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汪精卫国民政府的僭立





  3月20日至22日,汪精卫在南京召开了有汪记国民党中央执监委员、伪临时政府与维新政府、“蒙古联合自治政府”、国家社会党、青年党及所谓无党派人士参加的中央政治会议,相继通过了“授权”汪精卫决定中日新关系调整方针、“中央政府”树立大纲及政纲、中央政治委员会组织条例、修正国民政府组织系统表、修正国民政府组织法第15条,废止“临时政府”与“维新政府”名称及其善后办法,设置华北政务委员会,实施宪政,对重庆政府处置方法,以及伪国民政府各院部会主要人事等案。

  《中央政府树立大纲》规定,伪府名称为“国民政府”,“首都”设于南京,“国旗”为青天白日满地红旗,但另附标志,成立日期为3月30日。《修正国民政府组织法第15条》规定:宪法未公布以前,行政、立法、司法、监察、考试各院,各自对中央政治委员会负责。关于临时、维新两伪府原政府取消善后办法规定:“临时政府”所办政务由“国民政府”令华北政务委员会接收,并从速调整;所有人员由华北政务委员会和“国民政府”分别尽量任用。

  伪府组织号称“还都”,故盗用重庆国民政府组织系统,设主席及行政、立法、司法、监察、考试五院及军事委员会,以重庆国民政府主席林森为主席,由汪精卫代理;汪精卫,陈公博、温宗尧、梁鸿志、王揖唐分任各院院长。行政院设内政、外交、财政、军政、海军、教育、司法行政、工商、农矿、铁道、交通、社会、宣传、警政等14部及赈务、华侨、边疆、水利等4委员会,由陈群、褚民谊、周佛海、鲍文樾(代)、汪精卫(兼)、赵正平、李圣五、梅思平、赵毓松、傅式说、诸青来、丁默邨、林柏生、岑德广、陈济成、罗君强、杨寿楣等任各部部长及各委员会委员长。

  军事委员会委员长汪精卫,下设参谋本部、军事参议院、军事训练部、政治训练部及开封、武汉两绥靖主任公署、华北及苏浙皖三省绥靖军;由杨揆一(代)、任援道(代)、萧叔萱(代)、陈公博(兼)、刘郁芬、叶蓬、齐燮元等分别任总长、院长、主任及总司令。

  华北政务委员会委员长王克敏,设常务委员及内政、财政、绥靖、实业、教育、建设6个总署及政务厅;由王克敏(兼)、汪时璟、齐燮元、王荫泰、汤尔和、殷同任督办,常务委员朱深兼任政务厅厅长。

  另设中央政治委员会,为伪府最高之指导机关,其组织条例规定,有关立法原则、施政方针、军事及外交大计、财政及经济计划、国民政府主席及委员、各院院长、副院长暨各政务官之人选,以及中政会主席认为应交会议之事项,均应交该会决议;中政会主席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任之,委员24至30人,由主席就国民党中央执监委员、其他合法政党干部人员、在社会上负有重望之人士中分别指定或延聘;委员会设常委6至8人,由主席指定;下设法制、内政、外交、军事、财政、经济、教育及其他专门委员会,3月27日增设社会事业专门事业委员会和秘书厅。3月24日,汪精卫以中政会主席身份,决定并公布了当然委员、列席委员、指定委员、聘请委员等名单。3月26日,公布了中政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及上述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名单。

  3月30日,汪精卫率各院、部、会的部长、副部长、委员长、副委员长在伪府所在地,即原国民政府考试院宁远楼举行就职典礼,宣布“国民政府还都南京”。在此前的29日,伪维新政府发表解消声明,宣布即日起解消。30日,伪临时政府及两政府联合委员会宣布取消;华北政务委员会亦于是日宣布成立,王克敏等宣布就职。华北政务委员会所辖地域为内长城线(含)以南的河北、山西(晋北13县地区,划入“蒙古联合自治政府”所属地区)及山东三省。但日本华北方面军驻扎占领的河南东部、北部和以徐州为中心的苏北与皖北地区,隶属于华北政务委员会。至于日军在占领广州、武汉后,在广州成立的伪广东省政府,在汉口成立的伪汉口特别市政府,在武昌成立的伪湖北省政府,由于这些地区分属日本华中第11军和华南第21军占领区,在日本分而治之政策下,两伪省政府及汉口特别市政府,均在当地日军控制之下。因此,汪精卫伪国民政府虽号称“新中央政府”,实际上不过是取代伪维新政府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