——最易于使享受这种生活的人终于会觉得难以忍受?在我们周围,我们差不多只看见抱怨人生的人,甚至很多人情愿抛弃自己的生命,即使同时借助于神的法律和人的法律也几乎不能制止这种混乱。请问,是否有人听说过一个自由的野蛮人会抱怨人生或者想到自杀呢?那么,我们必须以较小的自尊心来判断一下真正的悲惨是在哪一面。相反地,如果野蛮人被智慧所眩惑,被情欲所困扰,总在不同于他自己所处的一种状态上去推想,那才真是再悲惨不过的。这也可以说是出于神意的一种极为明智的措施:野蛮人所有的潜在能力①只能随着运用这些能力的机会而发展,以便使这些能力,既不至于因发展得过早而成为多余的负担,也不至于因发展得过迟而于必要时无济于事。野蛮人在本能中即具有生活于自然状态中所需要的一切;他只在逐渐发展起来的理性中,才具有生活于社会中所需要的东西。
③卢梭一开始便把原始人当作孤独生活的人,致使说明语言的起源成为不可能的事。这里他又以这种不可能作论据,来证明自然人是孤独的。
人类生来便具有社会性这种理论,在古代已由亚里士多德、西塞禄和斯多葛派,在近代则由普芬道夫,后来又由巴尔贝拉克所主张,也为百科全书派(狄德罗、柔古尔)所赞许。卢梭否认人在自然状态中有社会性,因为他认为社会性是以在自然状态中所不存在的一些需要为基础的。
①特别是霍布斯,他认为人在自然状态中是悲惨的。卢梭的主要倾向是把社会状态描写成霍布斯所描写自然状态的那种样子。下边接着的一段文章是很生动的。
①“……野蛮人所有的潜在能力”这个说法,对于理解卢梭的思想是很重要的。卢梭在“萨瓦雅副主教发愿词”里,曾说社会性是天生的一种情感,但它只存在于潜在的状态之中:“人天生是具有社会性的,或者至少是天生注定要成为具有社会性的。”由于人有自我完善化的能力,所以在他身上所具有的潜在能力随着他的种种需要而逐渐发展起来。(参看本书第109页)
最初,好象在自然状态中的人类,彼此间没有任何道德上的关系,也没有人所公认的义务,所以他们既不可能是善的也不可能是恶的,既无所谓邪恶也无所谓美德②;除非我们从生理意义上来理解这些词,把那些在个人身上能够妨害自我保存的性质叫作邪恶,把那些能够帮助自我保存的性质叫作美德。在这种情形下,就应该把对于单纯的自然冲动最不加以抵抗的人叫作最有道德的人。但是如果我们不离开这些词的通常意义,便不应急于对这种状态作出我们可能作的判断,也不要固执己见,应当首先用天秤来衡量一下:是否在文明人中间,美德多于邪恶?或者他们的美德给他们的好处是否比他们的邪恶给他们的损害还多?或者当他们逐渐学会了彼此间所应为之善的时候,他们的知识的进步是否就足以补偿他们彼此间所作的恶?或者,总的说来,他们既不畏惧任何人对他为恶也不希求任何人对他为善,较之他们隶属于普遍依附地位,负有接受一切的义务,而另一方面对于他们则不负有给予任何东西的义务,更为幸福呢①?
②这是一个基本的区别:自然人是善良的,受社会契约约束的公民可能成为具有美德的人。卢梭的思想摇摆于两种理想之间:“天然的善良”与“公民的道德”,后者乃是一种高度的伦理理想。
①我们可以看到卢梭的雄辩,在描写自然状态并把这种状态同他那时代的社会状态对比时,变得尤其激昂。这里是对人剥削人的一切制度的愤慨抗议。
我们尤其不可象霍布斯那样作出结论说:人天生是恶的,因为他没有任何善的观念;人是邪恶的,因为他不知美德为何物;人从不肯为同类服务,因为他不认为对同类负有这种义务。我们也不可象霍布斯那样下结论说:人根据他对于所需之物有正当要求的权利,便疯狂地把自己看作是整个宇宙的唯一所有主②。霍布斯虽然很清楚地看出所有关于自然法的现代定义的缺点,但是他从自己的定义中所推出的那些结论适足以说明,他对这一定义的理解也同样是错误的。这位作者,在根据他所建立的原则进行推理的时候,本应当这样说:由于自然状态是每一个人对于自我保存的关心最不妨害他人自我保存的一种状态,所以这种状态最能保持和平,对于人类也是最为适宜的。可是他所说的恰恰与此相反,因为他把满足无数欲望的需要,不适当地掺入野蛮人对自我保存的关心中,其实这些欲望乃是社会的产物,正因为有这些欲望才使法律成为必要的。霍布斯说:恶人是一个强壮的幼儿。我们还须进一步了解,野蛮人是不是一个强壮的幼儿。如果我们承认野蛮人是一个强壮的幼儿,就会得出什么结论呢?假如这个人,当他是强壮的时候,也象他软弱的时候那样,需要依赖于人,那末就没有一件蛮横的事情他作不出来的:他会因母亲未及时哺乳而打她,会因弟弟讨厌而虐待他,会因别人碰撞了他或搅扰了他而咬别人的腿。但是,一个人是强壮的而同时又须依赖于人,这乃是自然状态中两个相互矛盾的假设。当一个人依赖于人的时候,他是软弱的;在他变得强壮以前,他已经是一个独立自主的人了。霍布斯没有看到:我们的法学家们所主张的阻止野蛮人使用他们自己的理性的原因,恰恰也就是霍布斯自己所主张的阻止野蛮人滥用他们自己的能力的原因。因此,我们可以说,野蛮人所以不是恶的,正因为他们不知道什么是善。因为阻止他们作恶的,不是智慧的发展,也不是法律的约束,而是情感的平静和对邪恶的无知:“这些人因对邪恶的无知而得到的好处比那些人因对美德的认识而得到的好处还要大些①”。而且另外还有一个原理,是霍布斯没有看到的:由于人类看见自己的同类受苦天生就有一种反感,从而使他为自己谋幸福的热情受到限制。由于这一来自人类天性的原理,所以人类在某些情形下,缓和了他的强烈的自尊心、或者在这种自尊心〔十五〕未产生以前,缓和了他的自爱心①。我所认为人类具有这种唯一的自然美德,就是对人类美德最激烈的毁谤者①也不得不承认,因此,我不相信会有任何非难之可怕。我所说的怜悯心,对于象我们这样软弱并易于受到那么多灾难的生物来说确实是一种颇为适宜的禀性;也是人类最普遍、最有益的一种美德,尤其是因为怜悯心在人类能运用任何思考以前就存在着,又是那样自然,即使禽兽有时也会显露出一些迹象。姑不谈母兽对幼兽的温柔,和它们为保护幼兽的生命而冒的危险,此外,我们每天都还可以看到,马也不愿意践踏一个活的东西。一个动物从它同类的尸体近旁走过时,总是很不安的。有些动物甚至还会把它们已死的同类作某种方式的埋葬;而每一个牲畜走进屠宰场时发出的哀鸣,说明对于使它受到刺激的可怕的景象也有一种感触。我们欣然看到“蜜蜂寓言”的作者也不得不承认人是容易受感动而有同情心的生物。他改变了他那一向冷隽而细致的文笔,在他所举的例子中给我们呈现出一个动人的情景。他描写了一个被幽禁的人,望见外面一只猛兽,从母亲怀抱里夺去了一个幼儿。在它的伤人的利齿间,咬碎了那个脆弱的肢体,用它的爪子撕开了那个尚在跳动着的脏腑。这个人亲眼看到的虽然是与他个人毫不相干的事情,但是却使他如何惊心动魄!目睹这种悲惨景象,对于昏了过去的母亲和垂死的婴儿都不能予以援救,他又是如何焦急不安!
②卢梭接受了霍布斯的原则:“每个人对于一切东西都具有一种天赋的权利”,但是他抛弃了霍布斯由此得出的结论:无休止的战争状态。
①优斯坦:“通史简编”,第2卷,第2章,第15节。卢梭是从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里的引文转引过来的。
①从这里起直到后面“……则人类也许久已不复存在”整个这一段,曾被录在“狄德罗全集”里面(阿塞札—杜尔诺编,第4卷,第101页)。把这段文字归属于狄德罗,是根据“忏悔录”(第8卷,第238页)中的一段记载。卢梭在忏悔录中谈到这篇论文时,写道:“这篇论文比我所有的其他著作都更符合狄德罗的旨趣,而且他就这篇著作给我提供的意见,对我也最为有益”。卢梭又加注解说:“我在写这篇论文的时候,还丝毫没有怀疑到狄德罗和格里姆的巨大阴谋;否则,我会很容易看出狄德罗如何辜负了我对他的信任,他给我提供的意见使我的作品产生一种阴暗的气氛,但这种气氛当他不再指导我的时候便不复存在了。描写一个哲学家对一个受难者的哀号,竟掩住耳朵,替自己稍微辩解一下,就可以硬起心肠置之不理(参看本卷第102页),这段文章全是狄德罗的语气,他还供给过我其他更令人难以置信的材料,使我踌躇再三,终未采用。”
如果我们肯定这一大段文章是出自狄德罗的手笔,那是不恰当的。“怜悯心先于一切思考而产生”的理论,在卢梭思想中所占地位的重要,使我们无法否认卢梭就是这种理论的创造者。并且在“纳尔西斯”序言里,我们也看到卢梭对哲学家的冷酷无情有同样的描写。而这里,有许多行文字,从“正如嗜杀的苏拉”(见第101页)起直到引用犹维纳尔的话止,第一次见于1782年版本中,所以无论如何不能认为那是出自狄德罗的手笔。
事情可能是这样:这两位哲学家对于这类思想曾经常进行过辩论,由于他们在许多年内关系那么密切,人们很难分辨某些理论究竟是属于哪一个人的。
①指曼德维尔而言,从下文中即可证明。曼德维尔是在英国行医的荷兰医生,以他所写的“蜜蜂寓言”(又名“嗡嗡的一窝蜜蜂或骗子变成了正人君子”,1705年出版)而闻名。曼德维尔很不喜欢伦理学家们把美德和幸福联系在一起,他指出个人的邪恶造成了社会的繁荣,而美德反将社会导致崩溃的境地。他的寓言曾引起无数反驳,他以遭受舆论的攻击而成名。这部书最令人感到兴趣的一点,是作者努力把伦理学和后来成为政治经济学的那门学科加以区分。
先于一切思考而存在的纯自然的感动就是这样;自然的怜悯心的力量就是这样,即使最坏的风俗也不能把它们毁灭。在剧院中,我们天天可以看到一些人对于剧中不幸者的悲惨遭遇,在那里伤心落泪,其实倘若这些人自己作了暴君,还会加重对他们的敌人的虐待。正如嗜杀的苏拉,对于不是由他自己所造成的痛苦,也非常伤感;又如菲尔王亚历山大①不敢去看任何悲剧的演出,怕人们会看见他和昂朵马克和普里亚莫一同叹息,但当他听到每天因执行他的命令而被处死的那么多人的呼号时,却丝毫无动于衷。
“自然既把眼泪赋与人类,
就表示出:
它曾赐与人类一颗最仁慈的心。”②
①参看“蒙戴尼论文集”,第2卷,第27章,开始的一段。亚历山大,公元前370年菲尔城的暴君,他常常令人活埋他的敌人,或者把他们投给野兽。
②“犹维纳尔诗集”(XV,131—33)。
曼德维尔已经感觉到,如果自然不曾赋与人们以怜悯心作为理性的支柱,则人们尽管具有一切的道德,也不过是一些怪物而已;但曼德维尔没有看到,人们所能具有而为他所否认的一切社会美德正是从怜悯心这种性质中产生出来的。其实,除了对弱者、罪人、或对整个人类所怀有的怜悯心外,还有什么可以称为仁慈、宽大和人道呢?即所谓关怀、友谊,如果正确地去理解,也无非是固定于某一特定对象上的持久的怜惘心的产物;因为希望一个人不受任何痛苦,不是希望他幸福还是什么呢?即使怜悯心实际上也不过是使我们设身处地与受苦者起共鸣的一种情感①(这种情感,在野蛮人身上虽不显著,却是很强烈的,在文明人身上虽然发达,但却是微弱的),这种说法,除了更足以论证我所持的论点外,还有什么其他意义呢?事实上,旁观的动物对受苦的动物所起的共鸣越深切,怜悯心就越强烈。那末,十分明显,这种共鸣,在自然状态中比在推理状态中,当然是更深切得不止几千万倍。产生自尊心的是理性②,而加强自尊心的则是思考。理性使人敛翼自保,远离一切对他有妨碍和使他痛苦的东西。哲学使人与世隔绝,正是由于哲学,人才会在一个受难者的面前暗暗地说:“你要死就死吧,反正我很安全”。只有整个社会的危险,才能搅扰哲学家的清梦,把他从床上拖起。人们可以肆无忌惮地在他窗下杀害他的同类,他只把双手掩住耳朵替自己稍微辩解一下,就可以阻止由于天性而在他内心激发起来的对被害者的同情。野蛮人绝没有这种惊人的本领,由于缺乏智慧和理性,他总是丝毫不加思索地服从于人类的原始感情。当发生骚乱时,或当街头发生争吵时,贱民们蜂拥而至,谨慎的人们则匆匆走避;把厮打着的人劝开,阻止上流人互相伤害的正是群氓,正是市井妇女①。
①人类在精神生活中先于理性而存在的两种原始情感——自爱心和怜悯心——在性质上仿佛是不相同的,但卢梭并不绝对否认这两种情感也可能具有相同的性质。在“爱弥儿”里,他把这二者联系得更为紧密:怜悯心是从自爱心产生出来的。
“怜悯心实际上也不过是……”乃是拉·罗什福果所说的一句话(“伦理沉思集”,264)。卢梭曾在华伦夫人家读过这位作家的作品(参看“忏悔录”,第1卷,第3章,第89页)。
②卢梭把出于自然情感的自爱心和在社会生活中逐渐发展的自尊心加以区分。——参看作者注〔十五〕
①“贱民、群氓”,是卢梭所非难的哲学家们惯用的一些具有轻蔑意义的名词。卢梭在这里所以使用这些名词并非鄙视人民,乃是为了把人民的宽宏仁爱与上等阶级的自私自利形成一个更加显明的对照。
怜悯心的理论似乎是用以说明人民道德品质的卓越性的一种学说。卢梭的思想在这一点上是很新颖的。霍布斯曾经指出,自然人完全听凭情感的支配,为了驳斥这种说法,法学家们(如普芬道夫)主张理性本身就具有克服情感的足够力量,即使在自然状态中,也是一样。卢梭同狄德罗的看法相同,相信情感的强大力量,抛弃了唯理论者的说法,同时把精神生活建立在他认为更为民主的原则上。的确,卢梭并不象笛卡儿那样,以为理性是世上分配得最公平的禀赋,而认为人类是普遍具有感性的生物。精神生活正是建筑在这种感性上。但是理性的出现,却又使精神生活更加丰富,并使社会美德发展起来。
说狄德罗是抱了不良意图暗示卢梭描写出一个替自己辩解的哲学家,那是难以令人置信的。不过卢梭对狄德罗的指摘,至少足以证明他对这段文章中某些过分的地方是感到遗憾的。无疑地,后来他对哲学家们就分别对待了。
因此我们可以肯定地说,怜悯心是一种自然的情感,由于它调节着每一个人自爱心的活动,所以对于人类全体的相互保存起着协助作用。正是这种情感,使我们不加思索地去援救我们所见到的受苦的人。正是这种情感,在自然状态中代替着法律、风俗和道德,而且这种情感还有一个优点,就是没有一个人企图抗拒它那温柔的声音。正是这种情感使得一切健壮的野蛮人,只要有希望在别处找到生活资料,绝不去掠夺幼弱的小孩或衰弱的老人艰难得来的东西。正是这种情感不以“你要人怎样待你,你就怎样待人”这句富有理性正义的崇高格言,而以另一句合乎善良天性的格言:“你为自己谋利益,要尽可能地少损害别人”来启示所有的人。后一句格言远不如前一句完善,但也许更为有用。总之,我们与其在那些微妙的论证中,不如在这种自然情感中,去探求任何一个人在作恶时,即使他对于教育的格言一无所知,也会感到内疚的原因。虽然苏格拉底和具有他那种素质的人能够通过理性获得美德,但如果人类的保存仅仅依赖于人们的推理,则人类也许久已不复存在。
原始人的情欲是那样的不强烈,同时又受到怜悯心如此有益的约束,所以与其说原始人是邪恶的,勿宁说他们是粗野的;与其说他们有意加害于人,不如说他们更注意防范可能遭到的侵害,因此在原始人之间不易发生十分危险的争执。因为他们之间没有任何种类的交往,所以他们不知道什么叫作虚荣、尊崇、重视和轻蔑;他们丝毫没有“你的”和“我的”这种概念;也没有任何真正的公正观念;他们把可能遭受的暴行视为是一种易于弥补的损害,而不认为是一种应予惩罚的侮辱。他们甚至连报复的念头都没有,除非有时象狗吞咬向它投掷的石头一样,机械地立刻表示反抗。由于以上原因,他们的争执的对象,如果不比食物更令人动心的话,他们的争执很少会发生流血的后果。但是,其中有一种比较危险的争端,还须加以说明。
在激动人心的各种情欲中,使男女需要异性的那种情欲,是最炽热也是最激烈的。这种可怕的情欲能使人不顾一切危险,冲破一切障碍。当它达到疯狂程度的时候,仿佛足以毁灭人类,而它所负的天然使命本是为了保存人类的。如果人们作了这种热狂的、残暴的、不知羞耻、毫无节制的情欲的俘虏,每天不惜流血互相争夺他们所爱的对象,他们将会变成什么样子呢?
我们首先应该承认,情欲越强烈,便越需要法律的约束。但是,这种情欲每天在我们当中所引起的混乱和所造成的罪恶已足以证明法律在这方面力量的薄弱。此外,我们还应当进一步考察这种混乱是否伴随着法律本身一起产生的。因为,在这种情形下,即使法律能够制止这种混乱,但是,如果我们要求法律来制止没有法律根本就不会存在的祸害,那未免是向法律提出最无意义的一种要求。让我们首先把“爱”这种情感的精神方面与生理方面加以区分。生理方面的爱是人人所具有的和异性结合的欲望。精神方面的爱,则是把这种欲望确定起来,把它完全固定在唯一对象上,或者至少是以比较强烈的欲望来特别喜爱某一对象。因此,很容易看出,精神方面的爱,不过是由社会习惯产生出来的一种人为的情感。妇女们对它尽颂扬之能事,以便建立她们的权威,使本来应该服从的女性处于统治地位①。这种情感建立在才德和美丽等一类的观念和种种的比较上;野蛮人不会有那些观念,也决不会作那些比较,所以这种情感对野蛮人来说几乎是不存在的。因为在野蛮人的思想里,不会构成匀称与调和等等抽象观念,所以在他的心里也不会有什么赞赏和爱慕的情感;这些情感尽管人们不自觉察,总是从这些观念的运用中产生出来的。野蛮人仅只听从天然气质的支配,而并不听从他尚未能获得的爱好的支配;任何女人,对他说来,都是同样合适的。
①虽然卢梭在“新哀洛伊丝”第一卷里,对于不顾自然条件的金钱婚姻使妇女所受的压迫曾提出过抗议,但他的思想究竟超不出他那时代资产阶级的范畴。我们知道法兰西大革命并没有提出妇女解放问题,而且法国民法典还延续了妇女所处不平等的地位。
仅仅局限于生理方面的爱的野蛮人,是相当幸福的,他们对于能以激起爱的情感并增加其困难的那种偏爱一无所知,所以他们的感情冲动不会太频繁、太激烈,他们之间的争执因而也较少,而且也不那么残酷。在我们之间造成无数烦扰的那种意念,是不会侵袭野蛮人的心灵的。每个野蛮人只是静候着自然的冲动,当他服从这种冲动的时候,对于对象并无所选择,他的心情与其说是狂热的,不如说是愉快的;需要一经满足,欲望便完全消失了。
所以,爱情也和其他一切情欲一样,只是在社会中才达到了时常给人带来灾难的那种狂热程度,这是一个无可争辩的事实。此外,如果我们认为野蛮人为了满足兽性,而不断地相互残害,那是很荒谬的,因为这种想法与实验正相反①。例如加拉伊波人是所有现存民族中,迄今最接近于自然状态的一个民族,尽管他们生活在炎热地带,按气候对他们的影响来说,他们的情欲应当是很强烈的,但他们在爱情生活上却是最安宁的,很少因嫉妒而引起纠纷。
①这里再一次说明:卢梭提出实验,只是为了证明抽象的分析。
在许多种类的动物中,由于雄性争夺雌性而发生的争斗,往往使我们的养禽场涂上血迹;或者在春天的树林里因吵闹的叫声而发出回响,关于从这种现象中所能作出的那些推论,我们首先应当排除所有这些种类的动物,因为自然对于这些种类的动物,在雌雄之间显然规定了与人类有所不同的两性能力的对比关系。因此,我们不能从雄鸡相斗作出适用于人类的推论。在对这种对比关系观察得比较确切的动物中,造成雄性相斗的原因,不外是由于雌雄两性数目的对比,雌性较少,或者是由于雌性有经常拒绝雄性接近的期间。后一个原因终于要归结为前一个原因,因为假使每个雌性每年与雄性接近的期间只有两个月,结果就等于雌性数目减少了六分之五。
然而,这两种情形,没有任何一种可以适用于人类。在人类中,女性数目通常总是超过男性,即在野蛮人当中,我们也从来不曾见过女性象别种动物那样,有性的需要期和排拒期。此外,在上述那些动物的若干种类中,往往整个种类同时进入发情期,于是有一个可怕的普遍狂热、叫嚣、混乱和争斗的时刻来临。这种时刻在人类中决不会发生,因为人类的性欲并没有周期性。所以我们不能由某些动物因争夺雌性而进行的争斗,来推定自然状态中的人类也会发生同样的情形。即便我们能够做出这样的推断,而这种争斗既没有使其他动物同归于尽,我们至少可以设想,它对于人类也不会是更为不幸的。而且,显而易见,这类争斗在自然状态中所造成的祸害,比在社会状态中所造成的祸害要少得多,尤其是比在道德尚被重视的国家中要少得多。在这些国家里,情人的嫉妒和配偶的报仇,每天都会引起决斗、杀害或其他更为悲惨的事情。夫妻间永久忠实的义务,只会促成通奸行为①,而那些关于贞操和荣誉的法律本身,则必然会助长淫乱之风,增加堕胎事件。
①有些评论家想把卢梭说成是一个基督教思想家,他们对卢梭的这种论点就很难加以解释。整个这一段文字无情地揭露了十八世纪贵族社会风俗的腐败。
我们可以作出这样的结论:漂泊于森林中的野蛮人,没有农工业、没有语言、没有住所、没有战争、彼此间也没有任何联系,他对于同类既无所需求,也无加害意图,甚至也许从来不能辨认他同类中的任何人。这样的野蛮人不会有多少情欲,只过着无求于人的孤独生活,所以他仅有适合于这种状态的感情和知识。他所感觉到的只限于自己的真正需要,所注意的只限于他认为迫切需要注意的东西,而且他的智慧并不比他的幻想有更多的发展。即使他偶尔有所发明,也不能把这种发明传授给别人,因为他连自己的子女都不认识。技术随着发明者的死亡而消灭。在这种状态中,既无所谓教育,也无所谓进步,一代一代毫无进益地繁衍下去,每一代都从同样的起点开始。许多世纪都在原始时代的极其粗野的状态中度了过去;人类已经古老了,但人始终还是幼稚的。
我所以费了很多笔墨来阐述我所设想的原始状态,是因为在这一问题上有许多由来已久的错误观念和根深蒂固的成见应当消除①。因此,我认为必须追本溯源从真实自然状态的描绘中证明:即使是自然的不平等,在这种状态中,也不象近代学者所主张的那样真实和那样有影响。
①这是指自然法学派的理论家而言。
实际上,我们很容易理解,在那些区分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差别中,有许多被认为是天然的差别,其实这些差别完全是习惯和人们在社会中所采取的各种不同的生活方式的产物。因此,一个人体质的强弱以及依存于体质的体力的大小,往往取决于他是在艰苦环境中成长起来的,抑或是在娇生惯养中成长起来的,而不是取决于他的身体的先天禀赋。智力的强弱,也是一样。教育不仅能在受过教育的人和没受过教育的人之间造成差别,而且还随着所受教育程度的不同而增大存在于前者之间的差别。因为一个巨人和一个矮人,在同一道路上行走,二人每走一步,彼此之间的距离必更为增大。假如我们把流行于文明社会各种不同等级之中的教育和生活方式上的不可思议的多样性,来和吃同样食物,过同样生活,行动完全一样的动物和野蛮人的生活的单纯一致比较一下,便会了解人与人之间在自然状态中的差别,应当是如何小于在社会状态中的差别,同时也会了解,自然的不平等在人类中是如何由于人为的不平等而加深了。
自然在给人分配天赋时,即使真地象人们所说,往往厚此而薄彼,但是在人与人之间几乎不可能发生任何关系的环境中,那些得天独厚的人们,因受到自然偏爱而获得的好处,对于别人又有什么损害呢?在没有爱情的地方,美丽有什么用呢?对于没有语言的人,才智有什么用呢?对于不互通交易的人,狡诈有什么用呢?我经常听人说,强者压迫弱者,但是我希望有人能够向我说明压迫这个词的涵义是什么。一些人使用暴力来统治另一些人,后者呻吟于前者为所欲为的奴役之下,这正是在我们之间我所观察到的情形;但是我不理解如何能据此推断野蛮人也是这样,因为甚至使他们了解什么是奴役和统治都颇有困难。一个人很可能夺取别人摘到的果实,打死的禽兽,或者侵占别人用作躲蔽风雨的洞穴;但他怎样能够作到强使别人服从他呢?在一无所有的人们之间从属关系的锁链究竟是怎样形成的呢①?如果有人要从一颗树上把我赶走,我可以离开这颗树到另一颗树上去;如果在某一个地方有人搅扰我,谁会阻挡我到别处去呢?有没有这样一个人,因为他不但力量比我大,而且还相当腐化、懒惰、凶恶,竟至强迫我替他觅取食物,而他自己却无所事事呢?那么,这个人就必须下定决心时时刻刻注意着我,在他要睡觉的时候,还得十分小心地把我捆绑起来,免得我会逃掉,或者把他杀死,也就是说,他必须甘愿给自己增加一种负担,而这种负担远比他自己想避免的和他所加给我的还要大得多。除此之外,他的戒备会不会稍微松懈一下呢?一个意外的声音会不会使他回一下头呢?我走进树林二十步远,我的束缚就解除了,他一生再也不会看见我了。
①这里便是本论文的基本观点。社会的不平等,人剥削人,是与私有制密不可分的。
这些细节,无须再加以赘述。每个人都会理解,奴役的关系,只是由人们的相互依赖和使人们结合起来的种种相互需要形成的。因此,如不先使一个人陷于不能脱离另一个人而生活的状态,便不可能奴役这个人。这种情形在自然状态中是不存在的。在那种状态中,每个人都不受任何束缚,最强者的权力也不发生作用①。
①一世纪多以后,杜林又拾起空洞的暴力论来,这是已被卢梭的批判粉碎了的论点。参看“反杜林论”,第二编:“政治经济学”。
我既已证明了不平等在自然状态中几乎是人们感觉不到的,它的影响也几乎是等于零的。我还应进一步指出在人类智慧连续发展中不平等的起源和进展。我已经指明完善化能力、社会美德、以及自然人所能禀受的其他各种潜在能力,绝不能自己发展起来,而必须借助于许多外部原因的偶然会合。但是,这些原因可能永不发生,而没有这些原因,自然人则会永远停留在他的原始状态。所以,我还应把各种不同的偶然事件加以观察和归纳,这些偶然事件曾经使人的理性趋于完善,同时却使整个人类败坏下去。在使人成为社会的人的同时,却使人变成了邪恶的生物,并把人和世界从那末遥远的一个时代,终于引到了今天这个地步。
我承认,因为我要叙述的事件可能是在种种情形下发生的,所以我只能通过一些猜测①来决定我的选择。但是,这些猜测,当它们是从事物本性中所能作出最接近于真实的猜测时;当它们是我们用以发现真理所能有的唯一方法时,便转化为推理的依据。此外,我所要从我的猜测中推出的结论,也不会因此便成为猜测性的结论,因为依据我以上所建立的那些原理,人们不能建立其他任何学说,其他任何学说不能给我提供同样的结果,也不能使我得出同样的结论。
①这里我们遇到了本论文的弱点。卢梭不但曾经一再指出在自然状态中的人完全适合于他的生活方式,而且提出了那么多人与人之间互相接近上的障碍,以致令人无法设想,象卢梭所说那样孤独的野蛮人,如何能够变成社会的人。于是他不得不借“偶然事件”、“意外原因”、“可能永不发生”等等词语来自园其说。他自己深深觉察到他的学说的弱点,因此整个这一页都是为他的论点作辩护。下面,他仅拂光掠影地说到意外原因,再后(本书第117页),他才给这些意外原因作了一些简单的说明。他在“略论语言的起源”一书里(第9和第10章),说得较为明确:随着人类的繁衍,生在贫瘠地带的人们向肥沃地区移殖,于是和已在那里定居的人们混杂在一起。此外“人们的结合大部分是由自然变故造成的:罕见的洪水,海水的泛滥,火山的爆发,剧烈的地震,由雷电引起的毁灭了森林的火灾,一切足以惊吓居住在一个地方的野蛮人而使他们离散的变故,都会使他们嗣后又聚集起来,共同弥补大家所遭受的损失。在古代时常流传的关于地面上发生的不幸事故的传说,说明上帝使用着何等手段强使人类相互接近。”
所有这些外部事件都不能使我们了解孤独的野蛮人怎样会有了营社会生活的习惯。所以这段文字是没有说服力的,而卢梭在这个根本不可能解决的问题上,宁愿轻轻地滑了过去。
这样就使我对于以下各点无须再深入思考:时间的经过如何弥补了各种事件所欠缺的真实性;一些轻微的原因,当它们继续不断发生作用时会成为惊人的力量;某些假定,一方面我们虽然不能给以与事实相等的确实性,但另一方面我们要想推翻也是不可能的;两件被认为真实的事实,是由一系列未知的或被认为未知的中介事实联系起来的,如有历史可寻,应由历史来提供那些起联系作用的事实,如无历史可考,则应由哲学来确定那些能起联系作用的类似的事实;最后,就变故而言,事物之间的类似性已使各种事实在类别上简化为比我们所想象的还要少得多的数目。我只把这些问题呈献给我的评判员们去研究,并作到使一般读者无须再加以考虑也就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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