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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六齊語
5、管仲教桓公足甲兵
 

  桓公問曰:“夫軍令則寄諸內政矣,齊國寡甲兵,為之若何?〔一〕”管子對曰:“輕過而移諸甲兵〔二〕。”桓公曰:“為之若何?”管子對曰:“制重罪贖以犀甲一戟〔三〕,輕罪贖以(革貴)盾一戟〔四〕,小罪謫以金分〔五〕,宥閒罪〔六〕。索訟者三禁而不可上下,坐成以束矢〔七〕。美金以鑄劍戟〔八〕,試諸狗馬〔九〕;惡金以鑄鉏、夷、斤、斸〔一0〕,試諸壤土。”甲兵大足。

〔一〕 甲,鎧也。兵,弓矢之屬。

〔二〕 諸,之也。移之甲兵,謂輕其過,使以甲兵贖其罪也。

〔三〕 重罪,死刑也。犀,犀皮,可用為甲也。戟,車戟也,柲長丈六尺。

〔四〕 輕罪,劓、刖之屬。(革貴)盾,綴革有文如繢。

〔五〕 小罪,不入於五刑者。以金贖,有分兩之差,今之罰金是也。書曰:“金作贖刑。”

〔六〕 宥,赦也。閒罪,刑罰之疑者。書曰:“五刑之疑有赦。”

〔七〕 索,求也,求訟者之情也。三禁,禁之三日,使審實其辭也。而不可上下者,辭定不可移也。坐成,獄訟之坐已成也。十二矢為束。訟者坐成,以束矢入於朝,乃聽其訟。兩人訟,一人入矢,一人不入則曲,曲則服,入兩矢乃治之。矢,取往而不反也。周禮“以兩造禁人訟,入束矢於朝,然後聽之”也。

〔八〕 鑄,冶也。

〔九〕 狗馬難為利也。 案:“也”,公序本作“者”。

〔一0〕惡,麤也。夷,平也。夷所以削草平地。斤,形似鉏而小。斸,斫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