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礼是人生之大礼,向来为中国人所重视。《礼记。昏义》说:“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故君子重之。”为此,古人创设了一整套繁冗复杂的婚姻礼仪。照理说,象男婚女嫁这样的大喜事,婚礼应进行得热闹喜庆,但是,与新婚之喜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在我国古代礼制及历朝婚姻的礼仪中,都有婚礼不举乐(即禁止婚礼中鸣锣奏乐)的奇特规定。《礼记。曾子问》:“孔子曰‘嫁女之家,三夜不息烛,思相离也。
取妇之家,三日不举乐,思嗣亲也‘。“受礼制”婚礼不举乐“的影响,历朝婚礼中也均无举乐之文,并且还制令引为明禁。如北魏禁止婚娶用乐。据《北史。高允传》记载,高允针对当时婚娶丧葬不依古式的现象,谏曰:”前朝之世,屡发明诏,禁诸婚娶,不得作乐。……虽条旨久颁,而不变革,将由居上者未能悛改,为下者习以成俗。……今诸王纳室,皆乐部给伎,以为嬉戏,而独禁细人不得作乐,此一异也。“北周亦禁婚礼作乐。《后周书。崔
猷传》:“时婚姻礼废,嫁娶之辰,多举音乐,……猷又请禁断,事亦施行。”唐朝也尊古制,唐太极元年左司郎中唐绍请禁士庶亲迎广奏音乐,制从之(《新唐书。舆服志》)。又《唐会要》卷八十三记载:“会昌元年十一月敕,婚娶家音乐,并公私局会花蜡,并宜禁断。”
那么,在古代礼制及婚俗中为何会有“婚礼不举乐”的规定呢?对此,古今人士众说纷纭,有许多种解释。
一种观点认为,婚礼不用乐是出于儒家的阴阳观考虑,因为在儒家看来,婚为阴礼,属阴,“乐由阳来,声为阳气”,乐属阳。而“古之制礼者,不以吉礼干凶礼,不以阳事干阴事”。即说阴阳不相干,阴礼是不能用属阳的“乐”来与之相配的,故作了“婚礼不举乐”的规定。这就是《礼记。郊特牲》在解释婚礼不举乐时所说的:“婚礼不用乐,幽阴之义也,乐阳气也”。
第二种观点认为,婚礼不举乐是在于表示“重传世”及对父母的思念。在古人看来,婚姻乃承“万世之嗣”,因此,婚娶之时,当思嗣亲,而“思嗣亲,则不无感伤,故不举乐”。《白虎通。嫁娶》说:“嫁女之家,不绝火三日,思相离也。娶妇之家,三日不举乐,思嗣亲也。感亲年衰老,代至也”。吕思勉先生也持这一观点,他在《中国制度史》中说:嫁女之家,三夜不息烛,娶妇之家,三日不举乐,都是“重传世之证”。
第三种观点则从民俗学的角度出发,认为婚礼不举乐是迷信习俗在婚姻礼仪上的一种表现形式,其目的在于蒙骗邪魔。远古初民,由于受当时的科学知识及认识水平的限制,对风电雷雨等自然现象不了解,以为有一种神秘的超人力量在冥冥中支配着整个宇宙及人类的生活。人们对此心存恐惧,但又克服不了,所以在生活上迷信鬼神。而恐惧鬼神,又逐渐产生了以迷信思想为基础的各种奇风异俗。婚礼不举乐,实际上就是这种习俗在婚姻礼仪中的一种表现形式。台湾的马之骕先生在其所著的《中国的婚俗》一书中谈到了这一观点,他说:结婚乃大喜之事,尝因此而招鬼神的忌妒,魔鬼必来侵害新娘。为了确保新娘的安全,所以故意作出相反的行为,不但不动乐,而且还要大举哀,借以蒙骗魔鬼,使邪魔怪祟望而生畏。
第四种观点认为,婚礼不举乐是原始社会掠夺婚的一种遗俗。掠夺婚是男子以强行掠夺的方式掠取女子为妻妾的一种婚姻形式,主要出现于原始社会末期。从《易经》等典籍中可以看出,我国原始社会末期和奴隶社会初期,不仅存在过掠夺婚,恐怕还是个普遍的现象。如对《易经》中屡次记载的“匪寇婚媾”,梁启超解释说:“夫寇与婚媾截然二事,何至相混?得无古代婚媾所取之手段与寇无大异哉!”(《中国文化史。社会组织篇》)可见,寇与婚并提,应该是掠夺婚的表示。而婚礼不举乐,有人认为就是这种掠夺婚所表现的遗迹。女家三夜不息烛,是因为怕家中的女人被人夺走;男家三天没有乐声,是怕女家来犯而保守秘密。陈顾远先生就持这一观点,他说,嫁女之家三夜不息烛,娶妇之家三日不举乐,“其来源或亦不无与掠夺婚有关,盖女家三夜不息烛,则因族内女子被夺而思其相离;男家三夜不举乐,则恐女族来犯而隐密之故”。(《中国婚姻史》)蔡枢衡先生也赞同这种说法,他在《中国刑法史》上讲:娶妇不举乐的古礼“当是掠夺婚时代女族警戒掠夺而男族警戒反掠夺习俗的残余”。
以上诸说,都有其一定的道理,但何说为是,还有待于进一步探究。(朱立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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