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春秋时期官私工商业的发展与金属货币的出现





  官手工业与“在官之工”

  春秋时期,随着铁制工具的使用,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的内部量变,农业经济的发达,各国的手工生产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大凡礼器、兵器、车器之属的生产,国家设有工正、工师、工尹等官吏管理,各种手工业仍由官府控制,而一些日常生活用品,则由所谓“工肆之人”(《墨子·尚贤上》)、“百工居肆,以成其事”(《论语·子张》)的民间手工业者自产自销。当时的官府手工业,基本上与西周时期相同,但其制度更为完整,种类更为繁多,对工匠的技术要求和对他们的各种管制办法也更为严格了。

  官府手工业是直接为奴隶主贵族阶级服务的,由于统治阶级的消费欲望愈来愈增多,所以官府手工业的经营范围和质量要求也就越来越扩大和提高。因此,一切具有专业技术的公社农民,无不被官府网罗在官府工业的有关部门中,而成为“在官之工”①,亦即《国语·齐语》所说的“处工就官府”。所有在官府手工业中服役的工匠,不但具有专门技能,世代相传,而且各有具由于长期经验积累而成为家传的秘方绝技。据《国语·齐语》和《管子·小匡》中的记载看来,他们的训练途径和方法是:令夫工群萃(集)而州(聚)处,相宾材,审其四时,辨其功(坚美)

  苦(滥恶),权节其用,论比协制断器,尚完利。相语以事,相示以功,相陈以巧,相高以知,旦夕从事于此,以教其子弟,少而习焉,其心安焉,不见异物而迁焉。是故其父兄之教,不肃而成;其子弟之学,不当而能。夫是,故工之子常为工②。关于这种技术传授和业务训练的主要途径,在战国时期的文献中讲得更为明确。例如《周礼·考工记》说:“巧者,述之,守之世,谓之工(郑氏注:“父子世以相教”)”;《荀子·儒效》也说:“工匠之子,莫不继事”。这种父子相传的传授技术的方法主要是建立在学徒制基础之上,而学徒制度在春秋以后,已是一个很普遍的现象。例如,《庄子·人间世》云:匠石之齐,至于曲辕,见栎社树。其大蔽牛,絜之百围,其高临山十仞而后有枝,其可以为舟者旁十数。观者如市,匠伯不顾,遂行不辍。弟子厌观(饱看)之,走及匠石,曰:“自吾执斧斤以随夫子,未尝见材如此其美也。先生不肯视,行不辍,何邪?”从这段故事中,我们不但可以看出古代手工匠都有学徒制度,而又可以看出当时的师傅传授给学徒的只是一般技术,而这个师傅能够看出这棵栋树是“散木也。以为舟则沉,以为棺椁则速腐,以为器则速毁,以为门户则液■,以为柱则蠹”(《庄子·人间世》)的家传秘密是不传给学徒的。明乎此,就可以知道为什么《考工记》给“工”下定义时,要说:“述之,守之世”的原因所在。

  春秋时期的官府手工业者除了以有技术的公社农民为奴隶主贵族服务外,还有奴隶担当其事。所以《左传》隐公五年说:“器用之资,皂隶之事。”被征集在官府工业中的各种工匠,是在工师的直接领导和监督之下进行工作的。例如《周礼·考工记》云:①孙诒让:《周礼正义》卷七十四。

  ②《管子·小匡》,参照《国语·齐语》稍加修正。

  国有六职,百工与居焉。

  这里的六职,就是下文所云的王公、士大夫、百工、商旅、农夫和妇功。孙诒让说:“《月令·季春》:命工师令百工。注云:工师,司空之属官也。又《孟冬》:命工师效功。注云:工师,工官之长也。是冬官之属,有工师与匠师、梓师,同领诸工,而前五官亦或有给事之工,若玉府典妇功诸职所属之工皆是也。此经三十工,并即在官之功,故有明堂、城郭、沟洫、端玉、量器诸制,而梓人又著梓师监视之法,是其证也”①。可见工师是官府工业中各种工业制造的主管人。所以,战国时期的文献中,关于工师的职掌更多记载,例如:“论百工:审时事,辨功苦,上完利,监一五乡,以时钩修焉,使刻镂文采毋敢造于乡,工师之事也”(《管子·立政》);“论百工,审时事,辨苦功,尚完利,便备用,使雕琢文采不敢专造于家,工师之事也”(《荀子·王制》);“是月也,命工师令百工,审五库之量,金铁、皮革、筋角、齿羽、箭斡、脂胶、丹漆,无或不良,百工咸理,监工日号,无悖于时,无或作为淫巧以荡上心”(《吕氏春秋·季春纪》);“是月也,霜始降,则百工休(高诱注云:“霜降天寒,朱漆不坚,故百工休,不复作器)”(《吕氏春秋·季秋》);“是月(十月)也,工师效功,陈祭器,按度程,无或作为淫巧以荡上心,必功致为上。物勒工名,以考其诚,工有不当,必行其罪,以穷其情”(《吕氏春秋·孟冬》)。由此可见,当时的官府工业,既有完整的制度,又有严密的管理方法和监工的考核和检查。如果发现“工有不当”,即产品的质量不合格时,则“必行其罪,以穷其情”。每年从三月到八月,是官府工匠被征调在各种官府工业中服劳役的时间;九月霜降之后,至第二年三月解冻之前,官作停止。工匠结束了官府的劳役之后,才是为自己工作或经营的时间。如果官府有额外需求,就连这点时间也不能保证。可见,官府工业的长期存在并不断扩张和发展,既缩小了商品交换,又剥夺了手工业者自己的经营时间,所以我们可以说,官府工业的存在是商品生产不能充分发展的一个严重障碍①。

  手工业的工艺分工当时的官府工业的分工,已很细密。《礼记·典礼下》云:“天子之六工,曰:土工、金工、石工、木工、兽工、草工,典制六材”;《周礼·考工记》又云:“凡攻木之工七,攻金之工六,攻皮之工五,设色之工五,刮摩之工五,抟埴之工二”。在各种类别内部分为许多工种,而且发挥了简单协作的效果。例如造车工业就是一个典型,《考工记》说:“一器而工聚焉者,车为多,车有六等之数。”就是将车的制造分为六种不同的劳动工序,也就是说,制作一辆车,要通过六种不同的独立手工业劳动者之手,车是这六种不同劳动的总产物。这还只是指制造车身而言,车的最后完成,还必需再加上油漆工、彩画工、马具工和绳带工等等,所以《吕氏春秋·君守》说:“今之为车者,数官然后成。”

  青铜器的冶铸①孙诒让:《周礼正义》卷七十四。

  ①详见傅筑夫:《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史》(一),人民出版社版,第244页。到了春秋中晚期,青铜铸造工艺的主要成就及特点,是分铸法的进一步发展,也就是发展到器身与附件分别单独作模。例如,侯马晋国都城铸铜遗址中,曾发现了不少鼎足、耳和钟甬等附件的母范,甚至有器身的母范,只是按照器的弧度做出其中的一段或一部分。更值得注意的是,在侯马发现的这些实心母范中,也有用模子翻出来的,这样就使得成器附件的特征几乎完全一样。除侯马之外,新郑、寿县、辉县琉璃阁、长冶分水岭以及陕西宝鸡等地发现的这一时期的铜器,也都具有这些特征。分铸法的广泛使用,除使产品趋于规格化外,还便于处理形制极为复杂的铸件,创造出气势雄伟、结构复杂的艺术作品,河南新郑出土的立鹤铜方壶就是突出的例证。春秋晚期,铁给手工业者提供了坚锐的工具,从而又可以对青铜器进行更细微的加工。就在这种新的技术条件下,镶嵌纯铜的工艺和以描写宴飨、狩猎等“礼”的贵族生活为主体的画像线刻工艺发展起来了。这种工艺,无论从题材上或技术上,都是一种创新。

  手工业的地区特点与地区分工由于各个地区的自然条件或社会条件的不同,随着春秋时期手工业的发展,各个地区便出现了独具风格的手工业产品。作为各地特产的地方手工业,大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某种手工业品盛产于某地,其产量之大和经营者之多,都不是其他地方所能比拟的。例如《周礼·考工记》云:粤(越)无镈,燕无函,秦无庐。胡无弓车。粤之无镈也,非无镈也,夫人而能为镈也。燕之无函也,非无函也,夫人而能为函也。秦之无庐也,非无庐也,夫人而能为庐也。

  胡之无弓车也,非无弓车也,夫人而能为弓车也。另一则是某地手工业者具有特殊技术,是造成地方分工的一个重要条件,所以《考工记》中又云:郑之刀,宋之斤,鲁之削,吴粤之剑,迁乎其地,而不能为良。我们知道,吴、楚特别是韩国各地盛产的名剑,其所以特别犀利,都与各地的铸剑技术之高超分不开的。但在一般情况下,造成地区产品的独特风格和优点的原因,往往都是结合上述两个方面的条件形成的,因为既需要特殊熟练的生产技术,又需要各该地方盛产而别处没有的材料。《庄子·刻意篇》中提到的“干(吴)越之剑”,所以在当时闻名全国,恐怕就是这个原因。这种情况从今天的出土资料例如“吴王夫差剑”出于山西峙峪;’吴王光剑”出于安徽寿县蔡侯墓;“攻■太子姑发剑”出于安徽淮南蔡家岗;“越王勾践剑”出于湖北江陵望山等,可以得到证实。这些铜器的形制,大体与中原地区的相似,而“吴王光剑”的火焰状花纹和“越王勾践剑”的菱形花纹,却表现出明显的特色。这两把铜剑铸造都十分精美,剑愕锋甚犀利,银光闪耀,保存如新,至今犹能断发,代表了吴越青铜工业的高度水平。另外,江苏武迸淹城发现的一批铜器,造型奇异,器质轻巧,花纹与印纹硬陶相似。以兽首为流的《牺匜》和两猪并立的《三轮盘》,尤为中原地区所不见。七个一组的句鑃,与过去在浙江武康县出上的《其■句鑃》同一形制,也是吴越乐器的特色①。

  ①北大历史系考古教研室编著:《商周考古》,文物出版社第254页。

  民间的手工业春秋时期除了官府工业外,还有民间手工业。《吕氏春秋·召类》载司城子罕曰:南家工人也,为鞔着也,吾将徙之。其父曰:“吾侍为鞔以食三世矣。

  今徙之,宋国之求鞔者,不知吾处也,吾将不食。愿相国之优吾不食也。为是,故吾弗徒也。”这个南家工人,以自己的家庭为作坊,从事手工业生产,并有迁徙的自由。他们把制成的产品,在家或在市上出卖。古代市场是在官府直接管制之下的,在市中陈列出售的货物和在市内开设的作坊店铺,都不是随便散置,杂然并存,而是在市内划分为若干区域,以类相从,名之曰“肆”。《周礼·天官·内宰》曰:“凡建国,佐后立市,设其次,置其叙,正其肆,陈其货贿。”这里的“次”和“叙”是市官处理事物的处所,“肆”是陈列货物和设立作坊店铺的地点。《墨子·尚贤上》说:“古者圣王之为政,列德而尚贤,虽在农与工肆之人,有能则举之。”这种“工肆之人”,就是在肆内开设作坊店铺,边生产边销售的工匠。手工业者都是到肆而居的,所以说“百工居肆,以成其事”(《论语·子张》)。《说苑·反质》中又说:鲁人身善织屦,妻善织缟,而徙于越。或谓之曰:“子必穷。”鲁人曰:“何也?”曰:“屦为履,缟为冠也,而越人徙跣剪发,游不用之国,欲无穷可得乎?”

  鲁人夫妻本来都有专门手工技能,但是他们不在自己的家中或肆上营业,而到处流动,甚至要远徙于越。可见,当时已有转徙无常的流佣的手工业者。替秋时期的家庭手工业,主要是由妇女从事的纺织业。所以《墨子·非命下》说:“今也妇人之所以夙兴夜寐,强手纺绩织絍,多治麻统葛绪,捆帛縿,而不敢怠倦者,何也?曰:彼以为强必富,不强必贫;强必煖,不强必寒,故不敢怠倦。”这种家内手工业,不仅在人民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而且也是当时国家税收来源之一。同时,也是公社存在的物质基础,所以马克思说:公社是“建立在家庭工业上面的,靠着手织业、手纺业和手力农业的特殊结合而自给自足”①。

  商贾春秋时期的商贾,已被列为四民之一。《左传》称“商农工贾,不败其业”(宣公十二年);又称“商工皂隶,不知迁业”(襄公九年)。尽管此时商人的社会地位还很低下,还是在官府直接控制下的“工商食官”的商人,但是已经是一种专门职业,所以齐桓公问管仲曰:“成民之事者若何?”管子对曰:“四民者,勿使杂处,杂处,则其言■,其事易。”公曰:“处士、农、工、商若何?”管子对曰:“昔圣王之处士也,使就闲燕;处工,就官府;处商,就市井;处农,就田野”(均见《国语·齐语》),并且由于商人必须善于“观凶饥,审国变,察其四时而监其乡之货,以知其市之贾”,并且还要能够“服牛辂马,以周四方,料多少,求贵贱”(《管子·小匡》)。古时虽然泛言商贾,实则二者是有区别的,《周礼·天官·大宰》之职曰: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9卷第140页。

  “以九职任万民..六曰商贾,阜通货贿”。孙诒让注云:“行曰商,处曰贾者。《司市》注云:‘通物日商,居卖货曰贾,义与此同。’..《白虎通义·商贾篇》云:‘商之为言商也,商其远近,度其有亡,通四方之物,故谓之商也。贾之为言固也,固其有用之物,以待民来,以求其利者也。行日商,止日贾。’可见,春秋时期,由于公社内部已经有了量变,有了一定程度的内部分工,出现了一种“商”,专门从事远程贩运,组织货源,所谓“服牛辂马,以周四方”的就是这些人;另一种是“贾”,即居肆列货,“以待民来,是直接向消费者售卖,“以求其利”。

  《左传》昭公十六年载,晋国韩宣子要郑国商人的玉环,子产不给。后来郑国商人虽然私下同意,但他却说:昔我先君桓公,与商人皆出自周,庸次比耦,以艾杀此地,斩之蓬、嵩、藜、藋,而共处之。世有盟誓,以相信也,曰:‘尔无我叛,我无强贾,毋或匄夺。尔有利市宝贿,我勿与知。’恃此质誓,故能相保,以至于今。今吾子以好来辱,而谓敝邑强夺商人,是教敝邑背盟誓也,毋乃不可乎!吾子得玉而失诸侯,必不为也。可见,这个商人既然不能自主经营,尚是“工商食官”下的商人无疑。春秋时期,还有两则关于商人的故事。一是公元前627年,郑国商人弦高到周去作生意,路遇偷袭郑国的秦师,他用皮革和十二头牛,假托君命犒劳秦师。秦人认为偷袭消息已经泄漏,便将军队撤回①。另一则是公元前597年,秦、楚间的邲之战中,晋国大夫荀莹被楚所俘。郑国商人到楚国经商时,曾经准备把囚在楚国的晋大夫荀莹秘密置于货车中营救出来。这显然非用金钱贿赂楚国的看守人员不可,没有雄厚的财力是办不到的。后来没有成为事实,楚国把荀莹释放了。而后,荀莹在晋国见到了那个商人,非常感激他,而那个商人却说:“吾无其功,敢有其实乎?吾小人不可以厚诬君子”②。这两则史实告诉我们,他们都不象后来的那种自由经营的商人,而很象“工商食官”下的商人。当时的商业活动,虽在市场上进行,即所谓“处商就市井”(《国语·齐语》),但是根据当时的管理制度,必须由政府来垄断市场,掌握物价。据《左传》载,郑、卫、宋国都有诸师(《左传》襄公二十年、昭公二十年);鲁国有贾正(《左传》昭公二十五年)等官吏管理市场。当时的官府商业和官府工业一样,主要是为了保证奴隶主贵族的需求,不是为了发展和扩大商业贸易,所以“工商食官”制的存在,实际上阻碍了当时商业和手工业的进一步发展。

  春秋时代虽然是以“官商”为主,但是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度的逐渐量变,列国中也出现了有钱有势的大商人。例如:《国语·晋语八》云:“夫绛之富商,韦藩木楗,以过于朝,唯其功庸少也;而能金玉其车,文错其服,能行诸侯之贿,而无寻尺之禄”。这些富商大贾,显然已非“官商”,当是“无寻尺之禄”的“私商”。这些富商由于积累了大量财富,常常经营高利贷,所以《晋语八》中,也就有了栾桓子“假贷”的记录。空首布的铸造及使用①详见《左传》僖公三十三年、《吕氏春秋·悔过篇》。

  ②详见《左传》成公三年。

  我国的金属货币究竟起源于何时,目前尚无定论。《国语·周语上》关于周“景王二十一年,将铸大钱”的记载,在时间上似有可能,但记载本身却存在着问题。例如,单穆公谏止景王铸大钱的记载中,提到了轻重并用,以收“母权子”和“子权母”之效,使“小大利之”。当“民患轻”时,“则为作重币以行之”;“若不堪重”时,“则多作轻币而行之,并不废乎重”(均见《周语下》)。这种大小二市相辅而行的制度在当时是不可能存在的。在春秋时期的考古发现中,曾经发现过铜币——空首布。当时的空首布大体可以分为两大系统:平肩、削肩弧足空首布是一个系统,出土的范围以今之洛阳为中心;另一系统是耸肩尖足空首布,出土范围以今之山西南部及太行山西麓为中心,波及到安阳以北,说明前看起源于周王畿,后者属晋。近年山西侯马、寿阳,河南浚县,均有耸肩布出土。1935年,河南汲县山彪镇一号墓也曾出土674件。山西侯马牛村等古城遗址,是晋国晚期国都新田所在地,《左传》成公六年云:“(景公十五年)夏,四月,丁丑,晋迁于新田。”而河南浚县、汲县,系春秋时卫邑,战国入魏。由此可见,耸肩空首布,在时间上不可能进入战国,因为它们主要是晋国所铸,魏国的金属铸币,无论早期还是中期,都是平首布。最值得注意的是牛村古城(晋新田故城)发现数以万计的空首布内范以及耸肩空首布范,形成厚达三十余厘米,方圆数米的堆积层。牛村占城的东墙是被战国遗址破坏的,可以确定牛村古城的年代不能晚到战国。因此,出土的布钱、钱范等,其时代的下限只能是春秋末,而不能延伸到战国。看来,晋国新田铸币,还不是晋国铸币的开始,《吕氏春秋·报更》所载赵盾与灵辄百钱,是公元前602年的事,说明晋国在春秋中期已经铸行布钱,并且已经较为普遍地使用,这比景王“铸大钱”要早七十八年。从时间上来计算,景王时“铸大钱”是完全可能的,况且洛阳本居“天下之中”(《史记·周本纪》),平王东徙洛邑,洛邑便成为当时全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的中心,后来发展成为“富冠海内”的“天下名都”(《盐铁论·通有》)。建国以来,浴阳及其附近空首布出土的次数和数量,远比耸肩空首布为多,这本身就是洛邑的商业比新田繁盛的实物证据①。考古发现中,不仅发现了空首布的成品,更重要的还发现了大批的空首布内范,这样就直接证明了至少在春秋晚期,已经有了金属货币即铸币的出现。

  空首布这种货币形式,最早大概是从西周时期的镈演变而来,由于镈、布古音相同,可以通假,于是货币借用了“布”音。根据《左传》所载,涉及货币的记事共得八十条,分为贿赂、赏赐、求乞、掠掳、积蓄五类,其中七十七次都以玉、帛、锦、车、马、奴隶、粟米、兵器、衣物、饰物、彝器、乐器之类为之,说到金、铜币的只有三次,可见春秋时期铸币的流通范围尚不甚广。

  ①详见朱活:《关于先秦货币史研究中几个问题》,载《中国古代史论丛》第八辑,福建人民出版社,198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