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8期

高职院校旅游法规教学刍议

作者:崔玉隆




  [摘要]高职院校旅游法规教学要,围绕高职院校培养人才的目标展开,教材的选用要体现高职院校的特色,教学内容要符合高职院校学生的特点,教学方式要以提高学生的应用技能为主。
  [关键词]旅游法规 培养目标 教学
  
  旅游法规是旅游管理专业必修的专业基础课,目的是培养学生运用旅游法律法规分析、解决旅游管理和经营中遇到的法律问题的能力。高职院校培养人才的目标,是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培养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应用型高素质人才,培养“实用型”、非“学术型”人才。因此,我们在专业课的教学和安排上要符合这一目标。
  笔者根据多年教学经验,认为高职院校旅游法规教学要符合这一目标应该突出以下几方面:一是教材的选用要符合高职院校培养人才目标;二是教学内容符合高职院校旅游管理专业学生的特点;三是教学方式要以提高学生的应用技能为主。下面予以具体的阐述:
  1.教材的选用要符合高职院校培养人才目标。目前旅游法规教材主要有《 旅游政策与法规读本》、《旅游政策与法规》、《旅游法教程》、《旅游法规》、《旅游法规常识》、《旅游政策法规与职业道德》等。这些教材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供本科院校使用的教材,如《旅游法教程》、《旅游法规》等;一类是导游考试教材,如《旅游政策法规与职业道德》等。而符合高职院校培养人才目标、符合高职院校学生特点的教材却是凤毛麟角。
  笔者认为,高职院校旅游法规使用教材应以导游考试教材为主,同时补充相关材料。高职院校是培养应用型人才,必须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来设置专业和课程,使学生在掌握的理论知识基础上,又具备较强的技术应用能力。
  在资格认定上,实施“双证书”政策,即学生不仅要有学历证书,至少还要有国家劳动人事部门认定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等级证书。“双证书”是实用型人才的知识、技能、能力和素质的体现和证明。因此,实行“双证书”制度是高职院校教育自身的特点和实现对学生培养目标的需要。
  旅游法规教学要以导游考试教材为主,它能更好的帮助学生了解考试的主要内容和方向,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使学生学习目的更加明确、动力更强。同时,也为组织培训(组织培训是指教学计划中规定必修的技能训练,以达到双证书教育的目的)提供相应的材料,有助于教与学的互动,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
  高职教育并不是职业培训,所以教学除以导游考试教材为主还必须增补相应材料。目前,本科院校的旅游法规教材大多以旅游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为主,真正能把理论和实践结合很好的教材很少且教材的内容也是不一致。例如,有的教材把公司法作为学生必须掌握的内容,而有的教材则没有该法律的介绍。笔者认为应该以导游考试教材中的基本知识点为依托做平面的延伸,使得以这些基本知识点为背景材料更为丰富、更加完善。在讲授旅游合同时,由于教材的篇幅所限,有关合同的法律知识是无法全面系统的表现出来的,这就要求我们的老师来完善,给学生一个清晰、简明的合同法律意识。
  2.教学内容要符合专业学生的特点。旅游法规教学针对的是旅游管理专业的学生,而不是法学专业的学生。因此旅游法规教学应该有别于法学专业的教学。旅游管理专业的学生将来要以旅游为业,学生无需全面、系统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而应有选择地重点学习,让学生掌握必要的法律法规常识,使之在今后的工作岗位能依法行事,加强自律。如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导游人员管理法律制度、旅游饭店管理法律制度、旅游交通管理法律制度、旅游安全管理和旅游保险法律制度、旅游资源管理法律制度、旅游投诉管理法律制度等是我们讲解的重点;那些和旅游规则联系不紧密相关规则可以略讲。如公司法、税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旅游业立法概况等。
  实践让我感觉到以导游考试教材为主实施教学可较地好解决这个问题。但要注意,导游考试教材法律制度编写的不全面、不够透彻。教学中要以教材为主,不可照本宣科,必要时可对教材的内容进行完善和梳理,使教学内容更加丰富和饱满。
  旅游管理专业学生仅在大学一年级学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接触到一点法律基本常识,以后就很少再接触到相关法律课程。后来,学生学习旅游法规时,学生普遍感到枯燥、难懂,加之受外界不正确的思想的影响,出现了厌学的情绪。针对这些情况,我们应当及时调整教学内容,消除学生的怕学、厌学的情绪,消除学生轻视法律的思想,让学生参与社会调查,通过调查对该行业或行业法规有较为全面的认识,增强学好法律法规的信心。
  3.教学方式要以提高学生的应用技能为主。教学方式是指为达到教学目的,实现教学内容,运用教学手段而进行的师生相互作用的活动。好的教学方法能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分析能力,使教学活动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旅游法规教学方式应体现高职院校培养人才目标,可采用问答式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全程实例贯穿式教学法等来达到教学目的。目前,大家公认案例教学法符合旅游法规学科综合性、实践性、应用性的特点,能使学生将所学的理论知识与实际问题紧密结合,有利于学生能力的培养。旅游法规教学运用案例教学法,许多人都认为它具有针对性、典型性、实用性、时代性、科学性、思想性、趣味性等特点,它总结了案例的分析与讨论的方法,能有效地组织学生应用这种方法进行案例评判;明确了旅游法规案例教学中应注意的问题。笔者十分赞成在旅游法规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来提高学生的应用技能。但对案例的选择、案例的讨论及注意问题也存在不同的看法。
  第一,案例选择。对案例选择,人们的看法不一。笔者认为,案例的选择不应有太多地限制,这样会使案例选择的范围变得狭窄、人工裁剪的痕迹太浓、先入为主的意图太强,不利于案例的收集和讨论。案例的选择只需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典型性。典型并不是指案例的复杂性,是指案例所涉及的法律知识面较广,学生学习后能够起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的效果;二是时效性。因为有关旅游的法律法规在不断的修订、完善,我们应当选择新近的案例运用最新的法规去分析、判断问题,避免过时的案例或法规误导学生。
  第二,案例分析和讨论。在对案例的分析和讨论过程中,案例是否都由教师来提供,大家有不同看法。笔者认为部分案例应由学生收集和整理,收集、整理案例的过程就是一个思考和学习、理解和选择的过程。致于案例的分析和讨论是否要进行情景模拟,笔者认为不需要,情景模拟需要花很长时间,不利于教学按计划进行。
  第三,老师在案例讨论中的地位。笔者认为教师在案例讨论中应当处于主导地位。因为,案例讨论不是要通过案例的讨论得相关规则或原则,而是看学生能否运用学过的法律、法规解决现有案例中的问题。因此,教师应在学生讨论案例过程中以主导身份参与讨论的全过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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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彭姣飞.论旅游法规的案例教学法[J].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1).
  [4]李晓阳.浅析《旅游法规》案例教学中案例遴选的原则[J].科技信息,2008,(1).