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计 擒贼擒王
 


上一页 目录页 下一页



  摧其坚,夺其魁,以解其体。龙战于野,其道穷也①。

  【注释】

  ①龙战于野,其道穷也:语出《易经.坤》卦。坤,卦名。本卦是同卦相叠(坤下坤上),为纯阴之卦。引本卦上六,《象辞》:“龙战于野,其道穷也。”是说即使强龙争斗在田野大地之上,也是走入了困顿的绝境。比喻战斗中擒贼擒王谋略的威力。

  【按语】

  攻胜则利不胜取。取小遗大,卒之利、将之累、帅之害、攻之亏也。舍胜而不摧坚擒王.是纵虎归山也。擒王之法,不可图辨旌旗,而当察其阵中之首动。昔张巡与尹子奇战,直冲敌营,至子奇麾下,营中大乱,斩贼将五十余人,杀士卒五千余人。迎欲射子奇而不识,剡蒿为矢,中者喜谓巡矢尽,走白子奇,乃得其状,使霁云射之,中其左目,几获之,子奇乃收军退还。

  【解析】

  战争中,打败敌人,利益是取之不尽的。如果满足于小的胜利而错过了获取大胜的时机,那是士兵的胜利,将军的累赘,主帅的祸害,战功的损失。打了个小的胜仗,而不去摧毁敌军主力,不去摧毁敌军指挥部,捉拿敌军首领,那就好比放虎归山,后患无穷。古代交战,两军对垒,白刃相交,敌军主帅的位置比较容易判定。但也不能排除这样的情况:敌方失利兵败,敌人主帅会化装隐蔽,让你一时无法认出。张巡计高一筹,用秸杆当箭,一下子让主帅尹干奇暴露出来,将他射伤。

  【探源】

  擒贼擒王,语出唐代诗人杜甫《前出塞》:“挽弓当挽强,用箭当用长,射人先射马,擒贼先擒王。”民间有“打蛇要打七寸”的说法,也是这个意思,蛇无头不行,打了蛇头,这条蛇也就完了。此计用于军事,是指打垮敌军主力,擒拿敌军首领,使敌军彻底瓦解的谋略。擒贼擒王,就是捕杀敌军首领或者摧毁敌人的首脑机关,敌方陷于混乱,便于彻底击溃之。指挥员不能满足于小的胜利,要通观全局,扩大战果,以得全胜。如果错过时机,放走了敌军主力和敌方首领,就好比放虎归山,后患无穷。

  唐朝安史之乱时,安禄山气焰嚣张,连连大捷,安禄山之子安庆绪派勇将尹子奇率十万劲旅进攻睢阳。御史中丞张巡驻守睢阳,见敌军来势汹汹,决定据城固守。敌兵二十余次攻城,均被击退。尹子奇见士兵已经疲惫,只得鸣金收兵。晚上,敌兵刚刚准备休息,忽听城头战鼓隆隆,喊声震天,尹子奇急令部队准备与冲出城来的唐军激战。而张巡“只打雷不下雨”,不时擂鼓,象要杀出城来,可是一直紧闭城门,没有出战。尹子奇的部队被折腾了整夜,没有得到休息,将士们疲乏已极,眼睛都睁不开,倒在地上就呼呼大睡。这时,城中一声炮响,突然之间,张巡率领守兵冲杀出来.敌兵从梦中惊醒,惊慌失措,乱作一团。张巡一鼓作气,接连斩杀五十余名敌将,五千余名士兵,敌军大乱。张巡急令部队擒拿敌军首领尹子奇,部队一直冲到敌军帅旗之下。张巡从未见过尹子奇,根本不认识,现在他又混在乱军之中,更加难以辨认。张巡心生一计,让士兵用秸杆削尖作箭,射向敌军。敌军中不少人中箭,他们以为这下玩了,没有命了。但是发现,自己中的是秸杆箭,心中大喜,以为张巡军中已没有箭了。他们争先恐后向尹子奇报告这个好消息。张巡见状,立刻辨认出了敌军首领尹子奇,急令神箭手、部将南霁云向尹子奇放箭。正中尹于奇左眼,这回可是真箭只见尹子奇鲜血淋漓,抱头鼠窜,仓皇逃命。敌军一片混乱,大败而逃。

  【故事】

  明英宗宠幸太监王振,王振是个奸邪之徒,侍宠专权,朝廷内外,没有人不害怕他。当时北方瓦刺逐渐强大起来,有觊觎中原的野心。王振拒绝了大臣们在瓦刺通往南方的要道上设防的建议,千方百计讨好瓦刺首领也先。

  公元1449年,也先亲自率领大军攻打大同,进犯明朝。明英宗决定御驾亲征,命王振为统帅。粮草没有准备充分,五十万大军仓促北上。一路上,又连降大雨,道路泥泞,行军缓慢。也先闻报,满心欢喜,认为这正是捉拿英宗平定中原的大好时机。等明朝大军抵达大同的时候,也先命令大队人马向后撤退。王振认为瓦刺军是害怕明朝的大部队,畏缩而迅,于是下令追击瓦刺军。也先早已料到,已派骑兵精锐分两路从两侧包围明军。明军先锋朱瑛、先晃,遭到瓦刺军伏击,全军覆没。明英宗无可奈何,只得下今班师回京。

  明军撤退到土木堡,已是黄昏时分。大臣们建议,部队再前行二十里,到怀来城凭险拒守,以待援军。王振以千辆辎重未到为理由,坚持在土木堡等待,也先深怕明军进驻怀来,拒城固守,所以下令急追不舍。在明军抵达土木堡的第二天,就趁势包围土木堡。

  土木堡是一高地,缺乏水源。瓦刺军控制当地唯一水深——土木堡两侧的一条小河。明军人马断水两天,军心不稳。也先又施—计,派人送信王振,建议两军议和。王振误以为这正是突围的好时机,他急令部队往怀来城方向突围。这一下正中也先诱敌之计,明军离开土木堡不到四里地,瓦刺军从四面包围。明英宗在乱军中,由几名亲兵保护,几番突围不成,终于被也先生擒。王振在仓皇逃命时,被护卫将军樊忠一锤打死。明军没有了指挥中心,溃不成军,五十万大军全军覆没。


创建时间:2010-3-15

上一页 目录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